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官司法知识结构成因分析及价值重构_以司法能力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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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25 卷总第188 期SHANDONGJUSTICE山东审判山东审判山东审判SHANDONGJUSTICE*本文获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季金华:理性司法观的培养:司法权威的观念支持,载 法律适用 2 0 0 4 年第 1 期,第 5 4 页。解决纠纷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基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要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强调司法知识与司法需求的对接与适应。司法实践中,司法知识的生产既有能动的思考,也有本能或是被动的应对,导致了基层法官的知识结构呈现经验性、实用性、地方性、非学理性等特点,缺乏普适性,而具体司法却要求法官的知识结构具有标准性和统一性,因而基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充满了困惑和矛盾

2、。一、基层法官司法知识结构与司法能力现状分析(一)经验抑或学理:工具理性与法律精神的博弈为了纠纷的解决,基层法官往往从经验或是反思中获取他所需要的知识,进而对这些知识进行选择,做出判断。但是,由于基层法官特别是年纪较长的法官,多年来的办案习惯一般游离于法律思维之外,缺乏一种理性素养和根据情势变化对法律精神的领悟力,使得这种判断和预见常常“逾度”。逾度则难免会滑入武断与偏见,在案件处理中表现为法官对各种知识信息的处理能力不足,做出的判断不够准确,没有给当事人提供一个稳定的预期,对其判决的正当性不能充分予以说明。这时,法官对其判断的正当性和说服力所凭借的不是专业优势,而是权威优势。有法官认为,经验

3、过多有时并非好事,因为他们先期就知道事实这样认定或那样认定所导致的截然不同的后果,以至于犹疑不决、难以决断。他们往往通过与同事进行讨论和交流,来获得内心的确信。此外,经验会使某些法官沦陷于缺乏洞察和想象的状态里,对事实的认定总是“八股式”地照搬先前的经验,远离法律的精神。司法的权威则需要法官超越普通经验和朴素的公正直觉,具有对现实进行理性考量的法律专业化要求。司法权威具有制度和理念双重形态。制度层面的司法权威需要设计、建构,观念层面的司法权威则需要耐心地培育、启蒙和效仿。基层法院的功能定位决定了法律工具理性的作用需要得以强调,强调工具(手段)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不提倡法官的创造性思维和个性张扬,

4、知识结构的运用也会受到合议庭、庭长、审委会的层层限制,司法主体的个性被弱化。主体的知识价值得不到认可,某些法官为此会丧失进取心和责任感,进而影响他们的司法理念,而法官自身的价值判断和司法理念决定着法官对决策信息的选择。内容提要 基层法官在处理大量案件的过程中产生了特定的司法知识,而有效知识的占有是能力形成的基础,笔者从目前基层法官司法知识结构与司法能力对接中的契合与矛盾入手,通过对其成因的实证分析,来寻求改进和完善基层法官知识结构的路径。关键词 司法知识结构司法能力价值重构昃晶雯*基层法官司法知识结构成因分析及价值重构以司法能力为视角662 0 0 9 年第3期SHANDONGJUSTICE转

5、引自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 2 0 0 4 年版,代序。美 托马斯 内格尔:人的问题,万以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2 0 0 4 年版,第 1 2 2 页。美 尼尔 K.考默萨:法律的限度法治、权利的供给与需求,申卫星、王琦译,商务印书馆 2 0 0 7 年版,第 5 3 页。(二)专业抑或全能:法官知识结构的两难选择法官在知识结构上的定位应当向全能型还是专业化方向发展,是一个很难简单做出决断的问题。目前的现实是,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多且难易不均衡,绝大部分案件是法律关系比较明确的简单案件,不需要太过细化的专业分工,而对于少量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来说,专业化的分工又是十分必要的。有

6、的法院通过定期的轮岗交流,使法官熟悉各种性质不同的审判业务,打破了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官的“门派之分”。这种做法为全能型法官的培养创造了条件,但与此同时,法官却需要频繁适应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在适应的过程中,案件质量不可避免要受到影响,进而使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另外,对于那些新型疑难或是涉及其他门类专业知识的案件,审理的专业化分工也是现实需要,专家型法官更能保证审判质量,也更具权威性。随着法院介入的领域越来越广,所涉及的知识越来越专业化,法官随时面临着一个知识学习和更新的过程。在知识结构上,上级法院的法官因专业化分工倾向更明显,所审理的案件类型相对固定,流动性较差,更多的会产生专

7、业化法官。基层法官在“培养 刑民兼通、调判兼顾 能力”的要求下,则更多的是会产生全能型法官。法官的裁判不是单纯的法律责任的判断,还必须统筹考虑法律规定和社会因素,权衡利弊得失,这就要求法官知识的储备丰富多元,在专业的基础上兼顾全能,对于基层法官的知识结构定位来说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三)创造抑或服从:知识局限与权力限度的谜局霍姆斯认为,“就实践而言,人注定是地方性的”。一个地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风土人情对法官的司法会产生很大影响,同时,现行法官任免体制也表明法官只能是地方性的。司法者、司法环境的地方性决定了基层法官的司法审判经验、知识和技能带有鲜明的地域性和个人化色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8、随着案件的日益复杂,涉及矛盾的日益尖锐,这种局限性也越来越显现出来,影响和制约着法官司法能力的发挥。此外,法院功能定位的不同,也需要有与其相适应的一套司法知识。基层法院的一线法官每天经手不同的案件,发现和解决大量的问题,随时都有相当实用的法律方法和办案技巧,充分显示了他们在司法知识获取上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具有很强的个性化色彩。但是,司法权的运作追求的是对整个社会发展的关注,而不仅仅是局限于地方视野和个性化知识,双方之间的契合还需要司法操作层面的磨合和理论总结层面的提升。法官职业是反等级的,追求独立而不是服从,而更高层次、更根本的独立是知识上的独立。“知识就是权力”,欧洲人认为谁在知识论上解决了

9、一个问题,谁就会成为这个问题的主人。作为一名现代法官,广阔的视野、平和的心态以及独立的精神都是必不可少的。基层法官司法知识传统的形成,却不可避免地受到上级法院和专家知识的影响,这种影响力是通过培训、研究案件等形式施加于其上的,并且深刻影响着他们的知识结构和司法理念。此外,基层法官在知识的学习和接受上比较被动,习惯满足于接受“常识”,满足于问题的解决,并不愿对问题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同时,年轻和年长的法官接受新知识的能力和态度也不尽相同。总体来说,许多基层法官知识结构层次单一,文字写作、语言表达能力欠缺,并且知识趋于老化,对新的法律法规适应迟缓,知识更新缓慢,不能很好地适应现代审判工作的需要。二

10、、基层法官知识结构成因分析(一)功能定位的局限科学的职能定位是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功能必不可少的基础,也是决定法官知识结构内容与层次的重要因素。对法院职能进行界定,必须在诸如政治过程、市场和社会组织等其他替代制度的对照下认真考虑和理解法院自身的局限性,必须对司法制度的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做仔细地考察。司法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关注和适应社会需求是司法工作应有的题中之意。司法的职能作用不仅在于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更在于有效化解社会纠纷,提高社会与民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可度。在目前司法资源匮乏的条件下,司法“过载”现象严重,一方面导致法官在知识信司法论坛67第 25 卷总第188 期SHANDONGJUSTIC

11、E山东审判山东审判山东审判SHANDONGJUSTICE息的获得和选择上有不能承受之重,另一方面,司法的公正性也受到社会和民众的质疑。在内部职能上,上下级法院的功能定位和分工不同,原则上基层法院立足于纠纷的解决,而上诉审法院则要兼顾规则之治,上下级法官由此也会形成各自不同的知识结构。(二)司法政策的影响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在行使审判权时,都是以一定时期的司法政策调控社会关系所欲实现的目标为导向的,这一目标或来自于执政党特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来自于审判机关对特定时期特定社会问题的关注程度。由此可以看出,法院和法官的价值定位和知识结构与当下的司法政策是密不可分的。目前,“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

12、结合,案结事了”的司法决策就深刻影响甚至决定着法官知识的走向。基层法院身处于“万千重关系”之中,民众、社会与政府的期待已超出了法院的实际能力界限,法官现有的知识结构也不足以应对这种期待,司法资源的过度开发甚至滥用将会损害它的基本社会功能。近几年,在将司法裁判作为解决社会纠纷方式的同时,学界和司法界一直在呼吁和强调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提倡纠纷解决的非诉讼化。(三)司法目的的追求司法的目的是要妥善解决纠纷,关注和回应社会与民众的需求,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律用有限的规则来解决无限的问题,须依赖于规则背后强大的理念和思想张力,运用司法的技巧和方法。法律最终体现的是对人的关怀,尤其是对弱者的关怀,

13、要求法官在法律的稳定性与正当性之间、在逻辑理性与价值关怀之间保持一种和谐,重视纠纷解决的背景知识,加强对民俗习惯的融合,拉近法律与普通人之间的距离。需要注意的是,明确的法律规范并不必然带来司法的公正,充分的证据也并不必然产生唯一的裁判结果。因为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诉讼证据的客观、确定性完全可能因不同的裁判目的而具有了“操作空间”,因个别法官的不良裁判目的而受到影响和破坏。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有相应伦理精神的支撑,公正来源于法官对社会规范价值的吸收与同化。法官群体需要专业教育、职业训练和司法传统的系统学习,实现伦理的理性化。(四)司法知识的分工司法职业化是建立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而司法本身的

14、发展又进一步加速了其内部分工精细化的趋势。法官知识的分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上级法院的法官与基层法官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所积累的司法知识也不尽相同。另一方面,法院内部从事不同类型案件审理的法官拥有不同的知识结构。即使是拥有大致相同的知识背景和阅历,审理不同类型案件的法官,在知识信息的选择和运用上却可能完全不同。此外,上级法院在知识结构上对基层法官也会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针对具体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做法。同时,上级法院的业务指导以及基层法院的案件请示也会对基层法官的知识结构产生影响。(五)一种现实的考虑在社会转型时期,法的目的权威得以强调,法官的司法能力必须要满足人民

15、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这要求法官的能动性、开放性和认知能力要相互结合,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上,考虑多种目的、各种情势约束和实际选择。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须在挖掘工作潜力,提高工作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和完善法官的知识结构等方面下功夫。由于个人能力和活动空间的限制,大多数基层法官的知识结构以经验性知识为主,从实践中获得的知识要远远多于书本。他们的知识首先来自于具体案件的审理,其次是书本和各种业务培训,最后是来自于资深法官的传帮带、同事之间的交流和讨论以及自己的悟性。三、基层法官知识结构的整合与重构(一)法官主体价值地位的彰显“品牌效应”的辐射。法官个人的司法能力、职业品质和知识结构无疑

16、会给案件的处理增加筹码,赢得当事人包括行政机关的信任。法院精英的产生,是法官独立意识的产生,是司法知识精英的产生。法院应设立科学的奖励机制,对法官的级别和待遇给予特别保障,确保高素质的、具有资深阅历和丰富经验的审判骨干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些法官是孙万胜:宋鱼水审案方法之实践价值,载 人民法院报 2 0 0 6 年 7 月 2 4 日第 3 版。参见韩德强:论法律方法的异化及其成因,载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 0 0 5 年第 2 期。侯勇: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法律出版社 2 0 0 7 年版,第 1 7 9 页。682 0 0 9 年第3期SHANDONGJUSTICE王保树:有

17、感于审判经验的总结与传承,载 人民法院报 2 0 0 6 年 7 月 2 4 日第 6 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 2 0 0 8 年 6 月 2 2 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舒国滢等:法律方法论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 0 0 7 年版,第 8 页。輥輯訛 美 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武欣、凌斌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 0 0 3 年版,第 3 页。輥輰訛前引,第 1 3 1 页。具有“品牌效应”的,通过发挥他们传帮带的作用,可以有效地提高司法能力,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法官主体个人的“品牌效应”所产生的作用是极具价值的,身边人的示范作用强过任何空泛的说教。上海市第二中

18、级人民法院推行的“知名法官精品案”和“青年法官导师制度”活动,对于带动全院法官司法能力的提升和司法经验的有效传授效果明显,大大提升了整个法院的品牌辐射效益和知名度。司法资源的优化。首先,应当注重司法专业分工的精细化。审判资源的分配应当有差别、有层次,发挥一线法官的核心价值作用,使业务骨干可以集中精力研究案情,及时进行法律知识的更新,为法官的专业化和精英化开辟现实之路。基层法院评价案件质量的标准(包括裁判文书)与上级法院应当有所区别。其次,基层法院一方面可以培养多层次的法官队伍,以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诸如乡村法官、法官助理、精英法官。另一方面,基层法官在选任标准上应当区别于上诉审法院,侧重于对社

19、会阅历、人文情怀、社会责任感等因素的考虑。最后,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把基层工作经历作为法官晋级和提拔的优先条件,及时为那些能力突出的法官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使大批年轻法官安心在基层工作,为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内部组织的努力。最好的秩序是自治,法院与法官的声誉取决于组织内部的自我完善。在社会转型时期,内部组织系统应加强自我管理能力,规范法官的举止言行,增强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这是提高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途径。对法官监督管理,着力点应当放在法官的伦理行为而不是其判断过程和个案的裁判结果上,除非徇私枉法,法官应当享有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进行裁判而不受追究的权力。在强调和谐司法的同时,更要

20、注意保持司法理性,不要让法官承担太多法律之外的责任,以保证职能作用的准确发挥和司法权威的树立。在法律的适用上,应当兼顾普适化与本土化,消除单一方法论所带来的弊端,并注重共识秩序和文化的培育。此外,个人的发展与其共同体密切相关,一方面一定品质的个人结成一定形式的共同体,另一方面不同形式的共同体造成了其成员个人的不同发展,一个好的共同体应当成为个人发展的条件而不是限制。内部组织应当尽力为法官个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让优秀的法官得到他们应有的地位和利益,以带动整个审判组织和其他法官素质的提高,进而带来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的提高。(二)司法知识结构的有效整合多元知识的掌握。法官审理案件的能力取决于其是

21、否能够充分利用现有知识和理论,不仅是法学知识,还包括其他知识(方法),在相互冲突的价值、政策和利益之间,在手段与目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公平与效率之间进行平衡与权衡。司法知识的大量占有是司法能力形成的基础。法律和社会日益增长的复杂性,也揭露了单纯的法律分析作为解决法律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工具的贫困。輥輯訛一个优秀的现代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定能娴熟地运用法律的交叉学科:对法律、社会、经济和文化有深刻理解,对历史、哲学有所洞悉,使自己对正义的理解能够更加准确;了解国情民意和风俗习惯,使自己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能够有更强的说服力;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信念和政治价值,使自己在裁判过程中拥有自如应付突发事

22、件的能力与技巧这样才可能把每一个具体案件办得符合法律的精义和目的。司法技能的提炼。技能是传输价值的通途。法官必须统筹兼顾价值与技能的相互作用,使价值能够通过适当的技能得以良好的表达。作为一门实践艺术,司法需要相当的经验法则,司法策略与技能的提炼与运用至关重要。在案件的分配上可以部分考虑法官的专业方向,把某种类型的案件分配给同一些法官,让他们在司法过程中更好地积累审理相关案件的知识和技能,包括沟通的技能、调解的技能、庭审的技能和裁判文书撰写的技能等等。法官和知识的有效连接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才能合法化。輥輰訛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在庭审的驾驭、裁判理论的选择、案件司法论坛69第 25 卷总第188 期S

23、HANDONGJUSTICE山东审判山东审判山东审判SHANDONGJUSTICE事实的认定上都要注意司法技能的积累和提炼。在司法技术层面应当注意操作艺术,在法律应用上消解其局限,体现法律社会学、政治学本质,把技术性的分析与宏大的理论和价值结合起来,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做出明晰的判断,以此来回避法律冲突等问题带来的尴尬。“我们总是用结果来检验规则。”輥輱訛法官对于自己裁判的合理性和后果要善于总结、反思,具有一份深刻的内省能力。司法过程要始终贯通“人本”理念:手段以目的为皈依,合规律性以合目的性为导向,协调效率与公平。法律语言的柔化。英国哲学家休谟认为,“法的世界肇始于法官的语言。”輥輲訛法官应当

24、有自己的话语系统,尽力培养自己掌握法律语言的能力。法律语言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说服人,建构法律的说理性。裁判文书的写作与庭审语言的驾驭,要靠理性的说服力使裁判得到当事人和民众的认同与接受。在这一过程中,要充分注意与大众语言的互动性,让法言法语与群众语言有效地衔接,避免出现法律语言的断层和垄断。柔化的法律语言要胜于刚性的表达,更容易引起当事人的共鸣和社会的认同感。裁判文书的撰写也应注重它的阅读对象、目的以及社会效果,用词上避免晦涩、生冷和刺激,细节上体现人文关怀。通过恰当的语言表述,证明裁判的合理性。(三)理性构建与经验演进的并行司法经验的传承。逻辑与经验是塑造司法能力的两个重要方面,逻辑与经验缺一

25、不能构成完整的司法能力。司法审判强调实践理性,经过长期审判实践形成的审判阅历和素养,可以为法官处理案件提供一种便捷的操作和指引,具有独特的司法价值,准确掌握和熟练运用这些久经历史积累的经验,是目前法治现实迫切要求基层法官具备的专业素养。法官通常是通过个人的知识结构、司法良知、政治原则、社会舆论、个人经历、社会境况来解决裁判中不确定的问题,对实践中个体在审判程序和实体方面、在审判管理和方法技巧方面的司法经验加以总结和提炼,建立一套处理司法问题的知识规则,为当事人提供稳定的预期,为年轻法官的成长提供一个阶梯。利用资深法官对青年法官进行“传、帮、带”也是经验传承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方式,同时,法官还应当

26、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特别是对司法传统要保持应有的尊重,从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增加自身的理论厚度,以更有效地积累总结现实经验。培训机制的完善。法官的继续培训学习是一个拓展知识面的过程,要加强基层法官的在职培训,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现行教育培训模式相对滞后,与基层法官所需的知识更新层次、速度和渠道严重不相适应,没有突出能力培训,教学方式往往是书本、条文照本宣科的教授,教材也没有结合基层实际,不重视方法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与传授。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教育培训模式,拓宽基层法官培训的层次和渠道,使基层法院每年可以有条件选拔一批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的法官到国家法官学院进修。授课方式上可以灵

27、活多样,在聘用专家学者授课的同时,也可以把基层法院的资深法官请上讲台,采用个案分析、学术讲座、理论研讨、庭审观摩、考察交流等方式,促进知识转化、学以致用。按照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的需要,分门别类地培养不同类型的专业法官,使他们成为本审判领域内的专家。交流平台的搭建。学习知识是有成本的。从时间、精力和资源的角度来看,获取信息和新知识都是代价高昂的。人们更愿意通过自己与他人的交往,设法利用他人的知识。輥輳訛因此,司法知识的获得,单靠法官个人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借助外来的帮助与支持,加强法院之间、同事之间以及与系统外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学习,在与他人的互动中学习和接受新知识。当然,这种交流和学

28、习,除了法官自身的自觉和能动性之外,更多的还需要寻求法院领导和其他部门领导的支持,最大限度地为法官提供交流和学习的平台。另外,还可以通过上下级法院之间、发达地区法院与欠发达地区法院之间相互挂职锻炼的办法,交流学习,共同提高。(作者单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责任编校:姜燕輥輱訛 美 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 0 0 2 年版,第 6 3 页。輥輲訛转引自 美 劳伦斯 M.索兰:法官的语言,张清、王芳译,法律出版社 2 0 0 7 年版,第 2 页。輥輳訛柯武钢、史满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和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 2 0 0 1 年版,第 6 4 6 5 页。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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