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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案例1:张某,17岁,初中毕业后即与同村老乡一起到南方某城市打工,在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月薪1200元。春节回家过年时用自己赚的钱买了一部价值2000余元的手机。其父母认为,儿子买这么贵重的物品事先未取得他们的同意,要求把手机退还给电信公司,电信公司拒绝。张某则认为,自己是用打工赚来的钱购买的,且自己能够自食其力,为什么不能用自己的钱购买自己喜欢的物品?答: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案例2:某人有一个9岁男孩十分顽皮。某年三月的一天,孩子把其母亲刚买的一块进口手表偷出去,以五元钱的价格卖掉,某人母亲几经追问才找到买
2、主,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要求返还手表,并退回他五元钱。但对方却说手表是买的,又不是骗来的,怎么能退呢?答: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3、案例3:如何分析某甲的行为?某工厂保卫干部某甲与某乙有仇,欲寻机杀乙。一天,他带枪外出,看到远处某乙与某丙站在一起说话,他认为报仇的时机已到,连忙举枪向乙射击,结果未击中乙而击中了丙,丙当场死亡。 答:甲射击乙的行为从其主观方面看,属于直接故意杀人,由于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甲在举枪射击乙时,已看到丙与乙站在一起,也明知从远处射击,有可能击中丙。但
3、他报仇心切,抱着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举枪射击,造成丙的死亡。就甲的主观方面说,属于间接故意的犯罪。对于丙的死亡,甲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4、案例4:如何定性保管员的行为?某仓库保管员因对工资调整不满,打算放火烧掉仓库,报复领导,以泄愤恨。一天晚上,刚把火点燃后,看到有人正向仓库走来,他感到即将被人发现,事已难成,便把火扑灭了。 答:他已经把火点燃,因而不属于犯罪的预备。 他的行为没有得逞,因而不属于犯罪的即遂。 他 看到有人正向仓库走来,感到即将被人发现,事已难成他把火扑灭,不属于犯罪中止。 他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构成放火罪的未遂。5、案例5:如何评价王三和李四的行为? 无业青年王三为还赌
4、债,在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高中学生李四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李四把钱拿出来。李四百般解释,说自己家庭困难,父母不给零花钱,身上没有钱。王三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这个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李四怒火中烧,从地上捡起石块将王三砸成重伤。答:刑法第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本案不法侵害已经过去,所以不属于正当防卫,应负故意伤害罪。6、案例6:劳改释放犯某甲、某乙、某丙在路上遇到了两个女青
5、年,三人一齐进行拦截调戏,这两个女青年痛加斥责,并大声呼喊:“抓流氓!”某甲恼羞成怒,抽出随身所带匕首向一女青年刺去,刺中了其心脏,此女青年当场死亡。 甲、乙、丙三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答:甲行凶杀人是他临时起意,乙、丙二人事先并不知道,此二人既未参与杀人的行为,也不具有杀人的故意,因而故意杀人罪只能由甲单独负责,乙、丙二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7、案例7:2008 年 8 月 5 日上午,黄某(36 岁)在山坡上的责任地里做活,不慎绊倒一块石头,石头滚下山坡,砸 伤了正在山沟里放牛的李某(43 岁)。医院检查时,发现李某还患有胃病。治疗砸伤和胃病花费了 5200 元, 李某要求黄某支付
6、,遭到拒绝。请使用一般侵权民事行为理论分析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 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由此可知,黄某不慎砸伤李某,其主观上有过错(本案为过失),行为具有违法 性,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而且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黄某应当赔偿李某治疗砸伤的 费用。但是,李某的胃病与黄某的行为没有关系,所以,李某治疗胃病的费用,黄某无须负担。8、案例8:1998 年 2 月,某养鱼队与某水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甲鱼合同。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是 1998 年 7 月中 旬,由水产公司自提。7 月中旬,养鱼队
7、按期通知水产公司提货,但水产公司因仓库不足,未按期履行合同。 8 月初,因山洪爆发,养鱼队的鱼塘堤坝被毁,甲鱼全部损失。养鱼队要求水产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水产公 司不答应,养鱼队遂以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 据了解,养鱼队鱼塘被冲毁主要是由于有关人员思想麻痹,溢洪设施年久失修,又未能及时开启溢洪造 成的。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从案情看,养鱼队的损失主要是由于自己未做好防洪工作造成的,而非由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直接 引起的。因此,水产公司的过错仅在于迟延履行合同。依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水产公司应承 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水产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8、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 养鱼队向水产公司已不可能全面履行合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此,水产公司应承担赔付违约金和赔偿损 失的责任。9、案例9:赵某,男,1986 年 12 月出生。1999 年 7 月到颐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赵某强要登船。女孩 未理,准备上岸。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不料,女孩惊慌落水。赵某先是见状得意, 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成,女孩被溺死。 问: 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表现为何种罪过形式?应否追究赵的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答:(1)赵某因怒推船下水,与女孩溺死,不存在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
9、 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赵某推船下水虽是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溺死是没有预料的,赵某应当 预见而未预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 14 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因而赵某不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10、案例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其中“明知而希望”为直接故意,“明知而放任”为间接故意,定义看似简单,但在司法实践中,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常常同时存在于一个案件当中,很难区分。下面笔者将通过一起典型案例来区别直接故意犯罪与间接故
10、意犯罪。 张某因素与婆婆不和,遂想下毒将婆婆毒死,一日中午,张某将药倒进了煮好的面条里想要将婆婆毒死,正值中午十二点,张某想到小姑放学快要到家了,而婆婆一向心疼小姑,一定会将面条分给小姑一起吃,心中有些不忍将小姑毒死,但碍于杀婆婆心切,也顾不得许多,所以把面条端给了婆婆,正如预料中的一样,小姑放学回家,和婆婆一同吃了下了毒药的面条,结果双双身亡。解析: 该案中,对于婆婆和小姑二人的死亡,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是不容争议的,即对自己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的发生的认识都是明知的,并且不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但是在对于二者死亡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和接受态度上却存在着显著差别:直接故意杀人对结果的预见既包
11、括必然发生也包括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杀人则只能是预见到结果的可能发生,间接故意的表现是犯罪故意的难点。 间接故意犯罪一般通过以下三种情况表现出来:1、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2、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的发生;3、突发性犯罪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具体到该案,对婆婆的死亡,张某是希望,即主观上有积极追求婆婆死亡的结果,属于直接故意;而对小姑的死亡的结果张某抱有的是无所谓的放任态度,即不积极追求,但也不加防止,而听之任之,因张某追求婆婆死亡的结果,而放任了小姑死亡的发生,应属于间接故意。11、案例11: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某日两
12、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解析:张某和赵某在工地发生争执,工地属于有较高危险性的场所,行为人在这里要小心谨慎,张某把赵某推倒,致使赵某头碰石头死亡,张某本没有杀害或者伤害赵某的故意,是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12、案例12:.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解析: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
13、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的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法益。关于权衡权益的大小,一般来说,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重于其他人身权利。本题中,甲的生命权重于丙的财产权以及身体权,甲为避免乙的追杀,不得已给丙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13、案例13: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
14、打成重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解析: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并非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制裁,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法益的手段,故不能像制裁犯罪与违法行为那样,要求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观统一性,所以,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14、案例14: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
15、药抛入河中。解析:甲成立犯罪中止,李某的行为成立犯罪预备。15、案例15: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甲是犯罪未遂。解析: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题中,甲已经着手实行枪杀行为,但由于乙正好穿着防弹背心,未发生乙死亡的结果,这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16、案例16: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
16、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解析:丁成立犯罪中止。17、案例17: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有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本案中,周某与高某事先没有通谋,高某只是在周某在实行犯罪过程中加入进来的,属于承继的共犯。周某先实施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后高某以共同抢劫的意思提供帮助行为,构成承继的共同抢劫犯罪。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所以主犯又分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两种,本案中,周某在抢劫中起主要作用,故周某是抢劫罪的主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高后在本案中只是辅助了周某的抢劫行为,因此是从犯。18、案例18:何永清在15岁生日时开办一家电脑公司,大半年即获利5万元。 何永清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否?为什么?解析:不对,按法律规定公民在十六岁以上,靠自已的劳动作为生活来源可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所以十五岁的何永清属限制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