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国法制史期末名解和简答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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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中国法制史期末名解和简答题 第一篇:中国法制史期末名解和简答题 名词说明 1禹刑 夏朝奴隶制法律制度总称,统治者为镇压奴隶抗拒制定,表达法律的阶级本质。据记载规定五种刑罚大辟、劓刑、墨刑、宫辟、膑辟,共三千条 2政典夏代行政法规,维护奴隶主国家机器运转。对懈怠政令官吏“不刚好杀无赦。依法治吏的先河。 3汤刑是商代成文刑书,商代法律泛称,为平定乱政,在禹刑基础上制定,“刑名从商,形成奴隶制刑制的基本轮廓。 4八议:指八种人犯罪享有法律特权。源于西周八辟,规定八议:既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贵族地主享有特权,凌驾于法律制裁上,反映封建法制公开不同等。 5五听;审判

2、案件时推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视察方式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6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十一号墓挖出大量量秦简,建国后第一次觉察秦简,记载秦朝法律与公文,为探讨秦朝法律供应第一手资料。这些秦简收进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云梦秦律是在死于秦始皇三十年的一个名为“喜的墓主的坟墓中觉察的,7鬼薪、白粲:秦代强制男犯为鬼神砍树,女犯为祠祀择米。 8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是我国封建社会早期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是适应日益进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出现的。9春秋决狱:指在审判案件时,假如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汉朝断案时,如遇律无条文和判例可依

3、状况,干脆引用春秋代表的儒家经义,作为审案法律根据,又称引经决狱。 总原则是论心定罪,即根据犯罪动机、目的来定罪,衡量动机是否正值标准是儒家伦理道德 春秋决狱是汉律儒家化的标记,对后世法制产生重要影响,形成儒法结合的法制特点。主观随便性,破坏法律的稳定,助长专制擅断 10服制入律:服制,是以丧服为标记表示亲属血缘关系尊卑,儒家礼与宗法关系具体化。分为斩衰、齐衰、大攻、小功、缌麻 晋首次将准五服以制罪入律,做为定罪量刑的原则,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刑愈轻,反之愈重,反映礼与律的融合 11留养: 存留养亲.是指犯罪人直系尊亲属年老需要伺养,家无别的成丁,犯罪人如是死罪,可以上请,免死罪以侍奉尊亲.流

4、刑免发谴.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看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12官当入律:中国封建社会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与九品中正制紧密联系。 13竹刑公元前501年,郑国邓析私编一部刑法,把条文写在竹简上得名。邓析被杀后郑国统治者公布竹刑,认可为国法,具有法律效力。竹刑便于携带流传,促进法律的进展。14开皇律:隋代统治集团总结以往立法阅历而制定的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成文法典。他承袭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对刑律体例加以调整,对法律内容作了重新修订。因此,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起到重要作用。 15唐六典:我国现存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传至后世称其为大唐六典,其出现不仅反

5、映了唐代法律制度的完备,以及古代行政立法的突动身展,而且使以往法典形式为之一变,自此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政法既相分别又互相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 16保辜制度:在被害人伤情未定状况下,予确定期限,令加害者为伤者治疗,期满之日根据被害人伤之状况确定加害人刑事责任,目的是在确定时期内确认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关系,促使加害者尽力为伤者医治,减轻自身罪责。 17理雪制:定案后由囚犯或家人审诉另审而理冤雪诬制度,有规定时效制度。 18洗冤集录:宋慈洗冤集录我国古代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总结办案阅历,汇合多方面学问,指导古代司法实践,产生世界影响,法医学的经典。 19翻异别勘制:被告犯人推翻原来口供,改换审判官重新

6、审理的重审制度。是宋朝慎刑精神表达 20编敕,21折杖法:折杖法是指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并载于宋刑统的一种代用刑方法,是将流、徙、杖、笞刑分别折成杖刑以减轻刑罚的法律规定。 22宣政院:本是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心机构,由于职掌的特殊性,自成系统 23元典章: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是由地方官吏抄集的法律文书的分类汇编,分两集。收录了当时原始法律令及判例文献,其史料价值高。 24明大诰: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是严刑峻法惩治吏民犯罪的法令,有初编、续编和大诰武臣,包括典型刑事案例,严酷刑罚、重刑法令、训导法令方面。用刑严酷随便,复原肉刑。 25九卿圆审:凡特别重大的案件,

7、二次翻供不服,根据皇帝的诏令,可由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以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会同审理,最终由皇帝审核批准的制度。26廷杖:是指在皇帝确定和监督下,在殿廷前对“违反皇命的大臣干脆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 27领事裁判权: 28会审公廨:清政府在租借内设立的特殊司法审判机关,主管租借内的中外诉讼案件,是领事裁判权的延长,最早设立于上海,属于上海道下辖的机构。这一机构主要是中国司法官员和外国领事进行“会审的机构。 29马锡五调解方式:抗日斗争时期,陕甘宁边区陇东专署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创建的将中国共产党群众路途的工作方式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其特点是,在巡回审判中深

8、化农村、调查探讨、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贯彻群众路途,诉讼便利、审理公正、手续简便等。这套被总结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的审判工作阅历,曾在各抗日根据地加以推广,使人民司法工作有了进一步进展,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 问答题 1,何为礼、刑?西周礼的礼刑有什么关系? 礼源于原始社会祭祀活动,改造为调整奴隶制社会关系的规范。周礼是周代政典,以宗法等级制度为基础的典章制度和礼仪形式,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关系:1“礼之所去,刑之所取,2“出礼则入刑3 礼刑并用。 4.礼与刑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统治工具、礼具有预防犯罪作用,主动规范,正面提出要求、指导5.重在教化。刑对违礼的惩处,惩恶的制裁。6二者互相联系,互为表

9、里。构成西周完好的法律体系。 2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背景、内容与意义 成文法公布: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第一次公布,晋国范宣子铸刑鼎,楚国作仆区法茆门法 意义:打破旧“礼仪传统,否认旧“礼治,申明新兴地主“法治精神。破除贵族垄断法律特权,打破奴隶主“临事制刑原则,确立“事断于法原则 从家本位、判例法向国本位、成文法转变,促进封建生产关系进展,促进封建法制的萌发。 3简评汉代“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及影响 严格维护封建伦理纲常关系 规定儒家化的刑罚原则和司法制度 汉律尊儒术,在法律精神制度上有深厚儒家色调,对于后世封建立法与中华法系特色形成,具有深远的影响。 4论述汉代文景时期刑罚改革内容与意义 改革

10、内容: 汉文帝废除肉刑:起因缇萦救父 以劳役刑、笞刑、死刑取代黥刑、劓刑、斩趾 对正服刑的犯人减刑处理。 本意宽减刑罚,实际方法加重刑罚,以死刑代替斩右趾,景帝进一步改革 汉景帝改革笞刑 改革意义: 改革正式废除肉刑,使中国古代刑制从野蛮步入文明阶段,较为人道,有利于生产力进展与社会历史进步。 刑制改革规范劳役刑与笞刑,为确立笞、杖、徙、流、死的封建五刑奠定基础,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五刑过渡的标记 5简述魏晋时期律学的进展对古代法制的影响 律学始于汉代,以儒经注释律典,有董仲舒,东汉马融、郑玄等。晋代律学全面进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 产生律学家王朗、杜预、张斐等人,为 晋律做注释,对法律体例、法律

11、术语、刑名等经典说明,影响很大 律典编篡技术逐步成熟完善 律典注释成就空前,晋律注对刑法总则有明确相识,罪名概念清楚了解,规定刑罚适用的变通原则。 罪刑原则与刑事理论取得确定进步,对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科学定罪量刑有深化的总结。 6论述唐律的特点及其地位影响 特点:一准乎礼、礼法合一,规范翔备、科条简约,中典治国、用刑持平,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以礼指导法律制订,内容上使儒家三纲法律化,贵贱有别,良贱异法,表达封建等级,礼典入律,礼的规范法律化,司法实践中以礼为出入,原情执法,循礼折狱。完备性:调整对象全面,法律体系完备,立法技术发达。思想性:充分表达儒家伦理思想,成为唐律的灵魂。 地位: 1、是中

12、国古代法学的结晶,更是中国封建社会进入繁盛时期的反映 2、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集封建法律之集大成者 3、它是世界封建社会中最辉煌的一部法律。 影响:我国封建立法楷模,承前启后,集历代立法成果大成,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最具代表性法典,对唐代的封建治世产生重要影响,干脆影响中国封建法制,是后世封建立法的楷模。宋刑统、大明律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唐律的完备,标记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形成了中华法系,以其独特的风采影响着亚洲与其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13、唐朝为亚洲中心,世界先进地位,唐律对亚洲国家封建立法具有示范性作用,成为“东方法制史枢轴 朝鲜高丽律日本大宝律以唐律为蓝本,越南刑书汲取唐律。唐律成为中华法系典范。 7简述唐律关于化外人原则的规定的意义 化外人,指蕃夷之国的人,及外国人,依据唐朝规定,同属一国的侨民之间的犯罪,由唐代按其本土的法律处断,不同国籍的侨民犯罪,由唐代依据唐律处理。这种将刑法的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的奇异结合,在当时世界各国还是罕见的。这不紧维护了国家主权,同时也比较妥当的解决了外国侨民的犯罪问题。 8简述宋代关于盗贼重法的法律制度具体规定及作用 重法地是宋仁宗起先划分的对盗贼等犯罪从重判刑的地区,初限于京城开封及属县,

14、后不断进展,重法地的设立反映宋朝社会冲突的加剧与对人民的镇压加强。 盗贼重法是宋神宗制定的从重打击盗贼犯罪的法律,维护统治秩序和财产人身平安,严刑峻法打击民众抗拒。 凡犯有盗贼重法所定各罪者,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都依重法地法从重惩办。其实只是为了维护统治阶层的人身财产和利益,以严刑峻法打击民众的抗拒。后果:确定程度上打击了贼盗犯罪,但激化了社会冲突。 9简述清代末年的司法会审制度及其作用 清朝会审制度有: 1秋审。是清朝时于每年秋天由中心各主要机关的官员对地方判决的死刑案件的进行复审的制度2分。审理结果通常有:情实、缓决、可矜与留养承祀。2分 2朝审。除审理案件对象为京师地区监候案件外,其

15、他内容与秋审同。1分 3三司会审。对重大或疑难案件由刑部、大理寺与都察院共同审理。2 4九卿会审。遇有特别重大或疑难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会同通政使共同审理。 作用: 一种慎刑思想的反映,但却导致多方干预司法,以致皇帝家奴也插手司法;最终结果是司法更加冤滥,法律制度与实际执法日益脱节,加速了王朝整个政体的腐朽。 10论述清代末年的改革修律成果与影响 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 (1)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清末修律标记着持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起先解体,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制起先转变成在形式和内容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

16、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进展供应了条件。 (3)清末变法修律在确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清末变法修律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学问在中国得到确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形成了一部分中国人的法制观念。 (4)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进展和教化制度的近代化。清末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解体。使中国近代法走上半殖民地半封建道路。2清末修律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奠定了基础。3清

17、末修律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4清末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进展和教化制度近代化。 11论述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展进程及影响 一、西汉法律儒家化的发端 1儒家注释法律,儒家对法律产生如此深厚的爱好决非偶然,儒家重视法律,是由于他们相识到了法律在政治上的重要作用,有著突出的现实意义。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说明法律,变更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2根据经义决狱,儒家思想作为最高司法原则,并以此为准绳,来判决是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 二、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进展阶段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展阶段,有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

18、意义。从西汉的“纳礼入律到这时期的“礼律并重,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已经走过了500多年的历程。儒家的思想体系和道德观念从影响司法实践到全面融入律法当中,对中华法系的形成有着巨大的作用。法律的进一步儒家化主要表如今: 1、“五服制罪入律。儒家伦理观念在刑罚上的表达 2、“重罪十条确实立。 3、八议、官当制度确实立。 三、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集其大成。隋朝尽管是个短命的王朝,但在隋文帝“使生人从化,以德代刑立法思想指导下所制定的开皇律,却充分表达了儒家法律观。作为中国封建法典楷模的唐律,则更是依礼制律,礼法合一的集大成者。 唐律的“礼法合一是两汉以来儒家引经断狱、以礼入法的必

19、定结果,它标记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最终完成。唐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均以“一准乎礼为指导原则和核心思想,只是侧重点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有所不同。唐律的儒家化不仅影响了中国社会,而且影响了东亚及东南亚各国的法律思想和文化,尤其是日本、朝鲜、越南等国。 四、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是中国法律进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极为深远。其中,既具主动作用,也有负面影响。 1儒家化的法律极端重视礼 2、儒家化的法律作用在于刑罚 3、儒家化的法律目的在于维护君权、父权和夫权。 4、儒家化的法律极端重视人们的身份地位。 5、儒家化的法律日趋繁琐具体。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使“

20、礼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制定法律的根据。在中国封建社会,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都是根据礼的原则制定的。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使“德治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国家法律的正统。 12论述中国古代慎刑思想及制度,谈谈对于法制建设的设计 1.早在公元前1000余年的西周初年,执政者周公等就提出了“明德慎罚、“慎刑恤罚的主见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在推行“仁政的过程中,也提出了“以德服人、“宽则得众、“省刑罚的主见。 2.汉代以后,阅历了贾谊的“省刑恤罚、曹操的“慎刑、诸葛亮的“执法公允,西晋杜预、刘颂、张斐等人的“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理直而刑正,3.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民命尤重、“惟刑之恤等等的主见。至唐代,“慎刑恤

21、罚的思想得到了空前的进展,并成为唐初君臣的共识 4.中国自汉代以后,就用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判处徒刑以上案件的严格审理程序和上诉纠错程序,如“乞鞫和“录囚等 5.在汉代,这种程序称为“上具狱。至唐代,这种程序获得了更好的进展,并在统治阶级“慎刑思想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了“三复奏制度。 6.死刑复核复奏制度萌芽于汉代,确立于北魏,定型于隋唐,完擅长明清,是中国古代刑事审判中的重要制度,是慎刑思想在立法与司法上的表达。这一制度对现今司法改革仍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它能够有效的削减冤假错案,使中国刑法更加科学化、人道化,促进我国人权状况的进一步完善。 7.清代在此基础上,还创建了“秋审制度 中国古人关于“

22、慎刑恤罚的思想,以及为了实现这一思想而作出的制度设计,对我们今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关注民生,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敬重和爱惜人的生命,敬重和爱惜公民的各项基本人权,照旧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当代的死刑制度沿袭着古代“慎刑恤罚的思想 其次篇:中国法制史简答题1 三.简答题 1.简述中国法制文明起源的主要特征。1.礼源于祭祀; 2.刑起于兵; 3.礼刑结合; 4.家族本位 2.简述夏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在中国文明史的初期,天的观念在人们思维中占有重要位臵。天被视为万物的最高主宰和根源。这种天道观被统治者用来作为说明行使政权、适用法律的最终根据。他们声称自己是奉上天之意来治理天下;适用

23、法律、实施刑罚也是奉行天意;即所谓天讨有罪,天命殛之,恭行天之罚等。以此来加强其政权和法律制度的威慑力气。在夏及以后的商周时期,天讨、天罚的观点是当时最为流行的官方政治法律观,干脆影响到当时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 3.简述商朝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舍弃啬事、不有功于民等; 2.刑罚种类:死刑、肉刑、徒刑、流刑四种。其中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 4.简述奴隶制五刑。 1.五刑是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法制度。 2.墨刑: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记;劓刑

24、: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砍去受刑人足的重刑;宫刑: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大辟:死刑 5.商朝的法律制度在夏朝的基础上继承了些什么,进展的又有些什么? 在法律思想上,商朝继承了夏朝天讨、天罚和神判的特色,并且在此基础上还进展出与占卜巫术相结合。上网在哦喂上帝申领在人间的代表和祖先神灵在当世的代表,为了取得天命神意,往往借助占卜,从而在宗教思想上对人进行统治,所以这也成了法律上进行判决的一大根据,这有利于统治者权力的稳固。法律制度方面,商朝继承了夏朝的制度,同样仿夏朝的禹刑制定了汤刑,但在此基础上的刑法,商朝的刑罚制度相当严酷,具有临时制刑的特点。主要罪名也比之于夏朝更为丰富,刑罚种类也

25、多了徒刑这一种。出现了类似于后世的族诛的刑罚。商朝还出现了一些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如婚姻、继承制度。 6.夏朝的法律主要规定可哪些罪名? 夏朝法律中虽然尚未形成完好的罪名体系,但是统治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定型化的罪名。夏朝确定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据史书所载,夏朝初期的司法官皋陶对昏、墨、贼三种犯罪均处以死刑。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二夏朝的军事法令中规定有弗用命、不恭命之罪,即在作战中对于不努力执行君王诰命、不听从君王诰命的人处以死刑。 三为爱惜血缘关系的稳定,夏朝法律中规定了不孝罪。据史书记载,不孝罪是夏朝最严峻的犯罪之一,所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

26、孝。 7.简述商朝内外服的司法机构。 商朝的政治、司法统治比夏朝有了很大的进展。在商王的权威进一步加强外,商朝将中心与地方的统治关系以内服、外服的方式加以确定。商王干脆统治的区域为内服;与商部落联盟、听从商王叮嘱的其它地区为外服,在这些地区生活的部落,其首领被商王封为诸侯、伯,有很大的独立性。在司法机构的设臵上也是如此,内服地区由商王干脆限制,外服则由诸侯实施司法统治。商朝的司法官由高级贵族以世袭的方式担当。8.简述春秋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参考答案:1.事断于法,强调法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主见将法公之于众,作为规范臣民言行的标准; 2重刑轻罪,即对轻罪亦适用重刑惩处; 3.刑无等级,即在法律

27、适用上,反对宗法制时代的礼有差等,而主见刑无等级 4.法布于众,即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清楚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9.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意义。7分 答案:1.成文法宣布了行不行知,则为不行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毁了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是法律内容走向公开化,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进展的新纪元,成为历史进入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记。3分 2.成文法事务,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1分成文法事务动摇了旧制度的政治基础,剥夺了旧贵族的世袭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的社会基础,确立起法家代表人物所提倡的法治原则。2分 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记着法

28、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展和进步1分10.简述法经的特点及影响。10分 答案:1确立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2分 2贯穿了重刑轻罪的重刑主义法制原则。2分 3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体例。其中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首次创立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篇章体例结构。3分 4法经的制定,标记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起先走向成熟,对后世两千多年的各代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法经作为中国古代封建成文法典之源头,也适应了封建统治的需要,有利于维护新的地主阶级政权,有利于防范和镇压民众抗拒。3分11.简述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参考答案: 1.确定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作为确定

29、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2.区分有意和过失,有意处刑重,过失处刑轻; 3.区分有无犯罪意识,以有无明确的犯罪意识作为认定是否犯罪的根据之一; 4.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 5.集团犯罪、累犯加重。集团犯罪始终是秦朝刑法惩办的重点,五人以上为集团犯罪,对集团犯罪的惩办大大重于单个人犯罪; 6.自首减刑,消退犯罪后果减刑; 7.诬告反坐,对于诬告者,处以诬告他人所犯的罪的刑罚; 8.连做。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12.什么是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答: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

30、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揭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13.简要说明三纲的含义以及它在汉朝立法思想中的地位。 答:所谓三纲,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是以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为基础的君权、父权、夫权的集中表达。汉朝的立法思想以三纲为最高立法原则。 14.什么是秋冬行刑,为什么要实行秋冬行刑? 答: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

31、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15.汉朝的立法成果有律法共60篇,请列出这时期制定的法律。 答: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 16.简述汉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汉代监察制度在承袭秦制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的进展,慢慢形成了中心与地方两大监察体系;而且监察机构日趋完善、监察官员的职责更加明确。1)在中心,御史台是特地的监察机构,它在名义上隶属于少府,但是其地位很高,与尚书台、谒者台并称三台,可以独立行事。汉代的御史台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特地的监察机构。原来御史大夫主管的文书事宜,已改由尚书令负责,使其专事监察之职。在御史台中由御史中丞实际负责,御史中丞与尚

32、书令、司隶校卫并称三独坐,地位甚高。 2)在地方,汉初由丞相临时派出监察御史;至汉武帝时期,为了强化中心集权,进一步限制地方官吏,他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区派刺史一人。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下,按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17.简述春秋决狱在西汉中期得以盛行的历史缘由。 西汉初期,汉律的制定是在秦朝法制的基础上完成的。因此汉朝主要的法律制度基本上照旧是法家思想的产物。到了西汉中期,儒家思想确立了官方正统地位。但是儒家思想不能影响到已经制定的法律,所以只能通过春秋决狱的司法途径,把儒家的春秋经义渗透到法律中去。用司法来变更以制定的法律,实现法律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也适应了建立统治秩序的需要:其一,

33、春秋决狱所宣扬的罪止其身、以功覆过原则,利于缓和冲突,稳定统治秩序;其二,论心定罪可以为所欲为地说明文义深邃的儒家经书,以便更好地为统治者服务,同时对法制的不完备之处也起到弥补作用。 因此,春秋决狱自西汉中期能够风靡一时,绵延七百余年。直到唐代制定出真正完全儒家化的法典,引经注律的风气才得以息湮。18.汉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内容:1文帝时期具体内容是: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墨刑、劓刑和剕刑。即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改为笞500,斩右趾改为弃市。 2景帝时期进一步改革,内容涉及两个方面:第一、削减笞数。将劓刑改为笞100,斩左趾改为笞200;其次、制定法令规

34、范笞刑。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等。 意义: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 阶段的标记,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进展,同时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19.简述汉朝刑事立法中定罪量刑原则。 一刑事责任年龄 最低和最高年龄区分: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七十岁以上;七岁以上,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八十岁以上。 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科刑轻重。一般劲刑、免刑,这些人因“矜老怜幼与正常人在处刑上有区分。反映“德主刑辅。 二亲亲相首匿 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或轻免刑罚。

35、“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为后来封建法律继承。 三先自告除其罪 汉自首叫自告,犯罪者在罪行未被觉察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犯罪事实,可以免其罪。 1数罪并罚,只免除自首之罪 2犯罪集团出划策者,自首也不免。3杀伤父母、奴伤主等不免。 四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爱惜汉官员法律特权。公侯及其嗣子、官吏三百石以上享受有罪“先请特权,一般减刑或免刑。 20.简述汉律危害中心特权和封建统治的犯罪。 一危害中心集权:即分裂对抗朝庭罪。阿党、附益罪:诸侯有罪,互相不举奏为阿党,即中心派的官和中心要一样,否则为阿党,附益诸侯王结党共反朝庭,或左官必不行与诸侯王结党。 二主要罪名:1僭越:百官器皿、服饰、乘舆各有规定,逾制即

36、犯罪。2出界:诸侯王擅自出禁封国界,处重罪或死刑。 3泄漏中省语:泄漏朝庭隐私,死刑。危害封建统治罪。4大逆不道:造反、群盗、盗贼,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 5首匿罪:主谋隐藏罪人弃市。通行饮食,为造反、起义者送情报、做向导、供饮食大辟。 6见知故纵:见知人犯法不举告的故纵,为官不报沈命法处死,迫使官吏防范农夫起义。 21.简述北齐律的法典结构渊源。答:北齐律的制定前后经过15年完成,共12篇949条。北齐律的主要特点表如今:一是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臵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帅其余11篇。这种体例为隋唐及明清封建法典所相沿不改。12篇的规模及篇名也基本上为隋唐宋代法典所继

37、承;二是在内容上,首次将严峻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至隋唐被确立为“十恶,成为封建法典中一项核心内容,直至明清相沿不改;三是在封建刑罚体系确实立上,也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北齐律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封建立法阅历,使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进一步完善,在中国法制史上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表达了较高的立法水平,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成就最高,对后世封建法典影响最干脆、最深远的法典。 22.简述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 答:死刑是各种刑罚中最重的一种。因此,确定是否适用死刑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权力。秦汉时期,对于死刑复奏制度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状况下,郡主即有权确定判处死刑

38、而无须奏请皇帝事先批准。至三国时期,这一行为起先受到限制。为了削减错杀无辜,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起先将死刑权收归中心。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需上奏皇帝。南朝自宋起先,死刑奏报皇帝批准已经渐成惯例。至北魏时,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从今,地方的死刑确定大权限制在以皇帝为首的中心,死刑奏报制度正式形成。它规定,凡属死刑必需奏报中心批准。否则,违背者,以杀人最论处。这一制度为后世各封建王朝所继承。 23.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和内容的转变。答:该时期法典结构的革新主要表如今: 曹魏新律首先从九章律的具律一篇中创立了刑名,冠于法典之首;晋律在其基础上增加了法例一篇;到了北魏

39、北齐修律,北齐律又将两篇合为明例律一篇,仍臵于法典之首。这一变革历经隋唐至明清,为后世封建法典所遵从,直至清末变法修律而告终。 该时期法典内容的转变主要表如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实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法的显明特征,其突出代表就是曹魏新律中的“八议制度以及北魏律和陈律中的“官当制度确实立。“八议制度规定8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不得审判,必需奏请皇帝裁决。“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这说明白当时封建特权有了进一步进展。二是“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并臵于篇首,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

40、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三是刑罚制度的改革。该时期的刑罚制度规定了绞刑、斩刑等死刑制度;规定了流刑、鞭刑、杖刑等制度;并废除了宫刑制度。四是“准五服制罪制度确实立。晋律与北齐律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规定根据服制将亲属按远近分为五等,以此确定继承与瞻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并据此确定亲属间是否犯罪及犯罪时的定罪量刑标准。24.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婚姻制度中,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门阀士族制度的盛行所带来 的士族与庶族间严格的对立,使得尊卑等级特殊森严,士庶有 别,良贱不婚成为婚姻的一条重要原则。法律禁止士族与庶族 通婚,良民与贱民也不得通婚。假如成婚,会

41、被称为失类,将遭受人们的讥评、奏弹甚至是法律制裁。 士庶有别,良贱不婚这种强调门当户对的婚姻制度,本质 上是盼望以此来维护士族的特殊地位,稳固其等级特权。25.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的主要成就?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律学的兴盛,魏晋和北朝的许多统治者对法律的高度重视,使得这个时期在立法方面取得可观的历史成就。表达在: 1律学对传统法律的进展影响日益深远。这一时期律学成果慢慢为传统法律所汲取,北魏律的累犯加重、共犯以造意为首就是例证。 2礼律日趋融合。汉代儒家思想只能通过司法影响法制,自魏晋时期起先,儒家思想已经起先干脆指导立法。八议、官当、服制定罪、重罪十条,这些都是儒家礼治的法律化。

42、3封建法律形式日益完善。严格区分律、令的不同,格、式都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律形式。 4律典的篇章体例更加合理。从魏律、晋律、北魏律到北齐律,慢慢形成了名例律为开篇的精当的十二篇的律典体例。 5经过多数律学家说明,法律概念日趋精确。 26.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心监察机关的进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心监察机关仍为御史台,由皇帝干脆驾驭御史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拥有震肃百僚的威仪。 魏晋以后,皇帝还允许御史学风闻言事,而无须持有真凭实据。如百官有罪,御史中丞失纠,则要免官。同时,还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以防止徇私隐庇,影响监察职能的发挥。晋朝以后,御史中丞以下设殿中侍御史,也偶臵检校御史、督

43、运御史、监军御史。总之名目繁多,机构浩大,且多系因事设臵,职权也不统一。 曹魏以后不再设臵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对地方官的监察,由中心不定期派出巡御史担当。东晋逐废除汉代设臵的司隶校尉并其行政权于扬州刺史,并其监察权于御史台。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心监察机关的职权与机构的扩大,以及官职人选的严格,一方面,说明监察机关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和纠弹封建官吏失职的重要工具;另一方面,也说明白统治者从长期的统治阅历中慢慢相识到只有整肃吏治,强化统治效能,才能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 27.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进展转变? 魏、晋、南北朝时期对先朝的法律形式有所改良。其时律令已经有所区分,科为格取代,式的

44、出现,比的沿用等成为转变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刑名法例的出现意义尤为深远。 1律的进展与法典结构的转变。这一时期律仍是法律的主要形式。其转变较大的是律典的篇章体例的规律结构。首先是名例律的形成。魏律把汉九章律的第六篇具律改为刑名篇,臵于全律之首。晋律分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至北齐将晋律的刑名、法例合并为一篇,名为名例,冠于律首。名例律集中规定了封建法典的重要原则,类似于近代法典的总则。 其二是律典的篇目趋于简约。魏新律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删繁就简,全律十八篇;晋律、北魏律均为二十篇;北齐律最终确立了十二篇的体例,完成了自汉律以来,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历程。 2令的进展与转变。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令和律一样,仍是法律的主要形式,但其内涵起先有别于秦汉时代。律是固定性规范,令是短暂性法律。违令有罪者,根据律定罪处刑。 3以格代科。曹魏时期,科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至魏明帝制定新律,将科按性质分为律、令。科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中期,起先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的法律形式。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北齐律的颁行,律从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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