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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房屋买卖合同锦集八篇房屋买卖合同锦集八篇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房屋买卖合同8篇,欢迎大家分享。房屋买卖合同 篇1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住宅一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此房屋实际售价元整(¥元)。此售价包含公共维修基金
2、及土地证和房产证两证办理费用。第三条甲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第四条甲方应保证欲出售的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法建设的房屋);有产权争议的房屋;第六条上述房屋在甲方实际交付乙方之日前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第十六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三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执一份。第十七条此合同与出售委托合同、承购委托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起法律效力。第十八条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十九条附带家具(见家具清单)甲方(签字):年乙方(签字):年日日 月 月房屋买卖合同 篇2一、
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除了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般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外,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设部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几种情形也可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
4、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是因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
5、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条也有相应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
6、三) 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四)商品房预售违法的。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7、证明。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五)在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的。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合同应为无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审批而没有报批或不
8、予批准的;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六)其他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的。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等。二、房屋买卖效力认定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对这些特殊情形,应具体分析而不宜一概认为无效。(一)房屋买卖未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9、,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我国也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如买卖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买受人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占有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该买卖合同没有书面形式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为了过户的需要,应补签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卖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双方未履行口头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并不能就
10、此达成一致,则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合同。(二)卖方转让没有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对没有所有权证的房屋,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规定不得转让。但从该条立法目的上看,其规定应当是属于行政管理性的,违反这一规定,仅是产生房屋转让不能及时颁证或不能如期过户的结果。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可见,只要标的物合法且有权处分,对于标的物是否有相关证照,合同法并无特别要求。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也可以推导出:房
11、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 对此应理解为:房地产权利人没有现实房屋的产权证而不能办理房屋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登记过户手续,但不应据此认为预购房买卖合同必然无效。如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房屋权属证书尚未领取的状况是明知的,且当条件或期限成就时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产权亦无其他争议或购买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时,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如卖方隐瞒无证的事实或因存在屋建造存在违法行为且已被有关机关确定,根本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的,则此类合同应为无效。(三)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引起发一方反悔的。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买卖的成立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的复函强调:“签订房屋
12、买卖协议以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答复:“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与此不同: 20xx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
13、“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中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果原告请求被告交付该讼争房屋,则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继续履
14、行其合同,并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进行登记已在法律上确认不是生效条件,仅是未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具有将合同指向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的效力。本质上说,这涉及到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二元划分的理论,只要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移合同(债权行为)依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就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物权行为)手续。因合同一方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继续履行,办理过户登记。(四)房屋共人擅自转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
15、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16、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见,我国法律已确立了我国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买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不知有其他共有人或无从审查是否有其他共有人或有充足的理由人认为其他共有人并不反对,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进行了登记。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应当认定合同的效力允许买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五)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农村居民房屋的合同。我国土地管理
17、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xx234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三)款重申:“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总的来说,从我国国家的政治基础和纯粹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现行法律是不允许农村房屋买卖的。加之其又涉及到多方利益
18、博弈,要改变此类规定也很困难。但由于从法律的合理性及此类合同的涉及到的问题广泛性及复杂性来看,又没有充足的理由支认定此类行为全部无效。且农村村民出售住房后,只是不能再次申请宅基地而已,购买房屋的城镇居民也可以行使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只是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虽然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但其却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既然是物权,权利人当然有相应的支配权包括处分权。所以对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效力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尽相同,对该类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就不能简单的一律为无效。如符合规划要求和用地条件,买房自用的,就应认定为
19、有效。且如当事人一方提出无效要求因其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而具有恶意也更不应得到法律支持。(六)城市公房私自买卖的问题。根据建设部及各地政府的规定,此类公房是禁止私自转让的。但这些规定毕竟属于行政规章性质,并不是法律的直接适用渊源。另外,从现实看,私自买卖或者继承公房的行为已非常普遍,且在一定程序上相关公房管理机构也默认了此类行为。所以,如果所涉及的公房转让如在合同签订前或履行后已经得到出租人的同意或买方以自己的名义交付了租金并且实际占有了该房,则这种转让行为是有效的。反之,则为无效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 篇3一、什么是违约金?我国违约金的性质是什么?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违约金是当事
20、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违约金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它主要是在订立合同时作为合同的手段之一规定在合同中,也不排除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对违约金进行专门的或补充的约定。2、违约金是违约时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对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数额的一种约定。3、违约金是对承担责任的一种约定。在我国违约金的性质具有多重属性:它具有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性质,同时具有担保属性,为了使违约金的性质整体发挥功能,国家应当对违约金进行适当干预。这是本条司法解释出台的历史背景。房产律师寇志中特别提示:为什么要在这里9特别提到违约金的法律属性,是要
21、弄清在法院审理时可以对违约金的支持程度。还有,如果你想在合同中加大对违约的惩罚力度,制裁违约,想适用惩罚性违约金时,就特别注明,“本违约金的约定,是经双方慎重磋商,用以严惩不诚信的违约方的,属惩罚性违约金,故不适用调整条款。”这样法官就会支持特别约定条款。没有特别约定的,则一般适用补偿性违约金处理原则,即以补偿损失为适当。二、本条司法解释适用的条件是什么?本条司法解释的内容为: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从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要适用减少或增加违约金的
22、主张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有约定的违约金条款;2、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什么是过高或过低,在下文中讨论。3、要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不请求则一般不处理,但也有法官依职权裁判的实例。三、什么是违约金过高?什么是违约金过低?本条司法解释是对合同法114条第2款的具体规定,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那么什么是违约金过低?合同法已有原则性规定,即以低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标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则为过低;本条司
23、法解释也直接引用了合同法的过低的原则性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什么是违约金过高? 合同法没有原则性规定,合同法支持的是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但什么是过分高于,实践中不便把握。本条司法解释, 对什么情况下属“违约金过高”,也即“违约金过高”的具体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明文将“超过造成损失的30%”定为标准,具有司法实践上的指导意义,可说是提高了处理具体案件时的可操作性。四、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哪些?赔偿损失的范围在我国学术著作和司法实践上有直接损失和间损失的提法,但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没有使用这两个概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2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直接损失就是实际上造成的财物减少、灭失或损毁,以及因此增加的支出;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或其他可能造成的损失。实际上,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对违约损失的赔偿范围限制过严,正如某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所说:“国内通常的做法则考虑得太复杂,对损失额一压再压,对判决后能否执行也作为损失额考虑的因素。”在实践中,通常有这样一些原则来界定违约损失的范围:(一)确定赔偿的目的是在金钱的是在金钱
25、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使受害人置于合同正常履行所能达成的同样的状态;(二)损失是在正常和自然情形下发生的损害;(三)违约受害人有权取得实际损失是订约时可以合理预见的违约可能产生的结果;(四)如何确定当事人是否可以合理预见,要根据当事人的知识来认定。认定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推定,另一种是根据实际具有某种知识确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合同双方因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通常包括各种手续费、银行利息及路费、误工费、在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因主张违约损失而诉诸法院的合理费用,并特别注明律师费、等等。具体数目可以由双方在违约后共同协议商定。对可得到利益的损失,可以主张,但计算要有度。这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
26、有明确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房屋买卖合同 篇4买房可以说的上是个技术活,从看房到签合同每个环节都不能有一丝的大意及疏忽。在签合同之前,首先你要货比N家、综合考虑楼盘品质、户型、配套等各方面的因素。而在经过这一番“战斗”后,当你决定买房时,签合同又是不能忽略的重要环节。那么签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呢?签合同时哪些是事情是不能忽略的呢?签合同注意事项一:开发商五证买房签合同首先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五证”即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工程开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签合同注意事项二:是否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许多开发商在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前会要求购房
27、者签订一份房屋定购协议书,交一笔订金。这种行为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往往会使购房者陷入订金纠纷。签合同注意事项三:查验开发商预售证及有关证明文件买期房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签合同注意事项四:买期房要注意建筑面积的约定在填写暂测面积时除了要填上总建筑面积外,还要填上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签合同注意事项五:买期房要约定条件和时限所谓交房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签合同注意事项六:签约时要注意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在签约时,应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
28、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签合同注意事项七:签约时明确物业管理事项合同中要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签合同注意事项八:注意合同文本中补充协议的内容购房者应谨防有些开发商,将示范合同文本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取消,以减轻卖方的责任。签合同注意事项九:注意约定违约责任这里指的违约包括: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签合同时哪些是事情是不能忽略的呢?1、签合同时.预售合同上的房号楼栋一定要是预售范围内的;2、明
29、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依据国家规定的质量问题判断标准,确定是否出现质量问题,并约定维修期限、条件等。房屋买卖合同 篇5卖方:_(甲方)身份证号:_买房:_(乙方)身份证号:_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房屋概况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甲方所售房屋位于 _,房屋占地面积约为_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_平方米,房屋为_楼,一楼为_个门面,2、3楼为套房,中间有楼梯间,房屋总面积约为_平方米,一楼门面为框架结构,二、三楼住房为砖混
30、凝结构,二、三楼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万元整(¥_);第三条 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第四条 别约定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2、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第五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第六条 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
31、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全部,甲方负责积极配合;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十条 本合同附二、三楼平面图;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甲方(签印):_ 住址:_ 联系电话:_乙方(签印):_ 联系电话: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二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自
32、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甲方自愿将坐落在xx市xx镇xx村xx号(自建住宅)的房屋,东至xx南至xx西至xxx北至xxx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含地上附着物),出售给乙方。第二条 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共xx万xx仟xx佰圓(小写xxx元),乙方在xx年xx月xx日前,一次付给甲方。第三条 特别约定:1、甲方保证在房子交付时,甲方在该房屋上不设有他项权,如抵押权等。2、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3、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
33、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4、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第四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第五条 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归乙方所有,住房面积赔偿归乙方所有。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第七条 今后如乙方就此商品房出卖时,需要甲方签字时,甲方无条件给予配合。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
34、份。甲方(签章):_乙方(签章):_中证人(签字):联系电话:_年_月_日房屋买卖合同 篇6买方:_(以下简称甲方)卖方: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同意买卖下列房屋:_区_路_弄_号_室,建筑面积共_平方米。经双方设立条件如下:第一条 上述房屋由乙方售给甲方,全部价款共计人民币:_元。第二条 本契约签订之日起_内,甲方应将上列价款付与乙方,乙方收到全部价款后,应将房屋在一个星期内腾出交给甲方。第三条 本契约签订后,甲方应向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产权归甲方所有。第四条 甲方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政策和规定,未经市有关部门及乙方同意,不得
35、对上述房屋加层和改建。第五条 房屋基地及底层独用园地属国家所有,仅供甲方使用。甲方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甲方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缴付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第六条 自本契约签订之日起,上述房屋的有关权利义务不论甲方住进与否均归甲方。并按照管理和维修费用分担原则,按月由甲方承担管理和维修方面的有关费用。第七条 本契约签订之日起,在两年内属于原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保修;属于人为的损坏由甲方自行负责。第八条 本契约一式三份,乙方一份,甲方两份(其中一份作产权登记附件)。甲方(签章):_ 乙方(签章):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 签订
36、地点:_房屋买卖合同 篇7买方:_(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同意买卖下列房屋:_区_路_弄_号_室 ,建筑面积共_平方米。 经双方设立条件如下:第一条 上述房屋由乙方售给甲方,全部价款共计人民币:_元。第二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内,甲方应将上列价款付与乙方,乙方收到全部价款后,应将房屋在一个星期内腾出交给甲方。第三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产权归甲方所有。第四条 甲方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政策和规定,未经市有关部门及乙方同意,不得对上述房屋加层和改建。第五条 房屋基地及底层独用园地属国家所
37、有,仅供甲方使用。甲方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甲方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缴付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第六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上述房屋的有关权利义务不论甲方住进与否均归甲方。并按照管理和维修费用分担原则,按月由甲方承担管理和维修方面的有关费用。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在两年内属于原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保修;属于人为的损坏由甲方自行负责。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乙方一份,甲方两份(其中一份作产权登记附件)。甲方:_(签章)乙方:_(签章)身份证号码:_身份证号码:_联系电话:_联系电话:_签订时间:_房屋买卖合同 篇8委托人:住址:身份证号
38、码:工作单位:电话居间人:法定代表人:住所:甲方欲购买房屋一套,特委托乙方提供卖房人的信息,帮助甲方与卖房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咨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欲购买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坐落:区;建筑面积和格局:;房屋用途:(住宅或公寓或商业用房等);房屋朝向:房屋建成年限:房屋总价款:付款方式:一次性或需银行贷款。房屋性质为央产房或经济适用房或房改房或商品房,或者房屋性质不限。以上为基本意向,最终以甲方实际看中的房屋为准。第二条:甲方委托事项1.乙方代为寻找卖房人;2.乙方带领其实际参观房屋;3.乙方代为审查卖房人基本情况等。第三条:甲方义务甲方根据乙方通知参观房屋
39、;甲方经乙方介绍认识卖房人,不得私下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居间费用。第四条:乙方义务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挑选合适的房屋。乙方通知甲方参观房屋,应当提前小时。乙方应当向甲方如实提供卖房人的信息;如甲方需银行提供贷款支付购房款,乙方指导甲方办理银行贷款。向甲方提供合作的银行、银行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以及银行认可的律师事务所等。第五条:委托期限本合同委托期限为月,期满之前,甲方不得解除委托。或甲方可以解除本委托,但因其解除委托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期满乙方未找到卖方的,本合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定委托合同。第六条:乙方报酬乙方完成居间事项,即甲方与乙方提供的卖房人
40、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元的居间服务报酬。该报酬于甲方与乙方提供的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支付。第七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如有违约,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第八条;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的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选择其一)。本合同共页,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委托代理人):乙方:年月日 年月日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32页 共32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