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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第二章 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第一节第一节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1.贸易术语贸易术语(Trade Terms):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为价格术语。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三个英文字母)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专门术语。2.贸易术语的产生贸易术语的产生:国际贸易线长、面广、环节多、风险大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的商品从一国运到另一国往往要经过长途运输,历经多次转运、装卸和存储,期间还要办理各种手续,如洽租运输工具、办理货运保险、报验、报关、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等;并需支付各种费用,如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仓储费及其他
2、有关费用;此外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还可能遭遇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各种外来风险。有关这些事项由谁办理,费用由谁支付,风险由谁承担;还有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交货,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有关单据等等,这些都是买卖双方在磋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时必须解决的问题。如果每笔交易都要求买卖双方对上述事项逐一磋商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并将影响交易的达成。贸易术语就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为解决上述问题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可以用来确定交货条件,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划分;另一方面,贸易术语也可用来表示成交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鉴于此,贸易术语又被
3、称为“价格术语(PriceTerms)”。实际上贸易术语并不等于价格,它只是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同的贸易术语表明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而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大小又影响成交商品的价格。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如FOB或CIF,就使该贸易合同具有了与采用其他贸易术语不同的特点,因此该合同又可称之为“FOB合同”或“CIF合同”等。作用:作用:(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3)有利于解决履约中的争议。(4)有利于其它机构开展业务。TradeTerms:alsocalledpricetermsordeliveryterms,a
4、reanimportantcomponentofaunitpriceinInternationaltrade,refertousingabriefEnglishconceptorabbreviationtoindicatetheformationoftheunitpriceanddeterminetheresponsibilities,expensesandrisksbornebytwopartiesaswellasthetimeofpassingofthepropertyinthegoods.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一)(一)(Warsaw-Oxford
5、 Rules 1932Warsaw-Oxford Rules 1932)19321932年华沙年华沙-牛津规则牛津规则 国际法协会专为解释CIF贸易术语而制定。为了对CIF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华沙制定了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共22条,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此后,在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牛津会议上相继将该规则修订为21条,称之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该规则对CIF合同的性质、特点及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等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至今仍有较大的权威性。其中它对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是
6、其一大特点,它以交单时间作为所有权的转移依据,而其他国际贸易惯例和公约都对所有权转移问题未做具体规定。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对CIF贸易术语确定的性质被后来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采用。(二)(二)(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该修订本的前身是美国九大商业团体于1919年制定的美国出口报价及缩写条例(TheUSExportQuotationandAbbreviation)。其后,因贸易习惯发
7、生了很多变化,在1940年召开的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其进行了修订,并于1941年经美国商会、美国进出口协会和美国对外贸易协会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称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90年该修订本又被修改,被称为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不过1941年版本的美国惯例比1990版本得到了普遍应用。美国惯例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分别为:Ex(PointofOrigin),产地交货;FOB(Freeon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FAS(FreeAlong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CF(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Cost,Insuran
8、ceand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ExDock(NamedPortof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其中,根据交货地点的不同,FOB术语又分为六种类型,所以实际上该修订本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11种之多。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是国际贸易中具有一定影响的国际贸易惯例,它不仅在美国使用,而且也为加拿大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所采用。由于它对FAS和FOB术语的解释与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同以上国家进行交易时应加以注意。(三)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
9、n of Trade Terms)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简称ICC)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对重要贸易术语作统一解释的研究,1936年提出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性的统一规则,定名为InternationalCommercialTerms(以下简称Incoterms),其副标题为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它是国际上关于贸易术语解释的最权威、使用最广泛的规则。此后,ICC多次对该规则进行了补充和修订。最新修订于2010年完成,2011年1月1日生效,称为Incoterms2
10、010。ICC之所以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历次修订,总的来说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实践领域发生的变化。Incoterms2000实施十年来出现了一些新现象,如无关税区不断扩大,商业交易中电子信息使用增加,人们对货物运输中的安全问题不断关注等;另外,Incoterms2000的有些条款表述不够清晰以及贸易实践中普遍存在着误解、误用通则和贸易术语的现象。1.Incoterms2010的适用范围。首先,Incoterms2010只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而不适用于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结算合同等。其中的货物是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计算机软件等。其次,Incoterms2010只涉及与交
11、货和交单有关的事项,如办理运输与保险、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转移货运风险、以及提供履行各项义务的凭证等,但不涉及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也不涉及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的免责等。这说明贸易术语并不代表一套完整的买卖合同条款。对于Incoterms2010中未涉及的内容,可通过买卖合同中其他明示条款或适用的法律来解决。最后,贸易术语在传统上被用于货物跨越国界的国际销售合同。然而,无关税区的扩大使得原本存在的边界通关手续已无实际意义。因此,Incoterms2010的副标题正式确认贸易术语对国际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都可适用。2.Incoterms2010的结构和内容。Incoterms20
12、10按照适合的运输方式将贸易术语分成了两类,共解释了11种贸易术语。这种分类方法是为了帮助使用者正确选择与运输方式对应的最适合的术语,清楚地告诉使用者什么样的运输方式应该选用什么样的贸易术语。现将贸易术语的分类情况列表如2-1所示。表2-1Incoterms2010的术语分类情况RulesforanymodeormodesoftransportRulesforseaandinlandwaterwaytransportEXW(Exworks)工厂交货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CPT(CarriagePaidTo)运费付至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
13、)运费和保险费付至DAT(DeliveredAt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DAP(DeliveredAtPlace)目的地交货DDP(DeliveredDutyPaid)完税后交货FAS(FreeAlongsideShip)船边交货FOB(FreeonBoard)船上交货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表2-2买卖双方承担的各项义务A The sellers obligations(卖卖方方义务义务)B The buyers obligations(买买方方义务义务)A1:generalobliga
14、tionsoftheseller(卖方一般义务)A2:Licences,authorizations,securityclearanceandotherformalities(许可证、授权、安检清关和其他手续)A3:Contractofcarriageandinsurance(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A4:Delivery(交货)A5:Transferofrisks(风险转移)B1:generalobligationsofthebuyer(买方一般义务)B2:Licences,authorizations,securityclearanceandotherformalities(许可证、授权、安检
15、清关和其他手续)B3:Contractofcarriageandinsurance(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B4:Takingdelivery(收取货物)B5:Transferofrisks(风险转移)续表2-2A The sellers obligations(卖卖方方义务义务)B The buyers obligations(买买方方义务义务)A6:Divisionofcosts(费用划分)A7:Noticetothebuyer(通知买方)A8:Proofofdelivery(交货凭证)A9:Checking-Packing-marking(核查、包装及标记)A10:Assistancewit
16、hinformationandrelatedcosts(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B6:Divisionofcosts(费用划分)B7:Noticetotheseller(通知卖方)B8:Proofofdelivery(交货凭证)B9:Inspectionofgoods(货物检验)B10:Assistancewithinformationandrelatedcosts(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约束力。买卖双方商定合同时,可以规定适用某些惯例,也可以变更、修改惯例中的条款或增加其他条款。由于惯例在适用的时
17、间效力上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所以Incoterms2010的生效并非意味着Incoterms2000就自动作废。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Incoterms2000。另外,“Incoterms”是ICC已在很多国家注册的驰名商标。因此,如果贸易当事人欲接受新通则的约束,应当在合同中的贸易术语和指定地点之后附加“Incoterms2010”,这一形式构成一个整体符号,这是新通则区别于旧版通则的标志。第二节第二节 六种主要的贸易术语六种主要的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FOB、CFR和CIF是被广泛应用的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随着运输技术的发展,在这三种贸易术语基础上又发展起来FCA
18、、CPT和CIP三种术语。后三种术语的适用面广,可适合各种运输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应用越来越广泛。掌握这些术语的含义及在使用中注意的问题是很重要的。最常用的三种术语最常用的三种术语:FOBFOB、CFRCFR、CIFCIF 推荐使用的三种术语推荐使用的三种术语:FCAFCA、CPTCPT、CIPCIP 基本点基本点:1 1、含义、含义 2 2、买卖双方的义务买卖双方的义务 3 3、风险责任的划分、风险责任的划分 4 4、应注意问题、应注意问题不同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不同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1)交货地点、(2)风险转移界限、(3)运输合同及费用负担、(4)保险合同及费用负担、(5)进口报关的
19、责任及费用、(6)出口报关的责任和费用、(7)适用的运输方式(8)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等要点一、一、FOBFOB的全称是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上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它是国际贸易实践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照Incoterms2010的解释,“Freeonboardmeansthatthesellerdeliversthegoodsonboardthevesselnominatedbythebuyeratthenamedportofshipmentorprocuresthegoodsalreadysodelivere
20、d.”即“船上交货”是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自那时起的一切费用。FOB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术语后面应标明装运港,如“FOBQingdao”,指定的装运港就是交货地点。出口方出口方码头码头进口方进口方一、一、FOB+指定装运港(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装运港船上交货)Free on Board(一)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责任义务要掌握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责任义务,需注意交货地点、风险转移界限、办理运输和保险的义务及相关费用的负担、进出口通关的责任及费用的负担、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等要点。1.卖方义
21、务。(1)负责在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舶上或以取得已在船上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并及时通知买方。(2)如适用时,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负责向买方提交商业发票和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或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2.买方义务。(1)负责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就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的交货时间给予卖方充分通知。(2)如适用时,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并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
22、关手续。(3)承担货物自装上船之后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4)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受领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并支付货款。案例分析案例分析2-12-1:我国某出口商以FOB条件向英国某进口商出口散装货物1500公吨,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3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15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000公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1500公吨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FOB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问:卖方对这1500公吨的货物有无交货责任?为什么?
23、(二)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1.FOB术语不适合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当前的贸易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将FOB术语误用于集装箱运输的情形。其实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通常在集装箱码头就交给了承运人,卖方在不实际控制货物的情况下却仍然承担着货物风险。因此,Incoterms2010在FOB的使用指南中指出FOB术语不适合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建议对此类货物改用FCA术语。2.货物交付及风险转移。(1)风险的正常转移。按照Incoterms2010的解释,风险的转移和货物的交付是密切联系的。现在,所有贸易术语下,卖方都是承担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即FOB下,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然而在以
24、前的通则版本中,对于FOB、CFR和CIF都以“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的界限。“船舷为界”是一种历史遗留的规则,由于其界限分明,易于理解与接受,故长期以来一直在沿用。然而,随着运输技术的变化,在使用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和滚装船等运输方式时,“船舷”没有实际意义;而且实际业务中,卖方一般都被要求把货物装到船上并提供清洁已装船单据,所以是否保留船舷原则一直是通则历次修改中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最终Incoterms2010抛弃船舷原则,取而代之的是货物置于“船上”时,构成交货并实现风险的转移。这样的新规定更符合当今贸易实践。(2)风险的提前转移如上所述,卖方承担的风险是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的,但是,
25、Incoterms2010在解释卖方风险转移时,都提到了几种例外情况:(1)买方未通知指定的船名;(2)买方指定的船舶未按时到达导致卖方未能履行义务或该船舶不能装载货物或早于通知的时间停止装货。这些情形的发生将导致风险的提前转移。对于风险提前转移的时间界限,一般理解为自约定日期或约定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无论是风险在“船上”正常转移还是风险提前转移都需要具备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货物需要“特定化”(Identify),即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的货物为限。对于包装货物来说,对货物“特定化”的常见方式就是在包装上刷制唛头。其他贸易术语下风险的转移也都具有此前提条件。风险提前转移的规定体现了对卖方的
26、公正,而货物特定化之前风险不转移体现对买方的公正。另外风险的提前转移也会导致费用的提前转移。【案例2-2】有一份FOB合同,甲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其中40辆是卖给某国乙公司的,货物抵运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船行途中遇到恶劣天气,有50辆卡车被冲进海中。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甲公司认为货物已经装到船上,风险已转移,无须赔偿。请依据Incoterms2010判别孰是孰非?为什么?3.船货衔接问题。FOB术语下,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船时间通知卖方,而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和装运港
27、,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这就存在船货衔接的问题。如果买方指定的船舶延迟到达装运港,则货等船引起的仓储等费用的增加和延收货款而造成的利息损失等都由买方承担;反之,若船舶按时到达而卖方未备妥货物而不能及时装运,则卖方要承担由此引起的空舱费(DeadFreight)或滞期费(Demurrage)。因此在FOB合同中,必须对船货衔接问题作明确规定,并在订约后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防止船货脱节。当然FOB术语下,卖方可以替买方办理租船订舱手续。一般若采用整船,买方往往自行租船装运货物;而在班轮运输中,由于运费率固定,因此卖方办理租船订舱手续与买方办理无差别,而且在装运港办理此类手续,卖方比买方更方便。
28、但是,这种行为纯属代办性质,卖方办理此类手续的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尽力仍租不到船舶或订不到舱位时,卖方概不负责,买方无权撤销合同或向卖方索赔。4.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Incoterms2010对FOB术语解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1)表达方式不同。Incoterms2010解释的FOB只有一种形式;而美国惯例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共有6种类型,其中只有第5种,即装运港船上交货(FOBVesselnamedportofshipment),才与Incoterms2010中的FOB的含义大体相同。我国企业在同美国商人订立FOB进口合同时,
29、若买方希望在装运港的船上交货,则应在FOB和港口之间加上“Vessel(轮船)”字样,如FOBVesselNewYork。如果只订为“FOBNewYork”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可以只把货物运到纽约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纽约港口并交到船上。(2)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的负担方不同。美国惯例规定,只有在买方提出请求,并由买方负责费用的情况下,卖方才有义务协助买方取得由出口国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并且出口税和其他税捐费用也需由买方负担;而Incoterms2010解释为FOB下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税捐费用。与美商达成交易,要注意两点:FOB
30、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双方在合同中列明由对方(卖方)负责取出口许可证并支付一切出口捐税及费用。【案例2-3】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5000件,外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VesselNew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但美商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0,800美元,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3)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美国惯例规定的FOB术语可以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下的货物买卖合同,而Incoterms2010解释的FOB术语只适用于水上运输。5.关于装货费用的负
31、担。装货费用主要是指装船费以及与装货有关的理舱费和平舱费,这些费用究竟由谁承担,各国的惯例和习惯做法不完全一致。在班轮运输情况下,装货费用包含在班轮运费中,由负责办理运输的买方承担,买卖双方没有必要约定装货费由谁负担.在程租船运输情况下,按照航运惯例,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买卖双方就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费用的承担方,通常采用在FOB后加列有关装货费由谁负担的附加条件,以明确责任,这就产生了FOB术语的变形,常见的FOB术语的变形有下列几种:(1)FOB班轮条件(FOBLinerTerms)这是指装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卖方不负担装货费,至于装货费究竟由买方还是船方负担,则取决于买方租船时采用何种
32、租船条件。(2)FOB吊钩下交货(FOBUnderTackle)按此条件成交,卖方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外,以后有关装货的各项费用,卖方不予负担。至于装货费用究竟由买方抑或由船方负担,则取决于租船合同的规定。如载货船舶因港口吃水浅而不能靠岸时,则卖方应将货物驳运到载货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处,有关的驳运费由卖方负担。(3)FOB包括理舱(FOBStowed)按此条件成交,卖方不仅负担装船费,而且还要负担理舱费。理舱费(StowingCharges)是指货物装上船舱后为安置妥善和装载合理,对装入船的货物进行整理、堆置、垫隔所需的费用。如在FOB后未加“理舱”(Stowed)字样,而租船合
33、同又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时,则理舱费由买方负担。(4)FOB包括平舱(FOBTrimmed)按此条件成交,卖方不仅负担装船费,而且还要负担平舱费。平舱费(TrimmedCharges)是指为了保持航行时船身平稳和不损害船身结构,对成堆装入船舱的散装大宗货物,如矿砂、煤炭、粮谷等,进行整理、填平、补齐所需的费用。如在FOB后未加“平舱”(Trimmed)字样,而租船合同又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时,则理舱费由买方负担。(5)FOB包括理舱和平舱(FOBStowedandTrimmed)当装到船上的货物,既要理舱又需平舱时,就需明确这两项费用由谁负担。凡在FOB后加列“理舱”和“平舱”字样,则卖方不仅
34、要负担装货费,而且要负担理舱和平舱费用。二、二、CIFCIF的全称是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是国际贸易实践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照Incoterms2010的解释,“Cost,InsuranceandFreightmeansthatthesellerdeliversthegoodsonboardthevesselorprocuresthegoodsalreadysodelivered.”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35、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自费办理运输和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以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CIF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术语后面应标明目的港,如“CIFNewYork”,该指定目的港是卖方运费和保险费付至的地点,不是交货地点。出口方出口方码头码头进口方进口方3、CIF+指定目的港:成本、运费加保险指定目的港:成本、运费加保险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一)CIF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责任义务1.卖方义务。(1)负责在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合同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或以取得已在船上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并及时通知买方。(2)如适用时,自负风险和费用,取
36、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4)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5)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6)负责向买方提交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凭证或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2.买方义务。(1)如适用时,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并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2)承担货物自装上船之后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3)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受领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并支付货款。与FOB相比,
37、卖方增加了三项义务: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支付运费;2 2按照合同约定,自负费用办理水上运输保险按照合同约定,自负费用办理水上运输保险;3。商业发票和自费向买方提供在目的港提货所需要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与FOB相比,买方减少了一项义务: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二)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对CIF术语的使用最容易引起贸易争端,因此有必要对使用CIF术语中注意的问题加以讨论。1.CIF术语不适合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Incoterms20
38、10在CIF的使用指南中指出:CIF术语可能不适合于货物在上船前已经交付给承运人的情况,例如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通常是在集装箱码头交货,在此类情况下,应当使用CIP术语。2.CIF合同的性质。因为CIF术语后接目的港,所以往往有人误认为交货地点在目的港,进而,认为CIF合同是到达合同(ArrivalContract),这是错误的。(1)风险转移不同。使用CIF术语时,卖方按照规定的方式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即完成交货义务,而不是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时。CIF术语下的交货地点和风险点与FOB术语完全相同,都是在装运港。因此,与FOB术语一样,采用CIF术语订立的合同性质属于装运合同(ShipmentC
39、ontract)。(2)费用转移的地点不同。CIF的费用仅是运抵目的港的基本运费和保险费,而后者是风险和费用一直延续至地。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2-52-5: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试分析合同中有关条款存在的问题。3.卖方办理租船订舱问题。根据Incoterms2010对CIF的解释,卖方必须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以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卖方应按通常的条件(onusualterms)及
40、惯常的路线(byausualroute),租用通常类型的船舶将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港。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对于买方提出的关于限制装运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船级及指定装载某班轮的要求都有权拒绝接受。不过在贸易实践中,为发展出口业务,如果买方有要求,而卖方能办到又不增加额外费用情况下,卖方也可考虑接受。由于CIF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运费,故卖方对外报价时,应认真核算运费。如考虑运输距离的远近;考虑是否需要转船,一般直达运输比中转船运输费用低;考虑市场运价变动趋势以及各种附加费,把运价变动的风险打到货价中去,防止出现只顾成交,不顾运输和只管货价,不管运价的偏向。4.卖方办理保险问题。由于CIF货价中
41、包括保险费,从卖方的责任讲,卖方必须按约定条件自费办理保险。其实Incoterms2010的11种贸易术语中只有CIF和CIP这两种术语涉及保险问题,其他术语下,Incoterms2010都解释为“买方对卖方(或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尽管如此,双方还要积极地去做一些事情,如向对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CIF术语下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所进行的投保,纯属代办性质,因为买方应承担货物装船后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如果事后发生承保损失,由买方凭卖方提交的保险单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能否索赔到手,卖方概不负责。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并明确责任,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
42、、保险费的负担及适用的保险条款。5.象征性交货与实际交货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Symbolic delivery):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CIF属于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Delivery)。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Delivery)而言的。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Physical delivery):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才算完成交货义务,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卖方凭单交
43、货,买方凭单付款。因此,即使在卖方装船以后至交单这段时间内,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合同要求,买方就不得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而只能先付款赎单,然后,凭取得的有关单据向船方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追回损失。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绝付款。CIF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买卖,CIF下的单据比货物更重要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2-62-6:买卖双方按CIF条件,D/P即期付款方式签约成交一批农产品。卖方根据合同规定装船,并取得全套清洁已装船单据。在准备向银行办理货款托收时,接船方代理通知:该载货船舶因中途遇险,货物已全部灭失,并已同时通知了
44、收货人。接着,收到买方的电报通知:鉴于货物已全部灭失,买方将拒绝付款赎单,并建议我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问:遇到这种情况,我方该怎么办?需要指出的是,按CIF条件成交,卖方履行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卖方还应该按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即若单据合格而交货不符,即使买方付了款,买方仍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卖方索赔。既然CIF术语的交货性质属于象征性交货,因此CIF合同中,要防止出现“要求卖方保证到货或以到货作为付款条件”等的陷阱条款,否则,会与CIF术语的性质相违背。【案例2-7】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向德商出售一批农产品,由于该商品是用于圣诞食品制作的原料,所以季节性较强。双方
45、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货运船舶不迟于12月3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3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分析合同中有关条款存在的问题。6.卸货费用的负担。如前阐述的FOB术语、程租船运输条件下,需明确装货费用负担问题的道理一样,大宗商品按CIF条件成交并采用程租船运输时,容易在卸货费问题上引起争议。因此,卸货费用由买方抑或卖方负担,就应当在买卖合同中订明。通常在CIF后加列有关卸货费由谁负担的附加条件,以明确责任,这就产生了CIF的变形。实际业务中,常见的CIF术语的变形有下列几种:(1)CIFLinerTerms(CIF班
46、轮条件)。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货物在目的港码头的卸货费由卖方负担。(2)CIFLanded(CIF卸到岸上)。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为止的卸货费,包括码头费和驳运费(WharfageandLighterage)。(3)CIFExTackle(CIF吊钩下交货)。这是指由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由买方负担。(4)CIFExshipsHold(CIF舱底交货)。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到码头的费用。三、三、CFRCFR的全称是Cos
47、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是国际贸易实践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照Incoterms2010的解释,“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自费办理运输并承担运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CFR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术语后面应标明目的港,如“CFRNewYork”,该指定目的港是卖方运费付至的地点,不是交货地点。出口方出口方码头码头进口方进口方二、二、CFR+指定目的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成本加运费Cost And Freight(
48、一)CFR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责任义务与CIF术语相比,在CFR术语下卖方除了不负责办理保险手续、支付保险费和提供保险单外,其余买卖双方责任义务的划分及使用中注意的问题基本是相同的。如采用CFR术语,交货地点也在装运港,以CFR术语订立的合同性质也属于装运合同;风险划分的界限也是货物装上船;卖方也是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货到目的港的运费;CFR术语的交货性质也属于象征性交货;为解决程租船运输方式下的卸货费用负担问题,也使用与CIF术语变形完全相同的四种变形。以上问题不再一一详细讨论。案例分析:我某公司按CFR术语与英国A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方于9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
49、于当日下午起航。因9月1、2日是周末,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3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货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试分析此案例。在我国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二)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1CFR术语不适合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Incoterms2010在CFR的使用指南中指出:CFR术语可能不适合于货物在上船前已经交付给承运人的情况,例如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通常是在集装箱码头交货,在此类情
50、况下,应当使用CPT术语。2卖方应及时发送装船通知。以CFR术语订立合同,须特别注意的是装船通知问题。因为在CFR术语下,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买方自行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以就货物装上船后可能遭受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取得保障。因此在货物装上船前,即风险转移至买方前,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是CFR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Incoterms2010对卖方未能给予买方充分通知的后果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有的国家的法律对此有规定,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中规定:“如果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