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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顺 利推进,切实做好养老服务补助资金预算执行力度,加大财 政投入,提高各乡镇(街道)工作积极性,根据关于印发 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和养老服务业综合 改革试点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 细则。第二条养老服务经费补助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安 排,每年安排1023万元专项用于养老服务及综合改革试点 项目,重点用于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推动照料 中心服务和老年人助餐服务全覆盖、深化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扶持机构养老、力促微型养老机构及强化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等方面。第二章实施内容第三条促
2、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一)补助范围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要求取得养老机构设 立许可证的民办养老机构。(二)补助标准.实施床位建设补助第三章保障措施第七条县人民政府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 主体,负责全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审定规 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县养老服务业综 合改革试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 履行职责。第八条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县民政局负责编制建设规划、制定建设标准、下达建设任务、 制订管理制度、加大业务指导,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考核。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县级财政资金。第九条建立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3、推进领 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 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等。第十条 加大考核验收力度。对于有需要委托第三方组 织进行验收、测评、考核、督查等服务的,均采取政府购买 服务方式,按照实际费用支出,给予解决。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 的集中护养型床位给予建设补助。对用房自建(含通过购买、 新建、改建并拥有房屋合法自有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4000元;租用养老用房且租用期5 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 30
4、00元。营利性养老机构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 50%执行。1 .实行床位运营补助依法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接收本县户籍的老年人入住, 可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申请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结合评定情况给予床位运营补助。养老机构接收本县户籍老年人入住的,县财政按以下标 准给予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助:五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 补助300元;四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三星 级及以下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其中,接收失能、 失智老年人入住的,在以上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 100 元。2 .落实综合责任险补助。鼓励养老机构投保各项社会保 险,减轻机构风险。对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责任保险
5、的,县 财政按保险金额的1/3给予补助。3 .实行贷款贴息扶持。对已办理法人登记且入住率达50% 以上的养老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向银行贷款用于改扩建养 老服务设施的,由养老服务机构自主到金融部门申请,按实 际提供桐庐籍老人养老床位数,以每床1万元,最高贷款额 不超过50万元,给予50%贷款利息的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不 超过2年,不再重复享受其它贴息政策。(三)实施方法1 .床位建设补助方式。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并依法登记后满一年后,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30%以上,首 次支付50%资助金;运营满3年,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50% 以上,第二次支付50%资助金。到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延期 至达
6、到规定要求时再予以支付。2 .床位运营补助方式。床位运营补助按床按月计算,以 老年人实际入住的月数为准。(四)补助时效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建设补助,本意见下发前已办理设 立许可,并已开始享受建设补助的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按原 标准执行。其它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按新标准补助。床位 运营补助自本试点方案下发的次月起,按新标准执行。第四条 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一)补助范围按照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规范化建设指导 意见和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 要求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以及老年食堂。(二)补助标准1 .照料中心建设补助。符合条件的新建居家养老服务照 料中心,经验收合格,
7、每家给予10万元建设补助。2 .照料中心运营补助。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长效管理和运行,对正常运营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照 等级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分别给予每年0.5万、 1万、1.5万、2万、2. 5万元的运营补助。3 .老年人配餐服务体系运营补助。依托中心老年食堂、 微型养老机构和周边挂牌餐饮店等设施建立老年人配餐服 务体系。配餐服务点管理规范且运行正常的,根据日服务困 难老年人数给予运营补助。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用于老年 人配餐服务体系的运营补助,其中补助资金的70%由县财政 承担,其余30%利用民间众筹、商会支持等模式筹集,实现老 年人配餐服务补助资金来源多元化。(
8、三)实施方法1 .项目申报:各乡镇(街道)将列入年度计划新建和改 造提升的照料中心,填写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申报表(附件1)报送县民政局审批。2 .项目检查:对列入年度建造计划的照料中心,县民政 局将定期组织督查,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3 .项目验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成后由县民政局 委托第三方机构,严格按照相关建设标准进行评估,根据评 估情况确认是否合格,不合格的要求进行整改。4 .资金拨付:验收合格后,县民政局联合县财政局拨付 建设补助。各级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5 .照料中心监管评估:对照料中心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同时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县民政局将委托第三方
9、机构对照 料中心进行整体评估,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配合做 好工作。(1)监督与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补助资金的落实和使 用情况、服务组织的服务项目设立情况和服务质量、被服务 人员的满意度与社会认可度等。监督与评估工作以实地检查、 人员访谈和台账查看为主,监督与评估情况向业务主管部门 反馈,结果作为运营资金拨付依据。对评估分达到优秀的, 拨付100%运营补助;评估分低于下限标准的,责令其整改到 位,并按照同比例扣减其运营补助经费。(2)复评工作:县民政局每三年组织开展照料中心等 级复评工作,对运营管理良好、群众满意率高的,每年按照 评定等级标准给予运营补助;对运营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 不高,经
10、评估等级不符合现行等级的,责令整改;无法整改 的,按照现有的情况予以重新定级,运营补助资金按重新定 级情况执行。6 .老年人配餐服务体系管理(1)布点要求:老年人配餐服务点建设要求服务范围 全覆盖。各乡镇(街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布置点位, 建立中心老年食堂,同时依托微型养老机构和挂牌餐饮企业, 构建完善的服务体系,确保解决困难老年人的用餐问题。(一 般大乡镇建设3-4个,小乡镇建设1-2个)(2)优惠服务人群:各老年人配餐服务点仅对困难老 年人实行价格优惠,优惠幅度由各乡镇(街道)结合自身情 况,自主确定。其他人员用餐按照市场价收费。困难老年人类型:80岁以上孤寡、独居、空巢老年人;县民政
11、局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县残联60周岁以上两项补助对象;县人社局60岁以上长期护理保险对象。各乡镇(街道)要认真梳理辖区困难老年人,于9月底 前确定困难老年人名单,并在各村(社区)进行公示,于10 月份正式开始提供中心供餐服务和送餐服务。(3)监管评估: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县民政局将委 托第三方机构对困难老年人认定情况,老年人配餐服务点的 运营情况、资金落实情况、老年人满意度、每日就餐人数等 情况,通过实地检查、人员访谈和台账查看等方式进行整体 评估,填写老年人配餐服务点运营情况检查表(附件2), 监督与评估情况向业务主管部门反馈,结果作为运营资金拨 付依据。第五条深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
12、务和智慧养老服务(一)补助范围符合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和养老服务 需求评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困难老人。(二)补助标准1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的基础上, 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并且身体状况 评估为重度依赖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确定 为一类补贴对象,每月享受30小时服务。将低收入家庭失 能失智、高龄、孤寡、独居、空巢等困难老人确定为二类补 贴对象,每月平均享受5. 5小时服务。补贴标准为15元/小 时,同时结合我县实际每年合理提高补贴标准。2 .智慧养老服务:每年安排20万元资金用于智慧养老 服务平台的使用费和智慧终端机的使用费。(三)
13、实施办法1 .完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机制。推行第三方评估,将养 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组织具体实 施。受委托机构根据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申请,上门对 其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居住状况、养老服务需求意愿等进 行调查评估,形成评估意见,作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或安排 入住养老机构的依据。评估机构实行政府公开采购确定,评 估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解决。2 .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确定养老服务补贴通过政府 购买服务的方式,经全县统一公开招标采购,由具有一定资 质的社会组织和养老机构为补贴对象提供相应服务。享受残 联残疾人两项补助或人社局长期护理保险补助的老年人不 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3 .智
14、慧养老服务监管评估。县民政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 对智慧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情况、服务落实情况、老年人满意 度等情况,通过实地检查、人员访谈和台账查看等方式进行 整体评估,监督与评估情况向业务主管部门反馈,结果作为 补助资金拨付依据。第六条加大微型养老机构扶持力度(一)补助范围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要求取得养老机构设 立许可证的微型养老机构、运营微机构的社会中介组织和 在微机构中工作的高级养老护理员。(二)补助标准县财政每年设立30万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微型养老机 构建设和运营等补助,资金采取专项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 滚动使用。1 .安全改造补助。对完成消防改造,通过消防部门消防 审核并取得养老设立许
15、可的微型养老机构,对其在消防方面 的投入给予50%的补助,最高每家补助5万元。2 .设立微型养老机构公办民营及连锁化运营补助。鼓励 社会养老服务中介组织承接村(社区)照料中心提升为居家 机构化的微型养老机构,并实施连锁化运营,对承接单位每 承接一家给予1万元资金补助,实施连锁化运营达到5家以 上,一次性给予1万元运营管理补助。3 .引入一批精英型养老护理员。凡持有高级养老护理员 及以上级别证书的养老护理人才来我县微型养老机构工作, 服务满一年以上且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 保险费或意外保险的,经确认后,按每人每年1万元给予人 才补助。(三)实施方法1 .安全改造补助。需提供微型养老机构的养老机构设 立许可证和消防改造决算报告。2 .公建民营及连锁化补助。提交以下资料:养老机构 设立许可证、公建民营协议、年度工作报告等。县民政局 收到以上资料后,经实地验收合格后,联合县财政局按要求 一次性发放到位。3 .人才补助。提交以下资料:(1)高级养老护理员证 书;(2)劳动合同;(3)劳动保险证明或意外伤害保险证 明;(4)所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营业执照(社会组织机 构证书)复印件;(5)按照每10张床位一名护理员的标准, 超出标准的护理员不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