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故事:宋代女性的财产继承权与立继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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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代女性的财产继承权与立继权在家从父,适人从夫,夫死从子是中国古代大多数女性社会地位的真实写 照,反映了古代妇女不是社会的主体,而是男性的附属品。宋代统治者奉行农商 并重的政策,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动摇了传统宗法等级制度的基础,女性权利意 识逐渐增强,面对婚姻家庭和经济利益冲突时,一些妇女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 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南宋判词之集大成者一一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 称清明集)就详细记载了当时的妇女是如何为了财产继承权和立继权而斗争 的。财产继承权在中国古代,女性按照婚姻状况分为在室女、归宗女和出嫁女,在室女就是 指还没有出嫁的女儿;归宗女则是指嫁人后又因各种原因(如夫亡、被出以及和

2、离等)回到娘家的女儿;出嫁女是指已经嫁人的女儿。以上不同身份的女性只有 在家庭财产没有男性后裔继承即户绝的情况下,才享有有限的继承权。在室女继承权。宋代基本沿袭了唐律的户绝财产法规,并且户绝之 家的在室女几乎可以继承全部家业。宋刑统户婚律户绝资产规定:诸身丧 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 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意思是说户绝中部曲等人和财产由近亲属对外转 让,交易所得钱财,在扣除办理丧葬等事宜支出后,其余财产全部归在室女。清 明集卷七在处分孤遗田产一案中指出:今解汝霖只有幼女、孙女,并系在 室,照户绝法均分,各不在三千贯以上七姑虽本异姓,为汝霖收养,

3、与亲女 同。意思是,现今解汝霖只有小女儿和孙女,都属于在室女,按照户绝法可以 平均继承解汝霖的财产七姑虽然本姓郑,但确系解汝霖生前自行收养的,所 继承的财产应与亲生女儿相同。即确立了在户绝情况下,养女与亲生女具有同等 继承权。归宗女继承权。宋刑统户婚律户绝资产规定,如有出嫁亲女被出, 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得夫家财产入己,还归父母家,后户绝者,并同在室女 例。即归宗女与在室女有同等继承权。但清明集卷九在孤女赎父田案中, 法官确立了户绝财产尽给在室诸女,而归宗女减半的法令,也就是说南宋时期 大大限缩了归宗女的继承权,对于缩减的理由,有学者指出,当时的社会习俗 和政府官员对于大广无子、寡妻携带随嫁

4、奁田归宗并不干预、而且妇女随嫁的钱 财首饰等物,常有成为其私财者,妇女在归宗之后,原随嫁的钱财首饰很可能仍 是其私财;如是这样。南宋法律规定归宗女承继户绝资产时少于在室女的承分额, 也是有其一定的道理的。(张晋藩、郭伟成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出嫁女继承权。宋刑统户婚律户绝资产规定,”今后户绝者,所有 店宅、畜产、资财,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与一分,其余并入官。 如有庄田,与分近亲承佃。即出嫁女可以继承户绝资产中的店宅、畜产、资财 的三分之一,但前提是出嫁女要对被继承人尽孝道,并且在继承的时候官府要查 明是否存在与夫合谋侵夺父家财产的情况。按上述法律规定,出嫁女不能继承田地,到了南宋时期,

5、出嫁女的继承范围 则囊括了田产。在清明集卷八记载的命继与立继不同(再判)一案中,法 官指出,对于户绝财产,只有出嫁女的,即把财产分为三份,其中两份分给出嫁 诸女,剩余一份没官,此等法令昭然,有如日星,所以各州县应当遵照执行。 遂委派官员将江齐戴现存的田地、屋业、浮财等一一检校,登记造册,分为三份 将一份附于诸女。立继权礼记昏义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在宗法家族社会里,婚姻的主要目的在于祭祀祖先,传宗接代,延续家族血脉, 因此,在没有男性子嗣的家庭里,立继便成为整个家族的首要问题。如果丈夫健 在,立继一事由丈夫决定的,妻子一般没有话语权,同时为了避免在丈夫死后,

6、妻子将丈夫所立继子逐出家门的情况产生。清明集卷八确立了父在立异姓父亡无遣还之条,理由为准法:诸养 子孙,而所养祖父、父亡,其祖母、母不许非理遣还。郑文宝无子,而养元振以 为子,虽曰异姓,三岁已下即从其姓,依亲子孙法,亦法令之所许。按照法律 规定,收养子孙后,如果收养人或者收养人父亲死亡的,那么祖母以及收养人的 妻子在无特殊情况不得将养子遣返回原来家庭,郑文宝无子,而收养元振为子, 虽然不同姓,但元振不到三岁即与郑文宝同姓,依照亲子法,也是适用父在立 异姓父亡无遣还之条。在丈夫死亡后,生前没有子嗣的,则由妻子行使立继权, 判官胡石壁、翁浩堂、叶岩峰等名公均在判词中明确了立继夫亡妻在者,从其 妻的

7、原则,充分保障了寡妻的立继权利。但妻子立继不能为所欲为,法律对此有一定的限制,宋刑统户婚律养子 立嫡规定,依户令,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 虽异姓,听收养,即从其姓。也就是说立继对象只能是同宗昭穆相当者和三岁 以下异姓。此外,寡妇立继时还要充分考虑丈夫生前所处的关系和意愿,如在双 立母命之子与同宗之子一案中,寡妇阿毛之所以不愿将廷珍之子列为其夫廷吉 子嗣的理由是,廷吉在时,与廷珍素来不谐,兄弟削迹,不相往来。廷吉身死 之时,廷珍父子袖手旁观,无一人前来吊慰。在“后立者不得前立者自置之田 一案中提到,妻阿周奉阿姑游氏之命,及其夫如旦存日遗嘱,将如珪之子庆安, 与如旦为嗣。

8、立继之后,寡母对所立子嗣的去留有着决定权。在所立子嗣没有履行赡养义 务或有明显破坏家风的,经官审理和尊长证实,寡母可以将其遣回原家。清明 集卷七所载出继子不肖勒令归宗案中,石岂子过继给了本家石居敬为子,到 石居敬家后肆意妄为,浪费产业,到其继父、祖父身后周年祭间又不守礼制,在 外浪荡多时,继母派人来唤他,他却将家丁打伤,更有甚者,对继母枪棒以对。 由此引发诉讼,法官经审断准令:诸养同宗昭穆相当子孙,而养祖父母、父母 不许非理遣还。若所养子孙破荡家产,不能侍养,及有显过,告官证验,审近亲 尊长证验得实,听遣。即若所收养子孙破坏家产、散尽家财、不能侍奉双亲, 有明显过错的,经官府查实,允许将养子孙遣返回原家庭。立继的目的对于立继方来说,是为了延续香火、祭祀祖先,而对被立者而言, 则是财产继承问题。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妻子立继的先后顺序,基于对自己以 后的生活考虑以及稳固其在婆家的地位,一般情况下,寡妻倾向于立自己可信的 娘家兄弟姐妹的儿子作为嗣子,而同族的家长则基于血缘与家族的考虑倾向立本 族人为嗣子,此时就会因立继问题引发诸多纷争,据统计,清明集记载的立 继纠纷有64件,占整个民事纠纷案件的28%,不可谓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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