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DBS45 020-201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鲜湿米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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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S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点标准DBS 45/ 0202015食品平安地点标准 鲜湿米粉2015 - 02 - 26发布2015 - 09- 01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DBS 45/020 2015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的格式编写。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本标准代替DB45/ 3192007鲜湿米粉质量平安要求。本标准与DB45/ 3192007相比,主要变化内容如下: 修正了标准名称; 修正了部分标准性援用文件; 修正了“ 范围”的描绘; 将“感官” 要求进展细化; 修正了“理化要求”要求; 修正了原来的铅指标要求; 将总砷指标修正为

2、无机砷指标; 增加了的隔、铬、总汞指标要求; 删除了二氧化硫、硼砂、甲醛次硫酸氢钠指标; 修正了抽样检测方法; 修正了附录。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产质量量检验研究院。本标准起草人:干宁军、段玉林、温韬、农军、吴雪、林国梅、莫佳琳、李春篱、黄智玉、肖艳、叶梁银。IDBS 45/020 2015鲜湿米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鲜湿米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消费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储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原料,经浸泡、磨浆(粉碎)、发酵(或不发酵)、熟化、成型、冷却、包装等消费工艺加工而成的鲜湿米粉。2 标准性援用文件以下文件关于本

3、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但凡注日期的援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但凡不注日期的援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正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4 大米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

4、B 4789.3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53 淀粉类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

5、8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46 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食品消费通用卫生标准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 28050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 术语和定义 3.1鲜湿米粉以大米为原料,经清洗、浸泡、磨浆(粉碎)、发酵(或不发酵)、熟化、成型、冷却、包装等消费工艺加工的鲜湿米粉。3.2切粉以大米为原料,经清洗、浸泡、磨浆、蒸片、切条、冷却、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又称河粉或卷粉。3.3榨粉(米线)以大米为原料,经清洗、浸泡、磨浆(粉碎)、发酵、熟化、挤压

6、成型、冷却、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又称米线。3.4酸浆榨粉 在加工过程中通过发酵工序,酸度高于2 0T的榨粉产品。3.5短粉条 经85以上温度的水浸泡60 s后,长度在8 cm以下的米粉条。3.6短粉条率经85以上温度的水浸泡60 s后,短条的质量占全部米粉条的质量百分比。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大米应符合GB 1354、GB 2715的要求,其中整精米率指标不作要求;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1.2 消费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4.1.3 消费用食用油应符合GB 27

7、16、GB 10146及相关标准的要求。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呈白色或米白色气味、滋味具有本产品固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口感有滑爽、柔韧感组织形态根本均匀一致,外表平滑杂 质无杂质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标切 粉榨 粉酸浆榨粉水分/() 727275酸度/(T) 1.52.02.5短粉条率/() 1510铅(以Pb计)/(mg/kg) 0.1无机砷(以As计)/(mg/kg) 0.15镉(以Cd计)/(mg/kg) 0.1总汞(以Hg计)/(mg/kg) 0.01铬(以Cr计)/(mg/kg) 0.3黄曲霉毒素B1/

8、(g/kg) 5.04.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3 卫生指示菌指标项 目即 食 类烹调后食用类出 厂零 售切粉榨粉切粉榨粉菌落总数/(CFU/g) 20 0003 000035 00045 00080 000大肠菌群/(MPN/g) 1.01.01.01.02.3表4 致病菌限量项 目采样方案及限量(假设非指定,均以/25 g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表4 致病菌限量(续)项 目采样方案及限量(假设非指定,均以/25 g表示)ncmM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 000 CFU/g注: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同意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

9、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平安限量值。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不得添加硼砂、亚硫酸盐、吊白块等有毒有害物质。6 消费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方法7.1 感官要求取适量样品用目视法、鼻嗅法、口尝法检查,烹调后食用类需经烹调后再进展口感检验。7.2 理化指标7.2.1 水分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酸度按GB/T 5009.53 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短粉条率按附录A的方法检测。7.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2.5 无机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10、。7.2.6 镉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7.2.7 总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7.2.8 铬按GB/T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7.2.9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18979 规定的方法测定。7.3 微生物指标 7.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分析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7.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分析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7.3.3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分析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7.3.4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平板

11、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分析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7.4 食品添加剂按国家相关的标准的规定进展测定。8 检验规则8.1 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配方、同一条消费线在同一消费日期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8.2 抽样每批产品按消费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8.3 出厂检验8.3.1 每批产品均应进展出厂检验。8.3.2 出厂检验工程为感官要求、水分、酸度、短粉条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8.4 型式检验8.4.1 型式检验工程包括第4.2、4.3、4.4条和第5章规定的工程。8.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展一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展型式检验: 产品试制、正

12、式投产时; 正式消费后,如原料、工艺有可能妨碍产质量量时; 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消费时; 产品出厂检验,检验结果有较大波动时。8.5 断定规则8.5.1 全部检验工程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8.5.2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即断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能复检。其他指标假设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同意按相关规定进展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要求项,断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储存、保质期9.1 标签、标志9.1.1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 和GB 28050的规定。烹调后食用类产品,除按规定标注相关内容外,需同时标注“

13、本产品需烹调后才可食用”。9.1.2 产品运输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9.2 包装9.2.1 产品包装容器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9.2.2 净含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9.3 运输9.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枯燥,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或不洁物混装混运。9.3.2 运输过程应防日晒、雨淋、防潮、防污染。9.4 储存储存仓库应枯燥、通风、清洁、不得与有毒或不洁物混合存放,产品应离地、离墙存放。9.5 保质期企业能够依照本身产质量量情况确定保质期。AA附录A (标准性附录)短粉条率的测定方法A.1 量具本试验使用以下器具: 容器:陶瓷或塑料或不锈钢,体积约 1 000

14、 mL; 白色搪瓷盘:直径 30 cm; 圆头筷子; 试验筛:规格20050;筛孔直径为1.7 mm或0.85 mm; 秒表:最小精度为 s ; 天平:感量1 g、最大称量1 000 g(亦可用相应感量的称量器具)。A.2 分析步骤称取试样 250 g 于容器中,参加水温不低于 85 的水,使其完全覆盖试样,60 s 后将试样全部粉条倒入白色搪瓷盘内,参加常温水覆盖粉条,用圆头筷子从中挑出所有的短粉条,放试验筛中滤水 2 min 后称其质量(m1),再将试样剩余的粉条放试验筛中滤水 2 min,然后与滤水后的短粉条一起称量,得全部粉条的质量(m2),记录二次称量的结果(准确至 1 g)。A.3 分析结果的表述试样的短粉条率 D(%)按式(A.1)计算: (A.1)式中:m1短粉条的质量,单位为克(g);m2全部粉条的质量,单位为克(g)。_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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