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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济物资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法律规范省救济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救济资金项目的经济 效益和扶贫效果,结合我省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法。一、救济资金和物资是指省为关心我省贫困地区转变落后面貌,改善生产、生 活条件,提高贫困群众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进展而救济的资金和物 资。包括省本级和省14个对口帮扶市(企业)救济我省15个我国扶贫工作重 点县的资金和物资。二、省本级救济资金的项目方案由和两省对口帮扶承办部门双方讨论确定。由 省扶贫办依据援省本级资金总额提出支配建议,经与省经合办讨论初定后,由 省经合办报省政府审批确定。省各帮扶市(企业)帮扶资金的项目方案由对口 市(企
2、业)和对口县政府及扶贫部门讨论确定。确定的资金项目方案年初报州 (地、市)、县扶贫办备案。三、救济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扶持对象:依据贫困群众直接受益的原则,主要扶 持贫困乡村贫困群众调整结构、进展种植业和养殖业,以及引进优良品种、推 广先进适用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等生产性扶贫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资金重点 投向整村推动、产业化扶贫、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异地扶贫等扶贫开发重点工 作。四、救济物资的安排和管理:省本级救济物资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商对口帮扶 部门确定。省各帮扶市(企业)帮扶的物资由被帮扶县扶贫部门统一安排。物 资安排要以贫困村的贫困户为受益对象,做好物资的登记、造册、公示、入 帐、备案等工作。其次
3、章援资金项目申报五、申报条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解决贫困人口温饱和改善贫困地区群众 生产、生活条件及扶贫开发重点工作的项目。六、申报程序:援省本级项目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项目内容,由项目实施县依据 省扶贫办支配的项目要求,提出建设方案,由省扶贫办组织项目审查论证。各 扶贫工作重点县向省级扶贫办申报;省对口市(企业)帮扶各我国扶贫工作重 点县的资金项目在项目遴选的基础上,由各对口县与省对口帮扶市(企业)共 同讨论确定。第三章援资金项目审批 七、审批权限:省本级救济资金项目由省扶贫办公室依据两省确定的救济资金 方案和投向负责初审,并商省经合办同意后审批或依据双方讨论确定的项目商 省经合办同意后直接下
4、达有关扶贫开发重点县;省对口市(企业)帮扶各扶贫 工作重点县的帮扶资金项目由各对口县与省对口帮扶市(企业)协商后审批。 审批结果报州(地、市)、县扶贫办备案。第四章救济资金的项目管理八、救济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检查、验收 到项目。九、项目前期工作。省级管理的资金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后,项目实施单位 应编制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报省扶贫办组织省级项目论证后批复。县级管理 的资金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由县上批复。依据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 的批复准时拨付资金,对可行性讨论报告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拨付资金。十、项目管理。项目可研批复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批复的建设规模
5、、内 容及建设地点,细心组织实施,加强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项目实施过程 中,各项目县扶贫办和有关业务部门应对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项 目质量。对实施的项目应建立标示牌。十一、项目的后续管理。已检查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区受益群众及相关单位共 同负责管护,并明确管护主体,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十二、项目的变更调整。对已审批下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别状况 需要变更调整的,项目实施县须将变更调整缘由及调整项目的名称、建设内 容、资金额度、实施地点、实施单位等状况和新上项目的申报书向上一级扶贫 办申报,按资金项目的审批权限另行审批。十三、对未经批准自行调整的项目,其资金由项目审批单位收
6、回;对已审批下 达的项目,超过12个月未实施的,其资金由项目审批单位收回。十四、项目档案管理。建立救济资金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应将项目申报至竣工 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按项目下达时间、项目类型进行分类、整理和存档, 作为检查、验收、运行维护和审计监督的重要依据。第五章救济资金项目验收十五、验收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各级扶贫部门对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 的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文件等。十六、验收条件。项目验收必需具备以下条件?S1、项目建设单位依据下达项目的方案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 2、工程建设项目经试运行或技术检测,质量达到技术指标的;3、项目方案、初步设计、扩大
7、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有关图表、实施单 位合同或实施责任书、初验报告、总结材料、财务决算和资金审计报告、管护 措施等文件资料齐全的。十七、验收程序。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对比项目方案和设计 要求,组织自查和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发觉问题准时解决,确保项目建设 质量,并写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验收。十八、验收方法。实行听汇报、查对项目档案、实地查勘、走访受益群众等多 种方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验收。十九、验收权限。救济资金项目依据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实行分级验收。省级验收:由省扶贫办或会同有关部门对省本级救济资金项目进行检查和验 收。县级验收:由县扶贫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对
8、县级审批实施的项目进行 验收。二十、验收内容。1、项目批准方案任务的实施地点、完成时间、数量、质量; 2、救济资金的到位和使用状况;3、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农夫投工投劳状况;4、 县级配套项目资金在项目实施中的到位状况;5、项目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状况;6、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措施;7、有关文件资料、图表、财务档案、 标牌、公示等状况。二十一、验收标准。按项目批复的方案及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评定结果 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二十二、验收报告。由负责验收的单位对所验收的项目写出验收报告。项目实 施县扶贫办每年须对本县实施的援项目执行状况写出总结报告,于年底前报省 扶贫办。二十三、验收工作经费。省级和县级验收经费分别在省本级援资金和各对口帮 扶单位救济项目资金中适当支配。第六章附则二十四、救济项目资金必需专款专用。对转移、挪用、拖欠、挤占、贪污救济 项目资金的,必需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因人为因素造成项目失 败、质量低劣、项目资金损失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项目实施 单位协作审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状况的审计工作。二十五、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救济资金和物资管理方法贫组() 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