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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一)纳税调整原则;(法(一)纳税调整原则;(法21条)条)(二)权责发生制原则;(条例(二)权责发生制原则;(条例9条)条)(三)真实性原则;(三)真实性原则;(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五)实现原则。(五)实现原则。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重要原则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重要原则2 也称税法优先原则也称税法优先原则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法规定计算。(税法第第
2、21条条)2、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会计准则与惯例。、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会计准则与惯例。3、也是申报纳税的基本方法。、也是申报纳税的基本方法。申报表设计:会计利润申报表设计:会计利润纳税调整纳税调整(一)纳税调整原则(一)纳税调整原则3 权责发生制原则概念权责发生制原则概念条例第条例第9条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当期的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
3、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权责发生制原则(二)权责发生制原则4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涵义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变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变化5 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税法第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
4、年度亏损(税法第5条)条)原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原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国税发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国税发200656号)号)(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新旧比较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新旧比较6 老税法:老税法: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各项扣除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免税所得新税法: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计收入)扣除额(小于零即为亏损)扣除额(小于零即为亏损)允许弥补的
5、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7 比较:比较:1.增加了增加了“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的概念的概念2.把免税收入首先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国家优惠税收政策得到充把免税收入首先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国家优惠税收政策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税基更加准确,更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有效分的贯彻落实,税基更加准确,更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有效解决实践中对免税的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征税的做法。解决实践中对免税的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征税的做法。8 1 1、收入总额是综合所得税制的重要起点、收入总额是综合所得税制的重要起点税法第税法第6 6条明确了收入总额的概念: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条明确了收入总额的概念:企业以
6、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税法关于收入总额的概念,体现综合所得税的特点,有利税法关于收入总额的概念,体现综合所得税的特点,有利于公平税负于公平税负(一)收入总额的框架(一)收入总额的框架9 货币性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帐款(票据)准备持货币性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帐款(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债务的豁免;非货币性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股非货币性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及劳务及有关权益有关权益
7、。货币性收入主要是以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资产;非货币货币性收入主要是以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资产;非货币性收入条例第条要求以公允价值计价。性收入条例第条要求以公允价值计价。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公允价值是市场价格公允价值是市场价格10 新税法第五条首创了新税法第五条首创了“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和“免税收入免税收入”的概念,的概念,并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并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得额。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同,从根源上和
8、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性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同,从根源上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性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同,从根源上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性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同,从根源上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获得的收入。财政拨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获得的收入。财政拨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获得的收入。财政拨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获得的收入。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9、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收入收入收入 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纳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在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纳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在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纳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在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纳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如国债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如国债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如国债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如国债利息收入等。利息收入等。利息收入等。利息收入等。(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11 1、不征
10、税收入、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财政拨款;(2)行政事业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条例第条明确,上述所称财政拨款,是条例第条明确,上述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政
11、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财税财税2008151号号全文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务局: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财政性资金一、财政性资金(一)
12、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
13、的由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
14、、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直接投资。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
15、财政、价格主管部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
16、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本通知自四、本通知自2008年年1
17、月月1日起执行。日起执行。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二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987号号全文有效全文有效成文日期:成文日期:2009-06-16字体:字体:【大大】【中中】【小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法及
18、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企业在下:一、对企业在2008年年1月月1日至日至2010年年12月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金,凡
19、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
20、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年(60个月)内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遵照执行。遵照执行。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国家税务总局二九九年六月十六日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