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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破产法(第二版)主编 王欣新 撰稿人(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王欣新 韩长印 赵芬萍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关键术语v破产原因 列举主义 概括主义 不能清偿 资不抵债 停止支付 破产申请 申请主义 职权主义 自愿破产 非自愿破产 准债务人 破产案件受理之自动中止效力 第一节 破产原因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是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基本条件,也是法院裁定受理案件时的判断标准(除提出重整申请者外)。所以,在谈及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时,首先必须正确的理解、掌握破产原因问题。一、对破产原因的不同立法主义v破产原因,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
2、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二、破产原因的理论分析v(一)不能清偿v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亦称支付不能或不能支付。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系。其要件为:v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即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者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v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v3.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即能够折合为货币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无实际意义。v4
3、.债务人在较长期间内持续不能清偿,或曰一般地停止清偿,而不是因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中止支付。v5.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如何而定,应由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裁定认定。v(二)资不抵债v资不抵债也是一些国家法律规定的破产原因之一。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v(三)停止支付v停止支付是指债务人以其行为向债权人作出不能支付一般金钱债务的主观意思表示。v三、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v(一)旧破产法之规定及其缺陷v(二)新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启动破产程序之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 我国破产法在破产程序启动即破产案件受理问题上
4、,采取申请主义的原则。二、破产申请的一般规定v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在我国的破产法中构成破产程序中的独立阶段。破产申请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请求。三、债权人申请权v债权人申请破产,亦称非自愿破产。v各国破产立法对不同性质的债权人在破产申请权方面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v1.对债务人特定财产无担保权的债权人v2.对债务人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债权人v3.其他特定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问题四、债务人申请权v根据新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债务人享有破产申请权。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称为自愿破产。v五、破产申请的提出程序v(一)提出破产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v(二)破产申请费用v
5、(三)破产申请的撤回第三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v破产案件由法院审理。当事人的申请应向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v通常,各国立法规定,以债务人住所地为确定破产案件法院地域管辖的原则。二、破产案件受理程序v根据新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通知中应告知债务人不得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不得进行有碍于公平清偿的行为,以及进行这些违法行为时的法律责任。v三、债务人企业涉讼案件的处理v四、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v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作出后便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停止个别清偿,起到财产保全的作用,以保障全体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公平受偿,在国外也被称为自动中止效力。v1.禁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v2.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v3.解除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v4.对债务人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