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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浦区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1、(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城镇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 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 系,且共同生活;(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到达规定年限, 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到达规定年限;(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四)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五)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任何成员未发生过 住房交易行为;(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单身人士,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 经济适用住房:(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到达规定年限,且户口在 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到达规定年限;(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
2、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五)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六)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的具体条件,由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2、(申请人及申请程序)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 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 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向户 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如实填报申 请文书,提交户籍、身份证、房地产权属证明、租用公房凭 证、收入和财
3、产证明等资料,并签署同意承受住房和经济状 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3、(审核)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其中,申请人的 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查,住房状 况由房屋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开展公示。公示期 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区 (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指 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以户为单位(以下简称申请户)予以 登记,出具登记证
4、明,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4、(建立轮候名册)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结合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情 况,采用公开摇号方式对在规定时限内登记的申请户开展排 序,并建立轮候名册。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在轮候选房前应当对已登记的申 请户开展随机抽查和定期核查,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 当取消其登记资格。经登记的申请户,在轮候选房前申请资料填报情况发生 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区(县) 住房保障机构报告。5、(供给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本市城镇居民 家庭住房困难面积标准与申请家庭原有住房面积之间的差 额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 按照供给标准,
5、审核批准申请户购买或者租赁相应的经济适 用住房。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户将原有住房交政 府指定的机构按照合理价格收购的,可以适当提高购买或者 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6、(供给程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经济 适用住房供给信息。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根据房源类型和轮候次序,分期 分批通过摇号等方式组织申请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 房。申请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应领先与区(县) 住房保障机构签订选房确认书,然后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 (出)售合同或者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7、(合同文本)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给合同的书面形式使用统一的经 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和经济
6、适用住房租赁合同, 其主要内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合理使用、限制处分、回购、 收回及违约责任等。经济适用住房供给的合同文本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 局、市工商局制订。8、(轮候序号的调整)申请户因当期供给房源的套数或者房型等有限而未能 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其轮候序号排列在下期房源 供给的轮候序号之前。申请户在当期房源供给的规定期限内不签订选房确认 书,或者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经济适 用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选房权利,其轮候序号排列 在届时已登记的申请户之后;两次放弃选房权利的,5年内 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9、(房地产权利人和承租人确实定)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可以协商
7、确定房地产 权利人。经协商一致,由部分申请人作为共同共有的房地产 权利人的,全体申请人应当形成书面意思表示,并将房地产 权利人以外的申请人明确为同住人。申请人之间达不成一致 意见的,全体申请人为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利人。单身人士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房地产权利人。家庭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申请人为承租人;单身 人士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承租人。10、(购房优惠政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 贷款或者商业性购房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n、(租金的支付)承租人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 租金。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
8、积金账户余额用 于支付租金。12、(租售转化)经批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户,可以在签订经济 适用住房租赁合同时,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采取 租售转化方式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的,承租人在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购房款后,可以按 照该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价格,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购买。购 房款付清前,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租金。13、(房地产登记)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签订后,房地产权利 人持选房确认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到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 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经审核准 予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预告登记证明和房地产权 证上注明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产权 份额,并注记“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5年内不得转让 或者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应当按照规定申请 办理租赁合同登记。经济适用住房租售转化家庭在支付全部 房屋价款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14、(与廉租住房政策的衔接)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属于享受廉租住房 保障家庭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入住通知送达后 三个月届满之日起,结束发放租金补贴、收回配租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