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农业一体化的组织模式及其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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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达国家农业一体化的组织模式及其比较 2010年01月16日 20:22 新浪农业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夏英: 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实际上是替代常规市场交易的组织创新,关联企业之间是一种准企业组织的关系。各国在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有着各自的特点,但其基本组织模式及与其相关的组织载体的构造又是一致的。本节围绕这方面的问题展开论述。 一、农业一体化的两种基本组织模式 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一体化,按其涵盖程度划分,可以分为两种基本发展类型:完全的一体化和不完全的一体化。一般地说,完全的一体化是以入股入社形式或者以完全一体化合同形式出现的,按章程和合同规定,农民参与者生产的

2、产品一定要交售给他所属的一体化公司。不完全的一体化是仅有合同关系的松散型一体化。 完全的纵向一体化,是将生产资料的生产、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与销售等不同部门纳入一个统一的经营体系之内,一切决定均由组织这个综合体的工商企业集中做出,农场主只是按照一体化决策进行操作,实质上成为综合体的农业生产车间。 不完全的松散型一体化,多半是由食品加工工厂或农产品销售商与农场主签订销售合同,按双方商妥的价格、数量、时间收购农场的产品。为了保证收购产品的质量和规格划一,有些合同也对农场的生产方法和管理手段做出规定,公司并对农场供应一定的生产资料。 农业产供销一体化合同销售是一种现代销售制度。自从50年代美国创办农

3、工综合体以来,农业一体化一直是解决产供销问题的最好形式。产供销纵向联合形式多种多样,有私人公司、农业运销合作社和跨国公司。由一体化的产前和产后部门,尤其是食品加工部门构成的市场部门,通过合同或者入股关系指导农业部门,把家庭农场纳入纵向联合轨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生产的盲目性,克服自由市场经济非计划性的缺陷,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实现农业生产社会化。一体化的合同销售类似期货交易,签订合同与交货不同时发生。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这种合同已经规范化,规定商品的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地点、交货方式和付款方式,其产品不经过批发市场和商品交易所而直接进入一体化加工厂。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私人食品加工厂牵头组织

4、的一体化生产,保证收购农场的农产品,在其农业市场上已占最大比重。美国谷物的一半,法国牛奶的二分之一,由私人加工厂按合同收购。其次,是农民组织的供销合作社或食品加工合作社,它们收购农产品的比重也相当大。例如,1990年由合作社加工的牛奶,法国占50%,比利时占65 96,卢森堡占80%,丹麦占近90%,荷兰占 90%。根据合同规定,收购加工部门为参与一体化的农场提供贷款、技术指导、信息、品种、饲料及其他服务,农场则为前者提供高质量的原料产品。这样,农业一体化不仅保证了购买和销售渠道的畅通,减少了流通环节和中间商的剥削,降低了交易成本,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过剩危机,堪称二战后西方发达国家农业流通

5、体制改革的最大成就。 无论采用农业一体化两种基本发展模式的哪一种,其组织载体都离不开最基本的企业形态选择:个人所有制、合伙制、公司企业制(股份制)、合作制。结合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方式和企业形态选择,我们根据投资主体资本类别划分,发达国家从事农业一体化的企业载体通常有以下4种: 1.非农资本直接兴办的农业公司。由国有或者私有的工业、商业、金融资本直接开办的农工商综合企业,是二战后新出现的工厂式的农业生产单位。一般均为大型专业化饲养厂,如养禽厂、养猪工厂,是典型工厂化了的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大多数是与农业有关的农产品加工业或饲料加工工业公司。为了直接获取农业原料,便到农村直接开办农场,根本动因是

6、投资于竞争性农业,可以赚取高额利润。这种农业公司大多数没有土地,只有厂(场)房,其发展历史较短,为数不多。这种形式的农业一体化在美国较流行,早在1978年就占到销售额的22 96。 2.多种资本控股型的混合联益公司。由工业、商业、金融资本和农业企业以互相控股投资形式组成混合公司,其中包括由多个农场主合作组成的公司农场。 以这种公司法人团体联合的企业涉及面较广,但一般以一两个控股企业为核心,其运作机制是,由持股人拥有,控股人管理,由客户利用公司,并由持股人按股份拥有比例分红。这种形式在法国很流行。如法国的国有矿化公司所组织的综合体共有工矿企业、商业运输公司、银行服务等50多家及400多个农业合作

7、社。经营范围从农产品生产、加工、采购、贮运、销售、出口,直到矿产品、化肥、农药、机械制造及科研服务等,样样均有,可谓复合式多种经营。在美国、加拿大、比利时、刚果都有它的分公司。这种“内容丰富的联合体”式联益公司,实际上是农业合作社的一种形式,与一般销售合作社不同的是,它可以收购和销售非社员的产品。同时,这类联合体多元主体的资本互相渗透,而且比例很大,超出传统意义上合作社的劳动联合性质。 公司农场,实际上是农场主互相控股组成的农业资本家集团。它们把农业的产供销的全过程或其中几个环节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不但供应物资和销售产品,并把农业生产垂直结合在自己的企业内。除进行食品加工外,还经营饲料厂、肥料

8、厂、农药厂、种子加工厂等。公司农场在美国极受关注,然而公司农场在美国就其数目而言,并非是重要的经营形式,1982年为7140个,但其受到关注的主要原因是,出于资源的集中控制可能引起的诸如垄断等经济后果。在美国一家大的公司农场年销售额达数10亿美元,拥有数百个地方合作中心。不过,这种公司农场在美国目前尚不多见。 3.合同式农工综合体。农业有关部门以合同形式联结起来,组成农工综合体,也叫利益综合体,是西方发达国家农工一体化最普遍的形式。这种综合体大多数都以一两家私人工商企业为核心,少数以合作社或者大农场为核心组成,利用合同把生产、交换和分配过程联成一体。参加合同的单位除农场外,主要是食品、化学、机

9、械工业企业或者该类合作社居多,还包括运输公司和超级市场。例如,法国拖拉机制造业、化肥工业、配合饲料工业、塑料工业等一系列大公司都分别组织了农工综合体。专业化大农场基本上都签订合同或参与上述控股公司。 参与合同的农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专业化生产,并使农场内部管理满足合同要求。参与合同的工商企业则有权监督和参与改进农场的经营管理,提高农场的营运效率。 合同经营和完全的纵向一体化在美国农业一体化中占居主导地位,尤其以合同经营更为发达,美国农场基本上都参加这种农工综合体。早在1980年美国的合同销售就占到种植业销售额的14%,牲畜产品的38%,甜菜、加工蔬菜、柑桔分别达到98%、85%和65%,鲜奶

10、和肉鸡高达89%。法国小农场参加合同经营的比例较小,专业化大农场参与合同集团的比例高达60%。 4.农民兴办的产销服务型组织合作社。合作社是发达国家很流行的一种农业一体化组织形式。以合作社形式组织的产供销联合中,农民既是农产品生产者,又是加工或销售合作社社员。这类农业合作社包括农民自我组建的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收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和资金、技术、智力等服务领域的合作社。 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合作社或农村中私人的食品加工厂,把农产品纳入产供销纵向一体化,推动家庭农场实现生产社会化。在西方,农业合作杜是数量最多、规模最大的乡镇企业,农村经济网点有一半以上控制在农业合作社手里。1

11、990年,法国仅在销售合作社就业的人口就相当于农场主总数的五分之一,供销合作社年营业额超过当年农业总产值。服务性合作社就业人口更多,仅农业信贷合作社就有3 000多家,办事处13 000个,地方农业“互助银行”26 000个。 农业合作社的活动对促进农村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合作社与地区发展的进程表明,合作社作为农业一体化发展模式的媒介,也是农村发展的因素,起到将城市与乡村、农民与其它行业相联结的中间作用。合作企业纵向地把农场空间和产前、产后的地区发展空间紧密地结合起来,向农民提供商品、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农民素质,使农民成为地区、国家和国际市场上更为有效的职业实业家。合作社收购和

12、加工社员的产品,使农业得到市场保证。合作社作为乡镇企业,也为乡村社会提供服务,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及其他部门一体化,城市和乡村一体化。 在西方,合作社又是农产品和食品的最大出口者,占法国同类产品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带动了一批基层社转向国际贸易,使农村地区直接同国际市场接轨,不仅推动了农村城市化,而且也推动了农业经贸国际化。 以上各类农业一体化组织载体中,虽然各类农工商综合体在产销体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的投资和业务解决了农民许多产销问题,但各国政府的政策倾向是加强农民合作社的地位,促进对合作社的发展和利用,其要害问题在于鼓励农民来获得农产品的附加值,并保护农民组织在市场中的议价地位,使其成

13、为改善许多农产品市场竞争状态的有益势力(或平衡力量)。另外,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在选用组织载体发展农业一体化中,也各有侧重,各具独到之处,但总的来说,仍然大同小异。由于篇幅所限,我们没有就此作国别比较,在此提请读者加以注意,能够始终意识到经济组织制度的多样性、复杂性及其规律性。 二、美国农业一体化的组织形式 美国农业一体化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农业综合企业。这种农业综合企业,大多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商业企业随着本身经营业务的扩大,为确保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而逐步向上游方向扩展而形成的。这种综合企业由于把农产品的产供销的所有环节或其中的几个环节置于统一的领导之下,被称之为垂直结合的综合企业

14、,因此它具有一系列的优越性。首先,由于农产品的产供销属于同一个公司领导,便于根据需要来安排农业生产,从而使农业生产能够及时地对迅速变化的市场需求做出反应。而且,由于这种组织安排减少丁农产品流通中的许多环节,因此加快了农产品加工和投入市场的速度,提高了企业在竞争中的竞争力。其次,农业综合企业的资本比较雄厚,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较高,并且往往采取工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办法,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和生产效串,有益于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再次,由于上述两个特点,农业综合企业的专业化和工厂化程度高于其他农场,在对自然条件的利用和控制方面具有更大的能力,因此,比其他企业具有更大的竞争力。由于在农业产业链中,

15、农业生产始终是风险较大的环节,因此,把农业生产环节包容在内的美国垂直联合农业综合企业的实际运行效果,并不像想象的那样理想。于是,相当多的农业综合企业,不把农业生产环节吸收在内,而是靠生产合同和销售合同来保证企业对农产品原料的数量和质量的需要,以此来实现农工商一体化,避免企业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可能遇到的风险。为了分散因自然和社会因素所带来农业生产中的风险,美国出现了专营农业的股份公司制农场。这些由股东集资组成的公司农场,虽然仍由家庭来经营,但规模要大于一般的家庭农场,而且万一破产,可以由股东共同分担。他们既可以利用合同与农产品加工及运销企业实现一体化经营,也可以从农业生产向产后部门发展而形成农业综

16、合体。在美国农业一体化经营发展过程中,大部分家庭农场通过生产合同和销售合同被垂直地结合到农业综合体中参加一体化经营,不仅可以使农场主从产前准备和产后加工与销售中脱身出来,而且不会因“买难”和“卖难”而贻误农时或导致产品腐烂。在市场导向的农业一体化经营的带动下,家庭农场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必须有很大的提高,否则,将难以适应激烈的竞争。 三、德国农业一体化经营的组织形式 德国农业一体化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就是农一工综合体。参加农一工综合体的,不仅包括农业生产部门、农业生产资料供应部门、农产品加工工业部门以及食品和其他农产晶批发与零售贸易部门,而且还包括从事农业原料和食品运输,储存和包装的企业,农业信贷

17、和向农业提供资金的系统,同农业有关的社会保险机构,以及各种各样的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和科学咨询的组织。农一工综合体决不是以上这些部门和组织的简单拼凑,而是由契约或资产关系连接的、具有输出大于输入效果的有机系统。参加农一工综合体的各部门之间,不仅是农业产业链中的上下游关系,而且结成了共荣共衰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在农一工综合体中,农户同其他有关部门经营者之间,正在逐渐变成一种企业主之间的关系。而主要不是垄断组织同一般中小农户之间的关系。参加农一工综合体的农户,或者主要是大农户,特别是富农农场,或者是以企业主方式从事经济活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德国的农一工综合体,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第一,直接经营

18、大农业的工商业公司。在科学技术革命时代,在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农业生产部门不仅日益成为有关工商业公司利益攸关和特别“关心”的对象,而且还开始成为他们直接插手经营的领域,在德国,直接插手经营农业的,除了同农业有关的工业和商业部门的公司以外,还有一些按其活动范围来说同农业并无直接联系的公司,第二,通过各种合同建立起来工商业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垂直一体化。农产品加工工业部门和农业生产部门通过合同连接起来,这在德国早就存在。例如,早在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在制糖工业和甜菜生产者之间就有这种联合。但是当时订立的合同通常只限于流通领域,合同的内容只是规定根据事先议好的期限和确定的价格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产品

19、,还没有直接涉及到农业生产过程本身。目前,德国的垂直一体化,其倡议者和领导者主要是农业原料加工业和食品贸易部门的公司企业。以工商业公司为一方,农户为另一方的合同关系建立了产业链条,在这整个链条上,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由一个作为中心的有关垄断组织来协调。在德国,构成农业一体化的合同,可以归为两大类:一类是技术性的协定,它规定如何组织农产品生产和供应大批合格的优质产品,另一类是规定由农业生产者提供的产品数量、质量、供货期限,有时也规定该类产品的价格。第三,日益被纳入垂直一体化体系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德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广泛普及,同时具有相当的规模和比较雄厚的实力,远远超过了个体农民和富农

20、农场,因此,就为农民在同私人工商业公司打交道时提供了更广泛的可能和更有力的手段,并能较为有力地维护自己的利益。而私人工商业公司也试图利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来为自己的利益服务。这样,德国农户同私人工商业公司往往就通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个“中介”结合起来了。这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在严格履行合同全部条款的情况下,国家在头三年给合作经济组织以补助金形式的财政援助:第一年相当合作经济组织销售颤的3%,第二年2%,第三年1%。只有那些同加工工业和商业垄断组织订有合同的合作经济组织才能得到这种援助。除了以合同为纽带参加农一工综合体以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以参股的形式与农产品加工与运销企

21、业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组成为农一工、农一商联合组织。这种交融之所以不断得到发展,一方面是私人垄断资本需要打人农业经济领域,另一方面也表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出自竞争的需要不得不直接从私人资本那里吸收补充必要的资本。在德国,还出现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身成为农一工综合体的情况。也就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本身也把农产品加工与运销部门包容在内。例如,在配合饲料生产方面,农业合作社系统的加工厂产量已经占配合饲料总产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在肉类加工方面,1974年,农业合作社系统的肉类加工厂已有30多家。 三、法国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的组织形式 法国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农工综合体。在现代技术基础上,以契约或

22、资产为纽带,把工业,商业,金融和各项服务等与农业生产者联合为一体,组成农工综合体的称之为纵向一体化。以合作社为组织载体实现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农工综合体,称之为横向一体化。 法国农工综合体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国有企业出面组织的,有私有工商业出面组织的,有大农场主或合作企业为主组织的,也有国有、私有和集体三种所有制企业混合构成的。但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交叉控股型。组成农工综合体的农业产业链上的几个核心企业,彼此相互控股,以资产为纽带沟通产业链上的上下游关系,每个核心母公司又利用控股关系支配若干个于与孙公司。这种交叉控股的组织结构,使综合体在食品生产及其有关环节的循环过程中,利用分工科学地配

23、置资源,促使资本加快集中,使从初级农产品到制成品的过程,更加合理,更加迅速,更加现代化,从而为其带来前所未有的经济效果。例如,各自控制一系列工矿商业子孙公司的法国国有矿化公司和格尔底聂集团彼此相互控股,又和农业合作联盟建立了控股关系,把资本投向农业,控制了426个农业合作社。不仅使为农业提供生产资料的工矿企业得以顺利发展,而且又起到了改进农产品质量和品种的作用。这种交叉控股型农工综合体,是完全一体化或紧密一体化。 第二,垂直合同型。以契约或合同为纽带,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经营主体连接在一起组成的综合体。又称为垂直的不完全 一体化。这种类型的综合体比例最大。据1972年的统计,签订各

24、类合同的农户占法国总农户的22%,其中,与私营公司签订合同的占合同农户的34%,与合作社签订合同的占41%,与这两者同时签订合同的占合同户的19%。合同对供货数量、质量和技术指标都有严格规定,甚至对播种的品种,时间和植物保护措施都有详细要求。农场在采用新技术设备、使用各种生产资料和饲养育种等各个方面,都必须听取综合体内专家的建议。签订合同的农户必须加强管理和实行专业化经营才能适应合同要求。合同的工商业一方有权监督和参与改进农场的经营管理,还有责任为农场提供生产资料、技术和信贷服务。合同把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运销等环节统一为一体。参加合同一体化的,除了农场外,主要是食品,化工和机械工业企业,以及运

25、输公司和超级市场。对于经营农产品加工和运销的垄断资本来讲,增强了其控制力和范围,使得原料货源的数量和质量有了保证,减少了一一随机议价交易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对于农场主来讲,减少了农产品加工和运销过程的中间环节,节约了交易成本,间接地提高了社会劳动生产率,促进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现代化。而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说,合同一体化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分散的自由生产可能带来的生产的盲目性和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可以提高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宏观经济的计划性。通过签订合同,工业不仅可以参与组织农业生产,而且还可以参与农产品价格的调节活动。并且还可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运用现代企业管理方法改造综合体的农场。

26、在法国,组织农工综合体的首先是那些为农业提供生产资料的部门。如占法国拖拉机总产量95%的雷诺、弗尔基松和马克等三家最大的农机公司,控制法国化肥生产的国有矿化公司等三大集团,各大混合饲料公司,等等,都成了法国农工综合体的最大组织者。其次,为农业提供生产技术的部门也成了农工综合体的主要组织者。除此之外,商业公司和超级市场也出面组织农商综合体,使农民与大消费中心、超级市场直接签订合同,避免了中间商从中渔利。法国最大的食品贸易公司“卡齐亚诺超级市场公司”出面组织了育肥家畜的一体化经营,包括41家商店、1650个贸易点的“串联”商店贸易网,它建有自己的屠宰场和其他工业企业。值得一提的,还有银行与信贷机构

27、也充当农工综合体的组织者,这使得农业一体化的发展可以免受农村高利贷者的侵害。 第三,合作经济组织型。一种平行的合同关系把自愿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连接在一起,亦称横向一体化。这种平行一体化合作社中的合作,是指农产品生产,加工到销售的整个循环过程中同一部门,同一生产阶段上各企业之间的合作,即利用专业化经营和资本集中的优越性来取得较大的经济效果。法国的农业合作社几乎包括了农产品生产、加工、生产资料工业、服务,商业,信贷等综合体的各个方面。也就是说,在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的每一个环节上,无论是产前、产中,还是产后,都存在着合作经济组织。1967年,法国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83%,而共同体国家当时

28、平均仅占47%。1 970年,法国农民通过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占销售总额的30%33%。法国农民通过合作社销售的谷物占总销售量的82%,奶类占52%,蔬菜占20%,洒类占37%,肉类占10%,水果占25%。在食品加工方面,合作社的作用也十分重要。在牛奶加工方面,牛奶加工合作社的产值从1970年占全国牛奶加工产值的43%上升到1974年的46%,奶油加工则由42%上升到46%。1970年法国共有1191个葡萄种植和酿酒合作社,葡萄酒产量占全国葡萄酒总产量的51%。在农用生产资料供应方面,60年代末法国农场用的化肥有一半是从肥料供应合作社购买的,农用机器的40%,饲料的25%也是从合作社购买的。通过

29、农业信用合作社供应的贷款,1970年占农场贷款额的75%,现在则超过了90%。更值得注意的是,法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也涉足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如肥料厂,农药厂、饲料加工厂和农机制造厂等。法国混合饲料的50%是由合作社下属企业生产的。换言之,通过农场主的投资,合作社把一体化经营的范围向上游延伸。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下属农用投入物生产企业之所以发展迅速,主要是得益于国家的财政补贴与减税等优惠政策。同时,也由于农用投入物生产企业的利润除用于本身扩大再生产以外,很多则以分红形式返还给投资的农场主,因此,农场主愿意购买合作企业生产的生产资料。70年代以来,很多合作社组成了联盟,建立合作社的地区联盟,专业联盟和

30、全国联盟的目的,是代表和保卫农民利益及起到交流技术,互通信息和共同控制市场的作用。合作社的地区联盟或地区的专业合作联盟,竞争力已经超过一般的合作社企业,更易掌握市场动向,可以为地区内的农民争得较多的利益。在法国的食品工业中,国家和农业合作社联盟企业合资的混合公司占有重要地位。包装材料和农产品的仓储,运输等行业几乎都与合作社连接在一起。所以,地区的或者专业的合作联盟企业推动了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中的农产品仓储,运输和包装的现代化。法国还发展一种几个地区联盟合办企业或中央联盟开办企业的新形式叫“合作社集团”,主要是一些合作社联盟联合投资建造仓库、冷冻装置和加工企业。如“法国农业合作社总联盟”属于中央

31、级合作组织,它领导地区联盟和全国性专业联盟又直接开办企业或向国营,私营垄断企业投资。它代表法国全体农业合作社及社员利益,为加速农业现代化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服务,并可起到传递信息,使社员在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过程中相互协调与协作的作用。还有一种是以“公司”名义出现的、跨地区按行业组成的,集中程度更高的合作形式。如1964年在法国牛奶合作组织中建立的“索迪马公司”,参加这个公司的有像“奥尔拉合作社联盟”这样的地区性奶农合作组织,70年代初,参加“索迪马公司”的合作社组织共有成员76600人,所属37家牛奶加工厂每年加工牛奶125万吨,成了全国最大的奶制品公司之一。总而言之,合作经济组织横向一体化的发

32、展,有力地推动了垂直一体化的形成。农户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一方面加强了农户与上下游相关部门谈判时的议价能力,另一方面降低了农产品加工与运销企业与农户谈判的交易成本。 四、欧美国家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组织形式的比较欧美国家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都是综合体,无论是叫农业综合体,还是叫农工综合体。它是农业发展到工业化和市场化时代的必然产物,是农业生产关系合乎经济发展规律的发展和变化。这种综合体,一方面是将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纵向连结在一起的垂直一体化,另一方面,是在纵向的每一个环节中同一部门,同一生产阶段上横向合作的平行一体化。这种平行一体化主要出现在欧洲国家。平行一体化与垂直一体化不是截然

33、分开的,而是前者蕴藏在后者之中。综合体不是农用生产资料供应部门、初级农产品生产部门和农产品加工与运销等部门的简单相加,而是有机的整合。它具有1+12的系统放大功能。将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有关主体连结在一起组成综合体的,主要是契约(合同)和产权(资产)。或者是通过合同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运销组成一体,构成不完全或松散的一体化;或者是以产业链中某一环节的经营主体为核心,通过控股将上下游相关经营主体组织为一体,成为一个母子孙式农业产业化企业集团公司,构成完全或紧密的一体化。控股制的企业集团式农业一体化组织,在欧洲国家表现扰为突出,而在美国,则多为购并而成的产加销一体化独资农业综合企业。 和美国相

34、比,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德、法等国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中起的作用更大。在美国,农场主合作社主要限于流通领域。而在德、法等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几乎遍布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各个方面。当然,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德国或法国,合作社都是农民在通过一体化经营走向市场的过程中,抵制和避免私商和高利贷者的盘剥的最好的组织形式。欧美各国的经验还告诉我们,虽然在农业生产环节,家庭仍是最适宜的经营单位,但要走向市场,还是组织起来进行加工和运销为好。通过合作经济组织走向市场,不但可以提高农民在市场交易中的能力和地位,减少谈判和交易中的信息不平衡,而且还可以将产加销各环节内部化为一个载体内,依靠延长农业产业链和扩大经营规模来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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