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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松山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指标解释说明(2021年统计年报和2022年定期统计报表)6 .单位地址及区划代码:指当地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址。应包括乡(区、 镇、街)、村名称和门牌号。如果本企业所属的若干个车间或分厂设在不同的地址,以 厂部所在地的地址为准。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根据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 中规定的代码填写。7 .单位规模代码(1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 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的划分标准执行(详见本制度附录部分),不 需企业填报,由各级统计机构待相关报表数据确认后计算取得。8 .法定代表人: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按企业法人
2、营业执照填写。如有特 殊原因可填企业现负责人。9 .开业时间:指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 企业填写本栏“企业开业时间”时应注意:筹建企业免填;1949年以前成立的企业 填写最早开业时间;合并或兼并的企业,按合并前主要企业的最早开业时间填写; 分立企业按分立后各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与外方(含港、澳、台)合资 企业,按合资企业所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10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 类软件企业为划分对象。根据资产组织形式,企业(单位)组织类型分为以下几种:内资企业:是指国内投资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独资、联
3、营、股份制、合 资、合伙等形式投资设立的经济组织。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 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及其他内资企业。A、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 资公司。B、集体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C、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引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 一种集体经济组织。D、联营企业:是
4、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E、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 注 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 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 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 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除以上国家独资公司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 任公司。F、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
5、定登记 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对 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G、私营企业:是指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 经济组织。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 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H、其他内资企业:是指上述企业(单位)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 外经 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内地开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 济组织。港、澳、台商投资企
6、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 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 澳、台商投资企业。A、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 资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B、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 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c、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
7、法 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D、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原外贸部或商务 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境外上 市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 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 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中国内地开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和其他外商投资企业。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
8、中国内地企 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 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 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C、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 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D、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原外经贸部或商务部批准设 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的比例达25%以上的境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
9、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1 .上市及新三板、四板挂牌情况,本年度兼并重组情况的指标解释具体参见国家 统计局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二)企业主要指标第一部分:软件业务的主要范EL软件产品行业:指以知识为基础所形成的无形软件产品(广义)。或指以知识 为基础借助于中央处理器(CPU)为运行平台的指令和程序的有序结合,从而形成的无 形产品(狭义)。主要包括基础软件、平台软件、应用软件、工业软件、接受委托开发 的嵌入式软件和定制软件。(1)基础软件:是计算机系统中最靠近硬件层次的软件。通常包含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支撑软件等。(2)平台软件:指支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
10、、物联网等新型信息系统平台的 虚拟化、存储管理、数据处理等软件。(3)应用软件:是指为特定领域研发,具有指定功能的软件。一般处在操作系统 和中间件上层。如管理软件、教育软件等。(4)工业软件:指在工业领域辅助进行工业设计、生产、通讯、控制和工业企业 业务管理的软件。(5)接受委托开发的嵌入式软件:指软件企业接受硬件企业委托为其开发、研制 的并以软件形式销售的嵌入式软件系统。(6)定制软件:指通过承接外包的方式,向需方提供定制的软件,且供方不拥有 软件开发调试过程中产生的著作权。2 .信息技术服务行业:指供方为需方提供开发、应用信息技术的服务,以及供方 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提供支持需方业务活动的服务
11、。包括:信息技术咨询设计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数据服务、云服务、平台运营服务、电子商务 平台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服务、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区块链服务。(1)信息技术咨询设计服务: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人员培训、管理体 系建设、技术支撑等方面向需方提供的管理或技术咨询评估服务。包括:信息化规划、 信息系统设计、信息技术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测试评估认证、信息技术培训等。(2)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指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 各个 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的服务。(3)运行维护服务:指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方法
12、,依据需方提出服务级别要求, 对其信息系统的基础环境、软硬件及安全等提供的各种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4)数据服务:指利用信息技术向需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的整理、挖掘、分析等 服务,包括大数据服务、数据加工处理服务(非海量)、数字内容处理等服务。(5)云服务:指将可伸缩、弹性、共享的物理和虚拟资源池以按需自服务的方式 供应和管理,并提供网络访问模式的各类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6)平台运营服务:根据需方需求提供业务支撑平台的部分或全部功能的服务。 包括物流管理服务平台、在线信息平台、在线娱乐平台、在线教育平台等。(7)电子商务平台技术服务:服务供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并供其他企业或个人在平台上进行业务
13、经营和交易的服务。包括:在线交易平台服务和在线交易支撑 服务。不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收入。(8)集成电路设计:指企业开展的集成电路研发、设计服务。(9)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指通过工业互联网平台面向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需 求,在支撑制造资源泛在连接、弹性供给、高效配置等方面,提供海量数据采集、 汇聚、分析服务。(10)区块链服务:指利用区块链可信、共识和防篡改等技术特点,向需方提供存 证和确权、数据共享和交换、分布式协作等服务,其中包括区块链系统服务、区块链应 用支撑服务和区块链数据支持服务。3 .信息安全行业:指保障信息内容和网络不受侵害的软件、支持与应用系统及相关 服务。包括信息安全产品、云计
14、算安全产品、工控安全产品、移动安全、云端安全服务、 安全咨询、安全集成实施、安全运维、安全培训等。(1)信息安全产品:指企业开发的保障信息内容、信息系统和网络不受侵害的软 件及支 持与应用系统。包括:基础类安全产品、终端与数字内容安全产品、网络与 边界安全产品、专用安全产品、安全测试评估与服务产品、安全管理产品等。(2)云计算安全产品:指保护云计算自身的安全,给云计算中心提供安全防护的 产品及相应的集成实施和运维服务。包括虚拟防火墙、虚拟数据库审计、虚拟安全管 理、访问控制等。(3)工控安全产品:主要包括工控防火墙、工控安全监测与审计系统、工控漏洞 扫描、工控漏洞挖掘、工控异常检测等。(4)移
15、动安全:提供APP安全保护、移动威胁情报、事前/事后应急响应等服务, 确保移动应用自身的安全,避免被黑客攻击利用等安全问题发生。(5)云端安全服务:通过云平台提供的安全服务。包括高抗DDOS、网站漏洞扫描 平台、CDN、缓存加速、态势感知、堡垒机、网站安全监测等。(6)安全咨询:协助需方提升和优化安全管理的咨询服务。(7)安全集成实施:满足信息系统安全技术要求和安全管理要求的集成实施服务。(8)安全运维:对信息系统提供的安全巡检、安全加固、脆弱性检查、渗透性测 试、安全风险评估、应急保障等服务。(9)安全培训:针对信息安全提供的培训服务。4 .嵌入式系统软件行业:指以应用为中心编制的,并镶嵌和
16、固化在硬件中,与硬件共同构成完整功能的软件产品。(注:特指制造业企业自主研发并使用的嵌入式系 统软件。)第二部分:填报原则1.统集成中单独开具发票的软件收入按“软件产品收入”进行填报。1 件企业承担其他硬件厂商委托开发研制的,但不需要向硬件产品中镶嵌灌入, 其嵌入式软件收入根据合同金额按“软件产品收入”进行填报。3 .业从事开发研制软件产品并以云形式提供给需方的,若功能和以传统软件许可 等形式销售的软件产品相比没有发生改变,则按“软件产品收入”进行填报。4 .业从事信息安全相关云服务的,按“信息安全收入”进行填报,不再计入信息 技术服务中的“云服务收入”。第三部分: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方法反映企
17、业财务方面的指标1 .营业收入: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 成的经济利益流入。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 “利润表” 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2 .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收入”的本期累计数代替。3 .主营业务成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4 .硬件成本: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所涉及的所有硬件成本,包括未在前述应用嵌 入式系统软件的产品目录中列出的硬件产品的成本。5 .税金及附加: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
18、计数填列。6 .其他业务利润: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期计数填列。7 .销售费用: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07年 新会计准则的企业,用“营业费用”的本期累计数填列。8 .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9 .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 兑损失以及相关的金融机构手续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 歹I。10 .利息净支出: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利息支出扣除利息收入后的净额。根据会计 “财务费用”科目归纳计算本期
19、累计数填列。11 .产减值损失:指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经过对资产的测试,判断资产的可收回 金额低于的其账面价值而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所确认的相应损失。根据会计“利润 表”中对应 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07年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免填。12 .允价值变动收益:指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 价值 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 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根据“利润表”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列,如为净损失以 “一”号 记。未执行2007年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免填。13 .投资收益: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的本期累计数
20、填列。14 .资产处置收益: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 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 为持有待售的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 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 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 置损失,以“-”号填列。15 .其他收益: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 置的 “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16 .营业利润: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1、所产生的利润,即主营业务利润加其他业 务利润扣除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后的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期累 计数填列。计算公式:营业利润2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售费用-理费用- 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资损 失)+资产处置收益(-资产处置损失)+其他收益17 .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 业在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 的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计算公式: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18 .流动资产:
22、指企业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生产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 的资 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根据会计“资 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19 .资产总计: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 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包括企业拥有的土地、办公楼、厂房、机器、运输工具、 存货等实物资产和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金融资产。资产一般按流动性(资 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可分为货币资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 可分为长期股权投资
2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 表”中“资产总计”项 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20 .应收账款: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 单位收取款项。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项的“年末数”填报。21 .负债合计: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偿还形 式包括货币、资产或提供劳务。负债一般按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根据 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的期末数填列。22 .应付账款: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账款”的年末贷方余额填报。23 .所有者权益年末(年初)余额:指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
24、有权。企业净资 产为企业全部资产与全部负债的差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和未分配 利润。本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的“年末数、年初数”分 别填列。所有者权益合计数值小于“0”时,表示企业资不抵债。24 .所得税费用:指企业经营利润应交纳的所得税,属于损益类科目。根据会计“利 润表”中的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计算公式: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25 .应交增值税:指软件企业按税法规定,从事软件产品销售或软件服务等经营活动, 在本年内应交纳的增值税额。本指标根据“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中“本年应交数”填 列。计算公式: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5、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 应交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26 .享受优惠政策已退税额:指软件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软件企业减免增值税、所 得税”的优惠政策,自报告期初至报告期末实际收到的退还给企业或实际减免的税款。以上应交所得税、增值税以及根据国家关于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减免的相应 税款数字。根据具体企业财务账户管理的不同,可从国家财政部2004年制发的会计制度“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或该表的明细账目取得数据。27 .研发经费:指软件企业在报告期内用于软件研究与开发的所有支出,包含资本化和费用化部分。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只要实际用于软件研究与开发的经费支出都应计算在内。28 .投资活动
26、现金流出总额:根据会计“现金流量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29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总额:根据会计“现金流量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30 .固定资产投资额:指企业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会计上可 计入固定资产的全部投资额。31 .固定资产原价:指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企业在购置、自行建造、安装、改建、 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支出总额。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 “固定资产原价”项目的期末数填列。32 .累计折旧: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提取的历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33 .本年折旧:指企业在报告期内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34 .本年应付职工薪酬:指企业本年因
27、职工提供服务而支付或放弃的所有对价。包 括职工 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 费、工伤保险 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 的支出。反映企业业务情况方面的指标1 .软件业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软件产品、信息技术服 务、信息安全、嵌入式系 统软件四项业务收入的合计。2 .软件产品收入:一是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开发研制销售软件产品 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外购二次开发的软件产品,但二次开发的增加值必 须超过购进价的30%;二是指系统集成中单独开据发票的
28、软件收入;三 是指软件企业承担其他硬件厂商委托开发研制的,但不需向硬件 产 品中镶嵌灌入,其嵌入式软件收入按照合同金额计算。本项指标数据(A1)应同“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中的“E”项数据一致。3 .信息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根据用户需求,提供信息技 术咨询设计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数据服务、 云服务、平台运营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服务、工 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和区块链服务所获的收入。不包括提供电脑售后、ICT 设备维修、地质勘查、工程测绘、工业设计等服务及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用 于自身业务经营所获的收入。本项指标数据(A2)应同“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中的“E
29、”项数据一致。其中集成电路设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集成电路研发设计的收 入。包括:(1)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将IC设计企业的主营业 务收入计作IC设计收入。(2)集成电路设计收入占主营业务60%以上的 企业,其IC设计收入根据以下公式进行计算。不包括从事集成电路制造 与封测的收入。计算公式:IC设计收入=芯片销售收入-制造(加工)成本-期间费用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
30、或者不完整 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 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 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 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4 .信息安全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信息安全产品、云计算安全 产品、工控安全产品、移动安全、云端安全、安全咨询、安全集成实施、 安全运维、安全培训等软件研发或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本项指标数据(A3)应同“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中的“E”项数据一致。5 .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指企业
31、在报告期完成的自主研制并镶嵌固 化到本企业生产的硬件产品中的嵌入式系统软件(含二次开发后增加值 超过购进价50%的嵌入式系统软件)。6 .软件外包服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承担发包方(国内或国外)的 分包业务,如委托开发软件、软件测试、业务流程设计、安装、维护、 数据加工等。用外汇结算的外包收入,应换算成人民币价值计算。外包根据供应商的地理分布状况划分为两种类型:境内外包和离岸外 包。境内外包是指外包商与其外包供应商来自同一个国家。离岸外包则指 外包商与其供应商来自不同国家,外包工作跨国完成。7 .软件业务出口合计:指企业在报告期完成的软件产品、信息技术 服务、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软件四项业务出
32、口额的合计数。(“万美 元”计算)。8 .软件外包服务出口:指在软件外包服务收入中出口到国际市场(即 离岸外包)或在我国境内但由于外包商与其外包供应商来自不同的国家 的企业间以外汇结算的收入(以“万美元”计算)。9 .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指报告期出口到国外的嵌入式系统软件,含 嵌入在硬件中,随硬件产品一起出口和承担国外硬件厂商需求而研发的 独立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以“万美元”计算)。10 .国外软件产品代理业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代理销售国外软 件产品获得的收入。11 .国内软件产品代理业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代理销售国内软 件产品获得的收入。12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
33、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 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 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 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13 .软件研发人员:指在企业中设立的软件开发、研制机构中,从 事软件研发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14 .其他软件技术人员:指软件企业中除软件研发人员外,其他从 事软件开发辅助性工作、软件运维等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相关工作的 技术人员。15 .硕士及以上:指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工作人
34、员。16 .大专及大本:指具有大专及大本学历的工作人员。17 .平均用工人数:指报告期内(年度、月度)企业平均拥有的从业 人员数。按“谁用工,谁统计的原则实施统计,包括参加企业服务业活动 的正式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不包括在本企业领取工资、 股息、红利、未参加服务业活动的人员。(1)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除以报告 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月平均人数=(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报告月的日历日数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 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月平均人数=(月初人数+月末人数)/2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1)
35、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放假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人数计算。2)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 平均人数时一,应以其建 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2)年平均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12求得。计算公式: 年平均人数=(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12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 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计算公式:年平均人数=(开工之月平均人数+.+12月平均人数)/12。18 .年末拥有有效软件著作权量:指截止到本年末,企业向国家登 记管理部门申请并获批的所有软件著作权的
36、数量。19 .年末拥有有效专利量:指截止到本年末,企业申请并获授权的 所有有效专利数量,包括国内及国际专利,不含已申请但未获授权、 以及已经失效的专利。20 .年末拥有有效发明专利量:指截止到本年末,企业申请并获授 权的有效发明专利数量,包括国内及国际专利,不含已申请但未获授 权、以及已经失效的专利。21 .参与制修订国家及国际标准总量:指截止到本年末,企业作为 起草单位或企业内部人员作为起草人参与制定或修订的所有国家标准 (不包括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及国际标准数量。目录3一、总说明4二、主要指标解释8(一)企业基本情况 8(二)企业主要指标1212第二部分:填报原则15第三部分:
37、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方法反映企业财务方面的指标15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 发201142号)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统计工作职责。(一)调查目的: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基本状况,满足行 业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更好地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健康发展,特制定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软件制度)。(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1 .本制度中所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是指满足需方信息技术需求的服务产品与服 务过程的总称,包括进行软件开发并提供软件产品的服务,为需方提供开发、应用信息 技术以及确保信
38、息系统安全的服务,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提供支持需方业务活动的服务。2 .本制度年报的调查对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港澳台地区除外)的企业。统计范围: 一是主要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主营业务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软件业务收入 (包括但不限于嵌入式系统软件)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0%,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企业;二是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 入60%以上、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三是主要从事基础软件、工 业软件、信息安全、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或数据服务,且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 独立法人单位。其中,以下类别企业不纳入软件制度统
39、计范围:(1)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通 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中信网络有限公司、中信数字媒体网络有限公司等9家基础 电信企业及控股子公司;(2)电脑售后、ICT设备维修、地质勘查、工程测绘企业;(3)集成电路制造与封测、工业设计企业;(4)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用于自身业务经营的服装、家具、旅居服务等企业。3 .本制度月报的统计范围:在年报统计范围的基础上,月报进行重点企业统计,部本级重点企业名单见附录6和 附录7(每年更新)。各省按照以下标准选择月度重点企业:一是重点企
40、业软件业务收入合计占 本省 全部软件业务收入比重70%及以上;二是主要从事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 产品、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数据服务以及集成电路设计业务的企业。(三)调查内容:本制度主要调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生产经营主要经济指标, 包括企业概况、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四)调查频率和时间:本制度按报告期别分为年报和月报。调查时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一12月31日统计 数据、本年度1月1日至上月末统计数据。(五)调查方法: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六)组织实施:本报表制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统一组织,分级实施。1 .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在地统计原则”,各企
41、业按实际生产经营地向所在地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及所属企 业的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审核、汇总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2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月报集成电路设计和工业互联网平台业务量月报 填报方 法:(1)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确定的软件百家企业,直报工业和 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市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负责 落实、督促所在地区企业的报送工作。(2)由工业和信 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确定的重点企业、各省市确定的月度重点企业,企业按所在地省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填报
42、,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工业 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3 .重点城市(包含副省级城市和被认定为“中国软件名城”的城市)的统计报表,在上 报本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上报本地区 主管部门的时间,由各省市主管部门自定,并不晚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确定 的时间。4 .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只统计合并财务报表后的企业数据,在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的统 计报表中不含跨地区的集团企业数据,在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计报表应含跨地区的 集团全部企业数据。(七)调查时间及方式:1 .年报上报时间:(1)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的企业基层表及汇
43、总表, 于年后3月31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2)重点城市(包含副省级城市 和被认定为“中国软件名城”的城市)以及企业集团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统计报表的时间, 由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定,并不晚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确定的时间。2 .月报上报时间: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的月报汇总表、企业基层月报表,于月后15 日前通过网上直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各企业集团于月后15日前,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月报表(软统企6表)、 集 成电路设计和工业互联网平台业务量月报表(软统企7表)通过网上直报或电子邮件 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根据国家统
44、计局统计字(1999) 101号文规定,统计月报的报送时间,逢国务院规 定的节假日(不包括星期六、日)顺延。(A)质量控制:本制度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要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 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全流程控制管理细则的规定,对统计流程的 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目录、指标内容和计算 方法,认真组织填写,按时报送。(九)统计资料公布:本制度主要统计指标按采集频率形成月报和年报,以邮件报送 国家统计局,并按统计信息分类分别发送至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重点企
45、 业。软件月度综合统计数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每月23日左右通过政府网站(网址:.cn) 对外发布,年度综合数据于年后10月底前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十)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软件业年月度综合统计数据与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多部门及本系统内共享使用。按照协定方式共享,在最终审定数 据十个工作日后可以共享,共享责任单位为运行监测协调局,共享责任人为运行监测协调 局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十一)使用名录库情况本制度根据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补充行业管理所 需单位名录库信息,建立形成部门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贯彻
46、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 60号)和国 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部门共享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 统字(201611号)精神,加强名录库信息互惠共享,减轻企业填报负担,避免重复统计。 我部根据管理办法精神,结合调查目标需求,向国家统计局提出国家基本单位统计名录库 共享需要,在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上补充我部行业管理所需单位名录库信息,以 此为基础开展统计调查。已获取的企业名录信息,指标自动维护到调查系统中,企业无需 重复填报,企业如有变更可更新相关信息。同时,将统计调查中发现的新增、变更和消亡 企业信息在调查结
47、束后3个月内反馈国家统计局。(十二)填报要求和注意事项1 .各单位在填报时,必须按规定的目录、代码顺序、计算单位及指标解释的要求填报, 不得擅自改动报表内容。2 .严格按照每张表的逻辑关系审核,审核有数据逻辑关系不符的,一定要在上报时用 文字说明。3 .各单位要注意衔接年月报统计数据,保证数据口径一致。有关财务指标的数字出现 负数,一律加填负数符“-”号。表中所列各种指标必须填报齐全,不得空缺不填。如确实 无法填写的,一律填“0”表示。4 .本报表制度经济指标均以“万元”为计量单位的指标,均最多保留两位小数。5 .各单位要严格认真审核,经企业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可报出,不得虚报、瞒报。6.本表的
48、统计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要严格按我部规定的报出日期、受表单位准确报送。八主要指标解释(一)企业基本情况1 .组织机构代码(9位):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组织 机构 代码共有9位,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企业填报时,要按各 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规定填写,也可参照税 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后九位填写。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 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 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 的法定身份识别码。已经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 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