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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合规文化建设8篇商业银行合规文化建设1内容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保持着长期稳步 健康快速发展,极大推动了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但当前, 我国银行业面临着不良资产比例过高、处置艰难等障碍。我国 银行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因此,对不良资产现状 进行分析、探寻符合我国国情的银行不良资产治理对策十分重 要。本文对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成因进行了探 析,指出了当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主要问题,针对性 的提出了相应的治理对策。关键词:不良资产、商业银行、现状、治理对策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指商业银行在从事金融交易活动的过 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而使得信贷资产的安全性受到冲击,
2、导致 部分坏账出现,商业银行无法正常收回金融资本。尽管商业银 行在进行放贷之前充分调配资产使用占比,但由于金融交易环 境较差,交易过程复杂多变,导致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逐年 上升。基于此,本文浅析了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针 对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治理策略。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第五条内部评级体系应能够有效识别信用风险,具备稳健 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并准确量化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包括 以下基本要素:(一)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保证内部评级结果客观 性和可靠性。(二)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和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的技术标准,确保非零售风险暴露每个债务人和债项划入相应 的风
3、险级别,确保每笔零售风险暴露划入相应的资产池。(三)内部评级的流程,保证内部评级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四)风险参数的量化,将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征转化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等风险参数。(五)IT和数据管理系统,收集和处理内部评级相关信息, 为风险评估和风险参数量化提供支持。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的验证体系,确保内部评级及 风险参数量化的准确性和稳健性。第七条商业银行应确保内部评级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得到 充分应用。第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 行内部评级体系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 场的培育,对金融监管的力度不够。中央银行组织体系是按行 政
4、区划层层设置分支机构,这种体制使人民银行分支行履行监 管职能方面受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干预见较为严重,具体表现在 要求本地区多设机构和放宽信贷、利率的管理。中央银行自身 也以自办或对外投资的形式组建了许多金融机构,使中央银行 在查处这些机构的违规行为时,难以实现必要的纠正和制裁。 中央银行各监管部门的职能,由于缺乏界定和协调,造成一些 监管职能的重复和遗漏,使监管效率低。此外,中央银行在监管 中,存在着对机构市场准入要求不严,日常监管不及时且缺乏 连续性和全面性,只注重合规性的监管,不注重风险监管等倾 向。由于中央银行监管不力,使金融机构不能及时纠正内部控 制薄弱,贷款管理不严和违规经营等问题、造
5、成不良贷款不断 积累和发展。2.对我国现有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分析及评价我国商业银行高比例的不良资产严重制约着其经营和发 展,潜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先后采取了 各种办法来降低不良资产,我们有必要对这些处置方式进行分 析,以便为创新处置方式提供参照。2.1 国家扶持方式国家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银行注资,提高其资本金水 平,并降低不良资产。主要方式有两种,其一是增加资本金的“输血”方式,即财政注资;其二是削减不良资产的“换血”方 式,即剥离不良资产。我国曾对银行系统进行了两次注资:1998年财政部发行 2700亿元特别国债,补充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1999年四大银 行向资产管理
6、公司(AMC)剥离了 14000亿不良资产,财政部为每 家资产管理公司提供100亿元开办费。但问题并没有解决,不 久,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继续上升,又接近20000亿元。随后不 久,国务院注入450亿美元外汇储备,补充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 的资本金。财政注资方式的资金来源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发行国 债,而目前国债销售很不理想,再次发行特别国债有一定难度。 况且由于国家财政的财力有限,很难持续向银行大量注资。再来看看资产管理公司。截至2009年3月份,四家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共累计处置不良资产6885. 5亿元,累计回收现金 1408. 9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20. 46%,具体数据见下表7:应该看到,
7、在处置的过程中,不良资产损失率过高,并且已 处置的部分多为不良资产中较好的资产,可以预见不良资产的 现金回收率将呈下降趋势。而更大的难题在于损失分担问题仍 没有解决,可以想见,剩余的不良资产当中,有相当部分还要由 财政买单。可见,剥离不良资产实际上只是使风险承受的主体转移,并不意味着风险的消失,因此只能将其作为权宜之计。2.2 资产重组方式所谓资产重组是指对有银行贷款的企业,在进行股份制、 股份合作制、兼并、承包、分立、合资经营、拍卖、出售、租 赁等涉及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与经营方式调整时,以资产重组 为基础,以银行债权人为主导、以改制企业为对象,通过有效的 形式,对银行债权的重新转移组合。理论
8、上来说,优质企业对劣质企业进行收购兼并等形式的 资产重组也可以化解部分不良资产。但实际上,国有企业重组 大多是由政府撮合,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指定买卖双方,并倾 向于把亏损严重,改造前景不好的企业推向市场,但又不愿“低 价甩卖”,使得产权交易市场冷清,这样的“拉郎配”有可能使 效益好的企业背上包袱,为不良资产的处置增加新的障碍。2. 3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方式这类方式的最大好处在于能够迅速减少不良资产存量,获 得一部分现金,从而可以继续盘活和处置不良资产。由于它们 具有适用范围广、对象条件要求低、处置的配套环境比较完善 等优势,所以目前得到了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广泛采用。但是,这类方式也存在
9、着一些缺陷:定价高了会使不良资 产烂”在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手中;定价低了又会导致国有资 产流失,影响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的实现。其次,处置损失 比较严重,并且是一次性处置,银行对不良资产后续收益不再享有分配权。同时,拍卖、出售等方式都不可避免的会造成企 业的破产或导致新企业为取得效益而减员增效,这部分职工的 下岗分流就成为增加的社会成本,使得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在 处置不良资产时的现金回收至多不超过50%o2. 4债转股债转股是指把对国有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股权,也就是把商 业银行原来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资产管理公 司对企业的股权。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成为实施债转 股企业的股东
10、,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从而由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之间 的持股与被持股或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 变为按股分红。债转股作为中国一项重大经济政策,肩负着盘活国有商业 银行不良资产和促进国有企业摆脱困境的两大重要使命,从银 行的角度来看在剥离了不良贷款和债转股后,增加了银行资产 的流动性,使银行贷款的安全性得到保障,信贷规模得到更加 有效的配置,银行也将增强盈利能力;从企业的角度来看:通过 实施债转股使债务变成了资本金,免去了大笔还本付息的费用, 减轻了企业的财务负担,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使企业财 务状况得到改善,这不仅有助于企业摆脱
11、现实困境,更有利于 其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长远发展。债转股实质上是对政府、银行、国企、资产管理公司四方利益的调 整。我国债转股的具体做法是由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部分国有 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的不良债权并转换为股权,其中国企成为 股份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东享有相应的权益但不直接参 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阶段性股东,不参与持 续经营并将尽快退出。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历史包袱, 使银行和企业的处境都得到很大改善。但是,债转股也存在一定的局限。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 点:首先,债转股依然存在风险。债转股是破解一些国企与银行 双重困局的好办法,但债转股本身并没有化解掉己
12、经存在的风 险,而是将原来银行与企业所承担的风险全都转移到了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身上。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运作效果如何, 才是债转股能否成功、银行与企业能否走出困境的关键所在。其次,债转股适用范围小,运作空间受限。按照国家经贸委 有关规定,实施债转股企业应具有以下5个标准:第一,产品适 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第二,工艺装备为国内、 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第三,管理水平较高,债务 较清楚,财务行为规范。第四,企业领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 理善于经营管理。第五,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 度的要求,各项改革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落实 并得到地方政府确认。
13、显然,符合上述标准的企业很少,债转股 只能解决不良资产中的一小部分。而债转股之后资产的盘活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都离不开资本市场。然而,我国资本 市场容量小,市场参与者理性程度低,制度不够健全,以及专业 人才的缺乏,使得我国债转股的运作空间大大受到限制,没有 一个发展成熟的资本市场相配合,债转股难以“孤军前进。最后,债转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企的困难。国企困难是 长期的历史、体制、人员结构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高负债率 只是国企困难的一种表现,而非根本原因。国企不能脱困的关 键是还没能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从目前国企改革的进展来看,众多国企很可能是指望用债 转股来甩掉包袱,而企业改革却被
14、忽略了。债转股在操作难度 上颇大,涉及到如何甄选企业,如何考察申请企业的各项条件, 包括企业竞争能力、管理水平、债权债务、经营者能力等。不 过,这些条件都是可以被“操作”出来的。因此,如果大多数国 企带着“卸包袱”的想法对待债转股,而不是把它同建立现代 企业制度的机制联系起来,即便转股之后,企业仍然没有生命 力。2. 5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 ,rABSn),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可预见的现金流收入的资产,转 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它包括两方 面含义:1、使银行贷款债权转移的流动性提高;2.金融机构将 其信贷资
15、产或其他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按照一定的标准整理成 新的资产组合,并以新的资产组合作为担保,发行证券筹资,把 呆滞的资产变活。资产证券化将相对不流动的资产转换为市场可售证券,提 高了资产流动性,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而且资产证券化能够 将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信贷资产由表内移至表外,从而提高银 行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性,一直以来被视为解决不良资产的最 佳途径。然而,目前ABS在我国的运用却存在着多种障碍:首先,不 良资产证券化具有严格的前提条件,只有那些批量大、标准化、 专业化、流动性强的可预见未来收入的不良贷款(例如住房抵 押贷款)才易于被证券化。而工商业贷款由于其用途、期限和 利率各不相同,偿还的现金
16、流存在不均匀的特点,难以证券化, 但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大都是工商业贷款,所以进行证券 化的难度较大。其次,证券市场不发达制约着ABS的发展。ABS 的收益和风险的组合由中介机构的合理设计来确定,而投资者 十分看重的流动性却需要发达的证券市场来支持。第三,相关 法律法规不健全。资产证券化中如SPV的特殊法律地位、发起 人向SPV “真实销售”资产的标准等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 确立。但现行的法律并未对其做出规定,加之信用评级体系也 急需建立和完善,目前在我国实施ABS的条件还不成熟。综上看出,这些处置方式在发挥作用的同时存在着许多不 足,还有待于继续完善。商业银行合规文化建设612月2日,中
17、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党委书 记刘明康主持召开银监会第41次主席会议,研究统一整合商 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健全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加强 和改进风险监管工作。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商业银行监管 评级内部指引和银监会新闻发布管理办法。会议认为,监管评级是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风 险表现形态和内在风险控制能力进行科学、审慎的评估和判 断,是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手段和工具。银监会成立以来,积 极探索并不断改进和完善评级办法,在2004年先后出台了股 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价体系(暂行)、外资银行风险评价 手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 等若干个风险评价体系,对于促进各类银行业金
18、融机构加强风 险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商 业银行同质化的特点和风险的共性因素不断增多,整合和统一 监管评级体系的外部条件逐渐成熟。同时银行业监管信息系统 及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即将投入使用,银行业监管方式和 技术将发生新的变革,迫切要求建立并推行统一的监管评级方 法。在这种情况下,出台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无 疑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会议强调,规范商业银行监管评级, 统一对同质同类银行法人机构的评级方法和标准,是银监会为 统一监管标准,强化监管政策导向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不 仅有利于监管人员在操作层面上更好地分析、判断和评价银行 的风险状况,根据评级结果更科学
19、地分配监管资源,有效实施 分类监管,而且会议认为,科学、统一的评级体系和信息还将 有助于科学地设计我国拟建的存款保险机制中的区别收费办 法,为试行按评级分类确定差别收费标准奠定了基础。会议要 求,我国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既要借鉴国际通用评价银行的良 好做法,又要结合国内银行业监管实践经验,建立“CAMELS+” 的评级体系,即通过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 管理状况、盈利状况、流动性状况和市场风险状况等六个单项 要素进行评级,在此基础上加权汇总得出综合评级,并结合其 他具体因素的性质及其对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程度,对综合 评级结果做出精细调整。要始终坚持监管评级的科学性,合理 把握各个
20、要素的内涵实质,科学评分和分类,使评级结果能准 确反映各个机构风险状况及其管理水平,更好地引导商业银行 加强和改进识别、度量、定价和转移风险工作,提高银行业风 险管理与监管水平。会议还研究讨论了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建设问题。会议认为,构建科学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是建立和实施商业银行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的基础和前 提。近年来我国金融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银行业务创新迅速 发展,现行风险监管指标难以适应以风险为本的监管要求。适 应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监管需求变化,借鉴国际监管先进经验, 必须与时俱进地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核心指标,以准确评 估银行的风险程度。会议要求,新的核心指标体系
21、要从风险水 平、风险迁徙、风险抵补三个层次,选择最能反映银行风险的 指标,使之能覆盖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领域和风险点,用以观 察风险的变化趋势,客观评价银行对风险的抵御能力,促进监 管部门提高对风险的水平分析、同组比较及检查监督能力。会议还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银监会新闻发布管理 办法。商业银行合规文化建设7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银行的 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治理结构,明 确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
22、级管理层和相关 部门的职责和内部评级体系的报告要求。第十条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内部评级体系管理的最终责 任,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批本银行内部评级体系重大政策,确保内部评级 体系设计、流程、风险参数量化、IT系统和数据管理、验证和 内部评级应用满足监管要求。(二)批准本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实施规划,并充分了解内 部评级体系的政策和流程,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用于内 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建设。(三)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制定并实施必要的内部评级 政策和流程。(四)至少每年对内部评级体系的有效性进行一次检查。(五)审批或授权审批涉及内部评级体系的其他重大事 项。第十一条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内部评级体
23、系的 开发和运作,明确对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技术、运行表现 以及相关监控措施的相关要求,制定内部评级体系设计、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 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及其特定服务设施和专用网络 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第四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依法保护客户的相 关信息安全。未经客户书面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 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五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建立健全信用卡业 务风险管理体
24、系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地 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信用卡业务风险。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与符合条件 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在授信额度内提供信用卡业务的服 务。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 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 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 银行。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是
25、指与发卡银行 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商户等提 供的受理银行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收单业务包括商户资质审核、商户培训、受理终端安装维 护管理、获取交易授权、处理交易信息、交易监测、资金垫付、 资金结算、争议处理和增值服务等业务环节。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收单银行,是指从事信用卡收单业 务或签约为信用卡收单业务提供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收单银 行或收单业务的结算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收单业务服 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按照发行对象不同,分 为个人卡和单位卡。
26、其中,单位卡按照使用用途分为商务差旅 卡和商务采购卡。商务差旅卡,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和其他 组织签订合同并建立差旅费用报销还款关系,为其工作人员提 供日常商务支出和财务报销服务的信用卡。商务采购卡,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和其他 组织签订合同并建立采购支出报销还款关系,为其提供办公用 品、办公事项等采购支出相关服务的信用卡。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教育机构脱产就读的 学生。第三章业务准入第十五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必 须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满足以下基 本条件:(一)公司治理良好,主要的审慎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
27、 有关规定,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 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二)信誉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和案件防控体 系,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恶性案件;(三)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 从业人员。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具备有信用卡业务专业知 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至少1名,具备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需的技 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四)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相关设施和必备 的信息技术资源;(五)已在境内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要求的业务 系统,并具有保障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技术能 力;(六)开办外币
28、信用卡业务的,应具有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 门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资格和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外汇业务资 格(或外汇业务范围);(七)符合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除应当符合第十 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二)具备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基础,最近3年个人存贷款 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个人存贷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 构良好,银行卡业务运行情况良好,与公安部门身份证件验证 系统和征信系统的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三)具备办理信用卡业务的专业系统,在境内建有发卡业 务主机、信用卡业务申请管理系统、信
29、用评估管理系统、信用 卡账户管理系统、信用卡交易授权系统、信用卡交易监测和伪 冒交易预警系统、信用卡客户服务中心系统、催收业务管理系 统等专业化运营基础设施,并对相关设施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检 测和业务测试,以保障客户资料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 性;(四)符合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 提高总体业务竞争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持续开展 业务成本计量、业务规模监测和基本盈亏平衡测算等工作。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除应当符合第十 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 可兑换货币;(二)具备开办收单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
30、最近3年企业贷 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企业贷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构较为稳定,与公安部门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三)具备办理收单业务的专业系统支持,在境内建有收单 业务主机、特约商户申请管理系统、特约商户信用评估管理系 统、商户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账务管理系统、收单交易监测和 伪冒交易预警系统、交易授权系统等专业化运营基础设施,并 对相关设施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以保障客户资 料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四)符合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 提高业务竞争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持续开展业务 成本计量、业务规模监测和基本盈亏平衡测算等工
31、作。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开办发卡和收单业务须按规定程序报 中国银监会审批。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发卡或收单业务之 前,应根据需要就拟申请的业务与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 构沟通,说明拟申请的信用卡业务运营模式、各环节业务流程 和风险控制流程设计、业务系统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并根据 沟通情况,对有关业务环节进行调整和完善。第二十条按照有关规定业务经营活动不受地域限制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全国性商业银行)建立营运中心跨区域开展 信用卡业务,须按规定程序报中国银监会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建立营运中心跨区域开展信用卡业务,须按规定程 序报中国银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审批
32、。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新增信用卡业务产品种类、增加信 用卡业务功能、增设信用卡受理渠道等,须向中国银监会及其 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接受委托,作为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和收单业务服 务机构开办相关业务,须向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报 告。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可以在一个 申请报告中同时申请不同种类的信用卡业务,但在申请中应注 明所申请的信用卡业务种类。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开 办信用卡业务,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一)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申请书;(二)信用卡业务可行性报告;(三)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四)信用卡章程草案,内容应至少包括卡的名称、种类
33、、 功能、用途、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使用范围(包 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信用卡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商业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 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五)信用卡卡样设计草案;(六)信用卡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介绍;(七)与相关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 况介绍;(七)经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信用卡业务系统和灾备系 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八)信用卡业务运行应急方案和业务连续性计划;(九)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十)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介绍;(十一)申请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34、、传真、电 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十二)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 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可由内部专门机构或委托其他专业 机构进行独立的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应至少包括董事会及 高级管理层对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关规章制度 的审定情况、各业务环节信息资料的保护措施设置情况、持续 监测记录和追踪预警异常业务行为(含入侵事故或系统漏洞)的流程设计、外挂系统或外部接入系统的安全措施设置、评估 期等方面的内容。第二十五条 全国性商业辍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由 其总行(公司)统一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审批。全国性商业银行建立营运中心跨区域开展信用卡业务,应 由其总行(
35、公司)同时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拟设营 运中心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 由拟设营运中心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汇总初审意见并 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第二十六条按有关规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区从事业务 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由其总行(公 司)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 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 的商业银行建立营运中心跨区域开展信用卡业务,应由其总行 (公司)同时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拟设营运中心所 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拟设营 运
36、中心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汇总审批意见并上报中国 银监会备案。第二十七条 外资法人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向所 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所在地 银监会派出机构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第二十八条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完整的申 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 上报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在收到完整的信用卡业务申请材料3个月内, 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于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未批准的信用卡业务类型, 商业银行在达到相关要求后可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开办适用于报告制的信用卡业务类 型,应参照第二十
37、二条的有关规定,在开办业务之前一个月, 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银监会(一式两份),并抄送相关的中国银 监会派出机构。第三十条已实现业务数据集中处理的商业银行,获准开 办信用卡业务后,可以授权其分支机构(含营运中心等)开办部 分或全部信用卡业务。获得授权的分支机构(含营运中心等)开 办相关信用卡业务,应提前30个工作日持中国银监会批准文 件、总行授权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当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报告。改进、报告和评级政策,确保内部评级体系持续、有效运作。高级管理层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内部评级体系实施规划,配备资 源开发、推广、运行和维护本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二)制定内部评级体系的
38、配套政策流程,明确相关部门 或人员的职责,制定并实施有效的问责制度。必要时,高级管 理层应对现有信用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监控体系进行修改, 确保内部评级体系有效融入日常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中。(三)监测内部评级体系的表现及风险预测能力,定期检 查信用风险主管部门监控措施执行情况,定期听取信用风险主 管部门关于评级体系表现及改进情况的报告。(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评级政策重大修改或特例事项的 可能影响。(五)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增强本行工作人员对内部评级 体系的理解。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一整套基于内部评级的信用风 险内部报告体系,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信用风险主管部 门能够监控资产组合信用风险变化情
39、况,并有助于验证和审计 部门评估内部评级体系有效性。根据信息重要性、类别及报告 层级的不同,商业银行应明确内部报告的频度和内容。报告应 包括以下信息:第三十一条已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按照业务规划 决定终止全部或部分类型的信用卡业务时,应于停止提供该类 业务前3个月向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提请审批,经中 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同意后,商业银行应通过网点公 告、官方网站、客户服务热线、电子银行、其他媒体等多种渠 道予以公告。商业银行终止信用卡业务或停止提供部分类型信用卡业 务,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并针对可能出现的 问题制定有效的处置方案,于停止提供该类业务前3个月报中 国银
40、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批准。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终止信用卡业务或停止提供部分类 型信用卡业务后,需要重新开办信用卡业务或部分类型信用卡 业务的,按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报告等手续。第四章发卡业务管理第三十三条信用卡卡面应对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 息:发卡银行法人名称、品牌标识及防伪标志、卡片种类(贷 记卡、准贷记卡等)、卡号、持卡人姓名拼音(外文姓名)、有 效期、持卡人签名条、安全校验码、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 客户服务网站地址。第三十四条发卡银行印制的信用卡申请材料文本应至少 包含以下要素:申请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住宅地址、账单地址、联系电话、联系
41、 人信息、其他验证信息、领用协议、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 收费信息查询渠道、重要提示、申请人声明、申请人确认栏和 签名栏、发卡银行服务电话和服务网站等。“重要提示”应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应 至少包括申请信用卡的基本条件、所需基本申请资料、计结息 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阅读领用协议并签字的 提示、申请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相关 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的提示、其他对申请人信用和权利义务 有重大影响的内容等信息。申请人确认栏应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 “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 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协议的各项
42、规则。”第三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 请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 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发卡银行受理的信用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 人亲自签名确认。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第三十六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信用卡营销管理制度,对营 销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规范管理,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信用卡营销行为应符合以下条 件:(一)营销宣传材料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应由持卡人承担的费用 必须公开透明,风险提示应以明显的、易于理解的文字印制在 宣传材料和产
43、品(服务)申请材料中,提示内容的表述应真实、 清晰、充分,示范的案例应具有代表性。(二)营销人员必须佩戴所属银行的标识,明示所属发卡银 行及其客户投诉电话,使用统一印制的信用卡产品(服务)宣传 材料,对信用卡收费项目、计结息政策和业务风险等进行充分 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并确认申请人已经知晓和理解上述信 息,确认申请人已经在申请材料上签名,不得进行误导性和欺 骗性的宣传解释。遇到客户对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任 何疑问时,应当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渠道。(三)营销人员应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信用卡需提交的申请 资料和基本要求,督促信用卡申请人完整、正确、真实地填写 申请材料,并审核身份证件(原件)和必要
44、的证明材料(原件)。 营销人员不得向客户承诺发卡,不得以快速发卡、以卡办卡、 以名片办卡等名义营销信用卡。(四)营销人员应严格遵守对客户资料保密的原则,不得泄 露客户信息,不得将信用卡营销工作转包或分包。发卡银行应 严格禁止营销人员从事本行以外的信用卡营销活动,并对营销 人员收到申请人资料和送交审核的时间间隔和保密措施作出 明确的制度规定,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请人书面同意的情况 下,将申请人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五)营销人员开展电话营销时,除遵守(一)至(四)条的相 关规定外,必须留存清晰的全程录音资料,录音资料至少保存 2年备查。第三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用卡申请人资信审
45、核 制度,明确管理架构和内部控制机制。第三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 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 记录等信息,申请人应拥有固定工作,或稳定的收入来源,或 提供可靠的还款保障。第三十九条发卡银行应根据总体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信用 卡申请材料的必填(选)要素,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漏填(选) 必填信息或必选选项、身份证(或户口本、房产证、收入证明、 纳税证明、资金证明、资产证明等)复印件有涂改痕迹、他人 代为、(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除外)、他人代签名、 申请材料未签名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疑点信息、漏填审核意见、各级审 核
46、人员未签名(签章、输入工作代码)或系统审核记录缺失等情 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第四十条对首次申请本行信用卡的客户,不得采取全程 系统自动发卡方式核发信用卡。信用卡申请人有以下情况时,应从严审核,并加强风险防 控:(一)在公安部身份信息系统中留有相关可疑信息或违法 犯罪记录;(二)在征信系统中无信贷纪录;(三)在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四)在征信系统中有多家银行贷款或信用卡授信记录;(五)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六)其他渠道获得的风险信息。第四十一条发卡银行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金融消费者 核发信用卡(附属卡除外)。第四十二条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两家(附
47、属卡除外)。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发卡银行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 源,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 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 实性。在提高学生信用卡额度之前,发卡银行必须取得第二还 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并愿意代 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商业银行应按照审慎原则制定学生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制 度,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评估、测算和合理确定本行学生信 用卡的首次授信额度和根据用卡情况调整后的最高授信额度。 学生信用卡不得超限额使用。第四十三条发卡银行应在银行官方网站上公开披露与教 育机构以营销信用卡为目的签订的协议。发卡银行在任何
48、教育机构的校园内开展信用卡营销活动, 必须就开展营销活动的具体地点、日期、时间和活动内容提前 告知相关教育机构并取得该教育机构的同意。第四十四条 发卡银行应提供信用卡申请处理进度和结果 的查询渠道。第四十五条发卡银行应建立信用卡卡片管理制度,明确 卡片、密码、函件、信封、制卡文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操作密 码的生成、交接、保管、保密、使用监控、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职责和操作规程,防范重大风险事故的发生。第四十六条 发卡银行发放信用卡应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卡片和密码应分别送达并提示客户接收。信用卡卡片发放时, 应向客户书面告知信用卡账单日期、信用卡章程、安全用卡须 知、客户服务电话、服务和收费信息查询渠道等信息,以便持 卡人安全使用信用卡。信用卡仅限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对应的持卡人使用,不 得以出租、转借等方式让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第四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规程,激活 前应对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不得激活领用协议未 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未经激活程序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 对新发信用卡、挂失换卡、毁损换卡、到期换卡等必须激活后 才能为持卡人开通使用。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在特殊情况 下,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