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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号发布第一章 总总则 第一条条 为加加强产品品质量监监督管理理,规范范产品质质量国家家监督抽抽查(以以下简称称国家监监督抽查查)工作作,根据据产品品质量法法、标标准化法法、计计量法等等规定,制制定本办办法。 第二条条 开展展产品质质量国家家监督抽抽查工作作必须遵遵守本办办法。对对出口商商品按有有关规定定办理。 第三条条 国家家监督抽抽查是由由国务院院产品质质量监督督部门依依法组织织有关省省级质量量技术监监督部门门和产品品质量检检验机构构对生产产、销售售的产品品,依据据有关规规定进行行抽样、检检验,并并对抽查查结果依依法公告告和处理理
2、的活动动。国家家监督抽抽查是国国家对产产品质量量进行监监督检查查的主要要方式之之一。 第四条条 国家家监督抽抽查分为为定期实实施的国国家监督督抽查和和不定期期实施的的国家监监督专项项抽查两两种。定定期实施施的国家家监督抽抽查每季季度开展展一次,国国家监督督专项抽抽查根据据产品质质量状况况不定期期组织开开展。 第五条条 国家家质量监监督检验验检疫总总局(以以下简称称国家质质检总局局)负责责组织和和实施国国家监督督抽查工工作,并并发布国国家监督督抽查通通报;有有关地方方质量技技术监督督部门、符符合产产品质量量法规规定条件件的产品品质量检检验机构构,接受受国家质质检总局局委托,负负责承担担国家监监督
3、抽查查样品的的抽样工工作;符符合产产品质量量法规规定的有有关产品品质量检检验机构构,负责责承担国国家监督督抽查样样品的检检验工作作;各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质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部门(以以下简称称省级质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部门)按按照国家家质检总总局的要要求,承承担本行行政区域域内的国国家监督督抽查相相关工作作。 第六条条 国务务院有关关部门或或者地方方组织的的产品质质量抽查查活动,不不得以国国家监督督抽查的的名义进进行,发发布质量量抽查通通报不得得冠以“国家监监督抽查查”字样。 第七条条 国家家监督抽抽查的质质量判定定依据是是被检产产品的国国家标准准、行业业标准、地地方标准准和国家家有关规规定,以
4、以及企业业明示的的企业标标准或者者质量承承诺。 当企业业明示采采用的企企业标准准或者质质量承诺诺中的安安全、卫卫生等指指标低于于强制性性国家标标准、强强制性行行业标准准、强制制性地方方标准或或者国家家有关规规定时,以以强制性性国家标标准、行行业标准准、地方方标准或或者国家家有关规规定作为为质量判判定依据据。除强强制性标标准或者者国家有有关规定定要求之之外的指指标,可可以将企企业明示示采用的的标准或或者质量量承诺作作为质量量判定依依据。 没有相相应强制制性标准准、企业业明示的的企业标标准和质质量承诺诺的,以以相应的的推荐性性国家标标准、行行业标准准作为质质量判定定依据。 第八条条 国家家监督抽抽
5、查的样样品,由由被抽查查单位无无偿提供供,抽取取样品的的数量不不得超过过检验的的合理需需要。 第九条条 被抽抽查企业业应当积积极配合合国家监监督抽查查工作。对对不便携携带的样样品必须须由被抽抽查企业业负责寄寄、送至至检验机机构。企企业无正正当理由由不得拒拒绝国家家监督抽抽查和拒拒绝寄、送送被封样样品。 第十条条 国家家监督抽抽查不向向企业收收取检验验费用,国国家监督督抽查所所需费用用由财政政部门安安排专项项经费解解决。财财政部门门专项拨拨付的国国家监督督抽查经经费由国国家质检检总局统统一管理理、使用用。 第十一一条 凡凡已经国国家监督督抽查的的产品,自自抽样之之日起六六个月内内,各行行业、企企
6、业主管管部门,地地方质量量技术监监督部门门和其他他部门对对该企业业的该种种产品不不得重复复进行监监督检查查。 第二章 确确定抽查查计划和和抽查方方案 第十二二条 国国家监督督抽查的的产品主主要是涉涉及人体体健康和和人身、财财产安全全的产品品,影响响国计民民生的重重要工业业产品以以及用户户、消费费者、有有关组织织反映有有质量问问题的产产品。 国家质质检总局局负责制制定国国家监督督抽查重重点产品品目录(以以下简称称目录录);并根据据产品发发展和质质量变化化情况,进进行修订订和调整整。 第十三三条 国国家质检检总局根根据目目录,在在征求有有关方面面意见的的基础上上,制订订国家监监督抽查查计划,并并向
7、有关关单位下下达国家家监督抽抽查任务务。 第十四四条 省省级质量量技术监监督部门门、检验验机构接接受国家家监督抽抽查任务务后应当当制订抽抽查方案案。 抽查方方案应当当包括以以下内容容: (一)抽抽样。说说明抽样样依据的的标准,抽抽样数量量和样本本基数,检检验样品品和备用用样品数数量。 (二)检检验依据据。检验验依据应应当符合合本办法法第七条条规定的的原则。 (三)检检验项目目。检验验项目应应当突出出重点,主主要选择择涉及人人体健康康和人身身、财产产安全的的项目及及主要的的性能、理理化指标标等。 (四)判判定规则则。有关关国家标标准或者者行业标标准中有有判定规规则的,原原则上按按标准的的规定进进
8、行判定定。标准准中没有有综合判判定的,可可以由承承担国家家监督抽抽查任务务的检验验机构提提出方案案,经标标准化技技术委员员会同意意并征求求行业主主管部门门意见,报报国家质质检总局局同意后后施行; (五)提提出被抽抽查企业业名单。确确定抽查查企业时时,应当当突出重重点并具具有一定定的代表表性,大大、中、小小型企业业应当各各占一定定的比例例,同时时要有一一定的跟跟踪抽查查企业的的数量。必必要时,可可以专门门指定被被抽查企企业的范范围; (六)抽抽查经费费预算。抽抽查经费费预算应应当按照照不盈利利的原则则制定,主主要包括括检验费费、差旅旅费、样样品运输输费、公公告费等等。 国家监监督抽查查方案中中的
9、抽样样、检验验依据、检检验项目目、判定定规则等等内容应应当坚持持科学、公公正、公公平、公公开原则则。 第十五五条 抽抽查方案案经国家家质检总总局审查查批准后后,向承承检机构构开具国国家监督督抽查任任务书、产产品质量量国家监监督抽查查通知书书和国国家监督督抽查情情况反馈馈单。 第十六六条 检检验机构构接受国国家监督督抽查任任务后,应应当组织织有关人人员学习习有关法法律、法法规和国国家监督督抽查有有关规定定,并对对抽样及及检验过过程中可可能遇到到的问题题,提出出合理的的解决办办法。 各有关关单位对对国家监监督抽查查中确定定的产品品和被抽抽查企业业的名单单必须严严格保密密,禁止止以任何何名义和和形式
10、事事先泄露露和通知知被抽查查企业。 第三章 抽抽样 第十七七条 国国家监督督抽查抽抽样人员员应当由由被抽查查企业所所在地的的省级质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部门指派派的人员员、承检检单位的的人员组组成。到到企业进进行抽样样时,至至少应当当有2名名以上(含含2名)抽抽样人员员参加。严严禁抽样样人员事事先通知知被抽查查企业,严严禁被抽抽查企业业或者与与其有直直接、间间接关系系的企业业参与接接待工作作。 抽样人人员抽样样前,应应当出示示国家质质检总局局开具的的产品品质量国国家监督督抽查通通知书和和有效身身份证件件(身份份证和工工作证),向向企业介介绍国家家监督抽抽查的性性质和抽抽样方法法、检验验依据、判判定规
11、则则等,再再进行抽抽样。 第十八八条 抽抽查的样样品应当当在市场场上或者者企业成成品仓库库内的待待销产品品中抽取取,并保保证样品品具有代代表性。抽抽取的样样品应当当是经过过企业检检验合格格近期生生产的产产品。遇遇有下列列情况之之一的,不不得抽样样: (一)被被抽查企企业无产产品质量量国家监监督抽查查通知书书所列列产品的的; (二)产产品未经经企业检检验合格格的; (三)有有充分证证据证明明拟抽查查的产品品为企业业自产自自用且非非用于销销售的; (四)产产品为按按有效合合同约定定而加工工、生产产的; (五)抽抽样时有有充分证证据证明明该产品品用于出出口,并并且出口口合同对对产品质质量另有有规定的
12、的; (六)产产品标有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的; (七)产产品抽样样基数不不符合抽抽查方案案要求的的。 第十九九条 被被抽查企企业遇有有下列情情况之一一的,可可以拒绝绝接受抽抽查: (一)抽抽样人员员少于22人的; (二)抽抽样人员员姓名与与产品品质量国国家监督督抽查通通知书不不符的; (三)抽抽样人员员应当携携带的产产品质量量国家监监督抽查查通知书书和有有效身份份证件(身身份证和和工作证证)等材材料不齐齐全的; (四)被被抽查企企业和产产品名称称与产产品质量量国家监监督抽查查通知书书不一一致的; (五)抽抽样人员员事先通通知该企企业的。 第二十十条 抽抽样人员员封样时时,应当当有防拆拆
13、封措施施,以保保证样品品的真实实性。 第二十十一条 抽样工工作结束束后,抽抽样人员员应当填填写抽样样单。抽抽样单中中有关企企业名称称、商标标、规格格型号、生生产日期期、抽样样日期、抽抽样基数数、抽样样数量、执执行标准准、检验验依据、是是否为合合格待销销产品、是是否为出出口产品品、该批批产品是是否有合合同、生生产许可可证和认认证的情情况等内内容必须须逐项填填写清楚楚。企业业需要特特别陈述述的情况况,在备备注栏中中加以说说明。 第二十十二条 抽样单单必须有有抽样人人员和被被抽查企企业有关关人员签签字,并并加盖被被抽查企企业公章章。对特特殊情况况,可由由当地质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部门予以以确认。 抽样单
14、单一式四四份,分分别留存存检验机机构和企企业,寄寄送当地地省级质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部门和报报送国家家质检总总局。 第二十十三条 对因转转产、停停产等原原因导致致无样品品可抽的的,企业业必须出出具书面面证明材材料;抽抽样人员员应当查查阅有关关台账予予以确认认,并在在证明材材料上签签字。 第二十十四条 被抽查查企业拒拒绝依法法进行抽抽样的,抽抽样人员员应当耐耐心做工工作,并并阐明拒拒检后果果和处理理措施;必要时时可以由由该省级级质量技技术监督督部门通通知当地地质量技技术监督督部门予予以协调调。如企企业仍不不接受抽抽查,抽抽样人员员应当及及时向该该省级质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部门和国国家质检检总局报报告情况
15、况,并对对该企业业按照拒拒绝产品品质量国国家监督督抽查(以以下简称称拒检)论论处。 第二十十五条 抽样工工作完成成后,抽抽样人员员负责及及时将产产品质量量国家监监督抽查查通知书书第二二联、抽抽样单及及抽查方方案报送送被抽查查企业所所在地的的省级质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部门。 需要企企业协助助寄、送送样品的的,企业业应当在在规定的的时间内内将样品品寄、送送指定的的检验机机构。无无正当理理由不寄寄、送样样品的,按按拒检论论处。 第二十十六条 抽样之之后,在在市场上上抽取的的样品,检检验机构构还应当当以特快快专递书书面通知知产品包包装或者者铭牌上上标称的的生产企企业,并并由该生生产企业业确认样样品的真真伪
16、。企企业接到到书面通通知155日内无无任何书书面回复复的,视视为确认认该产品品为该企企业所生生产。 第二十十七条 抽样的的样品应应当在国国家监督督抽查结结果发布布后继续续保留三三个月。到到期后,样样品退还还被抽查查企业。因因检验造造成破坏坏或者损损耗而无无法退还还的样品品可以不不退还,但但应当向向被抽查查企业说说明情况况。企业业要求样样品不退退还的,可可以由双双方协商商解决。 检验机机构应当当妥善保保存备用用样品。 第四章 检检验 第二十十八条 承担国国家监督督抽查检检验工作作的产品品质量检检验机构构必须具具备相应应的检测测条件和和能力,符符合法定定要求,并并且按照照国家质质检总局局的授权权开
17、展产产品质量量检验工工作。国国家监督督抽查的的检验工工作一般般委托依依法设置置和依法法授权的的国家级级或者省省级产品品质量检检验机构构承担;经国家家实验室室认可的的产品质质量检验验机构优优先选用用。 国家监监督抽查查工作禁禁止分包包。检验验机构在在承担国国家监督督抽查任任务过程程中,对对抽查涉涉及的所所有检验验项目不不得以任任何形式式进行分分包。 第二十十九条 检验机机构应当当严格制制定有关关样品的的接收、入入库、领领用、检检验、保保存及处处理的程程序规定定,并严严格按程程序执行行。 第三十十条 接接收样品品应当有有专人负负责检查查、记录录样品的的外观、状状态、封封条有无无破损及及其他可可能对
18、检检测结果果或者综综合判定定产生影影响的情情况,并并确认样样品与抽抽样单的的记录是是否相符符,对检检测和备备用样品品分别加加贴相应应标识后后入库。必必要时,在在不影响响样品检检验结果果的情况况下,可可以将样样品进行行分装或或者重新新包装编编号,以以保证不不会发生生因其他他原因导导致不公公正的情情况。 第三十十一条 样品的的领用要要严格执执行相应应的领用用程序,有有专人负负责,检检验过程程中,样样品的传传递应当当有详细细的记录录。 第三十十二条 检验仪仪器设备备应当符符合有关关规定要要求,并并在检定定周期内内保证正正常运行行。 第三十十三条 检验机机构在检检验前应应当组织织所有参参加检验验的人员
19、员学习检检验方法法、检验验条件等等,并确确保按规规定的检检验方法法和检验验条件进进行检验验工作。 第三十十四条 现场检检验要制制定现场场检验规规程,并并确保对对同一产产品的所所有现场场检验遵遵守相同同的操作作规程。 第三十十五条 检验原原始记录录必须如如实填写写,保证证真实、准准确、清清楚,不不得随意意涂改,并并妥善保保留备查查。 第三十十六条 检验过过程中遇遇有样品品失效或或者其他他情况致致使检验验无法进进行时,必必须如实实记录即即时情况况,并有有充分的的证实材材料。 第三十十七条 检验结结束后,在在生产企企业抽样样的,应应当及时时将产产品质量量国家监监督抽查查检验结结果通知知单寄寄送该生生
20、产企业业,抄送送该生产产企业所所在地的的省级质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部门。 在市场场上抽样样的,对对已确认认生产企企业的,除除按前款款规定寄寄送产产品质量量国家监监督抽查查检验结结果通知知单之之外,还还应当及及时寄送送被抽查查的经销销企业;无法确确认生产产企业的的,应当当将产产品质量量国家监监督抽查查检验结结果通知知单寄寄送被抽抽查的经经销企业业,抄送送其所在在地的省省级质量量技术监监督部门门。 第三十十八条 检验报报告内容容必须齐齐全,检检验依据据和检验验项目必必须清楚楚并与抽抽查方案案相一致致,检验验数据必必须准确确,结论论明确。 第三十十九条 在生产产企业抽抽样的检检验报告告应当打打印一式式三
21、份。一一份由承承担国家家监督抽抽查任务务的检验验机构留留存,其其余分别别寄送该该生产企企业和该该生产企企业所在在地的省省级质量量技术监监督部门门。 在市场场上抽样样的,对对已确认认生产企企业的,检检验报告告应当打打印一式式四份。除除按前款款规定寄寄送检验验报告外外,还应应当及时时寄送被被抽查的的经销企企业;无无法确认认生产企企业的,检检验报告告打印一一式三份份,分别别寄送该该生产企企业和该该生产企企业所在在地的省省级质量量技术监监督部门门。 在市场场上抽样样的,对对已确认认生产企企业的,检检验报告告打印一一式四份份。除按按前款规规定寄送送检验报报告外,还还应当及及时寄送送被抽查查的经销销企业;
22、无法确确认生产产企业的的,检验验报告打打印一式式三份,分分别寄送送经销和和经销企企业所在在地的省省级质量量技术监监督部门门。 检验报报告必须须于上报报国家监监督抽查查结果之之前以特特快专递递寄出。 第五章 异异议的处处理与汇汇总 第四十十条 被被抽查企企业或者者经过确确认了样样品的生生产企业业对检验验结果有有异议的的,应当当在接到到产品品质量国国家监督督抽查检检验结果果通知单单之日日起155日内,向向组织实实施国家家监督抽抽查的国国家质检检总局提提出书面面报告,并并抄送检检验机构构。逾期期未提出出异议的的,视为为承认检检验结果果。 第四十十一条 国家质质检总局局可以委委托省级级质量技技术监督督
23、部门、检检验机构构处理企企业提出出的异议议。 检验机机构收到到企业书书面报告告,需要要复验时时,经国国家质检检总局同同意,应应当按抽抽查方案案采用备备用样品品检验,并并应当在在10日日之内作作出书面面答复。复复验结果果抄报国国家质检检总局,抄抄送企业业所在地地的省级级质量技技术监督督部门。 第四十十二条 复验一一般由原原检验机机构进行行。所需需检验费费纳入国国家监督督抽查经经费。 特殊情情况下,由由国家质质检总局局指定检检验机构构进行复复验。复复验结果果与抽查查结果不不一致的的,复验验费用由由原检验验机构承承担。 第四十十三条 检验机机构在抽抽查工作作完成后后,应当当在规定定时间内内按照国国家
24、质检检总局的的要求,将将国家监监督抽查查结果的的报告及及有关附附件报送送国家质质检总局局。 第六章 监监督抽查查结果的的处理 第四十十四条 国家质质检总局局负责汇汇总抽查查结果,发发布产品品质量国国家监督督抽查通通报,并并向社会会发布国国家监督督抽查公公告;对对危及人人体健康康、人身身财产安安全和环环保的不不合格产产品,影影响国计计民生并并且质量量问题严严重的不不合格产产品,以以及拒检检企业,予予以公开开曝光。 第四十十五条 省级质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部门应当当及时转转发国家家监督抽抽查通报报,并根根据情况况,可以以通报当当地政府府及有关关部门,组组织举办办不合格格厂长(经经理)学学习(培培训)班
25、班。 对于某某一地区区被抽查查的企业业产品质质量问题题突出的的,必要要时可由由国家质质检总局局直接向向地方政政府及地地方党政政主要领领导通报报质量问问题。 第四十十六条 对于抽抽查中反反映出有有倾向性性的质量量问题,或或者产品品质量问问题严重重、抽样样合格率率较低的的产品,国国家质检检总局会会同有关关行业主主管部门门或者组组织行业业协会、检检验机构构召开产产品质量量分析会会。 第四十十七条 凡国家家监督抽抽查不合合格产品品的生产产、销售售企业,除除因停产产、转产产等原因因不再继继续生产产的以外外,必须须进行整整改。省省级质量量技术监监督部门门负责督督促和检检查企业业整改工工作。 第四十十八条
26、不合格格产品生生产企业业必须按按照下列列要求进进行整改改: (一)质质量问题题严重的的,必须须立即停停止该种种不合格格产品的的生产和和销售; (二)企企业法定定代表人人向全体体职工通通报国家家监督抽抽查情况况,制订订整改方方案,落落实整改改工作责责任制; (三)查查明不合合格产品品产生的的原因,查查清质量量责任,对对有关责责任者进进行处理理; (四)对对在制产产品、库库存产品品进行全全面清理理,不合合格产品品不准继继续出厂厂,对危危及人体体健康、人人身财产产安全的的不合格格产品,要要按照产产品质量量法等等有关规规定监督督销毁或或者作必必要的技技术处理理; (五)根根据不合合格产品品产生的的原因
27、和和质量技技术监督督部门、有有关部门门整改要要求,在在管理、技技术、工工艺设备备等方面面采取切切实有效效的措施施,建立立和完善善企业的的质量保保证体系系; (六)积积极参加加质量技技术监督督部门组组织的不不合格企企业厂长长(经理理)学习习(培训训)班和和产品质质量分析析会; (七)按按期提交交整改报报告和复复查申请请; (八)接接受质量量技术监监督部门门组织的的整改复复查和产产品质量量的复查查检验。 第四十十九 条条不合格格产品销销售企业业必须按按照下列列要求进进行整改改: (一)立立即对在在销产品品的库存存产品进进行清理理,对直直接危及及人身健健康安全全或者存存在致命命缺陷或或者失去去使用价
28、价值的产产品,必必须立即即撤下柜柜台,严严禁继续续销售,对对仍有使使用价值值的产品品,退回回生产企企业进行行必要的的技术处处理,或或者标明明处理品品后方可可继续销销售; (二)针针对质量量问题,查查清质量量责任; (三)加加强对供供货方的的审查把把关和验验货人员员的业务务培训,建建立质量量责任制制。 第五十十条 企企业整改改工作完完成后,应应当向当当地省级级质量技技术监督督部门提提出复查查申请,由由省级质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部门委托托符合产产品质量量法规规定的有有关产品品质量检检验机构构,按原原方案进进行抽样样复查。复复查申请请自国家家质检总总局发布布国家监监督抽查查通报之之日起,一一般不得得超过
29、六六个月。 第五十十一条 国家监监督抽查查不合格格产品生生产企业业的复查查检验费费用,由由不合格格产品生生产企业业支付。 第五十十二条 拒检企企业的产产品,无无正当理理由不寄寄、送样样品的企企业,产产品按不不合格论论处。拒拒检企业业的复查查工作由由企业所所在地的的省级质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部门委托托承担国国家监督督抽查检检验工作作的质检检机构进进行。 第五十十三条 应当进进行复查查而到期期仍不申申请复查查的企业业,由该该省级质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部门组织织进行强强制复查查。 第五十十四条 对国家家监督抽抽查中涉涉及安全全卫生等等强制性性标准规规定的项项目不合合格的产产品,责责令企业业停止生生产、销销售
30、,并并按照产产品质量量法、标标准化法法等有有关法律律、法规规的规定定予以处处罚。对对直接危危及人体体健康、人人身财产产安全的的产品和和存在致致命缺陷陷的产品品,由国国家质检检总局通通知被抽抽查的生生产企业业限期收收回已经经出厂、销销售的该该产品,并并责令经经销企业业将该产产品全部部撤下柜柜台。 第五十十五条 对国家家监督抽抽查中涉涉及一般般项目不不合格的的产品,责责令企业业限期改改正。 第五十十六条 取得生生产许可可证、安安全认证证的不合合格产品品生产企企业,责责令立即即限期整整改;整整改到期期复查仍仍不合格格的,由由发证机机构依法法撤销其其生产许许可证、安安全认证证证书。 第五十十七条 企业
31、的的主导产产品在国国家监督督抽查中中连续两两次不合合格的,由由省级以以上质量量技术监监督部门门向工商商行政管管理部门门提出吊吊销企业业法人营营业执照照的建议议,并向向社会公公布。 第五十十八条 对于国国家监督督抽查不不合格、复复查后仍仍达不到到规定要要求的生生产企业业,由省省级质量量技术监监督部门门会同当当地有关关部门,责责令企业业停产整整顿。 第七章 工工作纪律律 第五十十九条 参与国国家监督督抽查的的工作人人员,必必须严格格遵守国国家法律律、法规规的规定定,严格格执法、秉秉公执法法、不徇徇私情,对对被抽查查的产品品和企业业名单必必须严守守秘密。 第六十十条 检检验机构构应当严严格按照照国家
32、监监督抽查查工作有有关规定定承担抽抽样及检检验工作作,应当当保证检检验工作作科学、公公正、准准确。 第六十十一条 检验机机构应当当如实上上报验检检结果和和检验结结论,不不得瞒报报,并对对检验工工作负责责。 检验机机构在承承担国家家监督抽抽查任务务期间不不得接受受被抽查查企业同同类产品品的委托托检验。 第六十十二条 检验机机构不得得利用国国家监督督抽查结结果参与与有偿活活动。 第六十十三条 检验机机构未经经国家质质检总局局同意,不不得擅自自将抽查查结果及及有关材材料对外外泄露;不得擅擅自向企企业颁发发国家监监督抽查查合格证证书。 第六十十四条 检验机机构和参参与国家家监督抽抽查的工工作人员员违反
33、本本办法规规定,由由国家质质检总局局责令改改正,限限期整改改;情节节严重的的,依法法撤销有有关证书书和证件件,取消消从事产产品质量量监督检检验工作作的资格格;对有有关责任任人员依依法给予予行政处处分,构构成犯罪罪的,依依法追究究刑事责责任。 第八章 附附则 第六十十五条 省级质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部门组织织的监督督抽查可可以参照照本办法法执行。 第六十十六条 本办法法由国家家质检总总局负责责解释。 第六十十七条 本办法法自20002年年3月11日起施施行。119866年原国国家经济济委员会会发布的的国家家监督抽抽查产品品质量的的若干规规定和和19991年原原国家技技术监督督局发布布的产产品质量量国家监监督抽查查补充规规定同同时废止止。-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