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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汇编艺术学院财务办公室服务公约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二、科学预算,严格审批; 三、增收节支,勤俭节约; 四、规范程序,坚持原则,照章办事; 五、保守秘密,履行职责; 六、勤奋工作,提高效率 七、业务公开、接受监督 八、热情周到,文明用语; 九、账证齐全,档案完备; 十、室容整洁,美化环境。180 / 185180目 录1艺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艺院【】53号) (1)2艺术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艺院【】54号)(19)3艺术学院财务办公室工作人员守则 (艺院【】55号)(25)4艺术学院财会人员工作条例 (艺院【】56号)(27)5艺术学院财务报销程序处理制度 (
2、艺院【】57号)(31)6艺术学院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艺院【】58号)(34)7艺术学院财务收支审批暂行规定(试行) (艺院【】59号)(37)8艺术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艺院【】60号)(40)9艺术学院工作人员出差费用报销规定(试行) (艺院【】61号)(45)10艺术学院财务监督实施细则 (艺院【】62号)(49)11艺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条例(试行) (艺院【】63号)(65)12艺术学院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试行)(艺院【】64号)(73)13艺术学院校办产业管理暂行规定 (艺院【1993】75号)(79)14艺术学院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暂行规定 (艺院【1999】76号
3、)(90)15艺术学院经费分配管理暂行规定 (艺院【】32号)(93)16艺术学院关于研究生培养经费分配 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艺院【】31号)(98)17艺术学院汽车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艺院【】56号) (101)18艺术学院社会服务收入分配办法 (艺院【】12号) (108)19艺术学院接待工作暂行规定 (艺院办【】4号)(117)20艺术学院关于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 (艺院【】07号) (119)21艺术学院行政津贴调整方案 (艺院【】66号) (125)22社会科学与基础课教研部津贴暂行办法 (艺院【】65号) (131)23关于提高离退休人员生活
4、补贴标准的决定 (艺院【】57号) (133)24关于实施院内特殊津贴的通知(134)25艺术学院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艺院【1999】44号) (135)26艺术学院财务办公室工作职责(137)27艺术学院财务办公室内部牵制制度(146)28艺术学院会计基础规范化实施细则 (艺院【】70号) (147)29艺术学院财务办公室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艺院【】01号) (151)30艺术学院财务内部稽核暂行办法 (艺院财【】02号) (154)31艺术学院账务处理程序暂行办法 (艺院财【】03号) (156)32艺术学院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艺院财【200l】04号)(162)33艺术
5、学院财产清查暂行办法 (艺院财【】05号)(166)34艺术学院会计交接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艺院财【】06号) (169)35艺术学院关于财务会计分析的暂行规定 (艺院财【】07号) (172)36艺术学院桂林校区管理规定(试行) (艺院【】34号) (175) 艺 术 学 院 文 件艺院【】53号关于印发艺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学院各部门: 现印发艺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 艺术学院 年9月11日艺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
6、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内容是:内部财务管理体制、财务会计机构和财务会计人员、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
7、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学院及所属单位。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第七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第三章 财会机构、财会人员第八条 学院设立财务办公室,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第九条 学院财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制定学院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收入分配办法。二、负责全院各类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三、对院
8、级财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领导和指导二级财务的财会业务。四、负责全院的财产管理和资产清查。五、负责院内财务监督和检查工作。六、负责全院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七、管理全院财会人员的会计事务。八、学院的其他财务与会计工作。第十条 学院根据财务管理业务工作的需要,设立(或撤销)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或撤销由财务办公室提出,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同意后报学院审批。学院在总务处设立二级财务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和核算学院总务处的财会业务,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办公室的指导。 第十一条 学院在财务办公室和二级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专职财会工作岗位的设置根据学院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由财务办公室
9、会同人事处提出方案,报学院审定。第十二条 学院财会人员必须持区(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在学院从事专职财会工作。 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四章 学院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院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四条 学院及所属各级预算的编制原则和方法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二、学院当年预算参考
10、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院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院级预算由财务办公室编制。财务办公室根据学院收入计划及各归口管理部门上报的支出计划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出学院预算的建议方案。 各归口管理部门的支出计划,必须根据实际需求,按轻、重、缓、急严格控制规定,报院财务办公室核定汇总。第十五条 学院预算审批程序 学院预算由财务办公室提出建议方案,经主管财务工作副院长审定后,上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国家预算与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学院根据预算控制数
11、量编制预算,由上级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预算的调整 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后,报请主管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人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学院自行调整后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学院预算一经确定,财务部门和全院各部门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增加支出预算或者无预算的支出项目。对超出预算或者无预算的支出项目,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应严格审
12、批程序,从严把关。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九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
13、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研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纳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
14、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学院在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条 学院各项收入由财务办公室全额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院内任何部门不得截留、隐瞒、坐支、挪用、私分学院收入,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追究当事人及部门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对各类非法收入,财务部门不予管理和核算,并由财务、审计、监察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财务部门。其中事业
15、收入、经营收人、其他收入应在收到款项10日内上缴学院;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期限上缴学院。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项收费、收入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院内任何部门都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项收费票据的购领、登记、保存、使用由财务办公室负责,任何部门都不得使用自制票据和其他非法票据。第二十五条 学院的各项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做到亮证收费,财务部门对院内各部门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第六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六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七条 学院支出包
16、括: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教学支出是指学院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学院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院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院的行政管
17、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学院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院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学院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院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
18、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当正确归集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 学院的各项支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根据学院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开支,财务部门应严格按学院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的支出预算由财务
19、办公室提出建议方案,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同意后由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支出预算的调整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重大开支坚持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一支笔”审批,日常开支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分配给各系部的“切块”经费开支以及各部门提留的经费开支在按规定使用的前提下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财经纪律以及学院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拒绝办理。对节支的单位和个人,学院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适当的奖励。第七章 结余及分配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 学
20、院的结余包括:事业收支结余、经营收支结余、专项资金结存。 事业收支结余是指扣除专项资金结存后可供学院结转事业基金使用的结余。 专项资金结存是指学院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在当年尚未使用完而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形成的结存。 经营收入结余是指学院从事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产生的年度收支差额。经营收入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份并人事业基金。 第三十六条 学院可供分配的结余(事业收支结余加经营收支结余之和),按6:4比例分配于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其中事业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学院以前或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职工福利基金主
21、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生活待遇。 第三十七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凡属本院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渠道列支。第八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院设置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勤工助学等专用基金。 修购基金是指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和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
22、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含勤工助学基金存款获得的利息收入),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报酬和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第四十条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院设置教学发展基金、科研发展基金等专项基金。 教学发展基金是指按照学院教学服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教学方面的重点建设、科研成果奖励的资金。 科研发展基金是指按照学院科研服务收人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扶持学院基础科研、科研成果奖励的资金。 第四十一条 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财务办公室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十二条 学院的各项专用基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
23、管理。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力。 第四十四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一节 流动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可以在一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第四十六条 现金及存款管理 学院各级财务部门都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除独立核算、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外,其余单位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结
24、算账户。 校办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户,不得多头开户。银行账户的设立情况须报院财务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七条 应收及暂付款管理 应收及暂时款项是学院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院对单位或个人一种债权。 各级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和暂付款项,不得长期挂账。一般应每年清理一次。对院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款项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财务部门可在单位留成经费中扣回或从个人工资中扣回。 学院建立应收及暂付款项的坏账核销制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未经许可
25、,财务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坏账损失。 第四十八条 借出款的管理 借出款是学院借给院内各独立核算单位或有关校办产业的各种周转金性质的款项。借出款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 院内各单位应按时、足额地将借款归还给学院,对长期占用学校资金单位,财务部门可从有关经费中扣还。 第四十九条 存货的管理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院物资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 严格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院内有
26、关单位每年终应将存货统计表报院财务办公室。学院财务办公室和有关管理单位应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理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第二节 固定资产管理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五十一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1、房屋和建筑物 2、专用设备 3、一般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 6、其他固定资产 具体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
27、学院财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二条 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院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食堂、医务室、招待所、附属小学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雕塑像、纪念碑、水池水塔、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卫生设备等。 第五十三条 专用设备是指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医疗、体育器械等。 第五十四条 一般设备是指学院的通用设备。
28、如办公用的家具、电脑、交通工具等。 第五十五条 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学院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文物、古物、字画、纪念品等。 第五十六条 图书是指学院图书馆及各系部、单位、科研课题组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和杂志。 第五十七条 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没有包括在以上五类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 第五十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应严格按如下程序处理:一般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或物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还应当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学院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
29、条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纳入学院财务办公室统一管理和核算,由财务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转入修购基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是指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变卖价款收入、闲置零星、低值固定资产变卖价款收入等。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年度终了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院内各单位也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节 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
30、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院无形资产按以下原则计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成本入账,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发生转让行为并经过评估机构的评估后,按照评估价计入无形资产。学院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支出,均计入学院事业支出。 第六十三条 学院购入或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使用期限或受益期平均摊销,计入事业支出,国家另有规定的,则按国家规定办。 第六十四条 学院无形资产(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让,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必须纳入学院财务办公室统一管理和核算。无形资产转让收入计入学院事业收入。 第四节
31、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六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外投资是一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应统一由财务办公室办理。校办企业和院内各单位的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学院财务办公室审定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六十七条 学院及各单位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法定评估机构,原则上由院财务办公室代表学院委托和聘请。 第六十八条 学院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六十九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
32、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七十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七十一条 借入款是指学院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借贷的资金。 学院按照慎重稳妥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对借入款的控制和管理,保证借入款按时归还。未经学院批准,院内任何单位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学院不对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 第七十二条 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学院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 学院财务部门及各单位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第七十三条 应缴款项是指学院收取的应当上
33、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务及主管部门的各类款项。 学院及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 第七十四条 代管款项是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七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十六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七十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
34、,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支出、结余及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 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的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财务办公室可以根据学院的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供学院领导作决策参考依据。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35、 第七十九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八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由财务办公室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 第八十一条 学院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八十二条 学院内部财务监督由财务办公室实施,院内各部门和个人都必须接受财务监督。 第八十三条 学院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全院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
36、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第十三章 内部财务清算 第八十四条 学院的财务清算,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学院内部机构经批准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内部机构进行财务清算时,学院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工作组,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做好固定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好各种遗留问题。 第八十六条 划转撤并的内部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学院财务办公室和审计室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或院长批准,分别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或建制划转的内部机构,其全部
37、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 (二)撤销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由财务办公室和审计室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仅、债务等移交给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财务办公室和审计室按规定核准处理。第十四 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 国家对学院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八条 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办法。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艺 术 学 院 文 件艺院【】54号关于印发艺术学院行
38、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学院各部门: 现印发艺术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 艺术学院 年9月11日艺术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证各项收费行为合理、合法、合规、防止乱收费现象。根据国家及区政府有关收费管理办法和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单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院各单位向社会提供管理性的、服务性的劳务、技术服务性的收入。包括学费、各类代培生、自费生、函授生、培训班和助考班经常费、住宿费、实验费、基建设备费、违约金赔偿款及各种基金、会费等。 第四条 学院的各项收费
39、行为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政策、法 规、并区别收费性质,贯彻成本补偿或者效益的原则,国家有规 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五条 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归口财务办公室管理。财务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全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报批、 核定、收取、检查、年检等实施管理。 第六条 学院财务办公室负责全院的发票、收据管理。由财 务办公室统一到政府财政、税务部门购领合法的票据。因学院内部管理的需要,在院内流通的内部结算票据也由财务办公室统一印制。财务办公室应建立健全票据的购领、登记、使用、缴销、保管等制度,加强内部控制。 第七条 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体为财会人员,所有收费应由财会人员或
40、经财务办公室授权和同意的人员收取。财务办公室向院内所有直接收费的人员颁发艺术学院收费员证,实行亮证收费。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有收费行为又无财会人员的单位,在收费时或由财务办公室委派财会人员收取,或由单位指定一名人员作为兼职收费员,兼职收费员须报经财务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能参与收费。 第九条 除财会人员和学院指定的兼职收费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与收费,不得代收和私自收费。学院禁止副处级以上干部作为兼职收费员和直接经手单位内部账务。 第十条 财会人员和各单位兼职收费员负责本单位的票据管理,包括领用、填开、保管和缴销等工作,其他人员不得管理票据。第三章 收费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经国家和
41、学院批准才能收取。国家有具体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统一由学院财务办公室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学院拟收费的部门或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送财务办公室审批或报批。申请内容载明: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成本核算的论证情况)。财务办公室审核同意并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后,学院以区物价管理部门颁发的行政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作为收费依据。涉及面的收费。另由学院发文公布。第十三条 全院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即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都必须持有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许可证不得转移、转让或者伪造、涂改,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名称、标准、对象和范围需要变更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终止时,收费单位必须及时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第十五条 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度终了,财务办公室应按规定将本单位的收费许可证及相关资料报送区物价管理部门审验。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