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大演练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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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大演练二三、案情:2007年3月,甲市化工厂与乙市化学公司在丙市签定一份化工原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07年4月至9月底之间分三批供应化工原材料60吨,货到付款;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标的总额5%的违约金。2007年4月,化工厂供应一批原材料20吨后即停止供货。虽然化学公司多次催要,但化工厂迟迟不供货。9月29日,化工厂决定将剩余40吨原材料一次供应给化学公司,并在装车前以传真通知化学公司接货。化学公司传真表示,因化工厂迟迟不供货,为保证正常生产,已高价从市场上购买原材

2、料,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因此发生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化工厂传真表示,因为40吨化学原材料已由丁市的运输公司运出,不同意解除合同。就此问题,协商不成,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运输公司运输途中,在路过乙市一座桥时,因与乙市客运公司的客车相撞,致使化学原材料泄露至桥下的河中,致使河边的养殖专业户因河水污染而遭受损失。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本案中,化工厂与化学公司之间以传真形式签定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2.如果化工厂要求化学公司支付货款,其能否依据仲裁协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什么?3.如果化学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并责令化工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仲裁庭

3、经过审理后裁决解除合同并责令化工厂支付违约金,该仲裁裁决是否有效?为什么?4.如果9月29日化工厂将剩余40吨原材料一次性供应给化学公司后,化学公司被石化公司吞并,此时,石化公司能否依据原仲裁协议以化工厂为被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解除与化工厂之间的合同?为什么?5.如果运输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化工厂支付运费,对于该案,哪些法院有管辖权?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化工厂以化学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请求法院通知化学公司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法院是否应满足化工厂的请求?为什么?6.如果在第5问的诉讼中,化工厂向法院提出,因运输公司的车与客运公司的客车相撞,造成原材料损失,要求运输公司赔偿其原材料损失

4、。该请求能否构成反诉?法院如何处理化工厂的这一请求?7.如果养殖专业户欲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其可以谁为被告向哪些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在诉讼中,养殖专业户应就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为什么?四、案情:2005年1月,长城公司与中坤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中坤开发公司将其开发、并由新月物业公司管理的位于A市甲区的凯跃大厦18层的1809室(总面积300平方米)租赁给长城公司,为此长城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签定后,长城公司依约定交付半年的租金后,中坤开发公司将承租房屋交付长城公司使用。长城公司进驻承租房屋后不久,其大部分员工即感觉房屋内存在一种极其难闻的刺鼻味道,

5、而且部分员工出现严重的头晕、呼吸道疾病,为此长城公司为其员工支付了大量的医疗费。长城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交涉,新月物业公司进行了一定除异味处理,长城公司为此又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但是,经过处理后不久,长城公司承租房屋内的异味仍然存在。长城公司聘请专业机构对承租房屋内的空气进行检验,结果证明承租房屋内空气中的氨气与苯超标,不适合工作。2005年5月,长城公司以中坤开发公司为被告向甲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因提供不合格房屋给自己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90万元。甲区法院受理案件后追加新月物业公司为共同被告,并要求中坤开发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不存在空气质量问题,因中坤开发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未能提供

6、相应的证据,判决两者连带赔偿给长城公司造成的损失90万元。中坤开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A市中级法院接到上诉案件后,在征求新月物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共同上诉人。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上诉请求不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中坤开发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以A市中级法院主审该案的甲法官可能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贿赂为由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法院由乙法官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裁定再审。省高级法院裁定再审后,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发回A市中级法院重审。A市中级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重审该案件,在重审开庭前,中坤开发公司提交了其在纠纷发生后,在与长城公司交涉过程中,双方曾以传真形式达成由A市

7、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该争议的仲裁协议。A市中级法院据此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了长城公司的起诉。请分析本案处理过程中存在的程序错误并说明理由。五、案情:2008年9月3日,张某(户口在甲市A区)在甲市B区的超市购买由欣欣食品公司(位于乙市C区)生产的密封豆制品。当晚,张某吃过该豆制品后不到1小时即出现明显的呕吐等不适现象,被家人送往医院,经过诊断确认为食物中毒。经过检查其胃内呕吐物以及剩余豆制品,发现存在相同的有毒成分。张某为治疗食物中毒花去住院费、治疗费等共计8000余元。张某治愈后,与欣欣食品公司交涉损害赔偿一事,而欣欣食品公司则认为该食物出现变质是因为与其多年存在合作关系的凯月仓储公司的不当存

8、储导致食物变质。请从管辖、当事人以及证明对象与举证责任等方面对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六、案情:2007年7月15日,华泰公司(位于甲市A区)与飞鸿公司(位于乙市B区)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华泰公司于7月底向飞鸿公司提供一套价值580万元的设备,并由华泰公司负责将设备运送至飞鸿公司住所地,货到验收合格后10日内,飞鸿公司应当付清全部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标的物总额4%的违约金。华泰公司按时供货后,飞鸿公司于8月8日支付了400万元设备款,剩余设备款一直未支付。华泰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但是,华泰公司在催要设备款的过程中得知,飞鸿公司曾经向安欣公司(位于乙市C区)供应了一批不锈

9、钢制品,安欣公司拖欠飞鸿公司货款150万元一直未付。请根据本案所提供的信息为华泰公司提供一份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见书。商 法一、案情:甲公司和乙公司以及自然人孙某、于某经过协商,决定设立“金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金宇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甲公司以自己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1000万出资,乙公司以现金500万元出资,孙某以现金300万元出资,并且在公司章程中承诺所有资金在公司成立后半年内到位。于某以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金宇公司于2007年1月10日经过工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金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金宇公司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

10、现金宇公司董事会发现,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过户给金宇公司,并且甲公司已经以自己的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为甲公司和银行之间的一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现在甲公司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向甲公司主张实现抵押权。在公司成立后一周内,乙公司将自己出资的500万元取回100万。孙某因为资金紧张到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止,实际仅出资20万元。经过公司董事会同意,金宇公司决定为于某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红日服装加工厂”与银行间的贷款合同提供担保。金宇公司与大华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该汇票出票人为长江公司,承兑人为建设银行长安支行,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大华公司要求金宇公司提供担保,金宇公司即请银建

11、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银建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长江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 长安支行承兑时签注“同意承兑20万元”。后经了解长江公司实际并不存在。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1.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金宇公司,金宇公司能否成立?2.甲公司就该块土地上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3.乙公司和孙某应当承担哪些责任?4.金宇公司董事会对红日加工厂与银行间的贷款合同提供担保决议的效力,该决议的效力如何?担保合同是否有效?5.长江公司出具的汇票是否有效?在汇票转让中,建设银行长安支行、银建公司各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二、案情:甲有限责任公司在2001年为了提高工人的积极性,发行了公司内

12、部职工股。2006年,公司决定让部分职工退股,并将其本金连同当年利息一并返还。在甲公司经营过程中,因业务开展顺利,董事会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1)以甲公司名义投资100万元,与中环公司组建普通合伙企业;(2)以甲公司名义向众星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00万元;事后不久,当甲公司的股东会得知董事会的上述方案后,提出以下异议:(1)公司不得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故组建合伙企业的决议无效;(2)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投资超过200万元的要由股东大会批准,因此董事会向众星公司投资的决议是无效的,向众星公司投资合同也是无效的。一个月后,甲公司董事长王某的好朋友张宏要与高科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价值

13、200万元,张宏以自己价值10万元的房子设定了抵押,但高科公司认为信用不足,要求张宏还要提供保证人,张宏找到王某请求帮忙,王某未经股东会同意,只是召开董事会后,就以甲公司名义对上述合同的全额做了保证。甲公司的监事丁某得知了这些情况,认为王某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年利润25%的规定,于是在列席董事会会议时就此作了汇报,但与会的其他董事都碍于王某作为董事长的情面,没有对担保进行追究。结果,因为该次担保,造成甲公司重大损失。现在,公司突遇金融海啸,出口业务基本冻结,公司生产经营处于瘫痪状态,而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连续三年平均利润不足1%时,则公司解散。2008年9月,由于投资决策失误,

14、公司内部现金急剧减少,大量到期负债无法按时偿还。公司内部对公司继续经营方略存在很大的分歧。同时在2008年年终审计时发现,公司已经连续三年平均利润不足1%。于是,公司召开股东会商议解决该问题。在公司股东会上,现持有44%表决权的股东认为公司只是一时陷于经营困境,故反对解散公司,但持有30%表决权的股东认为公司继续存续会使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强烈要求解散公司,另外持有26%表决权的股东对是否继续经营拿不定主意,因而陷入僵局。问题:1.甲公司决定将部分职工的股份本金连同当年利息一并退回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2.股东会对董事会的第(1)(2)项方案提出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3.甲公司为张宏担保合同是

15、否有效?应当如何处理?4.对甲公司因为担保造成的损失,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5.就公司解散议题,甲公司股东会因为达不成统一的意见,耽误了投资的良机。经营状况继续恶化,这时公司股东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三、案情:国有企业万强商业大楼于2006年1月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万强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当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

16、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2006年3月,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4月,王某与其妻朱某协议离婚,朱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朱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2006年5月,万强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

17、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2006年初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万强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6年3月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问题: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2006年1月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2.万强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为什么?3.万强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

18、什么?4.朱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5.万强公司因被判处罚金所造成的140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四、案情:甲公司、乙公司、丙合伙企业和自然人张某准备成立北京中复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记载,召开公司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而是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中复公司成立后,在公司首次会议上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甲公司提议甲公司的财务经理韩某为监事候选人之一,该提议得到通过。董事会成员共有5人,其中陈某因为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07年刑满释放,董事长由乙公司总经理周某

19、兼任。公司成立后,吴某通过出资20万成为公司的新股东,他的出资载入了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载明吴某出资占公司资本的4%.今年3月,公司召开了股东会,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金增加到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确定了各股东的增资数额,但该次股东会没有通知吴某参加,这次股东会决议由他人代替吴某签署。增加注册资本后,验资报告显示吴某占到公司资本总额的1.5%.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问题】1.丙合伙企业能否向中复公司出资成为公司的股东?2.中复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否有效?为什么?3.中复公司成立后公司组织机构和人员构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4.中复公司股东会没有通知吴某参加,所做出的股东

20、会决议效力如何?吴某对该增资决议不满,他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五、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

21、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

22、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本题为2006年真题)问题: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4.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5.B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6.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追索?他们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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