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工伤劳动能力鉴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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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第一篇:工伤劳动实力鉴定 工伤劳动实力鉴定 一、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对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实力鉴定申请并领取告知书和申请表,工伤劳动实力鉴定。通过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实力鉴定时,需按告知书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正式报告或个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填写劳动实力鉴定申请表; (三)、工伤认定结论复印件(原件查验); (四)、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二代证需双面复印); (五)、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验报告等; (六)、劳动实力鉴定

2、委员会办公室要求供应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一)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每季度组织一次鉴定)提出劳动实力鉴定申请,并能够供应完好的申请材料的,应予受理,工伤鉴定工伤劳动实力鉴定。 (二)申请人供应材料不完好的,应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在15日内补齐(特殊状况者,经批准可延长15日),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补齐材料的,应退回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三)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对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验报告等进行预审,如相关材料不能满意鉴定要求,根据专家的预审看法,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被鉴定人补充相关资料,被鉴定人应刚好补充相关资料,否则,退回申请材料,不予受

3、理。 三、鉴定 (一)、被鉴定人应按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现场参加鉴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被鉴定人不需缴纳劳动实力鉴定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被鉴定人应缴纳劳动实力鉴定费用(280元)后再参加鉴定。 (二)、未按通知要求参加鉴定的,视为放弃劳动实力鉴定资格。 四、结论 经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对医疗专家看法审定后,作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刚好领取劳动实力鉴定结论并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及其亲属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

4、,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其次篇:工伤认定及劳动实力鉴定 工伤认定及劳动实力鉴定 为确定职工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及工伤保险待遇,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实力鉴定。两者是同一过程的不同阶段,工伤认定的意义在于确定是否构成工伤事故责任,而劳动实力鉴定则是为了确定工伤职工享受何种工伤待遇,两者在认定或鉴定主体、性质、目的、法律意义、救济途径等多方面都不同。实践当中,很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企业工作人员把二者合而误称为“工伤鉴定,混淆了二者之间的界限,本文在此就二者进行解读,解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二者之间的区分,关心大家阖清误区,增进对工伤认定及劳动实力鉴定

5、的相识。 一、工伤认定 一工伤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确定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各国立法通例。在这种归责原则指导下,构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需具备以下要件: 1、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需存在劳动关系 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进行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存在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即使出现了人身损害事故,也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相关权利义务也只能按照其它民事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劳动关系当然也包括未和企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还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

6、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实要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而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劳动者的角度而言,包括企业的各类职工和工体工商户的雇工。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职工的内涵,包括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不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的用工形式如何,不管劳动者的用工期限长短,也不管劳动者的身份是什么,均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而此前仅有企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工伤保险条例特别强调:“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

7、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尽管该表述已经特殊清楚,仍有必要对其中的若干问题进行细致分析: 1非法用工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还考虑到了非法用工主体,主要是两类:一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二是运用童工的用人单位。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赐予一次性赔偿。 2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商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供应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酬劳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分:

8、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需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支配的工作和听从用人单位的人事支配。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同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供应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酬劳,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分。 3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

9、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同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 实践当中,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分却是困难的,有些情形,既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又可能被认定为劳务合同。很多单位在劳务用工时,往往未同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这其中隐含的风险是,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可能会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则原来担当的是支付劳务费用的责任,很可能转化为用人单位的责任。如某单位雇用几名工人种树,达成了口头的劳务合同,某日其中一名工人在前往该单位劳动途中被机动车撞伤,肇事者逃逸,该单位拒绝担当责任,该工人提起劳动仲裁,该机关因无从举证,双方之间的关系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该机关则被要求

10、担当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3聘用退休员工 企业聘用已退休的人员的,与已退休人员之间的关系不被认为是劳动关系,一则因为已退休人员已经起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则因为已退休人员因为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企业聘用退休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也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方法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实力鉴定,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类纠纷可按照双方之间的商定来处理,双方之间没有商定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说明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4实习生 在校生在校学习期间,可能会因为各种缘由到单位进行实践熬炼,在校学生由此与企业之间形成的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

11、因此,此处所说的实习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试用,实习生也不是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实习生实习期间如因工作缘由发生人身损害事故,也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方法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实力鉴定,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类纠纷可按照双方之间的商定来处理,双方之间没有商定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说明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覆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并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于上述单位的人员因工遭受人身损害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做了原则性规定

12、:国家机关和按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目前,有关部门并未就上述问题作出全国性的规定,各地区的做法不尽相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2023.01.19联合下发了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236号,在国家尚未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在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发生工伤,其工伤认定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

13、险条例方法的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即,目前在北京地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遭受人身损害的,其所在单位可以托付有关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实力鉴定,认定属于工伤的,根据其残疾等级,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2、职工必需受有人身损害事实 必需是职工本人遭受了人身损害,而不是职工造成非职工的第三人人身损害,在这一点上,工伤事故责任与雇用人监督、管理不善使受雇人在执行职务中致他人损害赔偿责任有原则区分。 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是职工人身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不包括财产损害和其他利益的损害在工伤保险待遇的残疾津贴、死亡抚恤金中,事实上是包含了精神损害的抚慰

14、的,因此,职工受到损害的事实中,事实上包括精神损害的事实。 实践当中,假如职工从事的是特种行业,该行业对身体的外在完好性有特殊要求的,如模特、演员、特别需要的操作者等,假如造成了身体组成部分如头发、指甲、皮肤的颜色等的损害,破坏了身体组织的完好性,以至于使其从事特种工作实力遭受影响的,构成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 3、损害必需发生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 确认履行工作职责的界限,就是要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缘由这三个要素衡量确定。下文当中将提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再具体就这三个因素进行说明。 4、事故必需和职工受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

15、系的,就应当认定为有因果关系。所谓相当因果关系,实质是对缘由力的推断,即推断某种缘由是否足以造成某一结果,假如某一缘由足以造成某一结果的,认为具备相当因果关系,假如某一缘由缺乏以导致某一结果的,认为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例如,事故导致某职工腿部损伤,没有干脆造成死亡的后果,但是职工受到损害之后受到病毒感染致死,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干脆因果关系,与死亡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事故与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构成工伤事故责任。但是,假如换一种情形,事故导致职工腿部受伤,送到医院治疗,其间医院发生火灾,该职工因腿部受伤未能逃命导致死亡的,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干脆因果关系,与死亡之间具有相当

16、因果关系,不认为事故和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具备上述四个要件,即构成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在这三种情形下,不完全具备上述四个要件,也应当作为工伤处理。 二工伤认定根据 工伤认定,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条至第16条的规定进行。工伤、视同工伤者,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基础事实;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不属于工伤事故。 1、属于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是工伤保险范围的总体概括。是工伤事故的典型表现形式。

17、如:医务人员在救治非典病人中感染非典、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被打伤等情形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 为了爱惜职工的合法权益,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正式工作时间的前后,也认定为工作时间;在这段时间内从事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与工作有干脆关系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平安贮存、整理工具和衣物等。

18、 例如,工作结束后,某职工将工作时运用的工具收进仓库,在整理工具的过程中不慎被工具砸伤。该职工整理工具的行为属于收尾性工作,该职工在整理工具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又如,像矿工、翻砂工等工作之后洗澡也是必要的流程的职工,这类职工洗澡时受伤或者煤气中毒也应算作工伤。保安因履行工作职责在岗位上被打等算作工伤。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人身损害;例如,在银行工作,遭受劫匪攻击造成损害,不管是不是为了爱惜银行财产,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损害

19、,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担忧全而造成的损害等。 4患职业病的。凡是患职业病,均与工作有关,因此一律认定为工伤。构成职业病的四个要件: 1患病者必需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 2必需是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需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其中放射性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射线、射线、射线、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 4必需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书目所列的职业病。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的范围很广,不行能把全部的职业病都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根据我国的经济进展水平,并参考

20、国际通行做法,当务之急是严格限制对劳动者身体危害大的几种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的分类和书目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1因工外出,其全部外出时间都认为是工作时间; 2因工外出,其外出的地点以及沿途,都认为是工作场所; 3“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是指由于工作缘由干脆或间接造成的损害,包括事故损害、暴力损害和其他形式的损害。自然属于工伤。 4即使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事故,包括平安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难等各种形式的事故。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 新工

21、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原“规定时间和必经路途的限制,而且不管事故的责任在谁,只要职工是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损害的,不管其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均可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包括一切与机动车发生的事故。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规定,关于这一规定,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 1996年劳动部公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劳部发266号文其次十八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及有关规定处理。该方法对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实

22、行的是“择一的方式。该方法现已被工伤保险条例取代,已经失效。 2023年1月1日始起先施行的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回避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的规定,未明确规定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如何解决。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二条其次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担当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担当赔偿责任。该条款成为受害职工得到双重赔偿的重要法律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23、干问题的说明续一征求看法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损害,在第三人担当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赐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看法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也进一步说明实行双重赔偿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是我国工伤补偿立法的进展趋势。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其他法律和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2、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这里“突发疾病包

24、括各类疾病。“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前不久,华为公司的一名员工“因工作压力过大猝死,经媒体报道,引发了轩然大波。那么,因工作压力导致的猝死,没有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呢,或超过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算不算工伤呢?明显,“工作压力猝死完全可能存在内在病因,过度疲乏可能只是诱因,在个人身体的缘由和单位超时和超强度劳动的缘由并存的状况下,“因为工作惊慌突发疾病造成死亡难以界定,所以,一般来说,认定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以外的“工作压力猝死属于工伤有难度。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

25、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第1、2、3、4项情形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5项情形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背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不将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定为工伤,主要是考虑,醉酒是一

26、种个人行为,国家的一些法律规定禁止醉酒后工作,如禁止酒后驾车等。因此由于醉酒导致行为失去限制,引发各种事故不能作为工伤处理。工伤保险条例这样规定,也可以在确定程度上限制职工酒后工作,削减工伤事故的发生。 3自残或者自杀的。这种人身损害是行为人自己的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 三工伤认定程序 关于工伤认定程序,工伤保险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1、工伤认定的受理机构 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损害事故或者职业病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受理申请的机构为,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需要认定工伤的职工可先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好后向所在单位注册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外地企业在京从事生产经营,没有在外

27、地为农夫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农夫工在京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到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2、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 1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事故损害或者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状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职工本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签字不是必经程序。 3职工直系亲属直系亲属一般指申请人的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 4工会组织用人单位

28、的工会组织,或者是区县的总工会,都可为职工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中,规定对身体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参照民法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认定工伤的时效为1年,即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干脆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天,而实践证明,由于劳动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并不了解,所以很少有人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去主见权利。由天延长至年,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单位不作为期间,劳动者有充分的时间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充分表达了爱惜弱者的精

29、神。 实践中值得留意的问题是,超过1年的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不能受理其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劳动法与工伤认定方法,工伤认定是因工伤损害提起的劳动仲裁前置条件,而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由于职工维权意识和法律学问相对薄弱,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医疗费问题或与用人单位私下达成协议,而错过工伤认定的时机,当协商不成或觉察协议对其明显不公,再提出申诉请求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超过申诉期限为由不认定工伤,前置条件的缺失导致仲裁与诉讼环节无法启动,劳动者在不能供应工伤认定的状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赐予工伤待遇的状况下,法院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驳回起诉。这些受损害职

30、工救济无门,有的职工干脆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系劳动争议,又无法干脆受理。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应当留意的是,无论是否与用人单位调解、协商,首先应当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以免协商不成,又错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导致劳动仲裁或劳动纠纷的诉讼无法启动。 4、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担当举证责任。 与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不同,在工伤认定中,当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工伤认定上发生争议时,由用人单位担当举证责任。这对于爱惜工伤职工的权益是特别必要的,因为对工伤认定起重要作用的许多文书、文件和记录都是

31、由用人单位制定并管理的,假如坚持“谁主见谁举证,必定导致受伤职工的权益受损。除新工伤保险条例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近制定的工伤认定方法还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损害职工供应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确定。 5、工伤认定费用担当 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前的工伤待遇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认定了职工的全部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还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6、做出工伤认定确定的时限 为保证劳动保障行政

32、部门的工作效率,有效的爱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安定民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从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全部备齐之日算起,60天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确实定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亲属和所在单位。 二、劳动实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实力的,应当接受劳动实力鉴定。劳动实力鉴定的意义不在于确定是否构成工伤事故责任,而在于受害职工享受何种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所在地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供应工伤认定确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一劳动实力等级

33、 劳动实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实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实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实力鉴定。 二劳动实力鉴定机构 劳动实力鉴定机构是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分为两级:省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第一级的鉴定结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

34、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实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由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驾驭劳动实力鉴定的相关学问;3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三劳动实力鉴定程序 1、劳动实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

35、供应工伤认定确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实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看法。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实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实力鉴定结论应当刚好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4、重新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省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36、重新鉴定,省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复查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条规定,自劳动实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状况发生转变的,可以申请劳动实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照旧要做上述方面的鉴定。 三、工伤认定与劳动实力鉴定的区分 如前所述,工伤认定与劳动实力鉴定不是同一回事,它们是同一过程的不同阶段,在时间上具有继起性,对比来看,两者有以下几点不同: 一目的不同 工伤认定的目的在于确定是否构成工伤事故责任,而劳动实力鉴定则是为了确定工伤职工享受何种工伤待遇 二主体不同。 工伤

37、认定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法定职权作出。而劳动实力鉴定行为由当地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作出。 三程序不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时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确实定。 而劳动实力鉴定行为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确定以后,由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提出鉴定看法,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看法作出工伤职工劳动实力鉴定结论。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

38、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实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四法律后果不同。 工伤认定结论一经作出,假如认定职工属因工负伤,职工就可以享受报销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待遇,工伤医疗期还可享受医疗期工资待遇。而劳动实力鉴定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职工伤残等级评定后可根据伤残等级享受伤残待遇,领取伤残抚恤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因工死亡的,应领取丧葬补助金、供给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五救济途径不同。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而申请劳动实力鉴定的单

39、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对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篇:工伤劳动实力鉴定标准 工伤劳动实力鉴定标准 劳动实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23) B.1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外表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

40、功能基本丢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丢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峻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丢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级,需终生依靠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第四篇:职工工伤劳动实力鉴定 职工工伤劳动实

41、力鉴定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举荐性的,职工工伤劳动实力鉴定。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GB/T 16180 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实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进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

42、余年工伤评残实践阅历基础上,对GB/T 16180 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实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实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 增加了总则中4.1.3医疗依靠的分级判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 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 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症的推断标准; 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 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 修订了6

43、.4.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 修订了6.5.4中毒性肾病和6.5.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 取消了帮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 修订了人格变更的判定基准指标;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20 Gy。 6.2.5.2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B度 临床表现为角化过度、皲裂或皮肤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 6.2.5.3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B度 临床表现为坏死、溃疡,角质突起,指端角化与融合,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及功能障碍(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6.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6.3.1视力的评定 6.3.1.1视力检查 依据视力检查标准(GB 11533)执行。视力记录可接受5分记录

44、(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 式(详见表1)。 旧法记录。(无光感)1/-(光感)0,001(光感) 5分记录0 1 2 旧法记录,cm 6 8 10 12 15 20 25 30 35 40 45 (手指/cm) 5分记录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85 2.9 2.95 走近距离50 cm 60 cm 80 cm 1 m 1.2 m 1.5 m 2 m 2.5 m 3 m 3.5 m 4 m 4.5 m 小数记录0.01 0.012 0.015 0.02 0.025 0.03 0.04 0.05 0.06 0.07 0.08 0.09 5分记录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85 3.9 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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