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牡丹江市实施《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牡丹江市实施《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办法.docx(5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3年牡丹江市实施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篇:牡丹江市实施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方法 牡丹江市实施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方法 来源: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 时间:2023/07/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动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需要,维护动迁人和被运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需撤除房屋和其它设施及搬迁、安置、补偿等动迁事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称市开发办为本市动迁管理工作的主管
2、部门,负责本市的动迁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处以下称动迁承办单位,为本市统一动迁的实施单位,负责对被动迁人进行宣扬动员,组织或担当房屋撤除、补偿、安置等任务。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的动迁人是指依法取得动迁答应证的单位和个人。 本方法所称的被动迁人,是指对被动迁房屋和其它设施具有合法产权证照或运用证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分别称全部人和运用人。 其次章 动迁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需要动迁,必需向市开发办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动迁答应证并按住宅本体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预交动迁安置保证金后,方可进行动迁。工程竣工,动迁人履行与被动迁人签订的协议后,退回保证金。 房屋动迁需要变更土地运用
3、权的,必需依法取得土地运用权。第六条 动迁人申请办理动迁答应证,应提交以下证件: 一建设支配、投资指标、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文件。 二撤除房屋产权注销登记通知。 三包括动迁地段现状状况、安置地点、动迁期限、回迁时间等内容的动迁安置方案。第七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开发建设的,均实行统一动迁,由动迁人托付动迁承办单位实施动迁。 经市开发办批准个别动迁的,动迁人按本方法规定可自行实施动迁。动迁人是个人的,不得自行实施动迁。 动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托付实施动迁。非建设单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实施动迁。 第八条 市开发办核发动迁答应证后,应向动迁范围内的被动迁人发布公告,公布动迁人、动迁承办单位、动
4、迁范围、搬迁期限等,宣扬有关动迁的法规、工作制度。 市开发办应监督动迁人、动迁承办单位和被动迁人执行本方法,监督检查各项动迁活动,爱惜动迁人和被动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动迁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市开发办批准,不得在拟建地段进行动迁调查摸底。 二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搬迁期限。 三按本方法规定与被动迁人就补偿方法、安置地点、安置面积、进户时间、有关费用发放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书面协议。 四在未超过搬迁期限之前,不得对未搬迁的被动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拆扒房屋和道路。 五保证被动迁人的安置房屋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牡丹江市动迁户住宅标准。 六保证被动迁人的安置面积。每
5、户削减运用面积零点五平方米以上缺乏二平方米的,应按住宅本体工程造价给被动迁人补偿;削减二平方米以上的应重新安置住房。 七保证被动迁人的进户时间。住宅工程临迁期超过十八个月的,应从超过之月起,按月加倍发给临迁补助费。 八在进户之前,就安置房屋的房号、面积、楼层、朝向等向被动迁人张榜公布。 九对超过搬迁期限拒不搬迁影响建设施工的被动迁人,申请市开发办作出限期搬迁确实定。 第十条 动迁承办单位在承办动迁时应与动迁人签订托付承办动迁协议书,报市开发办备案。应严格遵守本方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承办没有取得动迁答应证的动迁业务,不得借动迁之机索取房屋和谋取私利,不得侵害动迁人和被动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非法手
6、段实施动迁。 动迁承办单位按规定向动迁人收取托付动迁费。 动迁承办单位负责动迁的工作人员,应经市开发办统一培训,持证上岗。第十一条 被动迁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建设需要,按时搬迁,不得借故拖延阻碍建设施工。 二向动迁人出具房屋和其它设施的合法产权证照或运用证照。 三自动迁公揭发布之日起,在动迁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翻建、改建房屋及其它设施,不准变更房屋用处。 四按本方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同动迁人签订协议。对不按规定签订协议的动迁人,申请市开发办作出处理。 五接到进户通知后,同动迁人按协议对安置房屋进行验收,并办理进户手续。 六不得借故强占住房。 第十二条 被动迁人的搬迁期限为七天。在规定期限
7、内每提前一天搬出的,由动迁人发给十元奖金。 第十三条 被动迁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应凭动迁承办单位签发的搬迁证明,赐予职工准假七天,工资、奖金照发。 第十四条 在市开发办作出限期搬迁确实定之后,被动迁人逾期不执行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开发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五条 公安、房产、教化、粮食、供水、供电等部门应支持动迁工作,不准借机索要条件增加动迁人和被动迁人的负担,应刚好办理被动迁人的户口、粮食关系和子女就学等手续。 动迁范围确定后,由市开发办通知动迁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房产部门,公安机关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因诞生、军人复转、婚嫁除外。房产部门暂停
8、办理房产交易或房屋互换。 房屋动迁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动迁档案制度,加强动迁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三章 动迁安置 第十六条 被动迁房屋运用人的家庭人口,以与正式户口和粮食关系相符的常住人口为准。未婚现役军人、户口在校的学生、户口在托儿所或幼儿园的儿童、出国留学人员以及夫妇一方在外地的,视为常住人口。 第十七条 动迁住宅房屋的安置地点,根据新建工程总体性质确定。新建工程为住宅的,对运用人就地安置;新建工程为非住宅的,对运用人易地安置;新建工程以住宅为主的,对运用人以就地安置为主,安置不下的,可易地安置。 动迁非住宅房屋,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就地或易地安置。 第十八条 动迁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积,根据原房运
9、用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缺乏一室一厨的,按一室一厨安置;原房人均运用面积低于市区运用面积的,按市区人均运用面积安置;原房人均运用面积高于市区人均运用面积的,按原运用面积安置;私有房屋面积超过近期规划人均运用面积的,按近期规划人均运用面积安置,原房大于安置的部分面积可作价收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区人均运用面积,以上一年市统计局发布的数字为准。市区近期规划人均运用面积,以市房产部门发布的数字为准。 第十九条 动迁住宅房屋,从城市较好地段迁入较差地段安置的,可免费增加1030的安置面积。 动迁非住宅房屋,按运用人所持合法证照注明的原建筑面积安置。 其次十条 动迁一九八三年四月十六日以前居
10、住独立存在的无证照房屋,有正式户口和粮食关系,又确无其它住处的,可按原房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就地或易地安置。缺乏一室一厨,按一室一厨安置的,超面积部分按本体工程造价收取超面积安置费。还要增加面积的,应按商品房价格收费。 其次十一条 对被动迁人的安置,实行单元立体支配,按搬迁依次号自愿选择单元、楼层、户型和房间号,并签订动迁安置协议书。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选择的,其序号顺延。 其次十二条 按当地人均运用面积安置的运用人,应对超出原房运用面积的部分交纳超面积安置费。 超面积安置费的标准不应高于住宅本体工程造价。按人均运用面积安置后,还要增加面积的,应按商品房价格收费。 超面积安置费不含按商品房价格收费
11、的部分由运用人和运用人所在单位负担。收取超面积安置费的年度基数,由市开发办公布。 由市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为超面积安置费减免的对象。 应交纳超面积安置费而不交纳的,可按原房建筑面积安置,缺乏一室一厨的,按一室一厨就地或易地安置。 其次十三条 新建住宅工程用于安置被动迁人的部分,应按安置面积,免交各种费用。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次十四条 被动迁人自行解决临迁住房的,动迁人应按月发给临迁补助费。被动迁人所在单位解决的,补助费发给单位。自搬迁之日起至通知进户时止,十八个月之内的,每月发给60元;超过十八个月的,每月发给120元;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每月发给240元。 被动迁人搬迁,
12、动迁人应发给动迁费。一次性定居安置的,发给二百元;临时过渡搬迁的,发给四百元。 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逐步建立临迁周转房,以减轻被动迁人的负担。第四章 动迁补偿 其次十五条 对被动迁房屋全部人的补偿,实行产权偿还、作价补偿或者产权偿还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偿还和作价补偿以全部人持合法产权证照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 其次十六条 动迁私有房屋,动迁人可按以下规定对被动迁人赐予补偿。 一全部人要产权又要安置的,实行产权偿还,按补偿房屋的本体工程造价同原房重置价格结算差价。 二全部人不要产权要安置的,对原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作价补偿。 三全部人不要产权不要安置的,对原房按市场交易价格收购
13、。 四全部人对出租房屋要产权,运用人要安置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结算差价,原租赁关系接着。 五全部人对出租房屋不要产权,运用人要安置的,对全部人按本条第二项规定作价补偿,对运用人按本方法规定赐予安置。 其次十七条 动迁国直产房屋,动迁人应按撤除面积对全部人实行产权偿还,不结算差价;单位自管公有房屋要产权的,结算差价。 其次十八条 私有房屋的全部人要产权,但不按其次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支付原房与新居差价的,实行产权共有,并执行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 其次十九条 撤除超期临时建筑和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建立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动迁城市基础设施或其它专用设施,按城市建设有关程序
14、,经相关部门同意,签订动迁建设补偿协议。动迁人应按不低于被动迁设施的原功能、原规模,予以建设或补偿。 第三十一条 动迁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动迁人应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动迁房屋的现状拍录照片,具体记载,其档案和资料由代管部门保存。实行产权偿还的房屋或作价补偿的价款由代管部门代管。 第三十二条 动迁生产、经营性的房屋,被动迁人自行解决临迁用房的,由动迁人按原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四十元计发一次性临迁补助费;由动迁人解决临迁用房的,不发给临迁补助费。 迁往临时地点生产、经营的,在搬迁期间造成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由动迁人按在册固定职工人数不含在动迁范围外其它处工作的人数,一次性发给每人六十元补助
15、费。 在临迁期间无法进行生产、经营,又无其它经济来源的,由动迁人按实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发给五十元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动迁人需要移植、砍伐被动迁人院落内自有的树木,按园林管理有关规定赐予补偿。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动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背本方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赐予指责教化或行政处分,没收或退还非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 动迁承办单位违背本方法规定,由动迁主管部门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或行政处分。借承办动迁之机假公济私,截留房屋的,要予以退还;给动迁人、被动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 动迁人、被动迁
16、人违背本方法规定,由动迁主管部门赐予指责教化、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 被惩处的当事人对行政惩处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惩处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惩处确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确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干脆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惩处确定的,由作出惩处确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动迁人、被动迁人因安置、补偿、违背协议等发生纠纷时,可申请动迁主管部门裁决,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或人员违背本方法规定,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借动迁之机卡要房屋或索要财物的,
17、应退还房屋,没收非法所得,并由有关部门赐予主管人员和干脆责任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全部上缴财政。 第四十条 违背本方法规定,应赐予治安惩处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方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开发办负责说明。 第四十二条 本方法与国家和省的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三月九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牡丹江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其次篇:齐齐哈尔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细则 80810 1992-04-28 1992-04-28 地方法规 中国法院网
18、齐齐哈尔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细则 1992年4月28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动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当进行,爱惜动迁人、被动迁人和动迁承办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其次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撤除房屋和其它设计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办公室为全市动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动迁管理工作。 动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托付实施动迁。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安、城管监察、房
19、地、教化、工商、粮食、供电、供水等部门以及被动迁人所在单位应协作动迁主管部门做好动迁工作,关心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条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动迁人,是指经动迁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动迁答应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细则所称的被动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和其它设施具有合法产权或合法运用权的全部人和运用人。 本细则所称的动迁承办人,是指经动迁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指定地段动迁承办资格证书的单位。 第六条 第六条 对在城市动迁工作中有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赐予表彰嘉奖。 其次章 动迁管理 第七条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要动迁,必需向所在地动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建设支配、投资指标、建设规划和
20、用地审批文件、安置用房的平面图及动迁安置方案,经动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动迁答应证后,方可动迁。 第八条 第八条 动迁可由动迁人自行动迁或托付动迁承办人动迁。凡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集中建设改造的地区或地段,实行统一动迁。实行统一动迁的,动迁人应托付经动迁主管部门批准的动迁承办人实施动迁。托付动迁的,动迁人应与动迁承办人签订托付动迁承办协议书,并报动迁主管部门备案。动迁承办人按有关规定,向动迁人收取托付动迁费。 第九条 第九条 动迁主管部门核发动迁答应证后,应向动迁范围内的被动迁人发布公告,公布动迁人、动迁承办人、动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事宜,宣扬有关动迁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条 第十条 动迁公
21、揭发布后,动迁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暂停办理向动迁范围内迁人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因诞生、婚嫁及军人复、转、退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须经动迁主管部门签署看法,由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自动迁公揭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在动迁范围不准交易、分割、互换、新建、扩建、翻建、改建房屋及其它设施,不准变更房屋用处。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动迁时,动迁人应与被动迁人就动迁的补偿方法、安置地点、安置面积、进户时间、有关费用发放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后,须报动迁主管部门备案,并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动迁人和被动迁人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申请动迁主管部门裁决。 被动迁人应托付一人为全权代表,参加商
22、定动迁事宜。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动迁人、动迁承办人应负责对被动迁人的房屋及家庭人口的调查登记和房屋验收工作,关心房地产部门进行产权灭籍。上述工作结束后,应向被动迁人张榜公布结果。 动迁工作人员须经动迁主管部门统一培训,并取得动迁工作岗位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动迁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动迁范围和搬迁期限,未超过搬迁期限,动迁人不得对未搬迁的被动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不得拆扒被动迁人的房屋。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被动迁人接到搬迁通知后,凭搬迁通知书向所在单位请假。所在单位应予准假,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评比先进。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被动迁人应听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
23、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得借故阻碍施工、阻碍动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准擅自撤除和破坏房屋原公有的各种附属设施。 被动迁人要协作动迁人、动迁承办人进行调查登记工作,主动出示有关合法手续。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被动迁人超过搬迁期限而拒不搬迁的,动迁人可申请动迁主管部门作出期限搬迁确实定。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迁,或者由动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迁。对强迁单位产权和私有产权的房屋以料抵工,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动迁人、动迁承办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动迁主管部门交纳动迁管理费。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动迁完毕,动迁人应向动迁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取得动迁范围验收合格证后,方可到规
24、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答应手续。 第三章 动迁安置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被动迁住宅房屋运用人,是指动迁范围内与户口、粮食关系相符的常住人口。 动迁范围内的以下人员,视为被动迁住宅房屋常住人口。 一未婚现役军人、户口在校的学生、户口在托儿所或幼儿园的儿童、出国留学人员以及夫妇在外地的一方。 二被拘留审查、劳动教养、判刑未注销户口或注销户口而在安置前刑满释放已落户的人员。被动迁非住宅房屋运用人是指在动迁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和运用权及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其次十条 其次十条 被动迁住宅房屋的常住人口形成二个以上独立家庭、独立户口和粮食关系二年以上的,视为自然分户。 其次
25、十一条 其次十一条 动迁人对被动迁房屋运用人的安置,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安置住宅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设计、建设无采光的居室、厨房和楼梯间。 二保证住宅房屋安置面积。每户削减运用面积零点五平方米以上缺乏二平方米的,应按住宅本体工程造价对运用人赐予补偿;削减二平方米以上的,对运用人重新安置住房。 三保证进户时间。住宅工程临迁期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非住宅工程临迁期一般不超过二十个月。 其次十二条 其次十二条 动迁住宅房屋的安置地点,根据新建工程总体性质确定。新建工程为住宅的,对运用人就地安置;新建工程为非住宅的,对运用人易地安置;新建工程以住宅为主的,对运用人就地安
26、置为主,安置不下的,可易地安置。 动迁非住宅房屋的安置地点,根据城市规则要求,就地或易地安置。对易地安置的,由动迁人进行迁建或拨给相应的资金和材料,由被动迁人自行迁建。 其次十三条 其次十三条 动迁住宅房屋,安置面积根据原房屋运用面积确定。原房人均运用面积低于本市人均运用面积的,按本市人均运用面积安置;原房人均运用面积高于本市人均运用面积的,按原房运用面积安置。按人均运用面积安置,缺乏一室一厨的,按一室一厨安置。 私有房屋人均运用面积超过本市近期规划人均运用面积的,按近期规划人均运用面积安置,超过部分按规定交易价格作价收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住房改为合法营业用房的被动迁人,要住宅
27、的,按原房运用面积安置。对有合法产权和运用权的前店后宅或连接的住房无合法产权的被动迁人,要住宅的,可按本市人均运用面积安置。 本市人均运用面积,由动迁主管部门根据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本市人均居住面积折算,每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危房棚户区改造,安置面积低于本市人均运用面积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看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次十四条 其次十四条 按本市人均运用面积套标准户型安置超出原房运用面积的部分,由运用人按住宅本体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七十交纳安置费,但以下状况除外: 一按自然分户安置的,超过原房运用面积部分,按住宅本体工程造价交纳超面积安置费。 二按本市人均运用面积安置一室一厨的,对超过原房运用面积部
28、分,按本体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十交纳超面积安置费。 三民政救济户和优抚对象,凭市民政部门的证明,经动迁主管部门审查,可免交超面积安置费。 四按本市人均运用面积套标准户型安置后,还要增加面积的,应折合建筑面积按商品房价格交费。 其次十五条 其次十五条 动迁非住宅房屋,按房屋合法产权的原建筑面积安置。 其次十六条 其次十六条 从较好地段迁入较差地段安置的,可免费增加百分之十至三十的安置面积。免费增加的面积,应就近套标准户型安置。套标准户型安置后,超过面积部分应按本体工程造价交纳超面积安置费;缺乏部分按本细则其次十一条二项规定执行。 其次十七条 其次十七条 动迁人对住宅房屋运用人赐予新居安置时,应按单元
29、立体供应安置用房。 根据运用人的搬迁时间和交齐超面积安置费的先后依次,按应安置房屋的户型,由运用人在规定期限内自选房号。进户前,由动迁人或动迁承办人就安置房屋的面积、房号、楼层、朝向等向运用人张榜公布,征求看法。经动迁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进户。 对强制搬迁的运用人,不享受选定房号的待遇。 其次十八条 其次十八条 运用人接到进户通知书后,应刚好同动迁人按协议对安置房屋进行验收,办理入户手续,按期进户。无正值理由不按期进户的,由动迁人降低标准另行安置。 运用人不得借故强占住房。 其次十九条 其次十九条 超面积安置费不含按商品房价格交费部分由运用人和运用人所在单位负担。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运用
30、人不交纳超面积安置费的,可降低一个户型档次无偿安置,也可征和运用人同意易地换房安置。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动迁住宅房屋,运用人临时搬迁自行解决住处的,动迁人按运用人家庭人口计发临迁补助费。临迁期在十八个月以内的,每人每月不少于十二元;十九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以内的,每人每月不少于二十四元;二十五个月以上的,每人每月不少于四十八元。临迁补助费自搬迁之日起至进户止,按月发给。自行解决临迁住房确有困难的,由运用人所在单位关心安置,临迁补助费发给单位。在临迁期内,由动迁人为运用人支配住处的,不发给临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运用人搬迁,动迁人应发给搬迁费。一次性定居安置的,发给每户一次性搬迁费一百五十元;临
31、时搬迁的,发给两次搬迁费三百元。 动迁非住宅房屋,动迁人应按原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元至十元发给被动迁人一次性搬迁费。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动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使被动迁人经济受到损失的,动迁人应付给被动迁人适当临迁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新建住宅工程用于安置运用人的部分,按有关规定免交各种费用,但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撤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规定搬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动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动迁主管部门批准后撤除。撤除前,动迁主管部门应组织动迁人对被撤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动迁前
32、居住的符合住房标准但无合法产权的房屋,住房有正式户口和粮食关系,并且确无其它住处的,动迁安置可按以下方法解决: 一自行解决住房。动迁人应按动迁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原房建筑面积发给住房一次性补助费。 二按一室一厨安置。住房应按安置住房本体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十至六十交费。 三按本市人均运用面积安置。住户应按住房本体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八十至九十交费。 按上述规定安置的,原房由住户撤除。 第四章 动迁补偿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动迁人应对被动迁房屋的全部人赐予补偿。补偿实行产权偿还、作价补偿或者产权偿还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偿还和作价补偿以全部人合法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 第三十七条 第
33、三十七条 动迁私有房屋,动迁人按以下规定赐予补偿: 一全部人要产权又要安置的,实行产权偿还,按补偿房屋的本体工程造价同原房重置价格结算差价。 二全部人不要产权要安置的,对原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作价补偿。 三全部人不要产权不要安置的,对原房按市场交易价格收购。 四全部人对出租房屋要产权,运用人要安置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结算差价,原租赁关系接着。 五全部人对出租房屋不要产权,运用人要安置的,对全部人按本条第二项规定作价补偿,对运用人按规定赐予安置。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动迁市直管公有房屋,动迁人可按原房建筑面积对全部人实行产权偿还。 一动迁住宅房屋的,不结算差价。 二动迁非住宅房屋的,全部人对
34、出租的房屋要产权,运用人要安置的,按补偿房屋的本体工程造价同原房重置价格结算差价,原租赁关系接着;全部人不结算差价的,由动迁人按原房屋重置价格对全部人补偿或用原房重置价格按新居本体工程造价对全部人建筑面积补偿,相应修改租赁合同;全部人对出租的房屋不要产权,运用人要安置的,对原房建筑面积部分,由动迁人按重置价格对全部人补偿,运用人应按新居商品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投资,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投资,产权归己;运用人不投资,由动迁人易地换房安置。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动迁单位产权房屋,动迁人可按原房建筑面积对全部人实行产权偿还,结算差价。 一动迁住宅房屋,全部人对出租的房屋要产权,运用人要安
35、置的,按补偿房屋的本体工程造价同原房重置价格结算差价,原租赁关系接着;全部人不要产权,运用人要安置的,对原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作价补偿,对运用人进行安置。 二动迁非住宅房屋,全部人要产权又要安置的,按补偿房屋的本体工程造价同原房重置价格结算差价或由动迁人按原房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十赐予补偿。全部人对出租的房屋要产权,运用人要安置的,按规定结算差价,原租赁关系接着;全部人对出租的房屋人要产权,运用人要安置的,对原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作价补偿,运用人对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居商品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投资,超过部分按商品房价格投资,产权归己。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被动迁房屋全部人要产权,但不支付原房与新居
36、差价的,实行产权共有,其房屋按公有房屋修理、养护,并按公有房屋计租、管理。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动迁城市建设基金设施、公益房屋或其它专用设施的,动迁人应按不低于被动迁的原功能、原规模予以建设或按重置价格赐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动迁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动迁人应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动迁房屋的现状拍录照片,具体记载,其档案和资料由代管部门保存。实行产权偿还的房屋或作价补偿的价款,由代管部门代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撤除未超期的临时建筑,由动迁人按每平方米十元至二十元的标准赐予补偿,原房自行撤除。撤除超期临时建筑和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予补偿,其
37、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由被动迁人自行撤除。逾期不撤除的,由动迁人撤除,以料抵工。 动迁范围内的空闲搁置房屋,按规定交易价格收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动迁部门工作人员违背本细则,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赐予指责教化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动迁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动迁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指责,责令停止动迁,并可对单位及主管领导和干脆责任人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动迁答应证或者未按动迁答应证的规定擅自动迁的; 二托付未取得动迁承办资格证书的单位动迁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
38、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四无正值理由超过规定动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临迁期限的; 五无正值理由不按规定发放房屋补偿费、临迁费、搬迁费的; 六未取得动迁主管部门发给的动迁范围验收合格证而组织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动迁承办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动迁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指责,责令停止动迁和撤消证书,其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可对单位及主管领导和干脆责任人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自行动迁的; 二伪造、涂改、转让动迁承办资格证书的; 三擅自或者变相转让动迁任务的。 借承办动迁之机假公济私截留房屋的,要予以退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并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39、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被动迁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动迁主管部门赐予指责教化、警告。情节严峻的,对单位及主管领导和干脆责任人处以罚款。 一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值理由拒不搬迁的; 二借故强占住房的; 三新居安置时,无正值理由拒不按期进户,给动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有关单位或人员违背本细则规定,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借动迁之 机卡要房屋或索要财物的,应退还房屋,没收非法所得,由有关部门赐予主管领导和干脆责任者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罚款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罚款和没收的非
40、法所得,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阻碍动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公然羞辱、殴打动迁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处条例的规定惩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被惩处的当事人对处理确定不服的,可在接处处理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动迁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确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干脆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确定的,由动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动迁军事设施、寺庙、文物古迹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
41、三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实施方法,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动迁主管部门负责说明。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公布前的齐齐哈尔市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4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牡民商终字第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光义煤矿。 托付代理人:杨某。 托付代理人:郝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岳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希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42、付德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东燮。 四被上诉人的托付代理人:卢某。 原审被告:刘凤阁。 托付代理人:翟某。 上诉人黑龙江省光义煤矿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2023穆民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黑龙江省光义煤矿的托付代理人杨某、郝某,被上诉人张岳华、尹希财、付德成、黄东燮的托付代理人卢某,原审被告刘凤阁的托付代理人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23年12月30日,被告光义煤矿与被告刘凤阁光义煤矿工人签订了内部承包光义煤矿一井的承包合
43、同,承包期限为一年,双方商定了权利义务关系,并依据商定履行了合同。光义煤矿一井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并核发了营业执照,是被告光义煤矿的分支机构,杨某是光义煤矿一井聘用的出纳员。因承包期间政策性停产,2023年仍由被告刘凤阁延期承包。原告张岳华、尹希财、付德成、黄东燮与光义煤矿一井达成了买卖原煤的口头协议。原告张岳华于2023年4月30日预购原煤100吨,每吨190元,预交煤款19,000元,拉走原煤19.8吨,应返煤款15,238元;原告尹希财于2023年5月17日预购原煤500吨,每吨190元,预交煤款95,000元,未拉原煤,应返原煤款95,000元;原告付德成于2023 年5月18日预购原煤
44、1000吨,每吨140元,预交煤款140,000元,于2023年5月21预购原煤200吨,每吨220元,预交煤款44,000元,未拉原煤,应返原煤款184,000元;原告黄东燮于2023年5月29日预购原煤500吨,每吨190元,未拉原煤,应返原煤款95,000元。以上合计应返还原煤款389,238元。四名原告交款时均由光义煤矿一井出具收据,并加盖了穆棱市光义煤矿一井财务专用章和经办人杨某的名章。穆棱市光义煤矿一井就是光义煤矿一井。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商定合同的履行期间及违约金。光义煤矿一井在2023年5月30日发生平安事故后被关闭,于2023年9月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未再履行合同义务。案外人刘某、魏某起诉光义煤矿的相同案件即2023穆民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已被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牡民商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维持并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张岳华、尹希财、付德成、黄东燮起诉要求被告光义煤矿、刘凤阁返还原告张岳华购煤款15,238元、原告尹希财购煤款95,000元、原告付德成购煤款184,000元、原告黄东燮购煤款95,000元;担当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