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公田悲剧的生命赠予_对血荒的新分析_景军_余成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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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事观察 景军1余成普2内容摘要中国的无偿献血事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如果将两个涉及公共物品管理的概念公田悲剧和生命赠予作为分析框架,反思中国无偿献血事业遭受的主要阻碍可以发现:虽然无偿献血事业自1998 年受到法律保护,同时被国家视为中国公益事业的一部分,但是带有干预色彩的义务献血及带有交易性质的补偿献血仍然未能根除;在医院,临床用血的有效使用程度也因不合理用血弊端的存在而大打折扣。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到献血和用血问题,而且对维系公共物品的基本原则形成根本性破坏。关 键 词公田悲剧生命赠予无偿献血临床用血公益事业血荒作者1 景军,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公共健康研究中心主任。(北

2、京100084)2 余成普,中山大学人类学系副教授。(广州510275)遭遇公田悲剧的生命赠予对血荒的新分析问题源起与理论视角在过去几年里,笔者分别做过多次有关公民献血与临床用血问题的讲座。在互动环节中,听众提出各种有意思的问题。其中三个常见的问题如下:第一,是不是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人们对他者更为冷漠,献血人数越来越少,临床用血的供给水平越来越低,因而屡屡出现媒体报道的“血荒”?第二,既然国家规定献血要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为什么有些单位还用带有行政命令色彩的手段组织献血?第三,如果坚持自愿无偿献血的原则,国家是否仍然需要让献血者获得某些实惠,比如提供部分现金补偿,允许一定程度的行政奖

3、励,让献血者的家属在需要的时候得到一定量的免费的输血?本文将针对上述三个问题做出系统的回答。在此,有必要首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于 1997 年在全国人大通过,并于 1998 年实施。此前中国各地也发生过所谓“血荒”问题,医院和血站的主要应对方式是依靠地下的血液买卖市场。血液买卖在 1998 年后虽然并没有彻底消失,但数量逐年减少。时至 2005 年,有偿供血份额仅占全部临床用血量 5%;到 2007 年年底,这一比例几乎下降为零。1同时,在 献血法 颁布后,经由非买卖方式获得的血液平均每年以 15%的速度增长,这表明献血人数在增加。但由于每年临床用血量也以 15%左右的速度增加,虽然总

4、体上供求趋于平衡,但局部地区还是会出现短缺。这种短缺表面上受制于用血量的大幅度上涨,其本质却是不合理用血的泛滥。2因此,如果要保护好无偿献血事业,医院中的不合理用血所导致的严重血液浪费问题必须终止。另外,至今仍然带有行政干预色彩的义务献血动员手段,以及具有交易性质的补偿措施,均形成对自愿无偿献血基本原则的严重破坏。若要促使更多的人加入到无偿献血者行列之中,决策机构必须制止带有行政命令色彩的血液采集。奖惩或补偿的做法以及“一人献血、全家受益”的话语也必须消失。否则,中国无偿献血事业将继续受到伤害。本文将两个涉及公共物品管理的概念作为分析框架,一是公田悲剧,二是生命赠予。公田悲剧的定义和理论意义,

5、最早由英国生态学家加立特 哈丁于 1968 年在 科学 杂志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提出并讨论。3他在这篇到目前为止已经被引用过两万多次的学术力作中写道:“若要理解公田悲剧的发生,我们可以想象一片对所有人开放的牧场。我们可以预料每名牧民都会竭尽全力利用公共牧场饲养自己的牲畜。这一局面可以维持几百年,因为部落战争、偷猎以及疾病会将人畜数量抑制在土地承载力的极限之下。报应时刻的来到将是人们长期渴望的社会稳定实现之际。此时,悲剧由于公田固有的使用逻辑而无情地降临。”4哈丁继而解释,公田固有的使用逻辑在于个人化理性选2014 846时事观察择所包括的正负效益。正效益当然是牧民饲养的牲畜不断增量所导致的个人收益

6、最大化;负效益则是过度放牧对草场的毁坏最终导致的个人收益最小化。在一个可以自由使用公田的社会,只要每一个人追逐着私利最大化,结果必将是所有人向着毁灭急速行进。虽然损害公共利益而最终损伤个人利益的规律早已被人们所认识,但物竞天择的力量对自欺欺人的心理状态情有独钟。所以当社会的整体遭殃时,社会的个体却无视这一规律的频繁再现。哈丁认为,对人们施以必要的教诲确实可以避免公田悲剧的发生,而一代又一代人的自然演替意味着公德教育需要锲而不舍的精神。在医学实践中,可称为公田的物品当属公民无偿捐献的人体组织以及人体器官,包括血液、角膜、骨髓、干细胞在内的人体组织捐献,以及包括肾、肝、肺、心脏、胰脏、小肠在内的人

7、体器官捐献,使得现代医学的进步惠及到诸多患者的生命延续。鉴于血液捐献在各种生命赠予形式中历史最长,而且惠及的人口规模最大,自愿无偿献血在许多国家被上升到法律、社会政策以及公共道德的层面加以对待。统领全球健康治理的世界卫生组织,长期以来也一直倡导自愿无偿献血,极力反对具有买卖性质的临床用血供给方式。尽管如此,临床用血的有偿提供在不少国家仍然持续。即便在一部分发达国家,有偿供血也一度被视为完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做法。一部分西方学者和政客甚至认为,血液供给的市场化手段最有利于患者,因为市场对供求关系的调节最有效。针对这一观点,英国社会学家理查德 铁默斯在 1970年出版了 赠予关系:从人血到社会政策

8、 一书加以批判。5根据对 20 多个国家的数据分析,铁默斯发现以生命赠予形式提供的血液与以生命商品形式提供的血液,在安全性方面形成鲜明的反差。在前者作用下,患者遭遇病毒感染的可能性较小;在后者作用下,患者经医用血液感染病毒的可能性较大。在当时的血液检验技术限制下,导致上述反差的根本原因在于一个简单的事实:当无偿献血时,人们相信自己的健康才会行动;而在经济利益的激励下,至少一部分患病的供血者会有意隐瞒病情,从而导致医用血液带有病毒的比例高于无偿获得的血液。基于这一发现,铁默斯坚决地批判了有偿供血制度。他还将生命赠予视为彰显公益精神、提升公民互惠意识以及制定良性社会政策的基石之一。如果将铁默斯提出

9、的生命赠予观点与哈丁提出的公田悲剧理论,借用到对中国无偿献血事业和临床用血问题的反思之中,我们将意识到造成我国局部地区“血荒”的两个主要原因是:顶层设计的理念错位以及管理手段的不当。顶层设计的理念错位,指针对私心的奖励及带有行政命令色彩的手段,在血液采集过程中至今仍被允许。政府继续容忍在自愿无偿献血名义之下,实施变相的义务献血和有偿献血。一些地方无偿献血办公室继续不断制定献血指标,并用行政手段向下指派完成。对许多大学将学生评优或奖学金审批与献血挂钩的行为,教育主管机构依然熟视无睹。红十字会或血站至今仍然使用“一人献血、全家受益”,“献血有益健康”的宣传口径,将献血和私利捆绑在一起。所谓管理手段

10、的不当,则指血站尚未找到更为有效的社会动员方式,以及医院在临床用血的过程之中出现严重的不合理用血问题。当然,公民对献血的认知不足也是无偿献血事业的困境之一。至今,很多人仍然认为献血有害健康,所以对献血有恐惧心理。而中国部分城市(比如深圳)的成功经验已经证明,有效的宣传教育手段可以改善公民有关献血的认识和态度。从生命商品到生命馈赠的中国历程2002 年夏天,笔者在河南上蔡县做艾滋病的社会调查,发现艾滋病在村庄传播并带来灾难性社会后果的直接原因在于血液(血浆)的买卖。2010 年,我们从血液采集研究转向血液使用研究,结果发现:临床中的不合理甚至滥用血液情况严重,成为当前临床用血供不应求、出现血液紧

11、张的重要原因。我们对于中国血液供给和使用的长期关注,见证了血液从生命商品到生命馈赠的总体历程,以及血液作为公共物品在临床使用中的基本遭遇。对中国血液供求历史的简单梳理,有利于我们时刻警醒血液作为生命商品的恶果、强制赠予的死结,适时总结生命馈赠以及善待这一馈赠的意义。大体上看,中国的血液供给模式,主要包括市场化机制下的买卖用血(1925 年为起点,20 世纪 90 年代引起关注),行政干预下的义务献血(1978 年之后),以及自愿无偿献血(1998 年之后逐步推进)。中国由于医疗原因而买卖人血的制度化起点是 1925年,具体地点在北京协和医院。在 1932 年的一份报告中,协和医院记录了从 19

12、25 年起累计的 1265 名固定有偿供血者。6协和医院特地为这些人安排住处,定期抽血。老北京人将这些有偿供血者称之为“管子”,将之比喻为如同水管一样的造血工具。新中国成立后,人血买卖依然持续,直到 1958 年中央着手建立血站制度时才有所收敛。到 20 世纪 70 年代末期,由于国务院提出建立公民义务献血制度,人血买卖受到政策的进一步限制。但血站的建设和义务献血政策并没有终止人血买卖。20 世纪 90 代初期,乃是我国人血买卖最猖獗以及艾滋病人群在中国集中出现的时期。这种买卖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采全血,一种是单采浆。应该说,采全血造成的卖血者之间的病毒感染几率较小,但会导致受血人感染,因为如

13、果一名专门以在血站卖血为生的人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其受血人也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相比之下,当47时事观察时中国血站单采浆的做法是把多人的血液混在一起放入离心器分离,然后将红细胞回输给每一名卖血者,其结果是造成供血者之间的艾滋病病毒传播。与买卖用血共存的另一种血液来源方式是义务献血制度。1978 年 11 月 24 日,国务院批准了卫生部的 关于输血工作的请示报告 (下文简称“报告”),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义务献血制度(由于采取计划指标的方式,该制度又称为“计划献血制度”),我国献血事业纳入正式制度的轨道。义务献血(compulsory blood donation,compulsory 有“强制”的

14、意思)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通过政府献血领导小组或献血委员会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社区分配献血指标,下达献血任务的采血制度。报告 指出:“根据我国人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对献血者除精神鼓励外,应发给适当的营养补助费和副食品票证。”但何为适当,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些单位为了刺激职工的献血积极性,争相提高献血后的补贴,有的单位甚至献血一次,给予几千元的回报。这样,义务献血变成完成单位的指标,其实质已经是有偿供血,扭曲了义务献血的初衷。据统计,在 1984 年,全国的无偿献血者不足 100 人,到 1986年也才 1600 人左右。7虽然国家在 1987 年出台了 无偿志愿献血奖励办法(试行稿),试图通

15、过各种明文规定的奖励措施(主要是精神奖励)来激发公民无偿献血的热情,但由于是不平衡的“两条腿”(一方面是义务有偿供血,一方面是无偿献血),最终结果仍然是无偿献血举步维艰。其原因正如铁默斯所论证的:“当经济人的规则被制度化且被接受后,人们放弃利他主义的动机比放弃经济人规则更为容易,一个社会中既存在血液无偿捐赠又存在血液市场买卖,分裂了人们的共同认知和价值观,经济利益必定打败生命赠予,成为衡量是否要献血的单一维度,这是对一个国家利他主义精神的践踏以及社会团结的破坏。”8血液市场引发的艾滋病问题、义务献血的扭曲以及难以为继,都使得中国 献血法 之制定具有极大的急迫性。1993 年,深圳市启动了自愿无

16、偿献血的试点工作,并于 1995 年通过了 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 ,到 1998 年,深圳市已从严重“贫血”状态,发展为自愿无偿献血完全满足临床用血需要。这一试点成功为 献血法 的制定奠定了基础。1997 年全国人大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该法于 1998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献血法 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 18 周岁至 55 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至此,我国的无偿献血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起来,一些城市已经逐步实现了临床用血完全来自自愿无偿献血,这是一个可喜的变化。当然,正如我们接下来要分析的,这部献血大法还是存在着制度选择上的不彻底以及理念

17、本身的错位。通过历史的回顾,我们至少会得到以下几点启发:第一,人血的买卖必然导致血液的污染和匮乏,中国的血液供给历程再一次验证了铁默斯的论断。第二,血液捐赠必须采取自愿的原则,强制的赠予扭曲了赠予的本质属性,违背了伦理,也促使了它的“短命”。献血只有回归到自愿且无偿的轨道上,方能显示生命力和可持续性。第三,中国公民是有悲悯之心的公民,是可以为他者(包括陌生人)做出生命赠予的公民。我国自愿无偿献血量的迅速提高的事实有力地证明,过去相关管理部门对血液买卖的容忍以及政府制定的单位计划献血政策,在道德理念上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即怀疑并低估了中国人的悲悯情操,使用行政上的奖惩手段和对人血买卖的宽容方式处

18、理中国血液供给紧张问题,这是以人们的生命安全为代价的。9顶层设计的理念错位我们可以先列举当前献血制度实施中的具体举措,然后再分析这些举措背后的理念性问题,这些措施虽然在各个城市略有不同,但大抵有以下方面:对献血者的补偿(如“无偿献血、免费用血”的献血者及家属免费或优先用血政策;大学生献血与评优或奖学金挂钩);“一人献血,全家受益”等诸如此类的宣传话语;部分城市执行的互助献血和献血互助金制度;一些城市持续或偶尔实行的指标献血;等等。虽然一些举措很明显背离了自愿无偿献血的基本原则,但它们依然在自愿无偿献血的名目下开展,并纳入了自愿无偿献血的统计范畴,做到了真正的“有名无实”。这些措施在我国部分地区

19、依然执行,甚至得到鼓励的首先是互助献血模式。互助献血,即在患者用血时,他或她的家人、亲戚、朋友被看成是首要的献血者。待他们填写互助献血登记表,并去血站献血后,医院方才提供等量的用血需求。这些策略初看起来,似乎是发扬“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精神,背后则潜藏危机。这个危机,一来是为冒名顶替埋下了伏笔。这与义务献血阶段,单位职工为了完成所谓的献血指标,花钱雇佣周边农民、社会底层献血,如出一辙。二来带有强制性,即如果没有亲属、朋友愿意献血,那么用血患者的治疗就会延期,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将患者的家人、亲朋好友置于自愿选择和道义负担的两难境地。与互助献血相关的,是在一些城市仍然尚未取消的临床用血互助

20、金制度。这即是说,不能享受免交临床用血互助金的公民(主要指本人及亲属未献血者),临床用血时除按国家规定收取临床用血费用(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成本费)外,须按本人临床用血费用的一定比例预先缴纳临床用血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在一定时间内(比如一年)本人或动员亲属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可申请退回相应的互助金。用血互助金无疑将48时事观察人类互助的本性与金钱连接起来,无异于用金钱和血液交换,并且是惩罚性的交换。正如铁默斯一针见血地批评那样:“假如我们的血液,作为身体的组织,能够用金钱来交换,那么其他无数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也不就成了商品交易了吗?假如我们的社会赠予的纽带被破坏了

21、,所带来的并非是价值的中立状态,相反,这个空白更可能被敌对和社会冲突所填充。”10因而,从社会层面来看,用血互助金制度破坏了原有的礼物关系以及社会团结的纽带。我们再以复旦大学的采血模式为例,说明献血中的“义务”和“补偿”。在许多高校已经完全实现自愿无偿献血的背景下,复旦大学的献血依然采取的是计划指标分配的方式完成,并且与补助和奖学金评定等挂钩。且看 2012年复旦大学献血的通知:“根据上海市血液管理办公室下达的目标数,2012 年复旦大学无偿献血比例按照我校2011 年在校本科生人数的 11%,在校研究生人数的 1%,在职教职工人数的 2核定,2012 年复旦大学无偿献血目标数为 1835 人

22、份。从今年开始,市教委对参加学校无偿献血的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 上海市高校学生无偿献血关爱保险 ,保险项目为意外伤害保障及医疗费用保障两大部分。学生献血后休息两天(含献血当天);献血超过一半人数的课程停课。”11在 复旦大学 2012 学年奖学金评审实施意见 中也同时指出,参加自愿无偿献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奖学金。复旦大学的模式明显是义务补偿献血:先有计划指标的分配,后有献血者获得的补偿(休假、奖学金评定优先、保险等)。其造成的结果如孙鹏的论文所展示的,“辅导员难以开展工作,同学们怨声载道,整个献血工作陷入僵局”12。上述的采血模式是否违背了 献血法 的

23、基本要求呢?遗憾的是,1997 年通过的 献血法 明显存在对上述措施的法律支持。献血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 18 周岁至 55 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第十五条:“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第六条:“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十四条:“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第二条为义务献血埋下了种子,或者法律制定

24、者在“有意”为义务献血留下了后路。因为自愿献血,只是“提倡”而已,而非“必须”。第十五条为互助献血提供了依据。第六条,正如分析义务献血制度一样,为变相的买卖用血提供了依据。第十四条为“无偿献血、免费用血”、“一人献血、全家受益”的宣传口号提供了依据。更为关键的是,后两条规定,已着实将献血的基本导向,从利他转向利己,其背后的人性假设,是“经济人”和“理性人”,“献血救人”的基本理念则被淹没掉。对于“献血有益健康”的宣传话语,虽然基本导向与上述口号相同,我们还是想多说几句。因为从“献血无损健康”到“献血有益健康”的转变是一个质的飞跃,前者比较中性,后者则向“私利”发展。我们查阅国内外文献,有关献血

25、与健康之关系的论文尚存在论争。13所以,单从科学性上讲,“献血有益健康”的宣传显得有些草率,或者过犹不及。这些顶层设计的基本理念与 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草案)(2008)的指导原则也有差距。其中指导原则五指出:“细胞、组织和器官应仅可自由捐献,不得伴有任何金钱支付或其他货币价值的报酬。购买或提出购买供移植的细胞、组织或器官,或者由活人或死者近亲出售,都应予以禁止。禁止出售或购买细胞、组织和器官不排除补偿捐献人产生的合理和可证实的费用,包括收入损失,或支付获取、处理、保存和提供用于移植的人体细胞、组织或器官的费用。”这项原则及其解释性条款实际在为“无偿”做诠释。就采血而

26、言,它肯定了捐赠血液在挽救生命上的意义,鼓励以接收人的需要和社会公益为动力的捐赠,强调了买卖血液做法的不可取。但以下几点依然被视为无偿范畴:一是象征性的对捐赠者的感谢。所谓“象征性”表明这种激励不能用货币来衡量,不是实际意义的付款行为,更不可以转让给第三方,以获得货币价值,比如一些小的纪念品。二是该原则允许补偿因捐赠而发生的费用,比如交通费。该原则同时强调了使用血液时支付血液获取、保存、处理、检验等费用的正当性。仅就此款而言,一些地方的做法显然超出了“无偿”的范畴,破坏了血液捐赠的基本原则。所谓的“免费用血”、“高额补贴”、“奖学金评定加分”等,都将这种公益性质的行为一步步转向私利的、与金钱和

27、物质挂钩的带有交易性质的市场行为。其结果正是我们担心的上述历史悲剧的重演。生命赠予遭遇公田悲剧如前已述,中国公民以献血方式提供的生命赠予明显地逐年提升,同时中国临床用血的安全程度也在提升。其道理在于,无偿献血的人们是在相信自己处于健康状态时才做出献血的决定。这要比供血者明知自己有病而继续卖血更为安全。但中国不少地方的血荒恰恰就出现在比较安全的供血量大幅度增长之时。究其原因,我们会发现首先是临床用血量的增加,而不是因为公民缺乏献血精神。针对血荒的反应策略无非有两种:一是使用更好的社会动员手段采集到更多的血液;二是使用更好49时事观察的管理手段减少不合理的临床用血。相比之下,后者比前者更为根本,原

28、因是如果滥用临床用血的问题不解决,供求的平衡会受到威胁,而且会导致严重的健康问题。根本原因在于三个考虑:其一,无偿献血事业是一项公共事业,特别需要防止公田悲剧的发生。作为公共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理论之一,公田悲剧指诸多的个体或团体根据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理性考虑,各行其是,不顾他者利益,最终耗尽有限的公共资源;虽然从长远看,这种做法对每个人都会形成伤害。无偿献血事业肩负着挽救公民生命和提高公民生命质量的重任,而公共事业管理的使命之一即保护公民的生命。其二,公民无偿捐献的血液属于诸多生命赠予形式之一。以生命赠予为基础的血液无偿捐献属于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同时,以无偿献血为源头的输血疗法属于公共服务范畴

29、。这就是为什么我国政府规定医院在为患者输血时只能收取输血操作费、血液储存费、血液运输费等,而不能从临床用血本身收取费用。由此,我们可以形象地将无偿献血事业描述为一片公田,无论在动员公众参与无偿献血还是在临床用血的过程中,可能导致公田悲剧的做法都必须被制止。其三,在以往公田的问题讨论中,无论中国或海外学者都高度重视公共物品以及公共服务的管理问题。然而,在学者提出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清单上,完全具有公共物品性质和公共服务功能的生命赠予一直处于缺席的状态。在空气、河流、洁净水源、公共园林、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义务教育、基本医疗或社会治安纷纷被视为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范畴之际,生命赠予反倒没有能够

30、被同等对待。因而,在有关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学术讨论中,生命赠予的缺席状态需要改变,需要被当作亟待精心管理并严加保护的公田。既有资料包括的数据显示,临床用血的不合理使用比例占 40%之多。究其原因,既包括新的医疗技术的层出不穷、错误的输血观念,也包括对血液的直接浪费。14这里我们仅补充几点,以更为明确地透视血液遭遇公田悲剧的原因。首先,医院的管理制度纵容了不合理的输血。虽然大多数医院在近年按照卫生部的要求建立了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但输血的审批并不严格。按卫生部要求,普通医生决定用血的申请书需上级医师核准签字。然而这一要求在现实中大打折扣。例如,广西梧州市中心血站在 2009 年对当地 23 所

31、医院的抽查中发现,未经核准的输血比例在 5家三级医院为 20%,在 10 家二级医院为 50%,在 8 家三级医院为 75%。15这意味着相当一部分普通医生的用血决定权没有受到监督,可以自行其是。其次,输血技术推波助澜。献血法 的出台伴随着我国卫生权威们对成分输血法的推动。在倡导新法输血的科学话语中,提高疗效、缺什么补什么、减少反应、一血多用、节约血源、减少血液传染病等说法占据主位。这些说法旨在鼓励成分输血法的采用,但也为成分输血法披上了有滋补作用的假象。加之医生和患者的错误认识,成分血被当成药品和补品使用的现象越演越烈,以至于卫生监督部门不得不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医院杜绝“人情血”、“营养血”、

32、“搭配血”及“保险血”。虽然以各种名义实施的不合理输血在相关文献也被广泛指出,但成分输血技术在临床用血的增长过程和血液滥用问题中起到的推波助澜之作用一直没有被明确地指出。再次,血液的安全性增加了滥用血液的可能性。在中国临床用血从以买卖为主转到捐献之后,血液供给的安全性得到了基本保证。多年之前,在临床用血的安全性得不到基本保证的时期,医生知道使用通过买卖手段得到的血液具有极大风险,所以在没有明显输血指征时一般不会轻易做出输血的决定。而在血液安全得到基本保证后,判断患者是否需要输血的尺度则被放宽。这可以看成是血液使用中的“未预结局”。16血液作为珍贵的公共物品,某人的使用虽不排斥其他人的使用,但在

33、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则会出现我们一直担忧的公田悲剧的发生。因为对某一些病例的不合理用血,就意味着可能剥夺了其他病例的合理用血需求。这从一些医院病人因血液准备不足而延期手术的窘境可略见一斑。不合理用血不但有碍健康,而且有损公益精神。血液经捐献离开人体后而具有社会生命力,由此变为一种珍贵的公共资源。由于他者的献血,我者的生命方可延续。假如一个国家不能保护这一珍贵的生命赠予,那么我们很难期待这个国家的其他公共资源会得到较好的保护。概而言之:其一,公民自愿无偿献血的意愿和行动不但使得生命赠予成为可能,而且有利于建立并维护互惠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前者乃为一片物化的公田,后者则属于一片彼我同化的精神公田。其

34、二,不合理用血是对无偿献血事业的损伤,是对公共资源的浪费。由于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需要临床用血,从无偿渠道得到的血液也就是保证公民健康和公共卫生事业的基础之一。不合理用血不但是对公益事业的伤害,也是对公民健康和公共卫生事业的伤害。为了保护这片公田,我们需要认识顶层设计的盲区和社会政策的错位:将补偿机制和义务献血直接保留或者隐含保留在献血法中,势必为变相的交易性供血和义务供血提供方便。当国家的大法出现盲区的时候,更为具体的政策制定和执行手段必然发生错位。综上所述,将公田悲剧理论和生命赠予理念纳入对中国无偿献血事业以及临床用血问题的分析与反思之中,具有非常现实的社会意义。任何社会都无法回避生命提出的问题,也无法回避公田悲剧发生的可能性。生命给予我们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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