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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 利完成学业,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 7号)精神, 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 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勤工助学 活动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参加。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
2、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 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 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四条 对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 动学院一律不安排勤工助学岗,也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让学生从事上述劳动。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管理机 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在校全日制专科学生。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 充分发挥作用
3、,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 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暂时挂靠学工处), 负责全院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贯彻落实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指导开展和协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二)负责收集、发布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岗位;(三)审批勤工助学岗位,审查参加勤工助学人员;(四)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五)岗位工资标准的确定与变更;(七)对勤工助学岗位设定、用工要求、计酬标准等进行审核批准,对学生勤工助学活 动和酬金发放等工
4、作实施规范管理;(八)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考核、表彰与奖励等管理工作;(九)建立困难学生综合情况信息档案和各用人单位情况信息档案;(十)配合用工单位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 法权益;(十一)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第九条学生所在系部的职责是:(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推荐并配合勤助办安排学生参 加勤工助学;(二)加强对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勤工助学 学生的具体情况;(三)负责处理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各项具体问题。(四)各系部各指定一名老师负责本系的“系负责老师”
5、,负责监督检查本系部勤工助学 工作。第十条用工部门的职责:(-)提交岗位设置与撤销的申请报告;(二)实施本单位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三)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四)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负责学生劳动安全;(五)核定勤工助学学生的实际劳动报酬;(六)协助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勤工助学情况的考核。(七)各用工部门指定一名“用工部门负责老师”,负责日常监督用工部门所在学生的勤 工助学工作。第三章岗位设置第十一条 学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一)固定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学期初由用工单位申 请,经审定设立。(二)
6、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 岗位,一般时间持续不超过一周。第十二条 固定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程序:(一)学校各用工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向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提出岗位设置 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设为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二)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在院内发布用工信息和用人指标。第十三条临时岗位勤工助学的设置程序(-)凡提供临时岗位工作机会的处室系部,提前两天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组织学 生做临工的具体意见:内容包括工作性质、时间、地点、学生人数、条件、具体联系人等。(二)勤工助学办公室发布临时岗位用工信息。第十四条 根据学院发展现状,可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有:(
7、-)各处室系部参与管理工作的学生助理;(二)学院各类公用教学设施使用和管理中的服务性工作;(三)文化娱乐活动管理岗位、生产实践岗位、行政及后勤管理岗位、勤工助学活动 的组织岗位等。(四)公益性劳动等其它工作。第四章岗位管理第十五条 根据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的实际需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勤工助学岗 位实行总量控制,组织、监督用工单位实施具体管理。学院勤助办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过程 中应坚持“三公开”的原则,即岗位公开、用人公开、报酬公开第十六条 学院行政部门、教学辅助单位、后勤部门和各教学系部内设置的岗位,参 加勤工助学学生由各系向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录用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批准。
8、未经学院勤助办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 各项经营性活动。学院不允许学生在学习期间个人擅自到社会上从事兼职工作或在校内进行 经商活动,否则,一旦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其责任自负,期间如违反 校纪校规,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要会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劳 动安全教育,并与学生签订北海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用工单位、学生各一份。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学生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等方面的岗前培训I, 不得组织学生从事高空作业及有严重污染、辐射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特殊
9、行业劳动,确保 学生安全。第十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原则。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时申请、参加 两个(含)以上助学岗位。人员安排上一般不考虑最后一学期的毕业生。第二十条 固定岗位实行轮岗制,轮岗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学期。工作态度端正、品学 兼优、家庭经济条件确实困难的学生,可在轮岗时申请继续参加勤工助学。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只能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不得影响学业,不得 以勤工助学为由不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 过8个小时,节假日全天不超过8小时。第二十二条 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用人单位要及时报学院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表彰。第二
10、十三条 用工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认真做好学生的考勤,将有 关情况及时向学院通报,学院根据学生在勤工助学中的表现,按核定的标准发放酬金。对工 作不负责任,疏忽职责者,应立即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在管理中,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更换岗位人员,辞退学生必须 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用工单位未经同意,私自更换岗位人员,视为自动撤岗,自 行支付学生工资。同时,用工单位应加强管理,对管理不善者,学院将减少或撤销岗位设置。第二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并 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双方签订有关协议(协议书必须
11、明 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 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安排勤工助学学生。在勤 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 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五章岗位申请及退岗流程第二十六条 凡我院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申请参加勤工助学 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用工协议,没有无故中止用工协议经历。(二)遵纪守法,品行优秀,学习成绩较好,无不良生活习惯;(三)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生活俭朴。(四)能完
12、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学有余力;(五)吃苦耐劳,品行良好,诚实守信,有强烈的责任心。第二十七条 固定岗位勤工助学的申请程序:每学年的9月开学初的两星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进行岗位设置调查,并整理新学期要 应聘岗位,并统一收集学院岗位新信息,通过学院资助网和校园宣传板块发布,并分部门组 织招新面试工作。有勤工助学意向的学生在网上填写北海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打 印并经系部审核后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二十八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流程:用工部门在院内发布用工信息和用人指标一学生向用工部门呈递学院勤助办统一印制 的勤工助学申请表(附家庭困难证明)一用工单位单位面试、审批录用一
13、学院勤工助学 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九条退岗申请流程: 到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或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填写并打印北海职 业学院勤工助学退(换)岗登记表口 学生本人详细填写北海职业学院勤工助学退(换)岗登记表并拿到用工部门负责 老师签名批准学生本人将北海职业学院勤工助学退(换)岗登记表拿到系负责老师签名同意 用工部门和系都同意后将北海职业学院勤工助学退(换)岗登记表复印一份交到用工部门,原件交到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由勤工助学中心保管口为了不改变各学院参加勤工助学同学的比例,勤工助学中心审核情况后,根据用工部 门的需要会尽快跟退岗同学所在的学院联系,让学院的老师推荐新同学代替其工作岗 位。
14、注意:为保证用工部门工作的顺利进行,退岗同学必须等代替其岗位的同学前去报到上 岗后才能离岗;各位同学要在离岗前半个月作好退岗申请,以便于我们工作的安排。第六章工资管理第三十条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岗位的临时工,以充分体 现资助原则。(-)勤工助学报酬,根据工作时间、性质,可分按小时计酬和按月计酬;按小时计酬, 每工时的报酬为5元标准;按月计酬,每人每月80-150元标准发放(寒暑假除外)。(二)报酬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可上下浮动20%。浮动范围主要是以劳动类型、时间、 强度及学生的劳动态度和工作质量等作参考,特困生可按上限发放;报酬标准的确定必须由 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集体
15、决定,禁止个人说了算。第三十一条 用工单位根据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情况,确定实际报酬,如实填写酬 金表。对弄虚作假的单位直接取消设置全部现有岗位,且一年内,学院不再受理设岗申请。(-)酬金表于每月份的月底前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逢节假日顺延。(-)逾期未交工资表的,工资在下一次发放时补发。第三十二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酬金表审核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将酬金划入 学生银行卡对应帐户。第三十三条学生领取工资流程:第七章考核办法第三十四条 对岗位的考核:学生工作处对各单位提供的岗位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于不 适合学生的工作岗位,学生工作处可以不受理此岗位。第三十五条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参加勤工助学的
16、学生要接受用人单位和学生工作 处的双重考核,学生工作处定期抽查学生勤工出勤纪律,用人单位定期将工作考核评价反馈 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的同学考核合格者可继续留在该部门参加勤工助学工作,考核不合格 者学生工作处有权酌情中止其勤工助学的资格。对于勤工俭学学生参加劳动的出勤、纪律, 记入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量化考核,严重违纪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 由勤工助学用工单位和指导老师负责。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考核要求:(-)服从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的勤工助学工作安排;(二)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提前请假。一次不请假,扣除双倍工资,三 次不到岗,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三)工作认真、负责、
17、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卫生;(四)爱护公共财物,如因学生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学生本人 负责;(五)坚持原则,不带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六)打扫教室的同学要妥善保管好管理老师所给的钥匙,不可给他人使用;(七)参加勤工俭学活动的过程中,要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不得讨价还价,拈轻怕重, 不得因工种不好为借口不参加劳动,否则将取消其资格;(八)学生不得以勤工俭学为由违反国家的法规和校纪校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未经 学校批准,学生不得在校内外从事经商活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九)在岗工作期间,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承担相应的损失外,还将取消勤工俭学的资 格,情节严重者给予
18、处分。第三十七条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学生勤工助学的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将从劳动纪律、工作态度及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方 面进行。考核评分标准(共五项,满分50分),具体各项考核分值如下:1 .上班不迟到、不早退评5分;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扣2分,超过两次扣5分(请假 并获批准者除外)。2 .按时参加勤工助学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评5分,缺勤一次扣1分,缺勤两次扣5分。3,服从用工单位的安排评5分,按质量完成任务评10分;不服从安排扣5分,工作质 量未达到要求扣10分。4 .工作中对师生热情周到,服务态度好评5分,对用工单位或指导老师尊重、有礼貌 评5分;态度恶劣,无理取闹扣10分。5 .工作积极肯干,乐于
19、奉献评5分,工作效率高、有创新意识评10分,否则评零分。第三十八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差四个等级, 4150分为优,3140分为良,2530分为中等,25分以下为差,考核为差,取消勤工助 学岗位资格。第八章奖惩办法第四十条评优细则一、评选条件(-)勤工助学先进个人1 .思想品德好,尊师爱友,积极参加学校、系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2 .在校内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上工作,并且入校以来参加勤工助学至少一学期以上(每 学期的工作量不少于150小时),工作态度认真,成绩突出。3 .刻苦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内所学课程全部及格,综合测评总分在本专业年级学生 中排名40%以内。4
20、 .遵守用人部门的各项规定,得到用人部门的表扬,并积极主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提交勤工助学总结或体会;5 .勤工助学学期考勤成绩为优秀。(二)勤工助学先进工作者1 .积极宣传勤工助学活动的意义,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勤工助学活动。2 .认真做好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向学生明确勤工助学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做好勤工助 学学生的考勤,及时发放劳动报酬,奖罚分明。3 .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业务指导和思想教育。4 .及时将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情况反馈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有关院(系)。5 .勤工助学学期考勤成绩为优秀。二、评选流程1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审批表(一式两份,在学生处网
21、页下载)。2 .各部门勤工助学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3 .材料统一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初审,然后经学校勤工助 学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人选,并在校内公示35天。三、评奖时间和名额每年3月份,评选上一年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主管教师,学生先进个人奖 励名额为每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总数的5%,先进工作者奖励名额根据申报先进材料 的情况确定。四、表彰和奖励学校召开勤工助学工作总结表彰会,对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分别授予“勤工助学先进个人” 和“勤工助学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并记入个人档案。第四十一条惩罚办法一、如学生在勤工助学
22、活动期间出现如下行为,学院勤助办有权向用工部门反映并终止 其勤工助学活动:1 .因违纪受到学院行政处分。2 .考试成绩二门及二门以上不合格。3 .用人单位考核三次不合格。4 .生活中有铺张浪费现象。二、有下列情形的同学,院学生工作处有权根据情况予以批评或处分或向学院其他有关 部门协调并予以处分:(-)未向学生工作处申报,在校内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资料, 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者。(二)假借学生工作处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三)以任何形式进行非法传销者。(四)未经批准,在校内摆摊设点或进行促销、招聘、招工者。(五)借勤工助学之名在宿舍区内兜售商品者。(六
23、)借勤工助学之名谋取私利者。(七)在勤工助学过程中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和损害大学生形象的,造成不良后果者。(八)违反勤工俭学工作纪律,未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影响的。三、对无故不能按协议要求完成任务的学生,用工单位要协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降 低基本报酬,直至辞退;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获得学 院各项资助的资格。四、未经批准,学生不得随意中止用工协议,不得私自换人,违者视情节轻重停发不低 于10个工作日、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岗位工资,并在诚信档案中作不良信用记录,直至取 消勤工助学资格。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海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