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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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土地复垦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土地复垦 条例实施办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 知(自然资规2021) 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 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 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第三条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 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 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

2、目自用辅助工程, 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 钢筋加工场、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 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 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 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 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探附件2单位名称单位代码单位地址法人代表或负责I办公电话移动电话申报人身份证号码移动电话代理人身份证号码移动电话建设用地申请表(临时)许可中心编号: 编号:临地证申字 号项目总编号:申报日期: 年 月 日建设项目名称申报 单位 (人)

3、建设项目名称申请临时用地位置申请临时用地 四至范围东至:西至:南至:北至: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号工程建设工期临时使用土地权属口集体 口国有申请临时用地面积其中:耕地面积申报人承诺: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并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任何虚假,将承担一 切后果及法律责任,与许可机关无关。申报单位(人):(签章)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建设用地申请表(临时);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说明材料;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地质勘查批准文件;I 1 土地权属材料;I 1具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1临时用地合同及补偿费支付凭证;I 1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

4、审查意见;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及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凭证;【1土地利用现状照片;申报单位(个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开发涉及的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 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 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 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四条 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节约集约用地,尽量 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 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 件的不得以临

5、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 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 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 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 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 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临时用地位于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自 然保护地、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 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范围内,或者涉及占用林地、湿地等 的,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按规定取得有关主管 部门和管理机构意见。需要进行论证的,还应当按规定进行 充分论证。第五条市规划资源局负责本市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市规划资源局区分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临时用地的审 批、

6、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 临时用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二)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三)不得损坏通讯、水利、电力等公用、公共设施;(四)不得污染环境或造成水土流失;(五)不得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六)不得改变批准使用用途;(七)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场地或者地上建(构)筑 物;(A)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 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事项:(一)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现状地类;(二)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及土地

7、复垦标准;(三)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方式与期限;(四)双方违约责任;(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八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 案报告表,由市规划资源局区分局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 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五)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六)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第九条 市规划资源局区分局应当依据土地复垦方案 报告表中预算资金数额及土地复垦实际需求确定土地复垦 费用,

8、并在与临时用地申请人共同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 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 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第十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与市规划资源局区分局、 双方约定的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 规定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 件和违约责任等。第十一条申请临时使用土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用地申请表(临时);(二)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说明材料;(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地质勘查批准文件;(四)土地权属材料;(五)具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六)临时用地合同及补偿费支付凭证;(七)土地复垦方

9、案报告表及审查意见;(A)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及土地复垦 费用预存凭证;(九)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临时用地申请人委托办理临时用地的,还需提交授权委 托书。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必须与工程建设项目批准、 核准、备案文件或者地质勘查批准文件等确定的主体一致。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施工 需临时使用土地,可以委托施工单位代办临时用地报批手续。第十三条 临时用地申请资料齐备且符合规定的,市规 划资源局区分局应当自受理临时用地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 内完成临时用地审批,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临时)。市规划资源局区分局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

10、作 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 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在局政务网上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一般不 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 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第十五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临时用地使用人应 当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其他附着物,恢复土地原貌或达到约定条件,交还土地;临 时占用耕地的,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 条件。其中,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并恢复种植条件, 确保耕地面积不减

11、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 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 的鼓励复垦为耕地。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区规划资 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复垦延长期限原则 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不得再次续延。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使用人在用地期满后自行复垦或 恢复土地原貌的,市规划资源局区分局应会同同级农业农村、 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监管的土地复 垦费用应退给临时用地使用人。临时用地使用人不履行复垦或恢复土地原貌义务的,或 者复垦验收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由市规划资源局区分局代 为组织复垦,费用从监管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出。临时用地使用人不

12、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 的临时用地时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不得审核同 意。第十七条临时用地实行属地监管,市规划资源局区分 局为临时用地批后监管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临时用地及 复垦的监督检查,核实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 土地利用现状、建(构)筑物建造情况、用途、缴费等,建 立台账,明确责任,加强巡查,实现全过程跟踪监管。临时用地使用期间,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将临时用地批 准文件公示于施工现场,落实“挂牌施工”。第十八条市规划资源局区分局应当在复垦即将到期 或者完成复垦的20个工作日内,将复垦延期审批文件或者 复垦验收文件及现场照片等上传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 系统。规

13、划资源主管部门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 查中均以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系统中的批准文件、合同、影 像资料为准。按年度统计,对超期一年以上,土地复垦规模未达到应 复垦规模20%以上的区,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将要求所在区 暂停新的临时用地审批,根据整改情况恢复审批。对临时用地的各种未批先用、超占面积、改变位置、改 变用途、使用期满拒不归还、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 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市规划资源局区分 局应及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 进行查处。第十九条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 批、监管和复垦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有关 纪律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 期5年。2017年11月14日原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的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津国土房发2017) 14号)同时废止。附件:1.建设用地批准书(临时)2.建设用地申请表(临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规定,本项建设用地业经有关机关批准,现准予使用土地。 特发此书。本批准书在颁布之日起至年月期间有效。填发机关年 月 日平方米年 月年 月附件1建设用地批准书(临时)区 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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