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全 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 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和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 指导意见(民发(2019) 13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登记,并经 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 务,床位数在10张(含)以上的养老机构。第三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是指民政部门结合养老 机构相关规定及标准,组织专业力量,按照规定程序,对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等级并授
2、予证书、 牌匾的活动。第四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参与、分 级实施、全面客观、公开公正、动态管理、注重实效的原 则。第五条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 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市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四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进行评 定。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三星级及以下的养老机构进行 评定。第二章评定对象条件第六条养老机构申请星级评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备案并运营一年以上;(二)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 与评定(DB11/T219)关于申请星级评定的基本要求与 条件。第七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星级评定申请不予 受理:(一)未依
3、法在民政部门备案的;(二)养老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 人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违反养老行业相关规定、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等行为记录的;(三)三年内发生责任事故的;(四)存在欺老、骗老、虐老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情形 的;(五)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六)前次申请评定星级未通过不满一年的;(七)三年内发生被终止评定或者撤销星级情形的;(A)存在其它不宜予以评定星级情形的。第三章评定组织第八条市、区民政部门应分别牵头组建由民政、卫生健 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以及研究机 构、高等院校、相关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养老机构服 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星级评定委员
4、会” )O第九条市、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分别在市、区民政部门的领 导下,自行组织星级评定专家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 作。星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养老工作部 门,负责星级评定日常工作。星级评定委员会工作规则由市星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十条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专门工作制度,明确 日常职责任务、工作程序、文件运转、会议管理、印章管 理、档案管理等内容。第十一条各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工 作制度等,须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备。第四章评定程序第十二条提交申请。养老机构向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提出参评申请,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市社会福利服 务管理平台提交申请材料
5、。首次申评星级不得高于二星 级。第十三条受理。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养老机构提 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 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机构并以适当 方式向社会公开申请参评养老机构名单。申请四星级及以上养老机构应由各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在决 定受理当日报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第十四条现场评审。(一)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小组进入养老机 构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二)评审小组根据现场评审得分情况,按照不高于其申 评星级的原则提出星级评定初步建议,并在完成现场评审 当日提交星级评定委员会
6、办公室。第十五条会议评审。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现场评 审初步建议10个工作日内,提请并召开星级评定委员会 全体会议审核,并提出拟评定星级意见。第十六条公示。会议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市、区星 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面向社会公示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结 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七条评定结果确认。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星 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定结果及公示情况报民政部门确 认,并将评定结果录入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第十八条评定结果公布。星级评定结果确认后3个工作日 内,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评定结果书面通知参评机 构,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报备。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每月将新增星 级
7、养老机构名单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备。第二十条评定过程中,参评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终止评定:(一)存在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伪造有关档案记录等弄虚 作假行为的;(二)存在不配合现场评审、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评定工 作或受理后随意撤回参评申请的;(三)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五、八项规定情 形的。第二十一条异议处理。(一)养老机构对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决定 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向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区 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二)养老机构对星
8、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定 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星级评定委员会办 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星级评定委员会应在收到书面复 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反馈处理情况或 处理意见。(三)养老机构对受理决定复核申请处理意见或星级评定 结果复核申请处理意见仍有异议,可自收到复核申请处理 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书面申诉,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 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 见。第五章星级管理第二十二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从低到高划分为五个等 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服
9、务质量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三 年,自星级评定结果通知书印发之日起计算。养老机构可 在现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提出参评申请。第二十四条养老机构星级实行逐级晋升。申请晋级的,应 在获评现星级满一年后提出。晋级申请经评定未通过的, 按其实际服务质量水平保持原星级、降低或撤销星级。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市、区民政部门或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对 获评星级的养老机构进行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 10%o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在现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内,发生下 列情形之一的,市、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对其开展 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一)名称、服务地址等重要备案信息或运营团队主体发 生重大变更的;(二
10、)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 的。第二十七条市、区民政部门或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抽查 过程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内部管理不规范 等服务质量问题且情节轻微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二十八条获评星级的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星 级评定委员会审定撤销其星级:(一)未按重大事项报告有关规定即时报告重要备案信息 及变更情况,或存在服务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二)拒绝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 室监督检查的;(三)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情形,拒不整改或整改时 限、标准不符合要求的;(四)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五、八项规定情 形的。第二十九条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
11、室应及时将星级发生变化 的养老机构名单及相关情况,向民政部门报备并对社会公 布。第三十条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各区养老机构 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予 以纠正处理,违纪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工作情况纳入 各区民政工作综合评估内容。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证书、牌匾样式、 规格由北京市民政局统一设计,由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制发。获评星级的养老机构应将星级牌匾悬挂在其公共场 所显著位置。第三十三条市、区民政部门分别承担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 级评定工作所需经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星级评定名 义向养老机构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民政局关 于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京 民养老发(2019) 113号)及关于做好养老机构服务质 量星级评定工作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