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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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实 施方案根据关于开展2022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 知要求,按照养老服务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组织等级评定和养老服务质量监测 评估制度,定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标准 对养老服务组织进行等级评定和质量评估”相关规定,为进 一步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专业化、实效化水平,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相 关文件精神,遵循“标准量化,名副其实”的要求,坚持“独 立、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开展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 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

2、序发展。二、评定原则(一)按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 /T37276 2018)、地方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规 范(DB52/T1648 2022)、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为 依据。(二)根据专家组编制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3 .评定总得分不低于600分,且运营管理和服务分项 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50%的,为三星级养老机构。4 .评定总得分不低于800分,且运营管理和服务分项 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70%的,为四星级养老机构。5 .评定总得分不低于900分,且运营管理和服务分项 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80%的,为五星级养老机构。(二)本

3、次评定工作主要评定三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机 构。同时在四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中评选“十佳养老机 构”,五星级养老机构自然为“十佳养老机构”;四星级及 以上的养老机构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同步提交院长个人事迹 材料,评定委员会评选“十佳养老院长”。、评定管理(一)获得评定星级的养老机构应当将评定星级标志 (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定星级的有效期为2年(自 颁发证书、标志(牌匾)之日起计算),通过星级评定的养 老机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复评,或在取得星级 标志(牌匾)满1年后申请升级评定。评定星级有效期满后 未申请复评或升级评定的,原评定星级自动失效,

4、养老机构 应当交回标志(牌匾)和证书。(三)已取得评定星级的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评定委员会作出降低评定星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10 - 评定星级,收回标志(牌匾)和证书:1 .在星级评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 定专家、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定情况失实的;2 .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定星级证书,或者伪造、 出租、出借评定星级标志(牌匾)的;3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 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存在欺老虐老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4 .存在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5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养

5、 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6 .受到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 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四)被取消评定星级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 日起15日内将原评定星级证书、标志(牌匾)退回;被降 低评定星级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 评定星级证书、标志(牌匾)退回,换发相应的评定星级证 书、标志(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市民政局公告作 废。十二、监督管理(一)市民政局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 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评定组织、评定人员、回避制度、 评定程序、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

6、监督,畅通监督渠 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二)评定专家在评定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 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十三、工作要求(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 要高度重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将其作为提升 养老服务质量具体举措,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抓 落实,要成立星级评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安排服务 质量星级评定实施工作,确保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 作落到实处。(二)全面发动,共同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 定关系到养老机构的信誉、服务收费价格、运营补贴等切身 利益。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积极发动符合条件的养老 机构参加星级评定工

7、作,鼓励引导管辖范围内各级、各类养 老机构积极参与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切实提升养老机构综合 管理水平。引导养老机构根据评定标准逐一对标自评,共同 开展好本区域内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要以评定 工作为契机,对本区域内养老机构服务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摸 底,进一步掌握各项基础情况。(三)严格把关,对标申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 要把好初审关,实事求是申报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等级。对不 符合等级条件的养老机构,要督促其对标及时整改,不断提 升养老机构服务管理质量和水平。(四)主动作为,确保实效。各县(市、区)民政部门 作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的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创 造条件,按步骤、按时间、按要

8、求抓好相关工作落实,有力 促进本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升,用评定工作 指导养老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要积极抓好典型的培育和推 介工作,以点带面,全面提高。规范和评定细则在养老机构自愿申报基础上,按照统筹安 排、分步实施、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三、评定组织(一)根据关于成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专家 委员会的通知,成立评定专家委员会,具体组织、领导开 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和评审的指导、监督管理。(二)评定委员会在市民政局的领导下,负责评定工作 的具体实施。包括:制修订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 相关管理制度,报市民政局审批通过后执行;开展评定专家 培训,对通过考核的评定

9、专家颁发证书;开展养老机构服务 质量星级评定和结果复核工作;对已获评定星级的养老机构 进行抽查。(三)评定专家由市民政局按程序公开招募。四、星级划分与标志(一)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采用等级制,星级等 级从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等级。(二)星级标志用五角星图案表示,一颗五角星表示一 个星级。(三)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证书、标志(牌匾) 式样由市民政局统一制作。五、评定对象和条件民政部门依法备案或原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运营时间超过一年且无安全责任事故的养老机构均可参加 星级评定,各星级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星级:入住老年人数不低于10人;老年人满意度不 低于85

10、%;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服务、出入院 服务、老年人权益保障、生活照料、膳食服务、清洁卫生、 洗涤服务、文化娱乐、老年人委托服务;空间设置包括但不 限于接待空间(含门厅)、评估空间、就餐空间(含厨房)、 洗涤空间、活动场所、公共卫生间/洗浴空间、隔离空间。二星级:入住老年人数不低于20人;老年人满意度不 低于85%;提供的服务项目在一星级服务项目的基础上,还 应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保健、心理/精神支持;空间设置在一 星级空间设置的基础上,还应包括但不限于心理咨询室。三星级:机构入住率不低于35%;老年人满意度不低于 90%;提供的服务项目在二星级服务项目的基础上,还应包 括但不限于老年人个

11、案、老年教育;空间设置在二星级空间 设置的基础上,还应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工作室(可与心理咨 询室共用)、老年教育活动场所;院长或业务院长具有大专 及以上文化程度;至少有1名社会工作者(可兼职);至少 有1名心理咨询师(可兼职);护理人员与失能老年人配比 不低于1: 4,与半失能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 8,与自理老 年人配比不低于1: 15,持证养老护理员占比不低于50%。四星级:机构入住率不低于40%;老年人满意度不低于90%;提供的服务项目在三星级服务项目的基础上,还应包 括但不限于医疗护理、康复服务;空间设置在三星级空间设 置的基础上,还应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卫生用房、康复空间; 院长或业务院长具

12、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至少有1名社会 工作者(专职),至少有1名心理咨询师(可兼职),至少 有1名营养师(可兼职),至少有1名医生(可兼职)、1 名护士(专职);护理人员与失能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 3, 与半失能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 8,与自理老年人配比不低于 1: 12,持证养老护理员占比不低于60%,中级以上养老护 理员占养老护理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星级:机构入住率不低于50%;老年人满意度不低于 95%;提供的服务项目在四星级服务项目的基础上,还应包 括但不限于安宁疗护、居家上门服务;空间设置在四星级空 间设置的基础上,还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宁疗护区;院长或业 务院长具有大专及以上文

13、化程度,医学、护理、康复、社工、 养老相关专业毕业; 至少有1名社会工作者(专职),至 少有1名心理咨询师(可兼职),至少有1名营养师(可兼 职),至少有1名医生(专职)、1名护士(专职);护理 人员与失能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 3,与半失能老年人配比不 低于1: 6,与自理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 10,持证养老护理 员占比不低于80%,中级以上养老护理员占养老护理员总数 的比例不低于15%,至少有1名高级养老护理员。六、评定程序及材料(一)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养老服务机构自愿申请, 受理机构提交的评定材料,包括:1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申请书;.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申请表;2 .养老机

14、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自评表;3 .养老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法人登记证或 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4 .经民政部门备案或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许可证(正 副本)复印件;5 .养老机构简介及所获荣誉、奖项等证明材料。以上 材料均一式三份,盖章签字后提交。(二)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养老 机构提交的星级评定材料进行审查并确定实施现场评定的 机构。(三)现场评审相关文件包括:评定专家工作组成员名 单及签到表;诚信评定承诺书;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 指标与分值表;养老机构服务满意度调查表;养老机构服务 质量星级评定专家工作组意见等。(四)现场评审时,每位专家均须依据评定指标与分值

15、 表逐项进行现场检查,对不合格项及有关问题各自做好检查 记录,并随机邀请若干位老年人进行满意度调查。同时,评 定专家有权进行现场询问,要求受评机构提供必要的文件和 证明材料,并对相关评定材料留档备查,养老机构应当予以 配合。(五)工作组专家全部评审完成后,汇总评分结果,经 全体专家讨论,形成现场评审意见,召开现场评审意见通报 会议,向受评机构通报专家评审意见。对于发现的问题,向 受评机构提出整改建议。(六)专家工作组意见由全体专家签字确认后,提交至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七)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专家评审意见提交至评定委 员会,评定委员会召开评定会议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查, 形成评定结论,并对评定结

16、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 日。公示期间,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复核申请。(A)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评 定结论和公示结果报市民政局审批,经市民政局审批通过 后,向通过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送达评定结果通知书,颁发 星级证书和标志(牌匾)。(九)评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评定工作档案管理制 度,对评定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妥善保管,不得用作星级评定 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十)养老机构在评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 止评定:1 .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养老机构重大违法、违规、 违纪行为,评定期间无法调查核实的;2 .违反评定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定专家的 公正公平性,干扰评定专家工作

17、的;3 .养老机构提供虚假评定资料,或有伪造、涂改有关 档案资料嫌疑的;.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七、回避与复核(一)评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 .与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有利害关系的。2 .曾在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3 .与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 正关系的。(二)受评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 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对复核申请和原始材料审核认定后,形成意见报评定委员会 进行复核。(三)评定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定专家工作组的评定 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养老机构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必要 时可

18、以重新进行现场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复 核结果须经全体参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四)评定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养老机构。八、评定步骤全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按照以下工作步骤和 时间安排进行:(一)发布2022年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实 施方案(7月15日前)。(二)机构自评(7月15日至7月25日前)。各县(市、 区)民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申报,指 导有意向申报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 服务质量星级评定规范和评定细则开展自评。(三)材料申报(7月25日至7月30日前)。养老机 构根据自评情

19、况向县民政局或本机构驻地的乡镇(街道)民 政部门提出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申请并递交评定材料,同一机 构下属的连锁养老机构应以每个单独机构名义分别进行申 报。(四)资格初审(7月30日至8月5日前)。县乡两级 民政部门对申报的养老机构进行参评资格初审,并报市民政 局进行复审。(五)初步评定(8月5日至9月5日前)。评定工作 组对申请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展评定。 9月5日前完成书面评价,并提出初步评定意见报评定委员 会。(六)审核公示(9月7日至9月11日前)。评定委员 会在9月7日前审核完成初步评定意见,确定评定等级并进 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七)发布公告(9月11日前)。公

20、示期满无异议的, 由市民政局、市评定委员会按照评定权限确认服务质量星级 评定结果,发布公告,并向获得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的养老机 构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九、抽查与复审在星级评定有效期内,市评定委员会每年对评定的养老 机构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抽查复审。经复审后不符合原评 定星级标准的,市评定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或取消 星级的处理。请各县(市、区)民政局及时将评定工作实施 步躲通告辖区养老机构,并按此实施步骤做好星级评定申报 推荐工作。十、评定结果(一)按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标准,评定指标 满分为1000分,各星级标准划分如下:1 .评定总得分不低于360分,且运营管理和服务分项 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30%的,为一星级养老机构。2 .评定总得分不低于450分,且运营管理和服务分项 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40%的,为二星级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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