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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定咨询服务合同甲方: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深圳大学城学苑大道1068号负责人: 樊建平乙方: 北京中巡通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地址:负责人:胡畔第1条 咨询服务目的和范围甲方为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定书,特委托乙方为其进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定咨询(以下简称“咨询”)服务。第2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2.1 甲方有权根据自身需要通知乙方开展咨询服务工作。2.2 积极为乙方提供与企业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资料。2.3 提供咨询所需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办公条件。2.4 指定一名管理者代表,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
2、体系建立的管理工作,并抽调适当的管理人员,成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办公室,建立文件编写小组;积极协助和支持乙方的各项咨询工作,按咨询计划和要求开展工作。2.5 甲方联系方式:甲方联系人: 曹任 联系电话: 0755-86392404 手机号码: 18002564875 邮箱: ren.cao 甲方通信地址: 第3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3.1 依据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系列标准要求,结合甲方的实际情况,指导甲方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其中包括:a.指导甲方制订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工作的计划;b.对甲方有关人员进行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系列标准的宣贯培训、内审员(知识产权管控师)的培训、知识产权管理
3、体系文件编写培训;c.指导甲方编写知识产权管理手册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程序文件,使之符合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要求,并进行审稿、定稿;d.指导甲方完善有关支持性文件,指导制订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试运行计划并指导实施;e.指导并参加甲方进行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提出改进建议;f.对甲方进行符合性审核,协助甲方向认定机构做好知识产权认定申请准备工作,若甲方初次提请认定未获通过,乙方继续辅导甲方整改,直至通过认定。g.乙方至少派一名贯标辅导专业人员驻场进行贯标辅导工作,经前期沟通选派任杰,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驻场辅导人员,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协调选派其他人员。3.2 乙方联系方式:乙
4、方联系人: 胡畔 联系电话: 029-62693980 手机号码: 15300256839 邮箱: hupan 乙方通信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27号兰光科技大楼B612第4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4.1 服务费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咨询服务费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80000.00)4.2 支付方式:本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共计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元整(¥168000.00)。通过三方认证且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项目款项共计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元整(¥112000.00)。4.3 甲方代理费发票开票信息确认: 请甲方如实填写
5、待开具代理费发票企业的如下信息: 专票 普票R名 称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蛇口分行帐 号7419 5793 1239纳税人识别号121000007178261921注 册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深圳大学城学苑大道1068号电 话0755-86392018 4.4 乙方账户信息:银行户名: 北京中巡通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户行: 交通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 账号: 4430 6636 4013 0025 7553 9 第5条 违约责任5.1 因乙方原因无法完成咨询认证工作或因乙方没有指导到位而导致甲方无法通过认证,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
6、方将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已发生的实际损失、甲方重新委托相关机构开展咨询认证工作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及产生的所有法律诉讼费用等)。5.2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合法权益,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第6条 知识产权6.1 本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是指与合同产品相关的各种类的过去有效的、现行有效的、或即将产生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专利、商标、著作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业秘密、其他知识产权以及相关申请的权利。6.2 乙方郑重承诺并保证其销售给甲方的产品或服务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知
7、识产权,如有违反上述保证的事实发生,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6.3 本条款所规定的义务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双方采用书面合同终止本条款之日止。第7条 保密7.1 双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从本合同另一方获得的商业和技术信息,(以及另一方明确说明保密的或能从披露的具体情形中或仅根据信息的内容推断为保密性质的信息),给予如同自己所有的商业和技术信息一样的注意程度对待,并不向第三方披露,除非该商业或技术信息存有如下情形:a.可通过公共渠道或公共领域获得并且上述商业和技术信息已经为公众所知晓;b.可随时从对披露方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获得;c.被证实由接受方在没有依赖披露方保密信息的基
8、础上独立开发或在披露方披露之前就已知晓。7.2 如为履行本合同而必须向第三方披露,第三方也应当负有或将负有同等的保密义务;或法律要求披露,(可以根据正常保护命令的特别待遇的除外),但该等情形下披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被披露方该等披露。7.3 双方的保密义务自获悉信息之日起直至相应的信息被依法披露为公知信息时止。第8条 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8.1 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执行本合同所产生之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可将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8.2 争议处理期间除正在审理的部分以外,双方应继续执行合同的其余部分。8.3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第9条 其他9.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补充。9.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3 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甲方: 乙方: 北京中巡通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