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信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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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招标 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 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 设的实施意见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人信用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使用财政、国有资金、国际组织 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依法对安庆市集中交易 目录以内的工程及货物、服务开展招投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招

2、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发生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记录、处理、应用。第三条 对招标人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和合法规范的原则。第四条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 “市公管局”)和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 招标人信用管理工作。第二章招标人失信行为第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失信行为:1 .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而不进入的;2 .未按法律、法规规定选择招标方式,且经相关部门提 出后拒不改正的;3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 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且经相关部门提出后拒不改正的;4 .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且经相关部门提 出后拒不改正的

3、;5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6 .无正当理由,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 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招标人直接指定分包人;7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8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或拖欠工 程款的;9 .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10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1 .招标人未按规定对异议作出

4、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活动 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后拒不改正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失信行为认定与记录第六条招标人失信行为由市公管局或各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认定。第七条招标人失信情形的来源包括投标人投诉,相关 监管部门对招标人的考核评价和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 监督检查,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报送材料。第八条市公管局应在招标人失信行为认定后予以记 录。第四章信用记录运用第九条 招标人有失信行为的,由市公管局将失信记 录推送至安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安庆市公共资 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用安 庆”等网站予以公示。第十条 失信行为记录公示期限自市公管局或

5、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之日起三个月(除有信用修复的情况 外)。第十一条 对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失信行为,涉嫌 违纪的,由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 和处理程序,依法实施追究违纪者的责任;需对违纪者进行 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门做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救济措施和信用修复第十二条 招标人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提交复核申 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市公管局或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并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第十三条 失信行为在记录公示期内,招标人公开作 出信用修复承诺,并向市公管局或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整改材料、提请修复信用的,经市公管局或各建设行政主管

6、 部门核实,可以从网站撤下公示信息。拟修复信用的,失信 行为的记录公示期不得少于一个月,且修复前该招标人在记 录公示期内不得有其他失信行为。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管部门对工程建设 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招标及履约情况,提 供有关材料。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应加大对存在失信行 为的招标人日常监督。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 各县(市)及区(含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 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公管局和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 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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