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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加强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了本 实施细则,自2 0 1 7年1月1日起施行。1 规定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各方主体安全责任(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产权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建 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总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2、责任。(2)产权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1 )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按照规定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进 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4)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5 )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状况完好。1)建筑起重机械延长使用年限申请表。2)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建筑起重机械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关有效凭证。4)法定机构出具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合格报告。5 )产品合格证。6)使用说明书。7)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3 )法定机构出具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合格报告最长有
3、效 期限:1 )塔式起重机6 3 0 k N m以下(不含6 3 0 k N-m)最 长有效期限为1年。2 )塔式起重机6 3 01 2 5 0 k N m (不含12 5 0 k Nm)最长有效期限为2年。3 )塔式起重机1 2 5 0 k N-m以上(含1 2 5 0 k Nm) 最长有效期限为3年。4)施工升降机S C型评估最长有效期限为2年。5)施工升降机SS型评估最长有效期限为1年。(4)塔式起重机出厂年限每满5年、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每 满3年,应委托检测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测,并将检测合格报 告提交相应产权备案机关,逾期不报的,在1 0日内注销建筑起重机 械产权备案手续。1)属
4、国家或云南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达到其他规定报废条件的。对应予报废的建筑起重机械,产 权单位应当向原产权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o报废后的建筑起重机械 应立即解体,不允许重新使用、拼装使用或整机转让。6 规定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设备管理资料(1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 案,包括以下资料:1 )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产 权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和文件;2 )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检查表;建筑起重机械定期维护、保养 记录;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
5、障和生产安全事故 记录;日常使用状况及累计运转记录等。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工程档案,包括以下资料: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2 )经审批的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4 )安装工程验收资料;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辅助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6)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建筑起重机械使用 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等记录整理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 使用登记记录。(4)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将编制、汇总、整理和移交的 建筑起重机械资料按“
6、一机一档”做好机械履历书的归档管理工作。6)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每月至少对建筑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一 次全面的检查。7)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8)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 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3)安装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1 )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核、 批准、专家论证、签字等责任。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 安装、拆卸工程现场施工条件。3)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4)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填
7、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告知表。(4)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1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 机械采取安全防护措施。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基础的施工方案编制并按方案进行基础的施工,对基础的稳固安全负责。4)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建筑起重 机械作业区及四周做好安全防护。5 )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 督检查,负责使用期间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 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使用。7)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
8、证明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 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装单位的资 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8)监督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在租赁 合同中明确设备的保养时间。(5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1)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 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2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证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等。3)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 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4)审核检测单位资质并监督检测过程。5 )履行对安装单位制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专家论证、签字等责任
9、。应急救援预案。7)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 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8 )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防止相互碰撞的 安全措施。9)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1 0 )监督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督促 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建筑起重机械发生异常 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并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投入使用。2明确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备案、产权变更、租赁(1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工商注册企业建筑起 重机械产权备案、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延期产权备案及省外入滇企业建 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工作;各州(市)级
10、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本地区工商注册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延期产权备案初审 工作。(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进行产权备案及变 更: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其它规定达到报废条件的。(3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部门应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颁发建筑起 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产权备案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的编号制度。(4)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到产权备案 部门办理产权备案注销手续,并将安全技术档案等相关资料移交给现 产权
11、单位。现产权单位应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手续。(5 )租赁的建筑起重机械应有制造厂家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产权备案证、定 期检测记录、设备维修记录,设备应配备齐全可靠的保险及限位等安 全设施和装置。(6 )租赁建筑起重机械禁止挂靠和转租。3 规定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安装与拆卸、检测与验收(1 )安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装、 拆卸工程(包括顶升和附着)应由同一家安装单位完成。(2 )安装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安装和拆卸合同并与施工总承 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装单
12、位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 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 护措施并对安装、拆卸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3 )安装单位在安装(拆卸)前应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检查表的内容进行检查。(4)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1)使用年限在施工工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证明。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3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4 )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5)安装(拆卸)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
13、核合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名单。6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 是本单位的持证人员。(6)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 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作业,每台塔机安装(拆卸)至少配备安 装拆卸工5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3名,同时还应 配备司机、起重信号司索工、电工、机械员和安全员各1名。(7 )安装单位在安装前由现场负责人对参加安装拆卸的作业人 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
14、成后,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调试和 试运转。自检合格后,向使用单位移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自检记录 表并进行安全使用说明。(9 )使用单位收到安装单位移交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自检记 录表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 测支付检测所需费用。同一工程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需要多次检测的,原则上应委托同 一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10)检测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应组织出租、安拆和监理单位 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验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表。实行 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11)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有效检验期限
15、不得超过一年。 安全器无论使用与否,在有效检验期满后都必须进行检验标定。(12)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时,使用单位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 员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 应派有关人员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应当派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并签字 确认。4 规定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使用登记、设备使用与检查(1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 0日 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 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 机使用登记,登记标志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2 )办理使用登记应当填报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并提
16、交以下列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2 )建筑起重机租赁合同;3)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记录;4)使用单位或出租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5)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3 )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按规定执行班前、班 后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并填写设备运转记录表、设备润滑记 录表和交接班记录。(4 )每台塔机至少配备司机2名、信号司索工2名;每台双吊 笼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司机2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 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交底 书。建筑起重机械要做
17、到“三定”即:定人、定机、定岗位并实行机 长负责制。(5)施工现场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日常安全管理,进行包括巡 检、月检等检查工作。使用单位应和出租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员、机械员等人 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以及吊具、索具等进行安 全检查,并校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做好记录并填写塔式起重机定 期检查表、施工升降机定期检查表、隐患整改通知单、隐 患整改反馈表、隐患整改及复查结果登记表。(6 )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 防护棚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作 业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做好安全防护。(7)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
18、使用单位应当委 托原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规定组织验收,填写建筑 起重机械附着验收表。禁止擅自使用非原制造厂家制造的附着装置。5 规定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延期、报废与注销(1 )对以下建筑起重机械若整机结构件承载能力符合安全技术 规范要求需延长使用年限的,产权单位应在使用年限有效期届满前1 个月到原产权备案部门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延期产权备案。1 ) 630kNm以下(不含6 3 0 k N. m)、出厂超过10年(不含1 0年)的塔式起重机。2 ) 630kNm 1 2 5 0 k N m (不含 1 2 5 0 k Nm)、出厂超过1 5年(不含1 5年)的塔式起重机。3 ) 1 2 5 0 k N m以上(含1 2 5 0 k Nm)、出厂超过 2。年(不含2 0年)的塔式起重机。4 )出厂超过8年(不含8年)的S C型施工升降机。5 )出厂超过5年(不含5年)的S S型施工升降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