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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2章章 信用证当事人信用证当事人第一节第一节 信用证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信用证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基本的跟单信用证业务有三方主要的当事人。基本的跟单信用证业务有三方主要的当事人。这三个当事人是:这三个当事人是:一、开证申请人(一、开证申请人(一、开证申请人(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ApplicantApplicantApplicant)(买方)(买方)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进口商或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进口商或买方。他还是运输单据的收货人。买方。他还是运输单据的收货人。跟单信用证的程序开始于买方向其银行申请开立跟单信用证的程序开始于买方向其银行申请开立以卖方为
2、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买方,在商业术语中称其为买方,在经济买方,在商业术语中称其为买方,在经济学术语中被称为进口商,而在银行术语中则被学术语中被称为进口商,而在银行术语中则被称为申请人。实际上,他们是同一个人。称为申请人。实际上,他们是同一个人。进口商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到其有业务往来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二、开证行(二、开证行(Opening BankOpening Bank,Issuing Issuing BankBank)(买方银行买方银行)接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即是开证行。开证行也被称作开证人、授予人。开证银行在从买方那里得到指示后,(通常是买方的业
3、务主办行)便开立了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并将信用证发给通知行(常常是卖方银行)。开证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用证下的义务负责的。虽然开证行同时受到开证申请书和信用证本身两个契约约束,但是根据UCP 500第三条规定,开证行依信用证所承担的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责任,不受开证行与申请人或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纠纷的约束。开证行在验单付款之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三、受益人(三、受益人(BeneficiaryBeneficiary)(卖方或出口卖方或出口商商)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受益人是出口商或卖方。受益人同时还是信用证汇票的出票人、货物运输单据的托运人。卖方从通
4、知行那里收到了信用证的通知,履行了信用证条款条件后,得到支付。卖方是跟单信用证的受益人。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存在一份贸易合同,而与开证行之间存在一份信用证。受益人有权依照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提交汇票及/或单据要求取得信用证的款项。受益人交单后,如遇开证行倒闭,信用证无法兑现,则受益人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进口商仍应负责付款。这时,受益人应将符合原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通过银行寄交进口商进行托收索款。如果开证行并未倒闭,却无理拒收,受益人或议付行可以诉讼,也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五、其他当事人五、其他当事人1.通知银行通知银行(卖方银行卖方银行)(Advising BankAdvising Ba
5、nk,Notifying Bank Notifying Bank)在从开证行和买方那里得到指示后,通知行(常常是卖方银行)通知信用证中的卖方。通知行一般是卖方常规的业务往来银行,位于卖方所在国家。通知行只负责鉴别L/C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通知行的责任是及时通知或转递信用证,证通知行的责任是及时通知或转递信用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如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即如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即无法核对信用证的签署或密押,则应毫不延误地无法核对信用证的签署或密押,则应毫不延误地告知从其收到指示的银行,说明其不能确定信用告知从其收到指
6、示的银行,说明其不能确定信用证的真实性。证的真实性。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该信用证,则必须告知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该信用证,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它不能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受益人,它不能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通知行对信用证内容不承担责任。通知行对信用证内容不承担责任。2.2.保兑银行(保兑银行(Confirming Bank Confirming Bank)保兑行在经开证行授权或应其请求对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后,即构成开证行以外的保兑行的确定责任,但以向保兑行提交规定的单据并符合信用证条款为条件。通常由通知行做保兑行。但是,保兑行有权做出是否加保的选择。保兑银行具有与开证银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保兑行承
7、担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保兑行一旦对该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就对信用证负独立的确定的付款责任。如遇开证行无法履行付款时,保兑行履行验单付款的责任。保兑行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因为它是为开证行加保兑的。保兑行付款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票款。3.议付银行(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押汇银)押汇银行或贴现银行行或贴现银行议付行是准备向受益人购买信用证项下单据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被指定的愿意议付该信用证的银行。议付行的议付是建立在开证行保证偿付的基础上的。如果开证行倒闭或者拒付,议付行有权向受益人追索。4.4.承兑行(承兑行(Accepting BankAcceptin
8、g Bank)远期信用证如要求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的,会指定一家银行作为受票行,由它对远期汇票做出承兑,这就是承兑行。如果承兑行不是开证行,承兑后又最后不能履行付款,开证行应负最后付款的责任。若单证相符,而承兑行不承兑汇票,开证行可指示受益人另开具以开证行为受票人的远期汇票,由开证行承兑并到期付款。承兑行付款后向开证行要求偿付。5.付款银行(付款银行(Paying Bank)付款行是在信用证中规定应负付款责任的银行。它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在信用证中由开证行所指定的一家银行。付款行在向受益人无追索权的付款后,可从开证行那里得到偿付。如果开证行资信不佳,付款行有权拒绝代为付款。但是,付款行一旦付款
9、,即不得向受益人追索,而只能向开证行索偿。6.6.偿付银行(偿付银行(Reimbursement Bank)Reimbursement Bank)u偿付银行是指信用证中规定的在付款行或任何议付行根据信用证支付货款后应向其做出偿付的银行。u偿付行的偿付不视为开证行终局性的付款,因为偿付行不审查单据。若开证行见单后发现单证不符,可向议付行或付款行追索货款。u如果索偿行未受到偿付行的偿付,开证行不能免除其本身偿付的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之间的三角关系一、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之间的三角关系开开证证申申请请书书 信用证信用证开
10、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开证行受益人受益人商务合同商务合同注意:注意:1.商务合同、开证申请书和信用证三者是相互独立的。2.开证行受两个合同的制约,即开证申请书和信用证本身,但与商务合同无关。3.开证申请人受两个合同的制约,即商务合同和开证申请书,但与信用证没有直接关系。4.受益人与开证行的关系源于信用证。选择题:选择题:信用证体现了(信用证体现了()之间的契约关系。)之间的契约关系。A、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B、开证银行与受益人开证银行与受益人C、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以及开证银行与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以及开证银行与受益人受益人二、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二、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1、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关系通常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商务合同而成立。2、申请人与开证行的关系这是以开证申请书所确定的。3、开证行与受益人的关系体现在信用证上。4、开证行与通知行的关系这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5、通知行与受益人的关系通知行应合理谨慎的审核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6、开证行与偿付行的关系偿付行是开证行的偿付代理人。7、开证行与议付行的关系无论指定议付还是自由议付,都是委托代理关系。8、开证行与保兑行的关系根据代理合同的规定所确定。9、保兑行与受益人的关系保兑行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义务,没有追索权。10、议付行与受益人的关系议付行对受益人并不承担必须议付的义务,议付后有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