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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jlznm北仑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一无名北仑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 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 济进展,保护农村社会稳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会计法、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仑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三条为加强对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的领导,街道、镇、 乡应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将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纳入街道、镇、 乡干部考核责任制的内容,街道、镇、乡经管站与会计服务站具 体组织负责开展
2、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负领 导责任,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根据全 体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行使财务审批权。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下列财务管理制度:民 主理财与财务公开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票据管 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重大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会计档 案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制度。第六条 村级财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即是指在街道、镇、 乡设立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在不改变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管理权、村干部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应根据区、街道、镇
3、、乡的规 定并交由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严禁超定额标准发放;招待费支出应从紧从严,全面推行村级公务零接待,切实规 范商务接待;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杂志;严格操纵各类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确需外出的,务必事先经 村董事会(社管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同意,报街道、镇、乡批 准。公益及社会福利支出应根据村财力可能操纵适当的比例,通 常在当年净收益中提取10%-20%,对村级因收入减少而无能力承 担的福利项目,应当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予以取消。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在年终进行收益分配时,务必按 规定先提取公积公益金,再予以股金分配,股金分配应严格按上 级有关规定与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进行,最高不得超
4、过 当年净收益的60%。收益分配方案务必先报街道、镇、乡审核, 再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四十二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不真实、不合法、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未经审批的票据,代理会计不得入帐。第八章财产物资管理第四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务必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登记保管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盘点清查,每 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或者盘亏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 处理,做到帐实相符。第四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务必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提取折旧,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与更新。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应根据年初预算办理。报废、核销、拍卖、转让、入股,需经成员(代表)大会
5、讨论通过,方可实施。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价格,应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提请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认。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无偿占用集体财产,也不 得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抵押或者担保。第四十七条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 务必经村董事会(社管会)集体讨论,群众较为关注或者金额较 大的项目,务必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第四十八条各类集体资产发包、租赁、出让及物资采购,务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 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签订好合同,合同文本务必内容齐全、格 式规范,合同
6、双方签字后,一份提交街道、镇、乡会计服务站备 案。第四十九条 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到期做好结算兑现 工作。街道、镇、乡对村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检查,每年很多于 一次。第九章土地征用款管理第五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统一格式的土地征用台帐,按实际征用情况逐笔登记,全面记录:(1)征用土地的单位、 时间、用途,被征土地的面积、四至等;(2)各项征地补偿费的 标准、应收与已收补偿费情况;(3) 土地补偿费、货币安置补助 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与农民社保等支出明细及征地 补偿费余额等。第五十一条征地补偿费应实行专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专 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对留归村集体经
7、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进展生产、增加 积存、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 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批准。第五十二条土地征用台帐资料要及时进行公开,同意群众 监督,涉及补偿到户或者个人的,务必按补偿项目、按户或者人 公开。第十章基建项目管理第五十三条 凡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应由 村董事会(社管会)先编制工程项目建设计划与总投资概算。总投资概算包含征地拆迁费用、工程前期费用、工程直接费用、附 属工程、配套工程及其他有关费用。第五十四条工程项目计划与总投资概算,务必经村
8、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街道、镇、乡审核。第五十五条 对造价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下列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要按照北仑区街道、镇、乡小 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由街道、镇、乡招投标 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对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务必 进入区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第五十六条 工程预算(标底)由村董事会(社管会)委托 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村董事会(社管会)务必按照审核通过的总 概算操纵工程预算,对工程预算超过原计划的,务必及时调整工 程预算或者对原概算进行调整,并按原程序进行办理。第五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务必按有关规定签定建设施工合
9、 同,合同文本务必内容齐全、格式规范,合同中务必明确工程款 项拨付进度。建设施工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一份提交街道、镇、 乡会计服务站备案。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变更 原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材料种类及价格,确需变更的,务必由 村董事会(社管会)提出变更理由与要求,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街道、镇、乡会计服务站备案。第五十九条 街道、镇、乡会计服务站务必根据工程合同、 工程决算书、竣工验收报告与评审资料等支付款项,凭正式发票 入帐。第六十条街道、镇、乡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村工程项 目建设情况的检查监督。第十一章民主理财与财务公开第六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坚
10、持开展民主理财,以保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财务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与监 督权。村级民主理财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社监会)代表村 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社监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通常由3-5人构成,每届任 期3年,其成员的罢免或者增补,务必经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 社监会)成员。村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社监会)业务上同意街道、镇、 乡经管站的培训与指导,街道、镇、乡对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 社监会)培训每年很多于一次。第六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社监 会)享
11、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有权参与制定本组织财务计划与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基建工程等重要 事项的管理;有权审查本组织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各业承包合 同的签订与兑现情况及村级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 准确性;有权监督村级管理人员执行财务制度与成员代表大会的 决议情况;有权督促村财务人员如实及时做好财务公开;有权对 财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质疑,并要求当事人作出解释;有权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村财务管理中的问题。第六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社监会)活动通常每月一次,经济业务较少的村,经街道、镇、乡经 管站同意,也可每季度集中审查一次,活动中应将村集体
12、经济组 织的各类收支凭证逐项审查。每次审查结束,务必有书面记录。年终,村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社监会)应当将全年村财务收 支审查情况向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第六十四条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内容的重要构成部分。村财务公开内容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工作的通知规 定进行公布,同意成员监督。第六十五条财务公开上墙前应通过民主理财小组(监事 会、社监会)的审核并签字,报街道、镇、乡经管站审核认可。财务公开坚持“实际、有用、实效”的原则,并做到“公布 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 化”。公布栏旁设立意见箱,同意群众监督。在公开日村干部务 必在村向群众解答有关疑问。第六十六
13、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务必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每年 的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为财务法定公 开日。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务必实行每月公开。重大事 项务必做到随时公开。第六十七条街道、镇、乡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村集体 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工作的检查督促,每年检查监督很 多于四次。第十二章会计档案管理第六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街道、镇、乡会计服务站要 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室,实行统一管理,专人 负责,做到完整无缺、有效有序、方便查找。第六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含各类经济合 同与承包合同或者协议,各类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财务公 开报表,各类会计
14、凭证、会计帐簿与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 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第七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的整理归类、造册归 档、保管期限及移交、借阅、销毁手续,应严格按照北仑区村级 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执行。第十三章财务审计第七十一条根据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街 道、镇、乡农村审计部门应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切实做好本 街道、镇、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第七十二条 街道、镇、乡应当配备专职审计人员2名, 负责本街道、镇、乡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审计人员须经培 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七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三年一轮审”、村 要紧干部任期与离任审计制度。对集体土地征
15、用、工程建设项目 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实行专项 审计。第七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务必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范围、程序依法开展工作。审计结束, 要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开,同意群众监督。第七十五条在审计中发现存在侵占集体资产与资金的,要 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产与资金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国家 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 部门处理;关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当事人刑事责任。第十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七十六条对遵守与保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与个人,由街道、镇、乡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夸奖或者物质奖励。第七十七
16、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街道、镇、乡及其经管站、会计服务站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严格按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 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第十五章附则第七十八条 街道、镇、乡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办 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报区 农林局备案。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区农林局经管科负责解释。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仑农林【2005】75 号文件自动作废。使用权、民主理财监督权的前提下,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 表)会议表决同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签订 委托代理记帐协议,由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对村级财务实行统一财 务制度、统一票据审核、统一电算化
17、记帐、统一财务公开、统一 建档管理。第二章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主体,对本 村财务活动与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确保 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村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其要 紧职责:1、贯彻落实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主持制 订本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2、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与年终财务决算报告,并提请成 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3、按照政策法规、财务预算与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 搞好资金的筹集与使用,把好财务审批关;4、代表本组织按规定与民主程序,签订各业承包合同与其 他经济协议,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
18、权益;5、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授意、指使、强令财务 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6、对本村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7、督促村出纳人员及时向会计服务站报帐,并定期或者不 定期对本村财务进行检查,清理核对账目,盘点财产物资,收回 应收欠款,保护集体资产不受侵犯;8、负责做好村级财务公开工作9、自觉同意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群众的民主监督。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出纳人员1名,其要紧职责:1、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与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 金收付与银行结算业务;2、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各类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债券、 股票等)、支票、结算凭证、空白收据与有关印章;3、按规定设立银
19、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按经济业务 发生的内容逐笔认真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帐实、帐帐相 符;4、设立有价证券登记簿,全面记载各类有价证券的名称、 购买日期、号码、数量与金额;5、设立、登记有关财务备查簿,做好应收、应付等往来款 项的登记与结算;6、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核有关原始凭证,对内容不真实, 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法、不合理,凭证要素或者审批手续不齐 全的拒绝付款;7、及时整理收付款原始凭证,每月至少一次向会计服务站 报帐;经济业务较少的村,经街道、镇、乡经管站同意,也可每 季度集中报帐一次;8、整理、保管各类经济资料档案,做好各类承包合同的结 算、兑现工作;9、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财
20、务检查、财务审计工作,提供有关 资料;10、做好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逐月公开工作。第九条 街道、镇、乡建立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下列称 “会计服务站”),负责所属各村的财务核算、财务监督、财务公 开等有关工作事务。会计服务站由街道、镇、乡经管站负责管理, 业务上同意街道、镇、乡经管站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 督。街道、镇、乡确定会计服务站负责人一名,主持会计服务站 日常工作。会计服务站会计人员配置要合理,每个代理会计负责的村数 通常不超过6个村。代理会计的要紧职责:1、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核有关原始凭证,对内容不真实, 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法、不合理,凭证要素或者审批手续不齐 全的拒
21、绝入帐;2、严格按会计制度与电算化要求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工作, 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时向村与有关部门提供各类会计信息;3、及时提供村级财务公开资料,指导、督促村按照规定做 好财务公开工作;4、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村出纳库存现金 进行盘点,对银行存款进行逐笔核对,并指导村出纳人员记好日 记账及有关的备查簿;5、按规定审核代理村资金使用、划拨情况,负责保管财务 专用章;6、负责做好村收款收据的购买、领发、结报、存根保管工 作;7、负责做好代理村会计资料、档案的整理、装订、归档与 保管工作。第十条 会计服务站要有固定办公场所与档案室,配备电 脑、打印机等必需的办公设备,使用浙江省农村经营
22、管理软件。 街道、镇、乡要保障会计人员的工资与会计服务站的办公经费。第十一条会计服务站应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具体 包含会计服务站工作职责、会计服务站工作制度、会计服务站负 责人工作职责、会计服务站会计人员工作职责、考核制度、责任 追究制度、会计服务站计算机操作制度及会计档案管理及保密制 度。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理会计、出纳人员务必持证上 岗,对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出纳人员,要通过区级有关 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后,方能上岗。街道、镇、 乡经管站对代理会计、出纳人员培训每年很多于一次。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与会计人员不得相互兼职,村(社)要 紧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担)任
23、财会人员。第十四条 村代理会计、出纳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固,无正当 理由,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随意调换。确需变动时,须经街道、 镇、乡经管站审批同意。同时对村代理会计、出纳人员的录用提 倡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第十五条 村代理会计、出纳人员离职,务必按规定程序办 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并由街道、镇、乡经管站监交。交 接清单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在未办妥交接手续或者交接事项不清晰的,代理会计、出纳 人员不得擅自离职。第十六条 街道、镇、乡党委、政府、经管站与村集体经济 组织及其干部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依法 行使权利,任何人不得对财会人员打击报复。第三章财务收支
24、预决算管理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实行财务收支预决 算制度。每年年初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时,务必坚持“统筹兼顾、 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准确预算当年收入, 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年终编制财务收支决算时,务必做到真实、 完整,不得隐瞒、少列、多报。第十八条财务收支预决算包含年度综合预决算与单项预 决算。重要工程项目实施,务必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应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街道、 镇、乡经管站、会计服务站备案,并在村财务公开栏中公布。预 算可根据具体执行情况,按编制程序作出必要的补充与修正。第十九条年度综合预算编制要紧包含收入预算编制与支 出预算编制。收入、支出预算编
25、制要根据历年收入、支出情况与下一年度 收入、支出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各项收入与各项支出。收入 项目要紧有: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等。支出项目要紧有: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福利支出、 农业进展支出、资产购建支出、其他支出等。第二十条村级财务收支要严格按预算方案执行,定期进行 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执行中要定期听取 群众意见,同意群众监督。第四章货币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务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操纵制度。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务必实行支票户管 理,原则上只能在所在地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26、除土地补 偿费实行专户存储外)。对个别村因特殊情况需要再设立一个存 款结算帐户的须经街道、镇、乡经管站审核批准,并由街道、镇、 乡经管站实行限额管理,报会计服务站备案。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办理银行结算,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得巧立名目、弄 虚作假、套取现金。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实行帐款分管原则,经管 货币资金(有价单证、存单)与银行支票的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 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稽核工作与会计档案的保 管工作。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与支票。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支票、财务印鉴分开 保管原则,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街道、镇、
27、乡会 计服务站代理会计保管,法人章由本人或者其授权人保管。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除按规定可 使用现金支付部格外,各项收付款项都务必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 算;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各村库存现金限额由街道、镇、乡 确定,超过限额应及时送存银行。第二十七条各村财会人员应遵守财政纪律,不准坐支现 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设帐外帐、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 现、不准私设小金库。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银 行存款的收入、支出与结存情况,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出纳人员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定期核对银行存款,到期有 价证券要及时兑现。实行按月报帐制度,与代理会计进行帐面余
28、额核对。代理会计每季要不定期地下村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 款,并将盘点清单附入当月凭证备查;定期与出纳人员核对现金 日记帐与银行存款日记帐,确保帐实、帐帐、帐证、帐表相符。街道、镇、乡经管站对村现金、银行存款与有价证券通常每 年突击盘查很多于2次。第五章票据管理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票据务必落实专人保 管,设立领用登记簿,严格保管与规范使用手续。第三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或者个人收取款项,务必 使用区指定的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外购、自制的收款收据。 收款收据原则上各村每次只能领用一本,用完后以旧换新。街道、镇、乡会计服务站负责收款收据的领购登记、以旧换 新、存根核对销号、归档等工
29、作,并定期实施检查监督。第三十一条收款收据要求整本连号有序使用,严禁转让、 出借、赠送、代开、代用、盗用。第六章债权债务管理第三十二条 村干部不得擅自出借村集体资金或者利用集 体资金为村干部或者少数人办理商业保险。确需出借的,须经成 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资金出借,务必规范签订书面借 款合同(协议),同时落实担保责任人。未按规定擅自出借集体资金的,应立即追回。如无法追回造 成缺失的,缺失由责任人承担,如二人以上讨论决定的,由决定 人共同承担。第三十三条村干部因工作需要预领集体资金的,须经村财 务负责人批准;若村财务负责人需预领资金,自身不能审批,由 董事会(社管会)其他成员审批。预领资金
30、通常在公务处理完毕 后三天内结清,严禁个人借故拖欠或者占用。领取公款长期不清, 超过六个月的,视情况可作挪用公款论处。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 与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与抵押;严禁举债垫付各类税费;严禁举债 用于村级支出;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第三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应收应付经济业务务必 全部纳入帐内核算,出纳人员要建立应收应付分户明细登记簿, 全面登记应收应付单位名称、应收应付业务发生的时间、金额、 原因及经手人、证明人等内容。第三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 往来款项。对各类应收拖欠款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 限期归还,对一时无法全额收回的
31、,应订立还款计划分期收回; 对各类债务要逐步化解。第七章财务审批及收支结报管理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规范财务审批手 续,推行村财务负责人与村主任限额联审联签制度。对预算内不超过定额与权限的开支,由村财务负责人与村主 任审批;主管财务的负责人自己经手的开支务必由董事会(社管 会)其他成员审批。对预算外与预算内超过定额或者权限的开支,金额较小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村董事会(社管会)负责人同时审批,金额 较大的,由村董事会(社管会)成员集体审批。动用大额资金的务必在村董事会(社管会)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事先用资金联系单征求街道、镇、乡经管站意见,其中超过 50000元的务必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第三十八条街道、镇、乡应根据村级经济进展情况,对村 级开支额度与审批权限作出具体规定。第三十九条帐务事项发生,务必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 证。各项支出凭证,务必写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名、证明人证 明、财务监督小组审核盖章、组长签名、审批人审批,做到原始 凭证规范、用途明了、手续齐全。第四十条村级财务实行定期结报制度。发生收支经济业务的村原则上每月结报一次,经济业务较少的村,经街道、镇、乡 经管站同意,也可每季度结报一次;业务量大的村可按旬结报一 次。具体结报时间由各街道、镇、乡确定。第四十一条 严格操纵非生产性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