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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二十七章国际贸易融资贸易融资是指,银行、金融公司等对进出口商因进出口货物所需的资金予以周转。贸易融资对促进贸易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第一节出口贸易融资出口厂商因生产或采购国内物资以及支付日常运营费用,必须在出口之前付出相关货款和费用。因此,如何取得融资以补偿自有资金的不足是出口厂商面临的重要财务管理工作。银行等金融机构通常可提供以下出口贸易融资方式。2 一、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一、出口商业发票贴现 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出口商业发票贴现(Discount against Export Commercial Invoice),是指在),是指在“货到货到 付款付款”支付方式(俗称支付方式(俗称“后后
2、T/T”)下,出口地)下,出口地 银行以出口商的发票作为抵押向出口商提供银行以出口商的发票作为抵押向出口商提供 资金融通的一种融资方式。资金融通的一种融资方式。在此融资方式下,银行在发票全额的本金内,在此融资方式下,银行在发票全额的本金内,扣除预计利息和有关的费用后,将余额扣除预计利息和有关的费用后,将余额 贷给出口商,因此,出口商实际获得的金额贷给出口商,因此,出口商实际获得的金额 不足于货款的金额。出口商还款的来源是不足于货款的金额。出口商还款的来源是 “货到付款货到付款”项下的货款收汇。项下的货款收汇。3 二、出口跟单托收押汇二、出口跟单托收押汇 出口跟单托收押汇出口跟单托收押汇(Adv
3、ance against Documentary Collection;Collection Bill of Purchased),是指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商,是指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商 发货后将货运单据提交给出口地托收行,请求发货后将货运单据提交给出口地托收行,请求 托收行预先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待托收款托收行预先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待托收款 收妥后偿还银行垫款的一种出口贸易融资方式。收妥后偿还银行垫款的一种出口贸易融资方式。4 此种融资方式下,托收银行买入出口商开立此种融资方式下,托收银行买入出口商开立 的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跟单汇票和随附的商业的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跟单汇票和随附的商业
4、单据,将货款扣除利息和有关费用后,余额付单据,将货款扣除利息和有关费用后,余额付 给出口商,其还款资金为进口商支付的货款。给出口商,其还款资金为进口商支付的货款。若出口商无法从进口商那里收回货款,则出口若出口商无法从进口商那里收回货款,则出口 商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偿还本金和利息。商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偿还本金和利息。5 三、出口打包放款三、出口打包放款 出口打包放款(出口打包放款(Packing Loan),又称打包又称打包 贷款,是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以贷款,是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以 信用证为抵押向银行申请发货前取得一定信用证为抵押向银行申请发货前取得一定 资金融通的一种融资方式。
5、资金融通的一种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其融资金额比例一般不足这种融资方式,其融资金额比例一般不足 信用证金额的全额,是以信用证项下的收汇信用证金额的全额,是以信用证项下的收汇 作为还款资金,若出口商无法收回货款,则作为还款资金,若出口商无法收回货款,则 必须以自有资金偿还打包放款的本金和利息。必须以自有资金偿还打包放款的本金和利息。在中国,打包放款可以使用人民币,也可以在中国,打包放款可以使用人民币,也可以 使用外汇作为贷款的币种。使用外汇作为贷款的币种。6 四、出口信用证押汇四、出口信用证押汇 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信用证押汇(Negotiation Under Documentary Cre
6、dit),是指在出口贸易中,),是指在出口贸易中,以信用证方式结汇,出口商(受益人)以信用以信用证方式结汇,出口商(受益人)以信用 证项下的出口单据作抵押,请求出口地银行证项下的出口单据作抵押,请求出口地银行 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出口商垫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出口商垫 付信用证金额的一种融资方式。付信用证金额的一种融资方式。7 这种融资方式的融资比例通常为信用证这种融资方式的融资比例通常为信用证 金额的全额,以信用证项下的收汇作为还款金额的全额,以信用证项下的收汇作为还款 资金来源。但若出口商无法从开证行获得货款,资金来源。但若出口商无法从开证行获得货款,出口商必须以自有资金
7、偿还押汇银行的出口商必须以自有资金偿还押汇银行的 本金和利息。由于押汇银行在垫付信用证本金和利息。由于押汇银行在垫付信用证 金额时预先扣除利息和有关的费用,将其金额时预先扣除利息和有关的费用,将其 余额贷给出口商,因此,出口商获得的融余额贷给出口商,因此,出口商获得的融 资金额将低于信用证金额的全额。资金额将低于信用证金额的全额。8 第三节保付代理保付代理(Factoring),简称保理,目前已成为一种国际贸易短期融资方式。“Factoring”一词的中文译名还有“应收账款承购业务”、“应收账款受让业务”、“应收账款收买业务”或“应收账款受让承购业务”等。9 保理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作为保理商(
8、Factor)的银行买进出口商或销售商或供应商以商业信用(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出口或销售商品后的发票、汇票和提单等有关单据的,对进口商(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并提供销售账务处理、信用销售控制、债务回收、坏账担保和出口贸易融资等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出口商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要求保理商提供上述全部或部分业务服务。10 二、保理业务种类保理业务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依据保理商的不同,保理业务可分为单一保理商模式和双保理商模式(1)单一保理商模式。这种保理业务是指,出口商与进口地的保理商(进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进口保理商再与出口地的一家银行(非保理商)订立协议,
9、出口地银行只负责传递信息和划拨款项,不承担保理商的责任。因此,这种保理业务只有三方关系人:出口商、进口商和进口保理商。11 (2)双保理商模式。这种保理业务是指,出口商与出口地的保理商(出口保理商)订立保理合同,出口保理商再与进口保理商订立协议,相互委托代理业务,出口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保理业务服务。因此,这种保理业务包括四方关系人: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由于这种保理业务对各方关系人均为有利,因而使用较多。通常所说的保理业务一般是指双保理商业务。12 2.依据追索权,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1)有追索权保理(RecourseFactoring),又称非买断式应
10、收账款收买业务,是指保理商不负责为出口商核定信用额度和提供坏账担保,只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其他业务。若进口商因偿付能力不足而形成坏账时,保理商有权向出口商追索。这种保理业务保理商虽然担负记账、债权管理及融资,但不承担进口商的信用风险。(2)无追索权保理(Non-RecourseFactoring),又称买断式应收账款收买业务,是指保理商负责为出口商核定信用额度和提供坏账担保,在额度内因进口商的资信等问题形成的坏账损失由保理商承担。但保理商所承担的风险只限于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并不承担因交易纠纷而产生的风险。如因货物品质不符而遭受进口商拒付时,保理商仍可向出口商追索垫款。13 3.依据是否提供融资,
11、保理业务可分为到期保理和融资保理(1)到期保理(MaturityFactoring),是指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给予进口商的付款期限计算出平均到期日,在该到期日将应收账款付给出口商。换言之,保理商并不垫付货款,这种业务自始排除融资功能,保理商重点负责账务管理、账务催收及保证到期付款。(2)融资保理(FinancedFactoring),是指保理商一旦收到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单据立即预付不超过90%的发票金额给出口商,其余10%的货款在收妥后结算。至于预付款项是否具有追索权,视合同而定。14 4.依据货款支付对象,保理业务可分为公开保理和保密保理(1)公开保理(DisclosedFactoring),是指
12、出口商必须以书面形式将保理商参与结算的情况通知其进口商,并指示进口商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2)保密保理(UndisclosedFactoring),是指保理商参与结算的事实对进口商保密,进口商直接向出口商支付货款,融资与清算的费用由出口商承担。15 三、保理业务优缺点对出口商而言,保理业务具有以下优点。(1)加快资金周转。保理业务可使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变现速度加快,资金周转更加灵活。(2)节省人力及费用。出口商的应收账款由保理商负责处理,可使出口商专注于生产和销售,节省了相关的人力与费用。(3)提高竞争力。因保理业务的融资与服务,出口商可以承兑交单、记账等付款条件与进口商交易,进而提高出口商的
13、竞争力。同时,保理业务对出口商也存在不足之处。16 (1)付款期限较长。由于保理业务主要适用于承兑交单、记账等贸易付款方式,这些付款方式一般期限较长。因此保理商的融资期限也相当较长。(2)手续费负担。保理业务的手续费通常为1%-1.5%,这些费用要由出口商承担。(3)资信调查可能贻误商机。保理商在承做保理业务之前,需要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进口商的资信核准后,买卖双方才能进行交易。这可能会贻误商机。17 对进口商而言,保理业务具有以下优点。(1)资金周转灵活。进口商利用保理业务以承兑交单、记账等贸易付款方式进行交易,不需急于付款,资金周转灵活。(2)免除提供担保。因保理业务进口商不需提供担保
14、,可从保理商那里取得保证信用额度。(3)增加交易量。进口商利用承兑交单、记账等的保证额度,可以向出口商采购更多的商品,增加交易量。(4)节省交易成本。因保理业务进口商不需开立信用证,进而节省成本;当进口国利率水平高于出口国时,以承兑交单、记账付款方式交易,则进口商可享受其利差,即以出口国的较低利率资金,取代进口国较高利率资金。18 保理业务对进口商也存在以下不足之处。(1)货价相当较高。出口商因保理业务增加的费用势必将其转嫁到货价上。因此,保理业务下的货价一般比信用证付款条件为高。(2)资信调查可能贻误商机。与出口商一样,保理商在承做该业务之前,需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和评估,若进口商的资信不
15、能获得保理商的认可,也有可能使进口商丧失商机。为统一保理业务做法,联合国有关机构制定了国际保理业务公约(UNIDROIT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Factoring);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了国际保理业务统一规则(GeneralforInternationalFactoring)。上述公约和规则为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国际保理业务提供了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法律依据,明确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统一国际保理业务的相关法律,促进该业务的发展产生了推动作用。19 第二节第二节 进口贸易融资进口贸易融资 进口贸易中,银行也可以向进口商提供进口贸易中,银行也可以向进口商提供 一定的资金便
16、利,为进口商解决资金周转的一定的资金便利,为进口商解决资金周转的 困难。常见的进口贸易融资方式有以下几种。困难。常见的进口贸易融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信托收据一、信托收据 信托收据(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是进口商)是进口商 与开证行或代收行订立的处理进口货物的与开证行或代收行订立的处理进口货物的 一种合同,依据该合同进口商在付清货款一种合同,依据该合同进口商在付清货款 之前将代表该货物的所有单据及权益抵押之前将代表该货物的所有单据及权益抵押 给银行。给银行。20 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并办妥有关手续后,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并办妥有关手续后,在未付清货款前可向银行借出货运单据(
17、提单)在未付清货款前可向银行借出货运单据(提单),办理报关、提货及销售,取得的货款也,办理报关、提货及销售,取得的货款也 归银行所有。付款到期后,进口商向银行付归银行所有。付款到期后,进口商向银行付 款,赎回信托收据。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开证行款,赎回信托收据。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开证行 或代收行向进口商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便利。或代收行向进口商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便利。在信用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在信用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D/P远期等远期等 业务中均可使用这种融资方式。业务中均可使用这种融资方式。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其物权仍属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其物权仍属 于开证行或代收行,进口商只是被信
18、托人于开证行或代收行,进口商只是被信托人 (Trustee)或代保管人()或代保管人(Bailee)。)。21 二、进口开证额度二、进口开证额度 进口开证额度(进口开证额度(Limits for Issuing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对资信状况良好、有充足)是指开证行对资信状况良好、有充足 的清偿能力、业务往来频繁的进口商,在开立的清偿能力、业务往来频繁的进口商,在开立 信用证时规定一定的金额以供进口商循环使用。信用证时规定一定的金额以供进口商循环使用。进口商在该金额限度内申请开证时,开证行免进口商在该金额限度内申请开证时,开证行免 收或收取较低的保证金,且一定时期内保证
19、金收或收取较低的保证金,且一定时期内保证金 的比例不变。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开证行给予进的比例不变。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开证行给予进 口商的一种资金融通便利。口商的一种资金融通便利。22 三、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三、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 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Inward Bill Receivables),是指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或),是指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或 其他指定银行寄来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后,其他指定银行寄来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后,为进口商(开证申请人)垫付货款的一种为进口商(开证申请人)垫付货款的一种 融资方式。融资方式。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收到符合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
20、,开证行收到符合 信用证的单据后,本应立即向受益人付款或信用证的单据后,本应立即向受益人付款或 向指定银行偿付,此后由进口商付款赎单提货,向指定银行偿付,此后由进口商付款赎单提货,完成信用证交易。完成信用证交易。23 但有时由于进口商因资金困难,无法向开证但有时由于进口商因资金困难,无法向开证 行付款赎单,于是开证行以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行付款赎单,于是开证行以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为质押,并要求进口商提供一定的抵押或担保,为质押,并要求进口商提供一定的抵押或担保,由开证行先行对外付款,一定时期后,进口商由开证行先行对外付款,一定时期后,进口商 再付款赎单。这种信用证项下的融资,一般称再付款赎单。这种
21、信用证项下的融资,一般称 之为进口押汇。之为进口押汇。24 四、托收项下的进口代收押汇四、托收项下的进口代收押汇 这种融资是指在付款交单(这种融资是指在付款交单(D/P)支付方式)支付方式 下,进口国的代收行以包括代表物权的提单在下,进口国的代收行以包括代表物权的提单在 内的货运单据为质押,向进口商提供垫款的内的货运单据为质押,向进口商提供垫款的 融资业务。融资业务。当进口国的代收行收到出口国托收行寄来当进口国的代收行收到出口国托收行寄来 的托收项下的货运单据之后,根据进口商的的托收项下的货运单据之后,根据进口商的 请求,并与其订立押汇协议,进口商提交请求,并与其订立押汇协议,进口商提交 信托
22、收据,由代收行先行对外付款,同时将信托收据,由代收行先行对外付款,同时将 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办理存仓、保险、转售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办理存仓、保险、转售 或加工使用。或加工使用。25 到期后,进口商向代收行还本付息,赎回到期后,进口商向代收行还本付息,赎回 信托收据。这种融资的业务程序与信用证项信托收据。这种融资的业务程序与信用证项 下的进口押汇程序类似。下的进口押汇程序类似。五、提货担保五、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是指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载货提货担保是指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载货 船舶早于运输单据到达卸货港时,进口商(开船舶早于运输单据到达卸货港时,进口商(开 证申请人)请求开证行开立的凭以向承运人证
23、申请人)请求开证行开立的凭以向承运人 (船公司)办理提货手续的一种保函。由于进(船公司)办理提货手续的一种保函。由于进 口商在向开证行付款之前即取得了代表物权凭口商在向开证行付款之前即取得了代表物权凭 证的单据(提单),因此这种提货担保其本质证的单据(提单),因此这种提货担保其本质 是开证行对进口商提供的融资便利。是开证行对进口商提供的融资便利。26 第三节第三节 保付代理保付代理 一、保理的概念一、保理的概念 保理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作为保理商保理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作为保理商 (Factor)的银行买进出口商或销售商或供应)的银行买进出口商或销售商或供应 商以商业信用(赊销,商以商业信用(赊销
24、,OA;承兑交单,;承兑交单,D/A 等)出口或销售商品后的发票、汇票和提单等)出口或销售商品后的发票、汇票和提单 等有关单据的,对进口商(债务人)的应收等有关单据的,对进口商(债务人)的应收 账款债权,并提供销售账务处理、信用销售账款债权,并提供销售账务处理、信用销售 控制、债务回收、坏账担保和出口贸易融资控制、债务回收、坏账担保和出口贸易融资 等综合性的金融服务。等综合性的金融服务。27 二、保理业务的主要项目二、保理业务的主要项目 (1)销售账务处理()销售账务处理(Maintenance of Sale Ledger)(2)债款回收()债款回收(collection from Debt
25、ors)(3)坏账担保()坏账担保(Full Protection against Bad Debts)(4)信用销售控制()信用销售控制(Credit Control)(5)出口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Export Trade Financing)28 三、保理业务种类三、保理业务种类 保理业务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以下几种保理业务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以下几种 类型。类型。1依据保理商的不同,保理业务可分为依据保理商的不同,保理业务可分为 单一保理商模式和双保理商模式单一保理商模式和双保理商模式 2依据追索权,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依据追索权,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 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保
26、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3依据是否提供融资,保理业务可分为依据是否提供融资,保理业务可分为 到期保理和融资保理到期保理和融资保理 4依据货款支付对象,保理业务可分为依据货款支付对象,保理业务可分为 公开保理和保密保理公开保理和保密保理29 第四节第四节 福费廷(包买票据)福费廷(包买票据)一、概念及特性一、概念及特性 Forfaiting一词源自法语一词源自法语“a forfait”,意指,意指 “放弃权利放弃权利”(to surrender ones rights),),通常译为通常译为“福费廷福费廷”、“包买票据包买票据”或或“收买收买应收应收 账款账款”等。等。福费廷业务是指,在大型成套设备等
27、资本福费廷业务是指,在大型成套设备等资本 货物的出口中,当出口商以赊销等方式出口货物的出口中,当出口商以赊销等方式出口 货物后,由贴现商或买断银行(货物后,由贴现商或买断银行(forfaiter)30 以固定利率的贴现方式,在无追索权的条件以固定利率的贴现方式,在无追索权的条件 下,买入出口商因出口货物所产生的远期付款下,买入出口商因出口货物所产生的远期付款 票据(如汇票或本票),并预付现金给出口商。票据(如汇票或本票),并预付现金给出口商。远期付款票据不论是由出口商签发(如远期远期付款票据不论是由出口商签发(如远期 信用证或信用证或D/A项下的汇票),还是由进口商项下的汇票),还是由进口商
28、签发(如分期付款的本票),原则上都要先签发(如分期付款的本票),原则上都要先 由进口国的金融机构加以承兑或保证。因此,由进口国的金融机构加以承兑或保证。因此,福费廷是一种兼具融资和规避风险的中长期福费廷是一种兼具融资和规避风险的中长期 贸易融资工具。贸易融资工具。31 福费廷业务具有以下特性:福费廷业务具有以下特性:(1)福费廷是在无追索权()福费廷是在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的基础上,向出口商提供贴现)的基础上,向出口商提供贴现 贸易融资,即出口商放弃对所出售债权的贸易融资,即出口商放弃对所出售债权的 一切权益,贴现商也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一切权益,贴现商也放弃对出口商
29、的追索权,换言之,贴现商承担债权的风险和责任。换言之,贴现商承担债权的风险和责任。(2)福费廷不仅可以给合远期信用证操作,)福费廷不仅可以给合远期信用证操作,也可以用在非信用证付款的中长期延付方式,也可以用在非信用证付款的中长期延付方式,如承兑交单(如承兑交单(D/A)、赊销()、赊销(OA)或分期)或分期 付款(付款(installment)等的贸易融资。)等的贸易融资。32 (3)贴现商所贴现的票据必须先经过进口国)贴现商所贴现的票据必须先经过进口国 银行或政府机构的承兑或保证。银行或政府机构的承兑或保证。(4)福费廷主要被用于资本货物或技术的)福费廷主要被用于资本货物或技术的 出口贸易中
30、,票据的开立均以国际贸易为出口贸易中,票据的开立均以国际贸易为 背景。背景。(5)福费廷的融资期限多以中长期为主,)福费廷的融资期限多以中长期为主,通常在半年以上,有的长达通常在半年以上,有的长达10年。年。33 二、福费廷业务对出口商的积极作用二、福费廷业务对出口商的积极作用 如何有效地利用各种贸易融资工具来确保如何有效地利用各种贸易融资工具来确保 交易债权的安全,并提高资金周转的效率,交易债权的安全,并提高资金周转的效率,已成为出口商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目标。已成为出口商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目标。福费廷业务可以为此发挥积极作用。福费廷业务可以为此发挥积极作用。(1)增强出口竞争力。)增强出口竞
31、争力。(2)提高出口商资金运用效率。)提高出口商资金运用效率。(3)增强避险功能。)增强避险功能。(4)控制汇率与利率变动风险。)控制汇率与利率变动风险。(5)帮助进口商争取低利率的国际性通货融)帮助进口商争取低利率的国际性通货融资。资。34 三、福费廷的局限性三、福费廷的局限性 尽管福费廷具有上述的积极作用,但它的尽管福费廷具有上述的积极作用,但它的 运用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出口商对此应运用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出口商对此应 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克服。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克服。(1)融资成本相对较高。)融资成本相对较高。(2)无追索权的例外。)无追索权的例外。(3)票据承兑与保证严格。)票据承兑与
32、保证严格。35 四、福费廷与保理的比较四、福费廷与保理的比较 尽管理福费廷与保理都是通过债权转让,尽管理福费廷与保理都是通过债权转让,由第三者(贴现商与保理商)向进出口商提供由第三者(贴现商与保理商)向进出口商提供 融资,但两者在实务操作中还存着不同之处。融资,但两者在实务操作中还存着不同之处。(参见教科书)(参见教科书)五、福费廷与信用证出口押汇的比较五、福费廷与信用证出口押汇的比较 福费廷与信用证出口押汇都是购买出口商福费廷与信用证出口押汇都是购买出口商 的债权,向出口商提供融资便利,但两者的债权,向出口商提供融资便利,但两者 之间同样存在着许多差异。之间同样存在着许多差异。(参见教科书)
33、(参见教科书)36 第五节第五节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外向型经济发展迅速,但许多境内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着较大的汇率风险和汇兑成本,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的大幅波动,使得境内企业走出去的成本和风险明显加大,同时也产生了以人民币作为贸易结算货币的意愿和市场需求。2009年,中国启动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参见教科书)37 【案例分析】1.信用证项下的押汇争议案原告:中国甲银行被告:A中国公司某年10月,中国A公司与乌克兰B公司签订了一份洋葱种子的出口合同。随后,A公司所在地的甲银行
34、收到一份由乌克兰斯拉夫商业银行开出并经德国法兰克福银行加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申请人是B公司,受益人A公司,金额为84万美元。甲银行在审查了信用证的印押后通知了A公司。A公司由于首次使用信用证结算,不熟悉操作,口头委托甲银行具体指导及代制有关单据,自己始终未对信用证条款提出任何修改意见。之后,A公司按信用证的要求备妥了出口货物,并于同年11月22日向甲银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有关单据,请求议付。38 甲银行在审单时发现,信用证中对运输单据的要求一栏内用括号注明应使用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运输单据,便向承运单位查询,在得到是CMR运输单据的答复后,即结束审单,将单据寄送国外保兑行。同时
35、,甲银行接受A公司的申请,向其提供了人民币6965952元、为期三个月的出口押汇。次日,A公司给甲银行提交了内容为“该笔84万美元属甲银行预垫资金,若甲银行以信用证与法兰克福银行结算中出现不属贵行业务范畴内的意外情况,我公司愿承担该款的偿还责任”的书面承诺。此后,甲银行寄送保兑行的单据,被保兑行以运输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符为由拒付。A公司也拒绝向甲银行返还代垫的资金。甲银行于次年12月24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A公司偿付代垫的资金本息以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31627.78元。被告A公司辩称:此笔信用证交易被保兑行拒付,是由于原告在业务中没有履行合理地审单的职责,以致单证不符。原告应
36、对此承担责任。另外,原告基于票据关系要求还款,却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拒付证明,已经丧失追索权。39 试分析该案例的症结所在。(提示:法院判决:A公司偿还甲银行垫付的资金人民币6965952元;甲银行垫付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计人民币1332238元,由A公司承担80%,即1065790元;甲银行承担20%,即266448元。分析1.通知行(甲银行)的责任;2.议付行(甲银行)的责任;3.受益人(甲公司)的责任;4.区分信用证下银行押汇与议付的联系和区别。)40 2.福费廷融资案例案例背景业务类型:福费廷;开证行:I银行;申请人:A公司;受益人:B公司;出口商:G公司;交单行:N银行。案情简介B公司
37、是一家设计、制造以及销售各式液晶显示屏产品系列的企业,产品销往欧美等发达国家,并经常成为国内同行企业追赶及模仿的目标。G公司是一家资本雄厚的进出口贸易企业,深谙对外贸易操作流程,并与N银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一直希望拓展有关电众数码产品的出口业务。尽管B公司自身拥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因其缺乏对外贸易操作经验,故涉及海关及税务方面的运作多数情况下均委托专业贸易公司G公司办理,为此B公司与G公司双方签署合作协议,B公司将其出口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收款权利全部让渡予G公司,由G公司负责办理货物报关出口以及出口退税核销手续。41 2009年初,N银行收到I银行开出的金额为120万美元,付款期限为见票后9
38、0天承兑的信用证,其中,信用证申请人为A公司,受益人为B公司。为加快资金周转,并享有提前办理出口退税等外管政策优惠,B公司与G公司商讨后致电A公司,要求A公司将信用证受益人由原来的B公司修改为G公司,但遭到A公司拒绝,在多方努力仍无法得到解决方案的情况下,B公司与G公司向N银行求助。针对B公司与G公司的业务需求,N银行为B公司与G公司量身定做了一套涉及多重款项让渡关系的福费廷融资方案:42 (1)B公司按照出口信用证要求生产备货,货物交由G公司办理出口报关手续。(2)作为出口信用证受益人,B公司向N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全套出口单据,由N银行向I银行寄单索汇。(3)N银行收到I银行有效承兑电文后,
39、G公司作为福费廷业务申请人,在B公司承担福费廷业务连带保证责任前提下(即B公司为福费廷业务担保人),G公司与B公司双方联名递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与此同时,B公司将出口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收款权利全额让渡给G公司,G公司作为应收账款的受让人,再将应收账款的收款权利转让给N银行。B公司、G公司和N银行三方共同签署福费廷业务协议,G公司与B公司双方签署款项让渡函,明确三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4)N银行为G公司办理福费廷业务,融资款项划入G公司账户。(5)单据到期日,N银行收到I银行付款后用于归还福费廷融资款。试分析该融资方案的可行性。43 (提示:该案例中五个当事人各自形成的法律关系是:(1)信用证受
40、益人与进口商之间的贸易基础合同关系;(2)进口商与控制之间的委托及开立信用证关系;(3)信用证受益人与控制之间的信用证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4)信用证受益人与出口商G公司之间的款项让渡关系;(5)出口商G公司与包买商之间的款项让渡关系;(6)包买商与开证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论应收账款所有权发生了多少次让渡关系,从信用证受益人,即应收账款的原始所有人,直至包买商买入应收账款前最近的前手,这一应收账款让渡的交易链条必须确保其完整性、合法性与连续性,前后手双方必须依法签订款项让渡协议;福费廷业务申请人必须是合法地拥有应收账款所有权,且为包买商买入应收账款前最近的前手;所有前手,包括信用证受益人,
41、必须为福费廷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相关担保责任必须在与包买商共同订立的福费廷协议中逐一予以明确。)44 3.出口双保理索偿案案例背景业务类型:买断型融资性出口双保理;出口商:B公司;出口保理商:F银行;进口保理商:E银行;进口商:A公司。案情简介某年5月,中国出口商B公司与意大利进口商A公司签订了摩托车出口合同。合同约定采用赊销方式结算货款。由于双方是第一次合作,B公司对进口商的信用有所忧虑,同时也希望在发运货物后获得银行融资,加快资金周转。F银行了解情况后,主动向B公司推荐买断型融资性出口双保理业务。45 7月16日,F银行通过EDI保理系统向进口保理商E银行进行额度申请和确认,最终获得E
42、银行批复买断型保理额度15万美元,额度有效期至11月30日,赊销天数100天,保理费率为发票转让金额的0.6%,担保付款期限90天。同时,E银行要求发票最晚在提单装运日后14天内出具,发票日期后20天内由F银行转让发票。F银行审批后向B公司出具了额度确认单,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备货出运。46 9月28日,B公司向F银行递交全套出口单据,包括出口合同、B公司出具的介绍信、正本商业发票、装箱单、全套正本提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许可证。F银行审查出口合同和单据一致,发票日为9月18日,提单装运日为9月21日,付款期限为发票日后100天,均满足出口合同约定和E银行要求。9月30日,F银行通过EDI保理
43、系统转让发票给E银行,并将全套正本单据寄往A公司,发票转让金额14.87万美元,单据到期日为12月27日。10月18日,F银行和B公司签订了买断型融资性出口双保理协议,并向B公司提供了11.8万美元的出口保理项下的融资。47 12月27日,应收账款到期,进口商A公司未按期付款,F银行按照国际保理惯例,联系E银行进行款项催收。E银行反馈称进出口双方已达成延期支付协议。F银行立即向出口商B公司了解有关情况,但B公司称从未同意延期付款。据此,F银行要求E银行继续催收保理款项。次年1月17日,E银行提出贸易纠纷,理由是延迟装运导致货物未能及时到港和安排销售,要求延期付款。F银行查询单据存档记录,合同约
44、定最迟装运期为9月30日,B公司实际装运日为9月21日,贸易纠纷理由不成立。F银行立即将合同、出口发票、装运提单复印件、进出口双方电子邮件记录通过邮件方式提交E银行。2月22日,E银行又提出了A公司被另一公司收购,因并购手续未完成要求推迟付款。F银行推断进口商是利用纠纷程序故意拖延付款,遂多次通过电子邮件与E银行据理力争。3月6日,F银行通过EDI系统正式解决了进口商提出的无理纠纷,重新启动进口保理商担保付款(PUG)程序。48 5月14日,进口保理商担保付款日到期。E银行一度拖延付款,F银行多次向其施压调停催促其付款。6月11日,F银行收到了E银行担保付款,保障了出口商的应得权益。试分析该案例的启示。(提示:对出口商而言,为防止进口商假借贸易合同纠纷拒付货款,从而免除进口保理商的付款责任,在贸易合同中应就货物装运前、货物质量和数量证明、贸易纠纷的解决方案等环节与进口商事先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对于贸易合同有关条款的修改,必须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出口商应完整保存与进口商之间的往来电邮记录,以便保护自己出口保理项下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