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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首信股份信息披露治理方法(2001年11月20日北京首信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行有效治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的渠道和程序,标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股东和社会监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指的信息是指本公司运营、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 产品信息;2、 投资信息(包括对外合作等);3、 运营信息(运营方针、运营计划等);4、 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5、 股东大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6、
2、 董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7、 监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8、 总裁办公会内容(决定等);9、 股权变动情况。(配股、增资);10、 股东情况(股东变动情况);11、 本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12、 对外担保情况;13、 股权担保情况(是指本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对外质押的情况);14、 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15、 重要合同;16、 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变化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治理参谋公司等);17、 关联买卖情况;18、 本公司分红派息情况;19、 下属公司运营情况。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本方
3、法规定的信息向给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开的行为。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本方法的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照真实、精确、完好和公正的原则。信息披露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方法的规定。第六条 信息披露应当恪守本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留意保守本公司的技术机密和运营机密。中国最大的材料库下载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治理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代表,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参加本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本公司严重运营决策及有关信息材料
4、。第八条 证券治理部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治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按照本方法的规定行使本公司信息披露治理的各项职权。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以下信息:1、 招股说明书和配股说明书;2、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3、 临时报告;4、 本公司对外的各种公告;5、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6、 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披露的其它信息; 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披露的信息,本公司内部其它单位不得披露第十条 证券治理部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治理部门,按照本方法的规定行使公司信息披露治理的各项职权。证券治理部行使以下职权:1、 协助董事会秘书进展信息披露工作;2、 负责本公司各单位信息披露
5、的前置审批;3、 负责本公司各单位信息披露的备案;4、 依照总裁的受权和决定,按照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方法的规定,负责披露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的其它信息5、 搜集、整理本公司各单位报送的信息;6、 应当由证券治理部行使的其它职权。第十一条 本方法规定的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 公告;2、 新闻发布会;3、 招聘启事;4、 新闻报道;5、 商业广告;6、 印刷品、宣传品;7、 展览;8、 接待来访、答复征询、联络股东)。第十二条 本公司以下情形的信息披露应当通过审批:1、公告;2、新闻报道; 3、新闻发布会、产品发布会;技术鉴定会;4、展览;5、商业广告;6、宣传品、印刷品;第十
6、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通过以下程序: 1、提出申请,并将申请连同与所披露的信息有关材料在需要披露之日前3日内报至证券治理部。 2、证券治理部收到申请和材料后应立即报送至董事会秘书审批。 3、董事会秘书审查后签署意见并由证券治理部将意见反应给申请单位。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证券治理部转报的申请和材料后2日内做出意见。 4、董事会秘书对披露的材料有疑征询的,申请披露单位应当做出解释;董事会秘书要求修正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做出修正后重新上报审批。 5、审批完毕后,证券治理部将申请和有关材料备案保存。第三章 信息的聚集和整理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将本方法第一条信息所列的信息在发生的当月最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和电子
7、数据的方式报送至证券治理部备案。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证券治理部应当由专人对各单位报送的书面信息进展签收。第十五条 发生严重事件时,各单位应当及时、迅速将信息报送至证券治理部。严重事件是指以下事件: 1、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运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着妨碍; 2、公司的运营政策或者运营工程发生严重变化; 3、公司发生严重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4、公司发生严重债务; 5、公司未能归还到期严重债务的违约情况; 6、公司发生严重运营性或者非运营性亏损; 7、公司资产遭受严重损失; 8、公司消费运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 9、
8、新公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公司的运营有显着妨碍; 10、董事长、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11、涉及公司的严重诉讼事项; 12、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第十六条 证券治理部应设专人对聚集的信息进展保存,同时对信息进展分类整理,以便于及时对外进展信息披露。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方法由本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以及本公司其它单位和员工受本方法约束。第十八条 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伪、严峻误导性陈述或严重遗漏,并就其保证付连带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本方法由本公司证券治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方法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