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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开展改革委水土保持工程建立治理方法(发改农经20111703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标准中央补助地点水土保持工程建立治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照国家开展改革委关于改良和完善中央补助地点投资工程治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国家开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良中央补助地点小型水利工程投资治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点水土保持工程工程。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依照经批准的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连片、规模治理、强化管护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施行。第四
2、条 水土保持工程建立投入由中央、地点和受益区群众共同承担。各地应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地点建立资金,并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立。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工程建立。第五条 各级开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亲密配合,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立和治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对中央补助地点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小型水土保持工程,实行中央切块下达投资规模计划、地点分解安排详细工程的治理方法,开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立规划衔接平衡、工程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立治理综合监视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立规划编制、
3、工程前期工作文件审查、工程建立行业治理和监视检查等工作,详细组织和指导工程施行,有关流域机构做好技术指导、监视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水土保持工程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组织施行,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标准。第二章 前期工作第七条 中央补助地点小型水土保持工程(主要包括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下同)前期工作一般分为规划和工程施行方案两个阶段,施行方案由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到达初步设计深度;其中,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分为规划、坝系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单坝工程初步设计三个阶段。地点严重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阶段按现行建立程序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水利部
4、会同国家开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国水土保持规划,明确水土流失类型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的、任务和措施等内容。各地依照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总体任务和要求,组织编制省级水土保持规划,重点明确近期建立任务、规划和措施等。并按规定报水利部和国家开展改革委核备。依照需要,国家开展改革委、水利部可组织编制水土保持专项工程建立规划或总体方案。 第九条 各地依照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或总体方案,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工程治理方法(国家开展改革委第31号令)的有关要求,按工程区编制工程施行方案或按坝系编制淤地坝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单坝工程初步设计。工程前期工作文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十条 水土保
5、持工程工程区和淤地坝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水土流失严峻,亟待进展治理;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有保证;当地政府注重,群众积极性高,投劳有保障。其中,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应重点安排人地矛盾突出、坡度515度(东北黑土区310度)尚在耕种的缓坡耕地,严禁在退耕还林(草)地块施行坡改梯和陡坡开荒;淤地坝工程建立要合理规划,小流域治理程度低于30%且近期未纳入水土保持重点治理的,原则上不得在沟道安排淤地坝建立,新建大型淤地坝库容应操纵在100万立方米以内并确保下游居民点、学校、工矿、交通等重要设备平安。第十一条 中央补助地点小型水土保持工程施行方案经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开展改革部门审批,详细审批
6、权限和程序由各地省级开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水利部门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其中,对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淤地坝工程,其坝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级开展改革部门审批;单坝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利部门商省级开展改革部门审批。工程建立涉及占地和需要开展环境妨碍评价等工作的,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地点严重水土保持工程审批按现行建立程序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关工程申报单位在向工程审核审批机关报送工程施行方案或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时,应按规定附送工程区所在乡(镇)政府出具的群众投劳承诺,以及落实工程建后管护责任的文件。第十三条 为促进落实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经费
7、,各地可按规定在水土保持工程省级建立投资中提取不超过工程总投资2%的工程治理经费,用于审查论证、技术推行、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治理支出,缺乏部分由各地另行安排。第三章 投资计划和资金治理第十四条 依照规划的建立任务、各工程前期工作情况和年度申报要求,各省级开展改革、水利部门向国家开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地点水土保持工程年度中央补助投资建议计划(资金申请报告,下同)。第十五条 各地应积极引入竞争立项、公开评选等方式遴选工程,列入年度中央补助投资建议计划的工程,应完成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立条件。各省级开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 国家
8、开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省(区、市)提出的建议计划进展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分省(区、市)切块下达中央补助地点小型水土保持工程年度投资规模计划。中央投资规模计划下达后,省级开展改革部门应按要求及时会同省级水利部门分解落实详细投资计划,并将计划下达文件抄报国家开展改革委、水利部及相关流域机构审核备案。省有分解投资计划应明确工程建立内容、建立期限、建立地点、总投资、年度投资、资金来源及工作要求等事项,明确各级地点政府出资及其他资金来源责任,并确保纳入计划的工程已按规定履行完成各项建立治理程序。省级开展改革部门将中央投资分解安排到详细工程的权限原则上不得下放。在中央下达建立总任务和补助投资总规模内,各详
9、细工程的政府投资补助额度由各省级开展改革和水利部门依照实际情况确定。地点严重水土保持工程中央投资计划按工程申报和下达。 第十七条 中央补助地点水土保持工程投资为定额补助性质,由地点按规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工程中央补助投资优先安排地点投资落实、建后管护到位、群众积极性高、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建立治理的工程,并依照相关检查和考核评价结果施行奖惩。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工程年度中央投资工程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省级开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水利部门作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开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严重调整需要按程序报国家开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同意。第二十条
10、水土保持建立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立内容和规模使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推行实行资金使用县级报账制,工程开工建立后,可向承建单位拨付一定比例的预付资金,其余资金依照工程建立进度与质量,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和验收合格后分期拨付。第四章 建立治理第二十一条 依照水土保持工程特点,水土保持工程可直截了当组织受益群众或选择专业化的工程建立单位施行。要健全和完善工程建立治理各项制度,创新建立治理机制,实行先建机制、后建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方法、工程建立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治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水土保持工程由受益群众投工
11、投劳施行属于以工代赈性质的部分,经批准可不进展施工招标;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经批准可进展邀请招标。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立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推行受益农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群众投劳承诺制、群众质量监视员制和工程建立公示制。鼓舞采取受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建立治理形式,投资、任务、责任全部到村,由村民民主产生工程理事会作为工程建立主体组织村民自建,工程建立资金治理实行公示制和报账制。对受益群众直截了当施行的工程,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第二十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施行应因地制宜采纳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着力提高工程建立的科技含量和效益。第二十四条 各省级水利部门统
12、一组织开展区域水土保持工程施行效益监测。详细监测工作由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成果应及时报送有关水利、开展改革部门。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利部门和有关工程单位要加强水土保持工程档案治理,按规定搜集整理和归档保存从工程前期、施工组织、工程监理到竣工验收等建立治理全过程的相关文件材料。第二十六条 水土保持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第二十七条 淤地坝防汛工作参照小型水库防汛平安的程度和要求,纳入当地防汛治理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责任,确保平安运转。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淤地坝工程要逐坝落实防汛行政和技术责任人,
13、并在当地媒体上进展公示,接受社会监视。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开展改革、水利部门应于每年7月和下年1月分两次将本地区上半年和上年度水土保持工程建立情况汇总报国家开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有关司,并抄送相关流域机构。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根本情况、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工程进度、投资完成、建立治理情况、存在咨询题和改良建议等。第五章 检查和验收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开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全面负责对本省水土保持工程的监视检查,检查任务原则上每年安排不少于1次。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前期工作、投资落实、建立治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转管护情况等。水利部和国家开展改革委对各地水土保持工程施行情况进展指导和监视
14、检查,工程所在地流域机构负责督导、抽查的相关详细工作。检查结果将适时进展通报,并作为中央补助投资安排的重要依照之一。第三十条 水土保持工程建立完成后,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按有关规程标准执行,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限期整改,并进展核验。中央补助地点小型水土保持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开展改革部门组织,并将结果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备核。其中,淤地坝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单坝验收和坝系工程整体验收两个环节,坝系工程整体验收应在坝系内所有单坝完成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各地的详细验收治理方法由省级开展改革部门商水利部门进一步制定完善,并报国家开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地点严重水土保持工程竣工验收按现行建立程序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在各省(区、市)竣工验收的根底上,国家开展改革委和水利部组织随机对验收结果进展抽查和考核评估。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由国家开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解释。第三十三条 地点自行安排投资施行的水土保持工程可参照本办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土保持工程建立治理方法(发改投资20071686号)和国家开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工程前期期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514号)同时废止二0一一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