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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佛山市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适用于资格后审的非电子招投标项目)(2016年3月版)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附表二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186附表三 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 187附表四 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188附表五 企业信誉状况 188第一节资格审查资料格式(适用于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合理低价二次平均法、随机合理低价法的项目)189一、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资料(企业)192二、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资料(人员)194三、联合投标协议书196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98五、授权委托书 199六、其他材料200附表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201附表
2、二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02附表三 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 203附表四 近三年完成的同类或类似项目及获奖情况表 204附表五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205附表六近三年财务状况206附表七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206附表八企业信誉状况206第二节 经济标格式(适用于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合理低价二次平均法、随机合理低价法、信用分类优选随机合理低价法的项目)207一、诚信投标承诺书 2100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11三、投标担保金213四、履约承诺书214五、施工组织简化方案 215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2200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221八、其他材料2
3、22第二节经济标格式(适用于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价法的项目)223一、诚信投标承诺书226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27三、投标担保金229四、履约承诺书2300五、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231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名称)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施工单位:年 月 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本合同条件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文件通用条款,如发现印刷上的错漏,以 原文版本为准。1. 一般约定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 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
4、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 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 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 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
5、成为合同文件的 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 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检验承 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 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
6、.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 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 权负责人。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7、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 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 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 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 作为施工场地组
8、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 求退还的场地。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LL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1.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1.1.1.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 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1.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
9、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 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1.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1.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 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o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 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 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10、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 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 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 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 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 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 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
1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 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 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 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2、9)其他合同文件。1. 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 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 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图 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 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提供给监 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
13、批复承包人。1.6.3 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 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 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 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4、172第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押和拖延,亦不得 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 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 赂造成对方损失的,
15、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10化石、文物1.1.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 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 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 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11专利技术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
16、工工艺时,因侵犯专 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 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 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 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 用由发包人承当。1. 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给他
17、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 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 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 3提供施工场地2.1.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 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 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界限及有关资料。2.1.2 发包人提供的施
18、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 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 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 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 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 . 8其他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 .监理人监理
19、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利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明确。当监理人任务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 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 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 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 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 批准,对工程
20、、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 或解除。3. 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 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 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 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232七、其他材料233第三节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格式(适用于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价法的项目) 234一、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资料(
21、企业)237二、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资料(人员)239三、联合投标协议书243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44五、授权委托书245六、其他材料246附表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247附表二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48附表三 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 249附表四 近三年完成的同类或类似项目及获奖情况表 2500附表五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2511附表六近三年财务状况2522附表七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2522附表八企业信誉状况2522第四节技术标明标格式253第五节技术标暗标格式255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 等效力
22、。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 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 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 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 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 4监理人的指示3.1.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
23、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 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 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 按第15条处理。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 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 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 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
24、、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 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 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 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
25、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 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 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 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 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
26、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 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 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
27、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 100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 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 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 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 其他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 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 3分包4.3.1 承包
28、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 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 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
29、相适 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 行 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 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 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 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 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
30、合同必须遵循 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9 除第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 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 监督和管理。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 动。4. 4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 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1、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 全面履行合同。4. 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 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 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1.1.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 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 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1.1.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切函件均
32、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 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 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 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 情况的报告。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 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
33、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 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
34、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 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 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 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 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35、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 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 10承包人现场查勘1.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 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1.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 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 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 11不利物质条件4.1.1 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
36、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 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 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 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 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 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
37、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 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 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 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 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1.1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
38、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 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 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 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 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
39、求,或由于发包 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 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 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 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
40、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 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 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 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 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
41、包人设备 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 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 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 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2、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 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 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 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 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 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3、并承担相应费用。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 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 3场外交通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 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 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 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
44、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 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 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 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 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 一词的 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1施工控制网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 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 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 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2 承包人应
45、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 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 发包人。8. 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 设备和其他物品。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 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 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 失的,发包人应当承
46、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 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重要提示:本摘要是本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等)中涉及的所有 否决性条款的集中列示,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在开标会上当场宣布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或为 无效投标的情形,初步评审、详细评审阶段发现重大偏差的情形。除出现本摘要集中列示的 否决性条款规定的情形以外,投标文件出现的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作否决处理。招标文件中 有关否决性条款的阐述与本摘要所列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摘要列示的内容为准。如招标人通过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予以增
47、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 新编写本摘要内容,将新增否决性条款列入本摘要,并发布新的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 款摘要。否则,增加的否决性条款无效。招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开标、评标会(不得超过2人),并负责在开标会上判定投标文件 不予受理或为无效投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将在初步评审阶段和详细评审阶段发现的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情况列 入评标报告中的“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对该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对于发现的其他偏差情 况应列入细微偏差,向招标人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但不得对该投标作否决处理。一、在开标会上,判定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或为无效投标的情形(由招标人负责判定):(-)判定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1、无投标邀请函原件(适用于邀请招标);2、未按规定办理投标报名手续或未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的;3、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4、投标文件外封套上载明的投标人名称与报名时登记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已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商更名登记手续及相关证书更名手续,且在“投 标企业信息数据库”、一体化服务平台和佛山市水利建设管理系统均完成投标人名称修改的 除外);5、投标人授权代理人以及招标文件有要求必须到场出席开标会的特定人员,未按招标 文件要求到场或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6、投标人未按要求出示投标保证金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