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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适用范围2 术语3 认证模式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申请4.2 型式试验4.3 初始工厂审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认证时限4.6认证有效性一、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25 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6 获证后监督6.1监督审查的内容6.2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6.3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6.4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7 认证的变更8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9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9.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一、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
2、)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39.2 标志加施10 认证收费附件1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附件2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附件3 车辆一致性证书附件4 送样清单附件5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附件6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附件7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8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一、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4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 M类汽车、类汽车、N N类汽类汽车和车和O O类挂车
3、(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2术语术语车辆的定义见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
4、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一、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53认证模式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认证申请4.1.1 4.1.1 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对于认证车辆按照车型系列、单元、型号进行划分,按单元出具对于认证车辆按照车型系列、单元、型号进行划分,按单元出具认证证书。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见附件认证证书。车型系
5、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见附件1 1。4.1.2 4.1.2 申请资料申请资料认证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认证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 2,其中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按,其中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按车型系列提交,具体内容见附件车型系列提交,具体内容见附件2 2的附录的附录1 1。一、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6制造商在认证完成前,应制做完成各型号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制造商在认证完成前,应制做完成各型号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和式样提交认证机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内容见附书参数和式样提交认证机构。车辆一致性证
6、书参数内容见附件件3。4.2 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应在提交认证资料并确认试验方案后进行,试验完成型式试验应在提交认证资料并确认试验方案后进行,试验完成后出具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认证型式试验报告。后出具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认证型式试验报告。一、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74.2.1 送样原则送样原则应从车型系列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选择样品的应从车型系列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选择样品的原则为:以该车型系列试验涉及的各项强制性标准对车辆同原则为:以该车型系列试验涉及的各项强制性标准对
7、车辆同一型式的判定为原则,可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选取代表性样品一型式的判定为原则,可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须分别进行试送样进行型式试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须分别进行试验,综合各项标准对试验样品的要求,确定总的送样数量和验,综合各项标准对试验样品的要求,确定总的送样数量和要求。若新申请认证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要求。若新申请认证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
8、另行提供。一、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84.2.2 送样送样4.2.2.1 4.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送样。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送样。4.2.2.2 4.2.2.2 送样清单见附件送样清单见附件4 4。4.2.2.3 4.2.2.3 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4.2.2.4 4.2.2.4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型
9、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或相关资料。一、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94.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制造商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制造商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品进行型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品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具式试验。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品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体检
10、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5 5。4.2.4 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自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自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的情况下,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一、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104.2.5 对于非量产车型系列的产品,在满足初始工厂审查和工厂监督审对于非量产车型系列的产品,在满足初始工厂审查和工厂监督审查要求,
11、且全阶段制造商具备相应项目检测和生产一致性控制查要求,且全阶段制造商具备相应项目检测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能力并符合本规则附件能力并符合本规则附件8 8第第1 1条规定条件的前提下,附件条规定条件的前提下,附件5 5型式型式试验要求中涉及需要破坏车辆方可完成检验的项目,可采取现试验要求中涉及需要破坏车辆方可完成检验的项目,可采取现场试验或审查企业提供的试验和设计资料的方式确认产品与相场试验或审查企业提供的试验和设计资料的方式确认产品与相应国标要求的符合性。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辆识别代应国标要求的符合性。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辆识别代码。码。一、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
12、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114.3 初始工厂审查初始工厂审查初始工厂审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初始工厂审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始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初始工厂审查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生初始工厂审查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见附件产一致性审查要求见附件6 6,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要求见附件,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要求见附件7 7。在进行工厂现场审查之前,认证机构应对制造商提交的生。在进行工厂现场审查之前,认证机构应对制造商提
13、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进行审查。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进行审查。对于生产非量产的改装车和特种作业车型的工厂,工厂不能进行对于生产非量产的改装车和特种作业车型的工厂,工厂不能进行生产一致性审查的项目,工厂可选择由认证机构每生产一致性审查的项目,工厂可选择由认证机构每1010辆抽取辆抽取1 1辆进行该项目的整车非破坏性试验以及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辆进行该项目的整车非破坏性试验以及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审查的方式替代生产一致性审查。年生产量或年进口量不足审查的方式替代生产一致性审查。年生产量或年进口量不足1010辆的,每年抽取辆的,每年抽取1 1辆。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要求不变。辆。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要求
14、不变。一、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12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制造商应按附件制造商应按附件6 6第第2 2条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条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认证机构进行审查。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认证机构进行审查。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车型系列的数量和产品涉及认证标准的数量确定,请认证产品的车型系列的数量和产品涉及认证标准的数量确定,一般每个车型系列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为一般每个车型系列的生产一致性
15、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为0.5-20.5-2个个人日。人日。4.3.2 工厂现场审查工厂现场审查工厂现场审查包括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生工厂现场审查包括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是在制造商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是在制造商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行确认,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一、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
16、)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134.3.2.1 4.3.2.1 在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认证机构应按照本规则附件在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认证机构应按照本规则附件6 6附录附录1 1的要求抽取相应数量的型式试验样品,对型式试验样品与的要求抽取相应数量的型式试验样品,对型式试验样品与申报的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进行一致性核对。对于按照正常认申报的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进行一致性核对。对于按照正常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的(由认证机构确认试验方案下达试验任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的(由认证机构确认试验方案下达试验任务的),认证机构可委托检测机构在型
17、式试验中进行样品与申务的),认证机构可委托检测机构在型式试验中进行样品与申请人提交的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的核对。请人提交的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的核对。4.3.2.2 4.3.2.2 工厂审查组对抽取的审查样本负责。工厂审查组在现场工厂审查组对抽取的审查样本负责。工厂审查组在现场审查时发现企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应向认证机构审查时发现企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一、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14工厂现场审查时间工厂现场审查时间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间为
18、每一个车型系列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间为每一个车型系列1-31-3个人日。对于未按个人日。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认证机构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认证机构将在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追加本规则附件将在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追加本规则附件6 6附录附录1 1车辆结构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中第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中第1.11.1和和1.21.2条审查。增加的人日数以条审查。增加的人日数以实际审查时间为准。实际审查时间为准。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时间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并适当考虑申请认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时间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并适当考虑申请认证产品的类别
19、数量确定,一般每个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时证产品的类别数量确定,一般每个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时间为间为1-21-2个人日。对于已获得国家认监委承认的相关机构颁发的个人日。对于已获得国家认监委承认的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工厂,可承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工厂,可承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与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相同部分的结果,并减免审查人日数。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相同部分的结果,并减免审查人日数。一、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154.3.3 4.3.3 在生产一致性审查中对相关认
20、证结果的采用在生产一致性审查中对相关认证结果的采用4.3.3.1 4.3.3.1 对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仅需确认装对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仅需确认装车的零部件规格型号与证书的一致性及该证书的有效性;车的零部件规格型号与证书的一致性及该证书的有效性;4.3.3.2 4.3.3.2 对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的零部件和对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仅需确认装车的零部件、系统和单独技术总成规格型号系统,仅需确认装车的零部件、系统和单独技术总成规格型号与证书的一致性及该证书的有效性。与证书的一致性及该证书的有效性。一、一、机动车辆类(汽
21、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16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型式试验的结果由检测机构做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的结型式试验的结果由检测机构做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的结果由认证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的结果由工厂检查组做出。果由认证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的结果由工厂检查组做出。4.4.1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按照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时,当所有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按照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时,当所有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
22、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限期(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整改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限期(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送样进行检测。凡需重新检测的,检测机构须将完成后重新送样进行检测。凡需重新检测的,检测机构须将检测情况通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重新确认检测方案。检测情况通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重新确认检测方案。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的,需所有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的,需所有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且生产一致性审查通过后,方可判定型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且生产一致性审查通过后,方可判定型式试验结果合格。式试验结果合格。一、一、机动车辆
23、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174.4.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评价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评价当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当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6 6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通过。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通过。如认证机构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制造商应整改后如认证机构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制造商应整改后重新进行审查。重新进行审查。若认证机构和制造商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不能达成一致,制造若认证机构和制造商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不能达
24、成一致,制造商在同意并保证配合认证机构进行产品后续抽样试验复核的前商在同意并保证配合认证机构进行产品后续抽样试验复核的前提下,可向认证机构提交确保生产一致性和后续复核措施的保提下,可向认证机构提交确保生产一致性和后续复核措施的保证函,认证机构可接受制造商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证函,认证机构可接受制造商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一、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184.4.3 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工厂审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审查结果为合格;工厂审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审查结果为合格;工厂审查存在不
25、合格项,可允许限期(不超过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限期(不超过3 3个月)整改,认证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审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审查。或整改结果不合格,审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审查。4.4.3.3 4.4.3.3 工厂审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申报并工厂审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申报并经审查批准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经审查批准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车辆的结构及技术参数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
26、车辆的结构及技术参数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审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审查。审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审查。一、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194.4.4 认证批准认证批准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工厂审查进行综合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工厂审查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评价,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份认每一个申请单元颁
27、发一份认证证书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4.5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实际所发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实际所发生的工作日。原则上,自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到做出生的工作日。原则上,自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到做出认证决定的时间不超过认证决定的时间不超过9090日。其中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日。其中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但不包
28、括认证申请人方面准备工作所需的时间,如申请人准备但不包括认证申请人方面准备工作所需的时间,如申请人准备资料、试验样品、整改所需的时间。资料、试验样品、整改所需的时间。一、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204.6 认证有效性认证有效性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各自在认证中的活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各自在认证中的活动负责,其资质和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认证机构应建立动负责,其资质和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认证机构应建立认证有效性的追溯系统,对认证各环节的有效性进行控制。认证
29、有效性的追溯系统,对认证各环节的有效性进行控制。一、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215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认证证书除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的项目和内容认证证书除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的项目和内容外,还须随同证书出具附件,注明该证书涉及产品符合本实施外,还须随同证书出具附件,注明该证书涉及产品符合本实施规则引用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的名称、编号。对于证书的变规则引用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的名称、编号。对于证书的变更应注明变更的版本号以明确显示该产品的变更次数。更应注明变更的版本号以明确显示该产
30、品的变更次数。对于多阶段制造车辆应注明以前一阶段的制造商及其产品车型系对于多阶段制造车辆应注明以前一阶段的制造商及其产品车型系列和单元信息。如前一阶段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列和单元信息。如前一阶段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注明其证书编号。注明其证书编号。证书应注明本证书涉及产品是否为完整车辆。证书应注明本证书涉及产品是否为完整车辆。对于按照非量产车型系列认证的产品,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对于按照非量产车型系列认证的产品,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辆识别代码。的车辆识别代码。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
31、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一、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226 获证后的监督获证后的监督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查。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查。获证后的第五年,应按附件获证后的第五年,应按附件6 6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和附件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和附件7 7质量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要求,对工厂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保证能力审查要求,对工厂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6.1 监督审查的内容监督审查的
32、内容监督审查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监督审查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要求见附件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要求见附件6 6,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要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要求见附件见附件7 7。在进行工厂现场监督审查之前,认证机构应对制造商。在进行工厂现场监督审查之前,认证机构应对制造商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进行审查。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进行审查。一、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23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生产一致
33、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制造商应在认证机构确定的工厂现场监督审查日期前一个月,向制造商应在认证机构确定的工厂现场监督审查日期前一个月,向认证机构提交一份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生产一致性认证机构提交一份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的具体要求见附件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的具体要求见附件6 6。认证机构对生产一致性。认证机构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后应提出对工厂现场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后应提出对工厂现场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的方案。查的方案。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的时间为每个车型系列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的时间为每个车型系列0.5-10.5
34、-1人人日。日。一、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246.1.2 工厂现场监督审查工厂现场监督审查工厂现场监督审查包括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工厂现场监督审查包括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是工厂检查组按照认证机构确定的审查。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是工厂检查组按照认证机构确定的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的方案,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的方案,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
35、审查。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是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维持情况进行监督审查。是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维持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工厂现场监督审查时间: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为每个车型系工厂现场监督审查时间: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为每个车型系列列1-21-2个人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为个人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为0.5-10.5-1个人日。对个人日。对于已获得国家认监委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工厂,若于已获得国家认监委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工厂,若证书维持有效,可免除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中重复的部分,并减证书维持有效,可免除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中重复的部分,并减免审查人日数。免审查人日数。对已获得国家统
36、一推行的自愿性认证的车型系列,可接受国家统对已获得国家统一推行的自愿性认证的车型系列,可接受国家统一推行的自愿性认证的结果,并减免审查人日数。一推行的自愿性认证的结果,并减免审查人日数。一、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256.2 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企业应建立用户投诉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保存系统,并保证企业应建立用户投诉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保存系统,并保证全面向认证机构公开用户投诉信息,不得隐瞒和销毁用户投诉全面向认证机构公开用户投诉信息,不得隐瞒和销毁用户
37、投诉信息。认证机构在监督审查时,应将用户投诉中涉及本规则包信息。认证机构在监督审查时,应将用户投诉中涉及本规则包含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问题作为审查的重要输入。认证含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问题作为审查的重要输入。认证机构应保证除向认证主管部门汇报外,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企业机构应保证除向认证主管部门汇报外,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企业的用户投诉信息。认证机构和国家认监委也将建立本规则涉及的用户投诉信息。认证机构和国家认监委也将建立本规则涉及的车辆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项目的用户投诉搜集、处理、的车辆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项目的用户投诉搜集、处理、反馈系统,以加强对获证企业和产品的监督。反馈系统,以
38、加强对获证企业和产品的监督。一、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266.3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监督审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监督审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审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审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 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6.4 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 认证机构应在内部建立工厂的生产一致性保证
39、能力和信用水平评认证机构应在内部建立工厂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信用水平评价系统,实现对获证工厂的分级管理。以鼓励认证规则执行好和价系统,实现对获证工厂的分级管理。以鼓励认证规则执行好和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强的工厂;而对于认证规则执行存在问题、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强的工厂;而对于认证规则执行存在问题、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弱、产品存在重大缺陷的工厂加强监管。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弱、产品存在重大缺陷的工厂加强监管。6.4.1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见附件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见附件8。一、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2
40、76.4.2 认证机构可对不同信用级别工厂采取差异的监督审查方式。认证机构可对不同信用级别工厂采取差异的监督审查方式。6.4.2.1 6.4.2.1 对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实际状况以及遵守强制性对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实际状况以及遵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信用水平好的工厂,对工厂现场的生产一致性和质量认证要求的信用水平好的工厂,对工厂现场的生产一致性和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可适当延长周期,延长最多与获证后第五年的保证能力监督审查可适当延长周期,延长最多与获证后第五年的全面审查一同进行,但须保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产品与车辆结构全面审查一同进行,但须保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产品与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
41、性的审查,审查可在工厂认可的适当地点进行。及技术参数一致性的审查,审查可在工厂认可的适当地点进行。6.4.2.2 6.4.2.2 对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实际状况以及遵守强制性对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实际状况以及遵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信用水平一般的工厂,按本规则第认证要求的信用水平一般的工厂,按本规则第6.16.1条的规定进行条的规定进行监督审查。监督审查。6.4.2.3 6.4.2.3 对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实际状况以及遵守强制性对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实际状况以及遵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信用水平差的工厂,认证机构可根据认证风险,在每认证要求的信用水平差的工厂,认证机构可根据认证
42、风险,在每年至少一次监督审查的基础上,确定追加的监督审查频次,并可年至少一次监督审查的基础上,确定追加的监督审查频次,并可以采取抽样的方式对产品的标准符合性进行试验确认。应建立信以采取抽样的方式对产品的标准符合性进行试验确认。应建立信息公布和与相关执法机构的联动机制,加强对这些工厂及产品的息公布和与相关执法机构的联动机制,加强对这些工厂及产品的监管。监管。一、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287 认证的变更认证的变更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工厂因变更组
43、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等,从而可能影响生产一致性时;需要变更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等,从而可能影响生产一致性时;需要变更获证产品的认证范围时;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影响与相关标获证产品的认证范围时;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时。应在变更涉及产品出厂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时。应在变更涉及产品出厂或进口前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出厂或进口。或进口前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出厂或进口。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
44、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审查,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补充检测或审查,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对于认证变更,应在变更批准前重新确认本次变更涉及车型的车辆对于认证变更,应在变更批准前重新确认本次变更涉及车型的车辆一致性证书。一致性证书。对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实际状况以及遵守强制性认证要求对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实际状况以及遵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信用水平好的工厂,如果制造商试验室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的信用水平好的工厂,如果制造商试验室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且相应检测项目已获得认可,认证
45、变更试验可利用制造商的检测且相应检测项目已获得认可,认证变更试验可利用制造商的检测设备在现场进行。设备在现场进行。一、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298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行。当车辆存在重大设计缺陷或安全隐患,并经查实确为制造商责任时,当车辆存在重大设计缺陷或安全隐患,并经查实确为制造商责任时,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和性质可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和性质可
46、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9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规定办法的规定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规定办法的规定9.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一、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309.2 标志加施标志加施获得认证证书的汽车,应在汽车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按汽车前进获得认证证书的汽车,应在汽车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按汽车前进方向)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挂车应在车辆的明显部位加贴规定方向)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挂车应在车辆的明显部位加贴规定的认证
47、标志。应使用规格为的认证标志。应使用规格为60mm60mm的认证标志。对于多阶段获证车的认证标志。对于多阶段获证车辆,应保持各阶段认证标志。辆,应保持各阶段认证标志。企业的每一辆获证车辆须在随车文件中附带附件企业的每一辆获证车辆须在随车文件中附带附件3 3所列车辆一致性所列车辆一致性证书。以向消费者或有关部门明示认证产品信息和环保及燃料消证书。以向消费者或有关部门明示认证产品信息和环保及燃料消耗指标。耗指标。10 认证收费认证收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一、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
48、施规则(CNCA-02C-023:2008)311.M1类:类:同一同一车型系列车型系列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制造商,制造商,制造商对车型系列的划分,制造商对车型系列的划分,结构和设计的主要方面,结构和设计的主要方面,底盘地板(明显和基本的差别),底盘地板(明显和基本的差别),动力装置(内燃机电动机复合动力)。动力装置(内燃机电动机复合动力)。二、二、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附件附件1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321.M1类:类:同
49、一车型系列中的同一车型系列中的单元单元是指在同一车型系列中,至少应在下是指在同一车型系列中,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列主要方面无差别:生产厂生产厂 车身式样,(例如:轿车、后仓门式轿车、两门式轿车、篷车身式样,(例如:轿车、后仓门式轿车、两门式轿车、篷式轿车、旅行车、多用途车),式轿车、旅行车、多用途车),动力装置,动力装置,工作原理(点燃式工作原理(点燃式/压燃式,四冲程压燃式,四冲程/二冲程),二冲程),气缸数和排列,气缸数和排列,功率差超过功率差超过30%30%(最高为最低的(最高为最低的1.31.3倍以上),倍以上),排量差超过排量差超过20%20%(最高为最低的(最高为最低的1.
50、21.2倍以上),倍以上),驱动车轴(数量、位置、连接),驱动车轴(数量、位置、连接),转向车轴(数量和位置)。转向车轴(数量和位置)。二、二、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附件附件1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331.M1类:类:单元中的单元中的型号型号是指在系统设计和控制装置方面对排放、燃料是指在系统设计和控制装置方面对排放、燃料消耗和噪声结果无重大影响,且标准允许组合构成同一车型的那消耗和噪声结果无重大影响,且标准允许组合构成同一车型的那些项目构成的车辆。些项目构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