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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二00二年十二月三H-一日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对食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农业等行政管理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依法履 行职责,共同做好食
2、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对食品安全实行区、县人民政府责任制。区、县人 民政府应当统一协调本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第七条 在本市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安全标准。不 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生产、加工和销售。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地方 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强制性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入本市。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布实施重 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名录(以下简称重点名录)。本市对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制定统一的抽查计划,统一向社会发 布检测结
3、果。第九条 本市实行向社会公布畜禽和畜禽产品、蔬菜等食品生产 企业推荐名单的制度。列入推荐名单的条件和程序,分别由市商业、 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规定并公布。推荐名单中公布的企业违反本规定,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不 符合安全标准的,公布部门应当将该企业的违法情况通知企业所在地 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并将该企业从推荐名单中取消,通报与上述 企业签订定向供货合同的单位,建议其解除合同。第十条本市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开办者应当与定点屠宰厂、蔬菜 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建立规范的定向进货渠道,并对进货情况进 行查验。第十一条列入本市重点名录的食品及其生产者的下列信息,由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汇集
4、和公布:(一)品名、品种、规格、商标;(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生产者获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专项许可的情况。列入重点名录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已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信 息;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生产经营者直接向市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第十二条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系统,记载并向社会 公示下列信息:(一)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名单;(二)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名单;(三)获得驰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 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食品名单;
5、(四)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受到有关部门查处、 限期追回的情况;(五)责令暂停购进或者禁止销售的食品名单。第十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销售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时, 可以对食品进行简易或者快速检测,检测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 设备和列入国家标准的测定方法,依据检测结果可对认为不符合安全 标准的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后,应当及时将被 控制的食品交由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复测,并依据复测结果作出处理。第十四条 豆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等以散装形式销售的食品, 自2022年7月1日起,在出厂时和零售前,应当具有符合安全卫生 要求的包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品名、产地、生产企业、出厂日 期和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十五条蔬菜在本市零售市场销售前,应当有包装。包装可以 采用大宗简易包装、小包装或者其他包装。包装应当附着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品名、生产基地或者经销单位 的名称和地址、采摘或者包装日期、净重等。有商标的可以标明商标。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的鲜、冻畜禽产品应当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蔬菜应当封闭运输,使用敞篷车辆的应当采用遮盖和保护措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