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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 年 第 2 号对外援助物资工程施行企业资历治理方法已经2011年3月14日商务部第4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5日起施行。对外援助物资工程施行企业资历认定方法(试行)(商务部2004年第10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 陈德铭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对外援助物资工程施行企业资历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对外援助物资工程施行企业资历治理,依照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对外援助物资工程(以下简称援外物资工程),是指在中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和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选定的企业
2、向受援国提供消费、生活物资的工程。第三条商务部负责援外物资工程施行企业资历治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消费建立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方法规定,承担援外物资工程施行企业资历认定和核验的初核工作。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的资历条件和程序申请援外物资工程施行企业资历,并在资历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援外物资工程施行任务。援外物资工程施行任务是指负责援外物资工程组货并运送至受援国指定地点及提供其他必要的效劳。第二章资历等级和条件第五条援外物资工程施行企业资历按照本方法规定的资历条件,设置A级和B级两个资历等级。获得A级援外物资工程施行企业资历的企业能够承担对外援助
3、物资工程治理方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工程。获得B级援外物资工程施行企业资历的企业只能够承担对外援助物资工程治理方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依照工作需要,商务部能够对上述限额进展调整,并以公告方式公布。第六条申请A级援外物资工程施行企业资历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二)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三)系符合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对外贸易运营者;(四)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五)前2年连续盈利;(六)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分、未因进展非法运营活动或严峻违背有关对外援助治理规定受过行政处分;(七
4、)前2年年均完成物资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前2年承担援外物资工程合同金额年均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年均完成物资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8000万美元;(八)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九)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条申请B级援外物资工程施行企业资历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二)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三)系符合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对外贸易运营者;(四)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五)前2年连续盈利;(六)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分、未因进展非法运营活动或严峻违背有关对外援助治理规定受过行政处分;(七)前2年年
5、均完成物资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前2年承担援外物资工程合同金额年均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年均完成物资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八)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九)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章资历认定第八条中央企业和其他在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机构登记的企业,向商务部申请援外物资工程施行企业资历。除前款规定外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中央企业下属企业在获得中央企业同意后,可直截了当向商务部申请援外物资工程施行企业资历。第九条企业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历申请文件:(一)申请函和申请企业情况一览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主
6、要运营治理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三)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非自然人的,附其注册登记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四)验资报告或国有产权登记证书等能够证明企业出资情况的有效文件;(五)加盖对外贸易运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运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历证书;(六)海关总署或其直属海关统计信息部门出具的物资进出口业绩证明文件;(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2个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八)本企业关于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分、未因进展非法运营活动或严峻违背有关对外援助治理规定受过行政处分以及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声明;(九)税务机关开具的前2年完税证
7、明;(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前2年缴费证明;(十一)企业财务治理规章制度文件。第十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提交的完备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工作,经初核合格后将初核意见连同企业资历申请文件一并报商务部审核。商务部应将经其审核拟准予许可的企业名单和根本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并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完备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或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商务部应在作出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获得援外物资工程施行企业资历的企业名单,并颁发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商务部应在作出不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8、。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的,商务部应将许可决定抄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第十一条企业只能申请一个等级的资历。申请A级援外物资工程施行企业资历的,经审核,企业不符合A级但符合B级资历条件,商务部应书面告知企业。企业决定申请B级资历的,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交申请函。第四章资历治理第十二条获得援外物资工程施行企业资历的企业(以下简称援外物资企业)应妥善保管批准文件,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第十三条援外物资企业发生以下事项变更,应当在有关工商行政治理机构办理完毕变更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向商务部申请变更备案;不需在工商行政治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在实际变
9、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商务部申请变更备案:(一)企业名称变更;(二)企业住所变更;(三)法定代表人变更;(四)注册资本变更;(五)企业类型变更;(六)出资人姓名或名称变更;(七)主要运营治理人员变更。第十四条援外物资企业发生本方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六)项规定事项变更,申请变更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文件:(一)变更申请表;(二)有关工商行政治理机构出具的变更登记证明文件。援外物资企业发生本方法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事项变更,申请变更备案时应当提供变更申请表和变更后的主要运营治理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属于本方法第十三条第(一)至(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提供以下文件:(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二)对外贸易运营
10、者备案登记证明文件;(三)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属于本方法第十三条第(四)和(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属于本方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五条援外物资企业改制或与其他企业合并,改制或合并后的企业符合本方法规定相应条件的,可按照本方法规定重新申请资历。改制或合并后的企业可承继原企业的物资进出口业绩。援外物资企业分立的,分立后的企业符合本方法规定相应条件的,可按照本方法规定重新申请资历。第十六条商务部对援外物资企业实行动态治理,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每两年进展一次资历核验。资历核验上一年度和当年获得资历的企业不参加本次资历核验。
11、第十七条商务部应当在组织资历核验前至少1个月发布资历核验公告。参加资历核验的企业应当在资历核验公告规定的截止期限前,按照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受理原则,向商务部或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送达申请资历核验函和本方法第九条第(二)至(十一)项规定的文件。第十八条无正当理由,援外物资企业在资历核验公告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未能送达核验文件的,其资历丧失,并自资历核验公告规定的截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历。第十九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援外物资企业完备的核验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并将初核意见连同企业资历核验文件一并报商务部核验。商务部应当在收到援外物资企业完备的核验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或收到
1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并在核验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结果。第二十条A级援外物资企业经核验符合本方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准予保存A级资历;不符合本方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但符合本方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降为B级援外物资企业。第二十一条B级援外物资企业经核验符合本方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准予保存B级资历;不符合的,资历丧失。第二十二条申请晋级或降级的援外物资企业应当在送交核验文件时正式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符合相应申请级别资历条件的准予变更。第二十三条商务部负责援外物资工程施行企业资历的监视检查,发觉援外物资企业不再具备本方法规定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其原批准文件作废,同时抄送企业所
13、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援外物资工程施行企业资历的,商务部应当给予该企业警告,撤销其资历,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能够撤销援外物资工程施行企业资历:(一)违背法定程序作出资历许可决定的;(二)对不具备申请资历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授予资历的。第二十六条企业因本方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撤销资历的,自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援外物资工程施行企业资历。第二十七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援外物资工程施行企业
14、资历批准文件的,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援外物资工程施行企业资历的,商务部应当给予该企业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规定行为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峻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援外物资工程施行企业资历治理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别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方法施行前已
15、获得援外物资工程施行企业资历的企业,应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方法规定向商务部申请换领批准文件。第三十一条本方法所称中国投资者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第三十二条本方法所称的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三十三条承担对外人道主义紧急救灾物资援助工程和军事援助物资工程的施行单位,不适用本方法。承担涉及国营贸易治理物资援外物资工程的施行企业,适用对外援助物资工程治理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本方法所称“以上”、“以下”、“不低于”包含本数。第三十五条本方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方法自2011年7月15日起施行。对外援助物资工程施行企业资历认定方法(试行)(商务部2004年第10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