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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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概论,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刘文华教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 版并发行。经济法概论导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刘臣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央广播电视大 学出版社发行。适用于工商管理专科的经济法概论教程。第一章基础理论知识1 .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产生、存在的基础不同;形成方式不同;体现主体意志不同;调整关系性质不同;保证 实施的力量和方式不同;调整目的、宗旨不同;作用的基础和范围不同。(参见教材P1)2 .法的本质和特征法是以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阶级意志和利益为本质内容的,是为了确 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 制力保

2、证实施的权利义务规范体系。(参见教材P3)其实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含 义:(1)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属于一定的阶级,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2)法所属的阶级只能是统治阶级,它不可能属于被统治阶级;(3)法是统治阶级整体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个别人、个别部分(集团、阶 层)意志的体现;(4)法是统治阶级基本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全部意志的体现;(5)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实质上是体现统治阶级的物质利益的;(6)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参见教材P2)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体现为:第一,统治阶级意志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它必须通

3、过一定的组织和程序,即通过统治 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形成为法。第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形式上是采取国家意志形态的。国家意志性是法的 基本特征。第三,法采用国家意志形态是为了取得普遍遵守的形式,是为了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在 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机器的统治下,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无效。(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 法律约束力,也可以说是绝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可撤消

4、的民事行为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 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经当事人请求,撤消该民事行为,使其已经发生的法 律效力归于消灭。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自然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依法会产 生如下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9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区别(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行为人可自行选定是否申请撤销该行为,他人及司法机关不 主动干预。无效的民事行为其行为人无权选择是否使该行为继续有效,有关国家机关应主动 干预。(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仍是有

5、效的;而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即在法律上视为 无效。(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后,当事人一般只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无效的民事 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除承担前者责任外,有时还要被追缴财产,收归国有或集体所 有或返还给第三人,甚至被追究行政的或刑事的责任。10 .代理的含义、特征及分类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 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11 :(1)代理是由代理人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所进行的法律行为;(2)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行为;(3)代理应在代理权限内进行;(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直接起诉的,应当自 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 诉状,应及时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2)审理和判决:审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

7、行合议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 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判决。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的,有权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3) .执行: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10 .法律文书的概念和种类及写作要求法律文书是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根据制作 主体活动性质的不同,法律文书可以分为执法文书、司法文书和用

8、法文书。执法文书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制作的文书。如治安管理处罚裁决 书、治安案件调解书、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等。司法文书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依法 制作的文书。如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公诉词、民事判决书、 刑事裁定书等。用法文书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依法制作的文书。如 民事起诉状、答辩状、民事上诉状等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叙事清楚,语言得体(3)论理充分透彻,法律适用准确(4)格式规范,制作及时11 .民事起诉状、民事上诉状、民事答辩状的概念及内容民事起诉状是指与民事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

9、组织,为维护其民事权 益,就有关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制作的诉讼文书。民事起诉状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依据。 民事起诉状由首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尾部四部分组成民事上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判 决、裁定,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的诉讼文书。民事上 诉状由首部、上诉请求、上诉理由和尾部四部分组成。民事答辩状是指在诉讼活动中,被告或被上诉人对起诉状、自诉状、上诉状的内容进行 答复和辩解的诉讼文书。答辩状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全面分析案情,正确行使权 力,做出公正裁判。民事答辩状包括首部、答辩理由和尾部三部分。(4)代

10、理是由本人(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有些与人的 身份直接相关的民事行为不能代理,比如办理结婚登记、演员履行表演合同等。n.无权代理的概念及责任承担具备代理关系的其他要件,惟独缺乏代理权的行为,称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一种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因代理行为发生后的某种法律事实而转化为有 权代理或丧失其法律效力。无权代理行为不等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 为。在无权代理行为时,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 回权。承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

11、发生法律效果。即,承认了就不能再 拒绝,拒绝了就不能再承认。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况:(1)行为人与本人之间从未发生代理权关系,即无合法的授权;(2)行为人与本人之间虽存在代理权关系,但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3)行为人与本人之间虽曾经存在代理权关系,但行为发生时代理权关系已经终止。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1)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2)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 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12 .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又称表示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第三人)客观上有

12、充分理由相 信行为人(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 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构成要件:(1)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即不知无权代理人欠缺代理权;(3)无权代理人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代理的表面特征和民事法律行为的 一般有效条件。13 .时效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 律制度。其特征:(1)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如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等客观情况;(2)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时效的种类

13、:(1)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 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又称“占有时效 消灭时效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 间,即依法发生权利消灭或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又称“诉讼时效力。2 2) 一般时效和特别时效。一般时效又称普通时效,适用于一般民事权利,其效力具 有普遍意义。一般时效期间为二年。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统称为特别时效。短期时效为一年; 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 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别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14 .诉讼时效概念与特征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

14、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 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法定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称为诉讼时效期间。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既不是对权利人不及时行使权利的惩罚,也不是对义务人不 及时履行义务的保护。其意义在于:(1)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充分、合理、及时地利用社会财富;(2)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3)有利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增强企业自身的责任感,改善经营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4)有利于法院正确及时地处理民事纠纷,审结案件。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其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虽有程序意义

15、上的诉权,但除 有延长时效的正当理由外,一般难于胜诉。(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如自愿履行, 权利人仍有权受领,并且义务人不得以已过时效而请求返还。(3)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缩短、延长,以及 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协议均属无效行为。15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了权利人行使其权 利或提起诉讼,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 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止要暂停计算。诉讼时效中

16、断,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 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民法通则还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断要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三种:(1)提起诉讼;(2)提出要求;(3)承认, 即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16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特征(1)自权性;(2)完全性(3)恒久性(4)弹力性(5)基础性(6)独占性、 排他性。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17、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的特定的。是指依法能对一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民事 主体。国家、国有企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公民以及社会团体都是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 权利主体。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可以是财产所有权人以外的任何组 织和个人。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1)占有权。占有权是所有权人实际掌握、控制财产的权能。(2)使用权。使用权是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 的权能。(3)收益权。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生产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4)处分权。处分权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

18、命运的权能。处分权是财 产所有权四项权能中最根本的权能。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为 人所支配并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其特征:(1)必须存在于人身之外。(2)必须为人力所能支配。(3)必须具有使用价值17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一般将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法分为两种,一是原始取得,二是传来取得。原始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利而获得所有权。包括: (1)生产(2)孳息(3)没收(4)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5)添附。传来取得也称继受取得,是指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

19、行为或法律事件而从原所有人那里取 得财产所有权。具体方式包括:(1)因买卖而取得所有权;(2)因赠与而取得所有权;(3) 因互易而取得所有权;(4)因继承或受遗赠而取得所有权;(5)因其他合法的根据而取得 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消灭,也称所有权的终止,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财产所有人丧失其 所有权,或使所有权与所有权人分离。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原因:(1)所有权的转让;(2)所有人抛弃其所有权;(3)有关 国家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4)所有权主体的消灭;(5)所有权客体的灭失。法学上,通常把某项财产所有权永远不再存在的现象称为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如所有权 客体的灭失;而把所有权发生转移,即原所有人丧

20、失所有权,由他人取得所有权的现象称为 所有权的相对消灭。18 .债的含义与债的发生和消灭债是特定民事主体间特定的财产法律关系。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 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 请求的义务。债权人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的义务为债务。债发生的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产生债的法律:(1)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通过订 立合同设立的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称为合同之债。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大量、 最主要的

21、法律事实。(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一方实施侵权行 为后,依照法律的规定,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就会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要求 侵害人赔偿损失。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叫侵权行为之债。(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和合同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并致他人受损害。 不当得利使不当得利人和受损失人之间发生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不当得利所发 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 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人是管理人,因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服 务而受益的人为本人或受益人,管理人

22、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无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5)其他根据。除上述几种法律事实外,其他法律事实也能引起债的发生。债的消灭也称债的终止,是指现存之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消灭。 债终止的原因(1)履行,债的履行是债的终止的最基本、最正常的原因;(2)抵消;(3)提存;(4)双方当事人的协议;(5)混同;(6)法律的规定或行政命令;(7)债务人破产或死亡。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1.企业的含义与特征企业是投资者依法设立的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其 特征:(1)企业是社会组织,具有社会性和组织性;(2)企业是从事商品经营活

23、动的社会组织,具有商品性和经济管理性;(3)企业是实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具有自主性和自律性;(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具有法定性。2 .国有企业的概念和性质国有企业是政府投资或者参股设立的企业。国有企业是依法设立的,其财产为全民所有, 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 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经营单位。其性质:(1)国有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2)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 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3)国有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

24、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4)国有企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3 .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和经营责任国有企业经营权,是指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 分的权利:表现为:(1)生产经营决策权;(2)产品、劳务定价权;(3)产品销售权;(4)物 质采购权;(5)进出口权(6)投资决策权;(7)留用资金支配权;(8)资产处置权;(9) 联营、兼并权;(10)劳动用工权;(11)人事管理权;(12)工资、奖金分配权;(13) 内部机构设置权;(14)拒绝摊派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对于非法干预和 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企业有权向政

25、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国有企业的经营责任也称自负盈亏责任,包括企业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企业对国家承 担的经营责任以及厂长、其他工作人员和职工承担的责任三个方面。包括:(1)企业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2)企业分配约束和监督机制;(3)财务管 理责任制度;(4)亏损责任制度;(5)奖惩制度。4 .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负责制,指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由厂长或者经理全权负责的企业内部 管理制度,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处于中 心地位,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其职权:(1)经营管理决策权。(2)生产指挥权。(3)行政领导干部的

26、提名、任免 权。(4)对职工的奖惩权。(5)企他人财物的保护权。产生的方式: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主管部门委任 或者招聘的厂长人选,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须报政府主 管部门批准。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 作。其权利:(1)审议建议权。(2)审查通过权。(3)审议决定权。(4)评议监督权。 (5)选举权。(6)集体合同签订权。5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

27、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 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其职责:1 .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2 .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3 .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4 .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 行奖惩;5 .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6 .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

28、事项。7 .乡镇企业的任务与经营管理(1)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在乡村区域内设立的,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制为基础的企业。国家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 管理的方针。其主要任务是:发展商品生产和服务业,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合理利用农村劳动力;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增加国家财政和农民 的收入;积极发展出口创汇生产;为大工业配套和服务。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依法审查,具备法人条件的,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厂长(经理) 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29、职工有返回其所属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在城镇区域内设立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所谓“劳动群众集体 所有 是指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或者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 群众集体所有;对于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前述两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即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不低于51%0其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 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企业应当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走互相

30、合 作、共同富裕的道路。城镇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两种形式均采用厂长(经理)负责制。8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与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 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其特征:(1)投资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2)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4)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而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

31、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8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 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 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2)投资人的 姓名和居所;(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4)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

32、的,予以登记,发 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9 .合伙企业的特征与设立条件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其特征:(1)投资人是两个以上有完全民事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2)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共同管理、经营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企业章程);(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

33、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的财产,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 收益。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 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 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10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第四,并非所有国家意志都采取法的形式,并非所有国家机关认可和制定的文件都是法。(2)法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

34、内容的规范。体现为:第一,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第二,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的,第三,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国家予以保证实现的。(3)法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体现为:第一,法是一种具有明确具体形式和严格界限的社会规范,能为人们提供可以预知的行 为模式、行为的标准和方向。第二,法是具有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在此范围内,任何人、任何时候的合法行为都会受 到保护,任何人、任何时候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制裁。(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规范。体现为:第一,法的强制性是由国家提供和保证的,因而与一般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不同。违者要 受到国家机器的

35、强制制裁。第二,这种国家强制力的物质形态,表现为一系列的国家强制机关,如警察、法院、监 狱、军队及其他执法组织。第三,法的国家强制性与人们的自觉守法是不矛盾的,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和实现,其主 要原动力是靠人们的自觉意识的,但这并不否定社会主义法仍然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 的后盾和根本保障。法的职能即法的功能:政治功能、经济功能、执行公共事务功能等。(参见教材P23)3.法的渊源与结构法的渊源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从法的历史看,法的渊源主要 包括:习惯法、君主敕令、法律学说、判例、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条约。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条约等,其中

36、宪 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参见教 材 P3-4)法的结构是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所组成的内部结构形式。(1)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一种最发达、最完善的社会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的组 织细胞;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要素构成。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 其特点:1 1)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即投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并且采取直接投资 方式;2)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企业具有中国国籍;3)政府对其实行特殊管理政策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

37、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通常称为 “三资企业”。1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 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 企业。其特征:(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中国合营者,另一方为外国合营者;(2)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和盈亏;(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4)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各方按注册 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亏损。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合营一方 向

38、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 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 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12 .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 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1)货币。现金出资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出资。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2)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 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

39、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 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第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第二能显著节约 原材料、燃料、动力的。(4)场地使用权。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13 .破产制度的功能与原则破产是指债务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完全清偿到期债务时,依照法定程序 清算企业财产以此偿还债务,并最终取消企业主体资格的过程。其功能:(1)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最大程度的公平的清偿;(2)迅速解脱债务人的债务危机,使其重整旗鼓;(

40、3)促使企业居安思危,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革新和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4)调动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有利于现代企 业文化的建设和传统企业制度的革新;(5)通过产权市场的资产重组,实现存量资本的有效利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14 .企业破产的条件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 法规定宣告破产”。破产的条件: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而债务人明显缺乏 清偿债务的能力;二是“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即经营性亏损。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

41、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 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5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 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 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L公司的特征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其一般特征:法定性、法人性和组织性。 其特殊特征。(1)公司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是由一定的生产要素(人财物)按照法律、章程或者 约定形成的组织体,这是公司的组织性。

42、(2)公司是一种法人组织,公司的投资者(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公司的法人性。1 3)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使投资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组织,这是公 司的法定性。依法设立的公司,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2 .公司设立的原则(1)自由主义。指投资者可以自由设立公司,国家不予干预,法律对此不予调整。现 代各国均不再采取此种设立原则。(2)特许主义。指投资者必须根据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者行政命令,或经过国家领导 人特别批准才能设立公司。该原则是公司发展早期的一种设立原则,通常适用于政策性经营 的公司。(3)许可主义。指投资者设立公司需

43、要符合法定条件,而且必须经有关机关审核批准 才能设立。该原则适用于银行、保险公司等从事特殊商业活动的公司。(4)准则主义。指公司设立只要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投资者即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登记成立。3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与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特征:(1)募股集资的封闭型;(2)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3)股东数额的限制性;(4)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可以转让,但转让限制比股份公司多。(5)组织机构比较简单。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

44、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4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拥有最高决策权。(2)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关,由股东选举产生,行 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董事长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3)经理。经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负 责人。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4)监事会。监事会是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进

45、行监督检查的公司内部常设机构。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征:(1)投资人只有一个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投资人向公司投资形成公司财产,公司财产独立于投资人财产。(3)投资人以其在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投资人(股东) 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特别规定:1 I)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2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能分期缴 付

46、出资。(3)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4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6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特征:(1)投资人是国家,其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2)投资人委托政府部门履行其权利,即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授权本级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权);(3)组织机构设置有别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特别规定:(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

47、机构批准。(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3)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行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基本职权,以及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委托的部分股东会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 职工代表。(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5)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得低于1/3,具体比 例由公司章程规定。7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与设立条件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特征:(1)募股集资的公开性;(2)股东数额的广泛性;(3)股份的等额性;(4)股份可自由转让性;(5)设立要求相对严格;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股份公司设立方式有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8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职权。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2)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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