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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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篇: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平安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平安管理规定 沪公发2023399号 上海市建委、市公安局联合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

2、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建筑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状况进行监督。 其次章 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并依据“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平安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施工的现场消防平安工作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

3、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平安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平安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平安责任制。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平安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平安检查工作,关心消防平安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平安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探讨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平安宣扬教化和检查。 四根据建筑工程规

4、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危险物品管理、电器运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施工现场必需依据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明火动用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工作进行协调。 二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三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改良行跟踪监督。 第八条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危险品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等内容的平安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以下资料存档备查: 一施工现场

5、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运用性质; 二危险物品存放数量和地点清单; 三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状况清单; 四施工进度支配; 五防火平安管理组织体系和各项制度;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应当马上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并快速组织力气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为抢救人员、扑救火灾供应便利条件。火灾扑灭后,应当爱惜现场,接受事故调查,照实供应火灾的有关状况。关心公安消防机构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缘由和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 施工现场的防火平安 第十一条 施

6、工现场的平面布局应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应设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场或仓库25m之外。 二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危险品仓库应设置在施工区、生活办公区25m之外。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设有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m,保证临警时消防车能停靠施救。 第十三条 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必需落实临时消防水源,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当消防水源不能满意灭火需要时,应增设临时消防水箱。 第十四条 在建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禁止作为施工和其他人员的住宿场所运用。 在建工程内

7、设置临时住宿、办公场所时,应与施工作业区之间实行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平安疏散通道,配备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在建工程内禁止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禁止运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高压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和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二施工现场办公、住宿工棚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禁止搭建木板房。 三临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每组不应超过10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四施工现场临时建筑不宜超过2层,人员住宿的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应设两个平安出入口;住宿房间的窗不应用硬质材料封堵。每个房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

8、不超过2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距离减半。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动力线与照明线必需分开设置,并分别选择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施工现场必需设有保证施工平安要求的夜间照明。临时宿舍内禁止运用功率大于200W的电器设备包括取暖设备、电加热设备。 第十七条 作业人员动用明火前,应消退明火点四周的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焊割作业前,必需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确保正常取水。 第十八条 存在以下状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一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 二在动火审批的范围内未履行审批手续; 三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

9、现场四周状况; 四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在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实行切实牢靠的平安措施; 五作业现场旁边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做彻底清理或未实行有效平安的措施; 六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 七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对其他施工设备和人员平安构成威胁; 八散落的火星对毗连或邻近建构筑物平安构成威胁; 九按有关规定必需禁止动用明火。 第十九条 电气焊、切割的弧火花点必需距氧气瓶、乙炔瓶、油类等危险物品及木料等其它可燃材料10m之外,距易爆物品20m之外。焊割点四周和下方应落实防火措施,并应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其次十条 工程施工中运用带有挥发性的

10、易燃材料时,施工现场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四周禁止明火。如施工现场自然通风条件不良的,应安装通风设施后方能施工。 其次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状况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惹眼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设有醒目的标记。 其次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选择平安地点集中设置厨房,落实专人管理。运用行灶的,应在烟囱口安装防火罩,行灶要远离仓库和危险场所。 其次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内禁止随处吸烟、流淌吸烟。危险品仓库、可燃材料堆场、废品集中站及施工作业区等处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记。 其次十四条 禁止在施工现场建筑、构筑物内及屋顶熬炼沥青。 其次十五条 运用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或液体数量较多的施工现场,应选择平安

11、合适的地点建立临时危险物品仓库;运用量较少的,应设临时存放点,并设专人保管。仓库保管员应按当天用量发往施工现场,并做好登记。 油漆、稀料等危险物品临时存放点应设置在施工作业区以外平安合适的地点,临时存放点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明显的标记和禁止明火标记。临时存放点内危险物品的存放量不应超过100kg,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 其次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产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毡、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天清理,严禁在施工现场燃烧。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应集中临时存放,统一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七条 单位对自查觉察的以及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检查时指出的火灾隐患应当刚好落实整改措施

12、,消退各类隐患。 其次十八条 对不能马上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制定整改支配方案,明确整改的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和负责整改的部门。对于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书面对公安消防机构答复。整改复函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消防平安责任人签名。 其次十九条 对违背消防平安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处。 第三十条 对违背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施工单位,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惩处外,公安消防机构应通报建设主管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和上海市公

13、安局1987年第699号施工现场防火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其次篇: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定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其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危险物品仓库等。第三 本市范围内建筑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的建

14、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状况进行监督。 其次章 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并依据“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平安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施工的现场消防平安工作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平安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平安管理工作。第六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及工程合同

15、,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平安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平安责任制。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平安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平安检查工作,关心消防平安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平安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探讨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平安宣扬教化和检查。 四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危险物品管理、电器运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施工现场必需依

16、据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明火动用的审批手续。 第七 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工作进行协调。 二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三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改良行跟踪监督。 第八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危险品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等内容的平安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九 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以下资料存档备查: 一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运用性质; 二危险物品存放数量和地点清单; 三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状况清单; 四施工

17、进度支配; 五防火平安管理组织体系和各项制度;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十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应当马上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并快速组织力气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为抢救人员、扑救火灾供应便利条件。火灾扑灭后,应当爱惜现场,接受事故调查,照实供应火灾的有关状况。关心公安消防机构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缘由和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 施工现场的防火平安 第十一 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应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并应

18、符合以下要求: 一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应设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场或仓库25m之外。 二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危险品仓库应设置在施工区、生活办公区25m之外。第十二 施工现场应设有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m,保证临警时消防车能停靠施救。 第十三 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必需落实临时消防水源,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当消防水源不能满意灭火需要时,应增设临时消防水箱。 第十四 在建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禁止作为施工和其他人员的住宿场所运用。 在建工程内设置临时住宿、办公场所时,应与施工作业区之间实行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平安疏散通道,配备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在建工程内禁止

19、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禁止运用液化石油气。第十五 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高压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和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二施工现场办公、住宿工棚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禁止搭建木板房。 三临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每组不应超过10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四施工现场临时建筑不宜超过2层,人员住宿的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应设两个平安出入口;住宿房间的窗不应用硬质材料封堵。每个房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超过2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距离减半。 第十六 施工现场动力线与照明线必需分开设置,并分别选择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

20、,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施工现场必需设有保证施工平安要求的夜间照明。临时宿舍内禁止运用功率大于200W的电器设备包括取暖设备、电加热设备。 第十七 作业人员动用明火前,应消退明火点四周的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焊割作业前,必需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确保正常取水。 第十八 存在以下状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一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 二在动火审批的范围内未履行审批手续; 三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四周状况; 四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在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实行切实牢靠的平安措施; 五作业现场旁边堆有易燃易爆

21、物品,未做彻底清理或未实行有效平安的措施; 六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 七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对其他施工设备和人员平安构成威胁; 八散落的火星对毗连或邻近建构筑物平安构成威胁; 九按有关规定必需禁止动用明火。第十九 电气焊、切割的弧火花点必需距氧气瓶、乙炔瓶、油类等危险物品及木料等其它可燃材料10m之外,距易爆物品20m之外。焊割点四周和下方应落实防火措施,并应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其次十 工程施工中运用带有挥发性的易燃材料时,施工现场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四周禁止明火。如施工现场自然通风条件不良的,应安装通风设施后方能施工。 其次十一 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

22、状况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惹眼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设有醒目的标记。 其次十二 施工现场应选择平安地点集中设置厨房,落实专人管理。运用行灶的,应在烟囱口安装防火罩,行灶要远离仓库和危险场所。其次十三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内禁止随处吸烟、流淌吸烟。危险品仓库、可燃材料堆场、废品集中站及施工作业区等处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记。 其次十四 禁止在施工现场建筑、构筑物内及屋顶熬炼沥青。其次十五 运用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或液体数量较多的施工现场,应选择平安合适的地点建立临时危险物品仓库;运用量较少的,应设临时存放点,并设专人保管。仓库保管员应按当天用量发往施工现场,并做好登记。 油漆、稀料等危险物品临时存放

23、点应设置在施工作业区以外平安合适的地点,临时存放点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明显的标记和禁止明火标记。临时存放点内危险物品的存放量不应超过100kg,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其次十六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产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毡、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天清理,严禁在施工现场燃烧。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应集中临时存放,统一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七 单位对自查觉察的以及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检查时指出的火灾隐患应当刚好落实整改措施,消退各类隐患。 其次十八 对不能马上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制定整改支配方案,明确整改的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和负责整改的部门。对于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

24、,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书面对公安消防机构答复。整改复函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消防平安责任人签名。其次十九 对违背消防平安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处。第三十 对违背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施工单位,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惩处外,公安消防机构应通报建设主管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 本规定自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和上海市公安局1987年第699号施工现场防火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篇: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平安管理规定2023-399号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沪公发(202

25、3)399号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平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管理,预防和削减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本规定所称施工现场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

26、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状况进行监督。 其次章 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管理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施工现场消防平安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消防平安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谁施工,谁负责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订立消防平安责任书,明确消防平安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工作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平安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27、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 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平安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平安责任制。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明确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工作。分包单位应设立施工现场消防平安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平安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平安检查工作,关心消防平安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平安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探讨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平安宣扬教化和检查; 四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电器运用和

28、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消防平安制度,施工现场应当依据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动用明火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 一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工作进行协调; 二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三催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第八条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保管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平安等内容的平安培训,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将以下资料存档备查: 一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运

29、用性质;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地点及品种、数量清单; 三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状况清单; 四施工进度支配; 五防火平安管理组织体系和各项制度;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马上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并快速组织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为抢救人员、扑救火灾供应便利条件。火灾扑灭后,应当爱惜现场,接受事故调查,照实供应火灾的有关状况,并关心公安消防机构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缘由和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 施工现场的防火平安要求 第十一

30、条 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应当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设置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宜设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场或仓库25米之外; 二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宜设置在施工区、生活办公区25米之外。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有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保证临警时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第十三条 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时,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临时消防水源,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当消防水源不能满意灭火需要时,应当增设临时消防水箱。 第十四条 在建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禁止用作施工和

31、其他人员的住宿场所。 在建工程内设置办公场所和临时宿舍的,应当与施工作业区之间实行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平安疏散通道,配备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高压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物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办公场所、临时宿舍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禁止搭建木板房; 三临时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5米。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物,每组不得超过10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0米; 四临时建筑物不宜超过2层,临时宿舍的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应当设置两个平安出入口;临时宿舍的窗不得用硬质材料封堵,每个房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得超过25米位于袋

32、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距离减半)。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动力与照明电源线应当分开设置,并配备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施工现场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平安要求的夜间照明。临时宿舍内禁止运用功率大于200w的照明、取温煦电加热设备。 第十七条 作业人员动用明火前,应当去除明火点四周的可燃物品,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具。 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进行焊割作业前,应当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并确保正常取水。 第十八条 存在以下状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一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的; 二在动用明火审批的范围内而未履行审批手续的; 三现场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

33、场四周状况的; 四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在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实行有效平安措施的; 五作业现场旁边堆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做彻底清理或者未实行有效平安措施的; 六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 七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危及其他施工设备和人员平安的; 八散落的火星危及毗连或邻近建(构)筑物平安; 九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现场操作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平安的; 十按有关规定禁止动用明火的。 第十九条 电(气)焊、切割的作业点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可燃物品。焊割点四周和下方应当落实防火措施,并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

34、不得小于2米,运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其次十条 运用有机溶剂等材料以及有可燃气体产生的施工现场,应当通风良好。自然通风条件不好的施工现场,应当安装机构通风设备后方能施工。 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灭火器具应当设置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地方。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临时搭建的办公、住宿场所每100平方米应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 临时油漆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每30平方米应配置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4B的灭火器。其次十二条 施工工地应当选择平安地点集中设置厨房,落实专人管理明火、燃气、燃油。其次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禁止随处吸烟,烟蒂应当丢入

35、有水的烟缸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可燃材料堆场、废品集中站及施工作业区等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记。 其次十四条 禁止在施工现场建筑物内及建筑物屋顶上熬炼沥青。 其次十五条 运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数量较多的施工现场,应当选择施工作业区以外的平安合适地点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 在建工程内禁止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禁止运用液化石油气。 施工所需存放量不超过100公斤的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以放置在在建工程地面以上的部位,但应当实行分隔措施,与其它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明显的标记和禁止明火标记。 其次十六 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产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毡、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应当每天清理,禁止在

36、施工现场燃烧。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应当集中存放在平安地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自查或者公安消防机构检查中觉察的火灾隐患应当刚好落实整改措施,消退火灾隐患。 其次十八条 对于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状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安消防机构。整改状况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消防平安责任人签名。 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整改的,有关单位应当落实临时平安措施,制定整改支配或方案,明确整改期限,报请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按期整改。 其次十九条 违背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惩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二

37、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和上海市公安局1987年第699号施工现场防火规定(试行)同时 废止。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第四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平安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平安管理 摘要: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消防平安管理和火灾防范措施,施工现场的火灾事故及损失逐年上升。通过对建筑工地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缘由分析,论述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平安管理和火灾预防的对策等问题。 关键词:建筑工地;现状;火灾;对策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展,城市建设进入新一轮进展期,一栋栋建筑拔地而起。然而,由于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建设施工人员普遍缺乏对建筑工程

38、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的相识和缺少相应的防范措施,建筑施工现场屡屡发生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如唐山市林西百货大楼火灾、洛阳东都商厦装修工地火灾、合肥东怡酒店修理冷却塔建筑工地和大连凯旋商厦商务楼等火灾。通过深化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觉察普遍存在较大的消防隐患和管理漏洞。 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平安管理存在的问题 施工人员消防平安意识淡薄在建筑工程中,施工现场临时招募的人员较多,这些人大多文化水平低,消防平安意识淡薄。而工程管理人员往往只留意赶进度,将消防平安置于脑后,随便让无证电工、焊工等操作人员上岗,建筑施工中动火、用电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等现象时有发生。一旦发生火灾,

39、这些人不懂基本的防火、灭火常识,缺乏必要的自防自救实力。如前些年合肥市新华书店违章电焊引发火灾即是如此。 消防平安管理责任制不落实 由于建设单位的领导认为对工程实行承包后,施工平安就会随工程转包而转嫁到施工单位,对平安工作撒手不管,疏于催促;监理单位往往只重视施工质量,忽视施工平安;施工单位为了缩短工期,只求施工进度,消防管理流于形式。有的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进行层层分包,但消防平安责任制却没有逐级落实,且有的分包单位甚至无施工资质。施工单位往往把办公室、施工人员宿舍设在建筑施工现场,存在严峻的“三合一火灾隐患。许多施工单位没有制定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和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没有定期对施工人员

40、进行消防平安教化和消防平安培训。更为严峻的是有的施工人员甚至不知道火警电话号码,发生火灾时不能刚好报警不能有效组织人员进行自救。 工地违章用火、用电导致火灾发生 施工现场一般都离不开电焊、气割等,由于施工人员缺乏对消防基本常识的驾驭,导致火灾隐患较多,表如今:一是违章用电,不按电气安装运用规定,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极易引起电线短路;二是不根据用电设备功率大小选择相应的电线规格和随便增加用电设备,形成电线负荷过载而发热起火;三是在焊割作业中,炙热的金属火星飞溅是引起火灾的主要缘由,焊割作业时的热传导,也会引起火灾,施工人员焊割前不对焊割作业的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查清理,也极易引起火灾。 施工现场没

41、有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由于施工队伍大多只重经济效益、求速度,而忽视平安,一般施工现场均未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的即使配备了消防器材,大都是个摆设,灭火器材也大都失效、过期根本无法运用。许多建筑工地都没有落实临时水源,最多就是利用四周道路的市政消火栓,但往往有些市政消火栓离建筑工地距离有几百米远,一旦发生火灾,不能刚好取水扑救。此外,消防水源、消防车道被占用或堵塞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对策 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明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42、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听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管理。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责任,与此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平安检查,应和施工单位一起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要主动牵头,刚好协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要经常到施工现场检查,觉察问题,刚好订正;要牢记“平安第一、生命至上的宗旨,依据“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二是施工单位要依据公安部第61号令的规定,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落实防火责任。要依据“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成立消防平安管理机构,确定专兼职消防人员,并指定

43、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平安制度,针对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制定不同防范措施,并要逐级签订防火平安责任书,把防火责任切实落实到各个施工单位的具体责任人。三是建设单位应催促施工单位制定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消防演练,增加抗御火灾事故的实力。 强化施工队伍管理和消防平安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平安意识和消防技能 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从事建筑施工、装修施工的单位,必需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必需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施工作业。施

44、工单位要制定消防培训支配,对临时招募人员要开展经常性培训活动,使其驾驭基本的消防常识和防火灭火技能,提高自防自救实力,尤其是要加强对重点工种人员的培训;电工、焊工必需持有关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加强现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可燃材料管理 施工现场往往大量接受易燃、可燃材料如木龙骨、胶合板、宝丽板、塑料板、刨花板、麻袋、聚氯乙烯材料等,这些材料随便堆放现象特别严峻。在施工 现场电焊、气割溅出的高温火花及灼热物体以及其它明火如烟头掉在易燃、可燃材料上,极易引起火灾。施工现场还经常运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如油漆、汽油、香蕉水等,这些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存放常常无专用仓库,随用随放,且不实行相应的防火、防爆、通风等平安措施。施工作业中不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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