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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管理第一章第一章 签约阶段的风险控制签约阶段的风险控制第一节第一节 施工合同审查施工合同审查施工合同主要争议:工程款支付、合同效力、施工合同主要争议:工程款支付、合同效力、合同解除、工程质量、造价结算、工程款欠付合同解除、工程质量、造价结算、工程款欠付利息、垫资、工期、保修及退还保修金等。利息、垫资、工期、保修及退还保修金等。一、如何审查施工合同1、严格审查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及履约信用。2、尽量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注重专用与通用条款。3、审查合同是否约定明确,签订合同时应仔细推敲,详尽约定,避免纠纷的产生。4、重点审查造价条款,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
2、内容。5、重点审查工程款支付条款,合理安排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6、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7、总包合同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各自责任与相互关系。8、不可抗力要量化9、违约金规定不宜过高,且应明确最高限额。第二节 无效合同的界定与法律后果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一)无效的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的;3、挂靠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强制招标);5、中标无效的6、非法转包7、非法分包(二)实务操作应注意如下问题:1、劳务分包的合法性2、合同效力补正3、承包人的内部分支机构对外签订施工合同的效力(三)施
3、工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1、质量优先原则竣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后合格、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2、合同解除或无效合同终止后损失承担。3、对非法转包、分包及挂靠所获利益的处理。第三节 黑白合同的风险控制一、司法解释第21条二、适用条件(须经招投标)三、适用前提条件:中标有效四、适用的实质性条件实质性内容包括:工程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工程计价方法、工程变更价款计算方法、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方法、工程质量目标考核方法、材料设备供应方式、索赔方式等。五、实务操作中如何认定“黑白合同”的签订与合同变更的界线1、在合同实质性内容之外的修改、变更中标合同的,不属于签订黑白
4、合同2、在履行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等影响中标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时,承包人对与发包人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情形,可以把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六、实质性内容有效变更的条件1、存在变更的法定事由2、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3、履行变更备案手续七、关于黑白合同的工程款结算问题。第四节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应用一、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应注意的问题1、内容需填写完整。2、协议书与专用条款内容应前后一致。3、仔细阅读通用条款。三、合同内容约定应注意的问题1、对合同当事人应事先调查了解。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履约能力?2、对工期约定要准确、完善
5、,工期风险是承包人应特别防范的合同风险:(1)在合同约定中准确界定工期的起算点(开工时间)、截止点(竣工时间)。(2)重视工期签证的约定。3、对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明确而完善存在问题:对合同价款的约定不明,难以确认工程结算依据;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可调价格,但未约定价款调整方法。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对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未作约定,亦未约定风险以外的价格调整方法。4、发包人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限要填写准确,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5、预付款条款应注意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
6、相对时间,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6、进度款条款应注意:(1)发包人代表确认的已完成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为依据计算。(2)包人代表审核程序时,应注意约定审核的时限及未能在时限内确认的违约责任。如约定“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月进度报告后7日内审核完毕,逾期则以乙方送审的工程量为准。”(3)避免约定发包人复杂的审核程序。(4)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若以形象进度为准,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及其他结算方式。注意明确形象进度。7、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区分甲供材、甲方指定、甲方审核、乙方采购等几种情况,并约定详细的内容。具体应做到:(1)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
7、、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2)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3)双方应约定材料设备供应的结算方法若甲方指定则就将材料名称品牌型号厂家价格调整方式约定清楚。8、结算条款应注意:(1)应约定审核的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司法解释第20条(2)应约定提交结算文件的内容及程序。最后应加“发包人应在收到结算文件后15日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如有异议的,应在3日内向承包人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承包提交的结算文件已完备。”9、违约条款应注意:(1)在合同第35款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第24条(预付款)、第26条(工程进度款)、第33条(竣工结算)的违反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
8、任。(2)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最后应约定上限。10、争议解决条款11、工程保修金条款(1)合同正文关于保修金返还方式不要与附件保修书中的返还方式矛盾。(2)尽量约定“保修金在工程竣工二年后多少天内返还”。不要约定“保修期满后返还。(3)如约定保修金需要计算利息,则需在合同中计息标准及计息时间。12、关于补充条款:(1)细化:如发包人应提供水电费的用量和费用交纳;特别质量要求或特别保修期限要求;双方提供的担保约定;具体的工程量计算方法和结算办法和依据;双方应尽的附随义务,如完税证明的提供、特殊技术措施的保密约定;合同生效、解除的条件等;(2)合法
9、(3)与主体合同精神一致第二章 签证与索赔的风险控制第一节 签证与索赔的约定方法一、签证与索赔的概念二、签证与索赔的约定方法合同应特别注意对如下事项的约定:1、有权签证或签收的人;2、签证索赔文件的送达方式。如约定邮寄地址或约定对方拒签时,邮寄到指定地址即视为送达。3、签证与索赔的办理时限及法律后果。如约定发包人在多长时间内给予答复,否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主张。4、签证与索赔的文件内容。发生签证部分的工程地点,工程图纸,预算及说明,项目经理、技术主管签字,企业公章及预算员印章。工程签证应附设计变更、补充设计、技术核定单等相关资料。第二节 签证与索赔的起因一、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的情况有如下内
10、容1、发包人的行为引起的索赔;2、发包人代表的行为引起的索赔3、设计变更引起的索赔(1)正规变更(2)建设性变更(3)主体变更4、合同缺陷引起的索赔5、施工条件与施工方法的变化索赔6、国家政策引起的索赔7、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索赔8、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生引起的索赔,主要包括(1)施工中发现文物等产生的保护等费用;(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已完工程损坏或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处置费,重新施工费。9、分包商违约引起的索赔,主要包括:(1)甲方指定的分包商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延误等违约情况;(2)多个承包商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干扰引起工效降低所发生的额外支出。第三节 签证与索赔的办理一、签证的办理1
11、、何时交?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或通用条款规定的时间提交联系单、决算报告等。2、怎么交?就强调的是要向对方索要送交凭据或送交回执。该回执能证明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送交的时间;送签文件名称;送交签证的要求,如要求调整或索赔的金额、顺延的工期;还有接收人的签字。3、交给谁?签证材料送交的对象,可以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施工代表、监理工程师。二、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1、合同或其他证据为索赔提供了合法的依据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支持索赔的合理依据。2、增加的成本是合同存续期间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而并非是由承包商工作失误所造成;3、与索赔相关联的成本是可辩认的或确定的,并且就所完成的工程量而言是合理的。4、支持索赔
12、的证据是客观和可证实的,5、索赔是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间内提出的6、承包人索赔有无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三、索赔的程序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生索赔意向通知。2、发生索赔意向通知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
13、关资料和最终资料索赔报告。四、索赔需要的证据1、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2、证据种类:(1)工地会议记录和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2)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发包人代表和分包编制的进度表(3)施工备忘录(日记),在施工中发生影响工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进做好记录。(4)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记录(5)工程照片(有日期)(6)收集记录的气象报告和实际气候记载(7)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购买凭证单据,按日期编号归档(8)完整的工程会计资料(9)所有的合同标书文件、合约图纸、修改增加图纸、计划工程进度表、人工日报表、材料设备进场报表及工程付款单。五、签证和索赔的风险控制(一)承包人面临的风险1、未及时进
14、行签证索赔。2、不清楚施工合同具体条款;3、发出的信函、签证不符合索赔证据的要求。4、索赔的内容不全面。如不会编写索赔报告、损失计算如何计算等。(二)签证与索赔的风险控制1、对方拒收材料应采取的对策。可以公证邮寄方式送达,也可以送交发包方收发室;同城快递;2、重视合同对索赔时效的约定。3、索赔费用计算内容。索赔费的构成: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保函费用、保险费用、利息、管理费、利润和机会利润损失等。(三)需注意的工程管理工作1、承包人须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并要求其签收。一般每月报送月进度报表。2、所有工期顺延必须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具体要求顺延的
15、天数。3、重视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承诺书等作用,慎重订立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承诺书。4、重视施工组织设计5、重视索赔证据材料的收集与整理6、其他需注意事项:证据材料须是原件。制作索赔证据材料时需注意一式多份,同时报送监理及甲方工程师,注意保留签收原件。第三章 工期的风险控制第一节 工期的约定方法一、开工日期的约定1、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一般为工期开始计算的相对日期。如开工日期基本已确定,并按此日期做开工准备的,则应约定具体的开工日期;如开工日期尚未确定,则合同约定时应注明,“具体以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甲方或监理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开工令发出的日期并不是开工时期,按施工合同未范文本应当还有7日的准备
16、期。2、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若发包人签发的时间早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则以后者为开工时间;如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向承包人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则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实际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的时间计算。二、竣工时期的约定1、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般为承包人完成工程的相对日期或绝对日期,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竣工日期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2、注意发包人对竣工日期的特别约定:(1)建设工程档案的备案日期(2)特别约定为竣工验收后再维修整改完成的日期(3)可能在承包工程范围外的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等各单位或分部验收完成的日期。3、完工日期
17、的约定对于一个项目,有多家分包单位的,竣工验收可能受其他单位施工影响,所以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施工单位完工后提交竣工验收日视为竣工日期,不受整个项目竣工验收日期的影响。三、工期顺延条件的约定导致工期顺延的情形具体有:1、延误发放施工衅;2、延误移交现场或前续工程;3、延误办理开证或提前开工许可证;4、施工方依据监理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错误5、施工中遇有文物或古迹6、非施工单位原因的检验或工程质量鉴定导致施工延误7、不能合理预见的异常不利气候影响8、传染病或政府行为导致延误;9、甲方逾期付款、审核分包逾期、供材审核逾期而延误10、设计变更11、停水、停电等合同约定可顺延工期之情形1
18、2、不可抗力、高考期间有关政府规定等四、工期签证风险控制1、发生工期顺延情形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及程序书面提出工期顺延签证申请,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在书面申请中签章确认。签证申请就注意明确顺延工期的具体天数。否则只是称工期受到影响,而未明确要求工期顺延和顺延天数,无法计算工期。2、重视工期管理,不要只重视工程造价,忽视工期。3、注意做好签证的签收及保留签证签收的原件。复印件、传真件是不具备证据效力。第二节 裁决工期违约的一般原则一、开工日期的认定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
19、证等。2、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3、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施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二、竣工日期的认定竣工时间涉及工程的支付时间和利息的起算时间,承包人是否构成逾期竣工违约或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数额、工程风险等重要问题。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2、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工期顺延的确认1、施工过程中
20、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款致使停式、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2、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3、工程已施工完毕,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且不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视为工程停工,工期顺延,承包人不承担延误工期的责任。四、停工及其风险控制(一)停工的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68条,不安抗辩权2、合同法第283条、284条,发包人根本性违约(二)停工的合同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6条(三)停工风险的控制1、停工手续的完备性,应具备充足的理由及相应的证据。
21、2、停工的时间选择。一般进度款相差12月不宜停工,一般应考虑3个月以上。3、停工的经济性、安全性。要注意停工是否在施工阶段点上,停工应不影响工程质量,不发生安全事故。4、停工过程中应连续致函甲方,引起其重视。5、停工应与索赔相呼应。承包人停工符合法律规定并有足够理由及证据,则发包人就应当给予赔偿。五、工期风险控制应注意事项1、开工令的异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发出开工令的,施工单位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提出异议;开工令未给予合同约定的准备期的,也应提出异议。2、开工日期的固定。当开工日期无从确定时,应以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形式将其固定。3、竣工日期的固定竣工日期的约定,应为施工单
22、位完成自身承包范围工程施工的验收日期,其他如受施工范围外工程进度影响,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应办理已完工手续或单独提前验收的手续,也可办理因等待其他工程进度而工期顺延的签证或申请建设单位办理提前验收或签证等。切不可消极等待甲方办理竣工验收,而不主动采取措施固定竣工日期。4、增加工程量的工期签证增加工程量的签证,最好将工期增加天数融在签证单中,避免再行办理工期签证。5、因施工单位以外的原因发生的工期顺延因施工单位以外的原因发生的工期顺延,工期签证应按合同约定方式、时限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或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确认。原则上每月汇兑一次。6、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的工期检查应检查是否存在工期违约情形。为防止工
23、期在竣工验收交付后发生争议,施工单位在与建设办理竣工验收前,应形成“一揽子”协议,协议在合同履行中的争议问题均作约定,以防后患;也可在工程移交协议中,注明工期执行情况或约定互不追究工期违约责任的承诺,以杜绝交工后甲方将工期违约作为结算、扣除工程款等的借口。第四章 工程竣工验收的风险控制第一节 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律意义一、确定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如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根据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二、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检验与判定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担返修义务。2、工程竣工验收后,除建筑工程基础或者主体部分出现质
24、量问题,发包人不能再以工程设计、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对工程质量合格提出异议。实践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检验与确认方面的争议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建筑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导致工程质量纠纷;(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拖延组织验收;(3)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监理单位等盖章确认后,发包人又提出工程质量问题。裁决标准:(1)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已组织验收并在填写的建筑工程验收报告或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应认定工程验收合格,对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作为保修期内质量问题处理,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裁决不支付或缓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2)发包人接到承
25、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的,经过一定合理时间后应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发包人以工程未验收或存在质量为由,要示裁决不支付或缓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3)一方当事人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裁决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对有争议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鉴定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全额预交。(4)建筑工程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工程已由发包人实际控制使用,发包人以被实际控制部分的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三、工程进入质量保修阶段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6、;(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保修期由双方约定四、工程结算的前提和依据工程竣工验收是办理结算的依据。工程竣工验收的过程是对工程质量检验的过程,同是地是对工程量确认的过程,尤其是对增加工程量的确认。五、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计算合同法286条第二节 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律风险控制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项目进行以下几点检查:1、签证是否落实。未落实的一定要详细提出,要求监理单位或发包方确认。2、工期是否无责任。若工程完工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时间,则一定要在工程竣工验
27、收收集整理工期顺延的证据:设计变更签证、增加工程量签证、各种关于工期顺延的会议纪要、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证明等。防止甲方就工期问题索赔。3、工程款支付是否有保障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尽量抓住时机同发包人谈判要求其对工程款的支付提供有效的担保,而工程竣工验收就是最后的机会之一。4、结算是否落实(1)合同价款是否明确(2)结算依据是否落实工程结算依据包括:经审核定案的施工图预算文件。编制施工图预算所使用的定额、单位估价表、材料预算价格、日工资标准及施工机械班单价等基础资料。中标合同、招标文件等资料调价签证、固定价格合同约定有可调价款风险范围的,达到调价条件的签证是否落实增减工程量
28、、设计变更等各种涉及工程造价签证5、工程资料、工程移交是否规范建设工程移交后建设工程管理责任转由发包人承担,移交后发生事故或其他意外情况造成损失也由发包人自己承担,但现实中经常有承包人将工程移交发包人但没办理完善的交工手续,而后出现事故发包人仍要求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发生。为避免日后不必要的争议,工程移交的手续必须完善。尤其是移交时间与范围予以明确。第五章 工程款结算的风险控制第一节 结算概述一、结算形式1、按月结算或定期结算2、按形象进度结算3、分段结算4、竣工后一次结算5、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二、结算依据1、审查定案的施工图预算文件2、编制预算图预算所使用的定额、单位估价表、材料预算
29、价格、日工资标准及施工机械班单价等基础资料,在审核工程变更时,要按照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进行核实。3、中标合同、招标文件等资料,确认已完工程结算款时要以之为依据。4、调价文件,由于单位估价表的标准是一种不变指标,没有反映单位估价表编制期到工程施期的价格变化,因此应参照国家有关的调价文件,对工程结算单价进行调整,使工程结算更合理,5、国家规定的施验收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只有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已完工程才能进行结算。6、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设计变更单及签证单,施工实际过程往往会对施工图有所修改,反映到费用上就有所增减,只有计入设计变更单及签证费用,结算才能符合实际。三、结算条款约定应注意的问题1、未清
30、楚约定结算的具体时限,也未约定发包人未按时限进行结算的处理;2、对合同价款方式约定不明,难以确认工程款结算依据。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可调价格,但未约定价款调整方法或约定不明。4、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对风险范围和风险费未作约定,亦未约定风险以外的价格调整方法。5、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甚至多份不同版本的合同;6、采用定额结算方式的合同,未能明确定额的年份及编制单位。四、如何规避以上问题:1、对结算的任一方主体的期限均应作清楚、明确的规定。2、对于采用的合同价款方式应明确约定。3、对可调价格合同,双方对价款调整的方示进行明确约定,包括材料、设备价格的涨落,设计变更,降雨、台风等自
31、然因素等。4、固定价格合同对发包人有利,易于结算,故近年来多被采用。注意在合同中对相关的承包工程范围、设计图纸所涵盖的工程量进行详细的约定,并对物价因素、非承包人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如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因素进行充分考虑,将必要因素纳入风险范围之中,如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比例的情况,价款就予以相应调整。此外,合同就应约定不得请求进行造价鉴定。5、定额结算方式是一种常见的结算方式,此种结算方式,要求引用准确的定额文件,同时约定好取费类别,另外,对于材料价格的确定等,也要作好明确规定。五、约定中间结算可以在施工合同中对中间结算作如下约定:1、约定发包人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提
32、供施工图的期限和发包人组织分段图纸会审的期限。2、约定承包人收到分段施工图后提供相应工程预算以及发包人批复同意分段预算的期限,经发包人认可的分段预算是该段工程设备款和进度款的付款依据。3、约定承包人完成分阶段工程并经质量检查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向发包人递交该形象进度阶段的工程结算的期限,以及发包人审核批准的期限。4、约定发包人拨付承包人各分阶段预算工程款的比例,以及备料款、进度款、工程量增减值和设计变更签证、新型特殊材料差价的分阶段结算方法。5、约定全部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承包人递交工程最终结算造价的期限,以及发包人审核是否同意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法,双方约定经发包人提出异议,承包人作修改、调整后双
33、方能协商一致的,即为工程最终造价。6、约定双方对结算工程最终造价有异议时的委托审价机构审价以及该机构审价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承认该机构审定的即为工程最终造价。7、约定双方自行确定的或由约定审价机构审定的最终造价的支付以及与工程保修预留款的互相关系和处理方法。8、约定结算工程最终造价同工程交付使用的互相关系及处理方法,实际交付使用和实际结算完毕之间的期限是否计取利息双及计取的方法。第二节 一般结算风险控制一、结算资料的编制、送达二、结算时可一并解决的问题1、工程欠款利息2、逾期竣工的工期责任可考虑在结算书中写明不追究工期责任;或写上“除上述工程款外,互不追究其他违约责任”。三、结算时效的起
34、算1、当事人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结算工程价款的,时效起算点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当事人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在接到结算文件的约定期限内予以审核并作答复的,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3、发包人在所限约定期限内答复不同意结算结果的,但怠于与承包人进行协商,重新进行结算的,视为其怠于履行配合结算义务,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4、合同解除的,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的,时效从合同解除之日起算。第三节 特殊情况下的结算风险控制一、无效工程合同的结算1、司法解释第2条,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承包人不可抱着合同无效可按定额结算的心态而不注意合
35、同的约定。二、黑白合同的结算1、司法解释第21条2、注意:只要是当事人以规避中标合同为目的而另行订立的其他合同吵管签订的时间在中标前还是中标后,都不影响“黑白合同”性质的认定。三、以送审价为准的结算1、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2、满足条件:(1)应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不答复即以送审价为准。可约定“如果发包人逾期不予答复的,按照建设部第107号令,或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应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签证单、施工组织设计、地址勘探报告、预算员签章的工程预(结)算书,材料清单、主要材料差价证据、工程形
36、象进度月报表等。四、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1、工程承包范围争议2、建材价格变动因素3、工程量的变更第四节 如何应对结算审核 审计一、结算审核、审计概况二、应对结算审核、审计的办法1、在合同约定上,应避免约定工程造价结算应经造价审核事务所的审核。如一定要约定,也应其审核约定一个确定的期限,并约定未在此期限内审核完毕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防止审核的无休无止。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的审计,不能作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依据;但如双方约定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的依据,则依双方的合同约定。3、就结算审计或结算审核来说,法院或仲裁机关对此的处理,基本遵循从约定原则。承包方应特别注意合同约定。第五节 如何应对鉴定一、鉴定的原则1、从约原则司法解释第16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2、取舍原则二、司法机关对鉴定的处理原则1、合同约定按固定价结算,不作鉴定,解释第22条2、只对争议事实进行鉴定。解释第23条3、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交,败诉方承担三、鉴定风险防范1、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2、对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3、了解鉴定单位是否应当回避4、增加工程签证不完整的,可申请鉴定5、停窝工损失不确定的,可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