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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监总局发布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立标准2011年03月24日 17:23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1)【字体:大 小】中新网3月24日电 据安监总局网站音讯,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结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平安避险“六大系统”建立完善根本标准(试行)的通知。以下是标准全文:煤矿井下平安避险“六大系统”建立完善根本标准(试行)一、总 则 1.为标准和促进煤矿井下平安避险“六大系统”的建立完善工作,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消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平安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标准。2.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平安避险“六大系统”的建立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3.煤矿井下平安避险
2、“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讯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立完善“六大系统”,到达“系统可靠、设备完善、治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4.煤矿企业是建立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立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立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详细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立完善工作。5.地点各级负有煤矿平安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平安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立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平安
3、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立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二、监测监控系统根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平安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治理标准(AQ1029-2007)的要求,建立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平安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平安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平安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平安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治理标准(AQ1029-2007
4、)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连续运转。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精确可靠。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备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展实时监测。三、人员定位系统根本要求1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治理系统使用与治理标准(AQ1048-2007)的要求,建立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功能稳
5、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晋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平安可靠运转。14.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精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治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平安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1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16.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
6、的要求。17.煤矿紧急避险设备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备的人员进展实时监测。18.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装备显示设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四、紧急避险系统根本要求19.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立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建立完善紧急避险系统。20.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讯联络等系统互相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平安防护功能根底上,依托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平安防护才能。21.紧急避险设备应具备平安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给、人员生存保
7、障等根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22.紧急避险设备的容量应满足效劳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消费人员、治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23.紧急避险设备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道路相结合,紧急避险设备应有明晰、醒目的标识。24.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备、配套系统、避灾道路和应急预案等。25.紧急避险设备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平安标志治理的应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平安标志。可挪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平安标志。五、压风自救系统根本要求26.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平安
8、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根底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可以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压风自救系统。27.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平安可靠的位置安装,并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平安标志,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28.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间隔、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29.所有矿井采区避灾道路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有条件的矿井可设置压风自救装置。水
9、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3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戒备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间隔的掘进巷道中,应依照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敷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31.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别离器。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32.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
10、1995)的要求,并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平安标志。33.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结实、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34.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温馨、无刺痛和压榨感。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兆帕;在0.3兆帕压力时,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100150升分钟范围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 分贝。35.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设置在宽阔、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米以上
11、,管路敷设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36.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操纵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37.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结实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米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纳高压软管等)。六、供水施救系统根本要求38.煤矿企业必须结合本身平安避险的需求,建立完善供水施救系统。39.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应与地面供水管网构成系统。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40.所有矿井采
12、区避灾道路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41.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备,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42.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七、通讯联络系统根本要求43.煤矿必须按照平安避险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通讯联络系统。44.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系统。井下机应使用本质平安型。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讯系统,安装的无线通讯系统应与调度互联互通。45.在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
13、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紧急避险设备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46.距掘进工作面3050米范围内,应安设;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47.机房及入井通讯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备。48.井下基站、基站电源、广播音箱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49.煤矿井下通讯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纳入平安标志治理的应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平安标志。八、治理维护50.煤矿应建立健全“
14、六大系统”治理机构,装备治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51.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治理制度,明确责任。“六大系统”治理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毛病等信息时,及时上报并处理。52.煤矿应加强“六大系统”的日常治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根底材料。53.煤矿应随井下消费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六大系统”。54.煤矿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道路,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六大系统”结合应急演练。55.“六大系统”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平安标志”和防爆、各项保护功能等平安功能。56.煤矿应加强系统
15、设备日常维护,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展检查,定期进展调试、校正,及时晋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功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57.煤矿每季度至少应测试一次备用电源的放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时间到达标准时间的80%时,应及时更换。58.“六大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时检查、测试在用设备设备及附件的完好状态,发觉咨询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报矿井调度中心站。59. “六大系统”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毛病时均应立即维护,在恢复正常运转前必须制定平安技术措施,确保其效劳范围内的作业人员平安。九、验 收60.验收组织单位应依照“六大系统” 建立完善根本要求、建立完成时限
16、和有关规定、标准组织验收。按企业平安消费属地监管要求,煤矿(包括中央治理煤矿企业下属煤矿)“六大系统”建立完善工程由其所在地省级煤矿平安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省辖市(地)煤矿平安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级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61.煤矿企业或煤矿按规定时限完成“六大系统”的各子系统建立完善工作,应对建立完善工程进展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方可向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62.验收组织单位自收到煤矿企业或煤矿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对“六大系统”或“六大系统”的子系统建立完善工程组织现场验收。 63.煤矿企业或煤矿申请“六大系统”建立完善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以下
17、材料:(1)验收申请书。(2)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六大系统”建立完善工程设计、施工、治理和试运转情况;预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人员、发觉咨询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等。(3)设计和治理的有关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六大系统”设计材料、图纸及审批文件。“六大系统”治理制度。含治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操作规程、毛病处理期间的平安措施;值班、操作和维护人员装备、培训规定;平安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等。系统运转和治理材料。含设备布置图、设备台账、报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等。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设备、设备清单及产品平安标志证、检测检验报告。(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64.验收单位应当成立
18、“六大系统”建立完善工程工程验收工作机构,按照“建立完善一个、组织验收一个”的原则,及时组织对提出申请煤矿的“六大系统”建立完善工程进展验收。65.验收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查,审查合格的,对“六大系统”建立完善工程进展现场验收。发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1)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2)系统设备设备及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3)系统功能不完备或运转不稳定,不能满足平安消费和平安避险需要的;(4)未按规定建立“六大系统”维护治理制度的;(5)系统相关材料缺失或不全的。十、监视检查66.各级煤矿平安监管部门、煤炭行业治理部门应对煤矿建立完善
19、“六大系统”的进展、验收、治理维护等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催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和建立完善根本要求完成建立完善工作。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应将煤矿建立完善“六大系统”进展情况纳入煤矿平安监察计划。67.煤矿平安监管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未按规定期限和内容完成“六大系统”建立完善的煤矿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68.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立工程平安设备设计中未包含 “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平安设备设计审查不予通过。69.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立工程未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立的,其平安设备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已通过设计审批,正在施行中的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立工程的平安设备设计中,未包含“六大系统”建立有关内容的,应在2011年6月底前,补充完善平安设备设计中的“六大系统”设计,并按“三同时”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六大系统”建立完善工作。十一、附则70.各省级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可依照实际情况制定施行细则。71.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