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DBS45 021-201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干米粉.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DBS45 021-201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干米粉.doc(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DBS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点标准DBS45/ 0212015食品平安地点标准干米粉2015 - 02 - 26发布2015 - 09-01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DBS 45 / 0212015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的格式编写。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本标准代替DB45/T 5822009干米粉。本标准与DB45/T 5822009相比,主要变化内容如下: 标准名称进展了修正; 修正了部分标准性援用文件; 修正了“ 范围”的描绘; 将“感官”要求进展细化; 修正了“理化要求”; 修正了原来的铅的指标要求; 修正了原来的总砷为无机砷的指标要
2、求; 增加了的镉、铬、总汞的指标要求; 删除了大肠菌群的指标要求。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产质量量检验研究院。本标准起草人:干宁军、温韬、段玉林、吴雪、农军、林国梅、莫佳琳、张海殷、李春篱、黄智玉、钟瑾、覃国新、王健。IDBS 45 / 0212015干米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干米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消费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储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原料,经浸泡、磨浆(粉碎)、熟化、成型、枯燥、包装等消费工艺加工构成各种形状的米粉干制品。本标准不适用于即食干米粉。2 标准性援用文件以下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3、但凡注日期的援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但凡不注日期的援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正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4 大米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15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GB 5009
4、.3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46 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消费通用卫生标准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 28050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
5、签通则3 术语和定义 3.1干米粉以大米为原料,经清洗、浸泡、磨浆(粉碎)、熟化、成型、枯燥、包装等消费工艺加工而成的米粉干制品。3.2发酵干米粉以大米为原料,经清洗、浸泡、发酵、磨浆(粉碎)、熟化、成型、枯燥、包装等消费工艺加工而成的米粉干制品。4 要求4.1 原料要求4.1.1 大米应符合GB 1354、GB 2715的要求,其中整精米率指标不作要求;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1.2 消费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4.1.3 消费用食用油应符合GB 2716、GB 10146及相关标准
6、的要求。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具有米白色或淡黄色,均匀一致,无霉变气味、滋味具有米香味,无异味组织形态根本均匀一致,外表平滑杂 质无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发酵干米粉非发酵干米粉酸度/(T) 4.01.2表2 理化指标(续)项 目指 标发酵干米粉非发酵干米粉水分/( ) 16.0灰分/() 0.6铅 (以Pb计)/(mg/kg) 0.2总汞(以Hg计)/(mg/kg) 0.02无机砷(以As计)/(mg/kg) 0.2镉 (以Cd计)/(mg/kg) 0.2铬 (以Cr计)/(mg/kg) 1.0黄曲霉毒素B1/
7、(g/kg) 5.0注: T表示以10.0g试样耗费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C(NaOH)=0.01 mol/L的体积数值(毫升)数。 4.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卫生指示菌指标项 目指 标霉菌/(CFU/g) 1 000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不得添加硼砂、亚硫酸盐、吊白块等有毒有害物质。6 消费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方法7.1 感官要求取适量样品用目视法检查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用鼻嗅法检查气味,按食用方法煮熟后品味滋味。7.2 理化指标7.2.1 水分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酸度按GB/
8、T 5009.53 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2.4 无机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7.2.5 镉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7.2.6 总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7.2.7 铬按GB/T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7.2.8 灰分按GB/T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7.2.9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18979 规定的方法测定。7.3 微生物指标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分析和处理按GB4789.1执行。7.4 食品添加剂按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8 检验规则
9、8.1 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配方、同一条消费线在同一消费日期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8.2 抽样每批产品按消费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8.3 出厂检验8.3.1 每批产品均必须进展出厂检验。8.3.2 出厂检验工程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酸度、灰分。8.4 型式检验8.4.1 型式检验工程包括第4.2、4.3、4.4条和第5章规定的工程。8.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展一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展型式检验: 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 正式消费后,如原料、工艺有可能妨碍产质量量时; 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消费时; 产品出厂检验,检验结果有较大波动时。8.5
10、断定规则8.5.1 出厂检验工程全部符合要求,断定该批产品为合格。霉菌指标不符合要求,断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检验工程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同意按相关规定进展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要求项,断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5.2 型式检验工程全部符合要求,断定该批产品合格。霉菌指标不符合要求,断定产品不合格。其他检验工程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同意按相关规定进展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要求项,断定该批产品不合格。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储存、保质期9.1 标签、标志9.1.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要求。9.1.2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9.2 包装9.2.1 产品包装容器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内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9.2.2 净含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9.3 运输9.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枯燥,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或不洁物混装混运。9.3.2 运输过程应防日晒、雨淋、防潮、防污染。9.4 储存产品储存应离地离墙,枯燥、通风、清洁、不得与有毒或不洁物混合存放。9.5 保质期企业能够依照本身产质量量情况确定保质期。_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