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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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工作,促 进学校有限房源合理有效的利用,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 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 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关于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 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落实国家住房货币分配政策,解决教职工住房 困难,促进教职工周转房的合理使用和周转,学校对符合条件 的教职工除发放政府住房政策补贴外,增发学校住房补贴和交 通补贴。第三条学校教职工周转房是为解决新进校教职工住房 困难,在其购置住房之前提供的临时性、短期性住房。新进校 教职工租住学校

2、周转房实行5年周转期优惠政策,周转期满后 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的,可再继续租住5年。第四条资产管理处是教职工周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在 主管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教职工周转房的管理以及 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方面的有关事务。第三十条 取得住房后,逾期未入住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由学校收回住房;逾期不退还原住房者,按强占住房处理。第三十一条 因学校发展和规划(如基本建设、危房改变、 环境治理等)需要,要求承租人搬迁的,承租人应从学校大局 出发,配合学校按期完成搬迁任务。无故不按期搬迁的,按强 占住房处理。因拖延搬迁致使发生意外的,责任自负。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因辞职、调离等原因与学校解

3、除劳动 关系,必须在学校批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15天内退 回住房。对确有困难,一时不能退房而需要延迟退房的,必须 有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担保,延迟退房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被批准出国(境)留学(含公派和自 费)及探亲超过1年以上,且配偶非学校正式职工的,原则上 需在办理离校手续前退回住房。若在出国批准期内要继续居住 的,需有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担保并办理继续居住担保手续。 出国(境)者逾期未归的,由担保人负责退还住房并缴清租金。第三十四条 根据广东省侨务政策,归侨、侨眷出国(境) 定居后,原一同居住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可按原 租金标准继续居住至租住协议期满,期满后

4、,视具体情况作如 下处理:1 .家庭成员是学校正式职工的,如继续居住,需本人提 出申请,并按新承租人重新签订租住协议。10 -2 .家庭成员非学校正式职工的,转办新租住协议后,最 多允许继续居住三个月;三个月后,必须退还所居住房。否则, 按强占房屋处理。第三十五条 租住集体宿舍者,还须遵守以下规定:1 .先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后入住者,违者经教育 不改的,按强占住房处理。后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入住, 否则按自动放弃对待,不再安排其它住房。2 .租住人须共同维护集体宿舍的公共设施,保持宿舍安 静、卫生,不得私自间隔走廊过道和房间。私自间隔的,必须 予以拆除,恢复原貌;间隔拆除之前,所间隔

5、面积按市场租金 2倍计收租金。第三十六条承租人租住期间须配合资产管理处进行房 屋清查,要求提供无房证明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区) 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逾期不提供的,按有房者看待; 拒不提供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住房协议,收回住房;拒不 退房的,按200%市场租金计收租金。第三十七条承租人应配合职能部门对房屋实施有效管 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学校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安全保卫、 计划生育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检查,对拒绝配合检查者给予全校 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11 -第三十八条对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资格的,除限期收回住 房外,从租住之日起,按市场租金的120%计收租金,并给予 行政

6、处分。第五章住房补贴第三十九条补贴对象:未享受福利分房的学校在编在岗 教职工(含人才租赁人员)。2000年1月1日前进校,虽未享 受福利分房,但已按标准租金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不属 此列。第四十条补贴标准:见附件3。第四十一条补贴期限:5年。从进校后开始发放。第四十二条补贴申请时间:进校教职工正式办理报到手 续并被通知可以申请后3个月以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者, 视为自动放弃,今后如再申请,已过时间段不再补发。第四十三条 申请住房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1 .住房补贴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职称(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 .2000年1月1日以后进校工作且进校前参加过工作的, 还需提供原工作

7、单位及原居住地政府房改部门出具的未参加 福利分房证明(原件)。第四十四条住房补贴发放的有关规定12 -1 .同时具备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补贴标 准较高的职务或职称执行。2 .领取住房补贴期间,职称、职务如有变动,住房补贴 标准随之变动,变动时间从职务、职称变动的次月开始计算。3 .领取住房补贴期间调离学校或辞职的,住房补贴随工 资停发;离校后再调进学校者,前后领取住房补贴的时间合并 计算,总年限为5年。4 .改变房屋(床位)用途及将房屋(床位)转租、转让、 转借他人的,停发住房补贴,并追回已发放的住房补贴。5 .住房补贴由财务处在个人酬金帐户中按月发放,税费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

8、六章交通补贴第四十五条补贴对象:未在学校参加福利分房且未居住 学校周转房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含人才租赁人员)。第四十六条 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每人每月200元;个 人申请,所在单位加具意见,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由财务处 按月发至个人酬金帐户内。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发放期限:未租住学校周转房者,发放期限 为5年;曾租住学校周转房且不满5年者,发放期限为5年减 去曾租住周转房的时间;租住学校周转房已满5年期者,不再发放补贴。发放期间回校租住周转房者,从租住之次月起停发交通补贴。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教职工对本办法执行中的违规行为,有监督、举报的权利。教职工周转房管理职能部门在执行过程中

9、,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原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五条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负责协助职能部门对周转 房实施有效管理,并有责任对本单位违规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第二章周转房申请第六条学校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实行房源公开、申请公开、 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批量住房按“个人申请、计分排 队、自主选择程序办理;新调入和新分配进校人员,以到资 产管理处申请住房时间为准,按照先到先选原则,由资产管 理处统筹安排;引进人才住房、博士后在站期间住房,由人事 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安排,并纳入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第七条 本人及配偶

10、在内没有住房(含房改房、自置住房、 单位内部集资房及各类保障性住房。下同)的学校正式职工(含 人才租赁人员。下同),方可申请租住学校教职工周转房。在学校房源允许的条件下,年龄较大(男55周岁,女50 周岁以上)且住房离校较远(直线距离8公里以上)的在职在 岗教职工可申请租住学校午休房(单间或床位)。本办法中内”是指的老八区”,即现在的越秀区(东山 区)、荔湾区(芳村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海珠区, 不包括增城、花都、从化、番禺、萝岗、南沙(市、县、区)。第八条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教职工,原则上不给租住学 校周转房,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租住学校周转房的,在学校房源 充足的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租

11、住。第九条本人及配偶在内没有住房以(区)国土房管部门出 具的无房证明为准。无房证明由本人提供,不能提供此证明的, 按有住房者看待。第十条 每户(或位)教职工只能申请1套(或间)周转 房,但对确有实际困难的,在学校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经学校批 准后可多租住1个单间,多租的单间(第2间)按120%市场 租金计租。第十一条 教职工周转房的申请程序:1 .申请人向资产管理处提交教职工周转房租房申请表 及有关证明(结婚证、本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身份证、校园 卡等);.资产管理处进行资格审核或审批;2 .计分排队(批量房)并进行公示;3 .经二榜公示后,根据所公布房源按排队次序选房(批 量房);.办理有关入住

12、手续。第十二条计分排队办法(一)按申请人的职称(职务)、工龄、校龄、学龄、人口、 配偶情况等六项分项计分相加;按总分高低次序排队。1.职称(职务)分:本校双职工按职称(职务)高的一方计算,单 职工按在校方的职称(职务)计算。各职称(职务)分见下表:各类职称职务分值表序号职称、职务基本分1院土1002厅级干部903教授(含相当职称)、正处级干部804副教授(含相当职称)、副处级干部725讲师(含相当职称)、博士毕业生、科级干部、技师626助教(含相当职称)、硕士毕业生、科员、高级工及满30年工龄者507技术员、办事员、中级工及满20年工龄者458初级工及不满20年工龄者402 .工龄分:计算至申

13、请截止日期,每满一年计1分,超 过半年不满一年计1分,不满半年计0.5分。非连续工龄者累 加计算。3 .校龄分:以计算职称(职务)分一方在本校正式工作 的时间(至申请截止日期)计算,每满一年计1分,超过半年 不满一年计1分,不满半年计0.5分。4 .学龄分:大专以上学龄,高中毕业后读中专的中专学 龄,每年计1分。学龄和工龄两者不得重复计算。5 .人口分:每户人口分以参加记分排队者在同一个户口 簿的直系亲属4 口人为限(包括父母及未成家、升学、参军的 子女),每人1分;独生子女加1分。6 .配偶分:基本分5分。配偶属本校正式教职工的:厅 局级干部的加5分;正教授(含相当职称者)、正处级干部加 4

14、分;副教授(含相当职称者)、副处级干部加3分;讲师(含 相当职称者)、科级干部加2分;助教(含相当职称者)加1 分;一般职工加0.5分。(二)积分相同的人员,按以下优先顺序排列次序:1 .职称(职务)高者优先;.年龄长者优先。(三)选房前错过或放弃本人选房次序者,可保留动态排 队资格。第十三条学校教职工周转房每年视房源情况开展批量 住房租住申请工作,受理教职工的申请。其余时间,除新调入 和新分配进校教职工外,一般不再受理个别申请。第三章周转房租金第十四条 周转房租金按房屋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市场租金情况每2年评估公布一次,本办法执行的租金标准每5年根 据评估和实际情况调整一次。(各类周转房租金标

15、准见附件1)第十五条2000年1月1日前进校未享受福利分房且未申 请政府住房货币补贴的教职工,按其本人1999年12月31日 的职称职务核算住房面积标准(住房面积标准根据广东省的有 关规定执行),标准内面积按标准租金计租(各类周转房标准 租金见附件2),超标准面积按市场租金计租。第十六条 新进校教职工,周转期内(5年)按周转期租 金计租;周转期满后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教职工,按优 惠市场租金计租,并从第2年起每年增加10个百分点。即周 转期满后第1年按100%优惠市场租金计租,第2年按110%优 惠市场租金计租,以此类推,增至130%封顶。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教职工,但总计租住

16、周转房时间(含本办法颁布之前的租住时间)超过10年的, 按市场租金计租。第十八条 周转期的计算。2008年6月19日前进校的教 职工,从租住学校周转房并按优惠租金(优惠市场租金或优惠 成本租金)计租起开始计算;2008年6月20日后进校的教职 工,从进校之日起开始计算。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按标准租金计租,家具折旧 费按每月20元计入每月租金。第二十条 本校教职工的遗属(指父母、配偶、子女)租 住学校周转房,按原在校方教职工的优惠和租金标准租住至合 同期满,期满后按市场租金计租,并从第2年起每年增加10 个百分点,即期满后第1年按100%市场租金计租,第2年按 110%市场租金计租,以此类

17、推,增加至130%封顶。第二十一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租住学校周 转房的(含本办法颁布之前的租住者),分三种类型计租:1、 本校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内有住房,总计租住学校周转房时 间不满10年的,按市场租金的90%计租,超过10年的,按市 场租金计租;2、本校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内参加过福利分 房(房改)的,按120%市场租金计租;3、原学校教职工因辞 职、调离等原因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后仍住在学校周转房的, 按140%市场租金计租。第二十二条 住房租金按天计算,按月交纳。本校教职工 由财务处在个人工资账户中按月扣缴,非本校教职工由承租人 凭资产管理处缴费通知到学校财务处缴纳。第四章周转

18、房管理第二十三条租住教职工周转房,必须与学校签订大学教 职工周转房租住协议。租住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满后 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租住的须提前一个月按程序重新申请,获 准后签订续住协议。期满前未重新申请续租或续租申请未获批 准的,必须退还住房,否则按120%市场租金计租。续租申请 程序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第二十四条承租人取得住房后须一次性缴纳住房保证金。住房保证金标准:2003年1月1日后新建住房按使用面积20元/后交纳;其它住房按使用面积10元/itf交纳。承租人租 住期间未发生违反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租住协议行为的,在 租住房退还学校后,学校将住房保证金如数退还(不计利息)。 否则,住房保证金

19、用于抵扣有关应交款项。第二十五条承租人对所租住房屋负有维护保养的义务, 承担租住期间发生的安全等责任。1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动房屋原有结构及配套设施。擅自 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 人负责修复并理赔。造成事故的,追究承租人责任。2 .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伤人等事故的,承租人应负责理赔由此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和个人损失;触犯 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租住房屋 (床位)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1 .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以及将房屋(床位)转租、转让、 转借他人的,一经发现,除解除租住协议、收回住房外,自租 住之日起按市场租金的2倍计租。2 .凡被发现有转租、转让、转借行为者,给予全校通报 批评,三年内学校不受理其住房申请。3 .经学校有关部门两次检查核实,房屋(床位)均非本 人及直系亲属(仅指父母、配偶、子女)居住的,按转租、转 让、转借性质处理。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不得在租住房屋内从事违法违规活 动,否则,除解除租住协议、收回住房外,移交政府相关部门 处理。第二十八条 强占学校周转房的,除责令限期搬出外,自 强占之日起按市场租金的3倍计收租金。第二十九条承租人获准租住后,必须在领取住房钥匙之 日起30天内入住。如原来已租住学校住房的,须同时退还原 住房。特殊情况,搬迁期限另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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