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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国国家监督抽抽查管理办办法年年月日国家家质量监督督检验检疫疫总局令第第号发发布第一章 总总则 第一条条 为加强强产品质量量监督管理理,规范产产品质量国国家监督抽抽查(以下下简称国家家监督抽查查)工作,根根据产品品质量法、标标准化法、计计量法等等规定,制制定本办法法。 第二条条 开展产产品质量国国家监督抽抽查工作必必须遵守本本办法。对对出口商品品按有关规规定办理。 第三条条 国家监监督抽查是是由国务院院产品质量量监督部门门依法组织织有关省级级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门和产品质质量检验机机构对生产产、销售的的产品,依依据有关规规定进行抽抽样、检验验,并对抽抽查结果依依法公告和和处理的活活动。国家
2、家监督抽查查是国家对对产品质量量进行监督督检查的主主要方式之之一。 第四条条 国家监监督抽查分分为定期实实施的国家家监督抽查查和不定期期实施的国国家监督专专项抽查两两种。定期期实施的国国家监督抽抽查每季度度开展一次次,国家监监督专项抽抽查根据产产品质量状状况不定期期组织开展展。 第五条条 国家质质量监督检检验检疫总总局(以下下简称国家家质检总局局)负责组组织和实施施国家监督督抽查工作作,并发布布国家监督督抽查通报报;有关地地方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部门、符合合产品质质量法规规定条件的的产品质量量检验机构构,接受国国家质检总总局委托,负负责承担国国家监督抽抽查样品的的抽样工作作;符合产产品质量法法规定
3、的的有关产品品质量检验验机构,负负责承担国国家监督抽抽查样品的的检验工作作;各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质量量技术监督督部门(以以下简称省省级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部门)按照照国家质检检总局的要要求,承担担本行政区区域内的国国家监督抽抽查相关工工作。 第六条条 国务院院有关部门门或者地方方组织的产产品质量抽抽查活动,不不得以国家家监督抽查查的名义进进行,发布布质量抽查查通报不得得冠以“国家监督督抽查”字样。 第七条条 国家监监督抽查的的质量判定定依据是被被检产品的的国家标准准、行业标标准、地方方标准和国国家有关规规定,以及及企业明示示的企业标标准或者质质量承诺。 当企业业明示采用用的企业标标准或者质质量
4、承诺中中的安全、卫卫生等指标标低于强制制性国家标标准、强制制性行业标标准、强制制性地方标标准或者国国家有关规规定时,以以强制性国国家标准、行行业标准、地地方标准或或者国家有有关规定作作为质量判判定依据。除除强制性标标准或者国国家有关规规定要求之之外的指标标,可以将将企业明示示采用的标标准或者质质量承诺作作为质量判判定依据。 没有相相应强制性性标准、企企业明示的的企业标准准和质量承承诺的,以以相应的推推荐性国家家标准、行行业标准作作为质量判判定依据。 第八条条 国家监监督抽查的的样品,由由被抽查单单位无偿提提供,抽取取样品的数数量不得超超过检验的的合理需要要。 第九条条 被抽查查企业应当当积极配
5、合合国家监督督抽查工作作。对不便便携带的样样品必须由由被抽查企企业负责寄寄、送至检检验机构。企企业无正当当理由不得得拒绝国家家监督抽查查和拒绝寄寄、送被封封样品。 第十条条 国家监监督抽查不不向企业收收取检验费费用,国家家监督抽查查所需费用用由财政部部门安排专专项经费解解决。财政政部门专项项拨付的国国家监督抽抽查经费由由国家质检检总局统一一管理、使使用。 第十一一条 凡已已经国家监监督抽查的的产品,自自抽样之日日起六个月月内,各行行业、企业业主管部门门,地方质质量技术监监督部门和和其他部门门对该企业业的该种产产品不得重重复进行监监督检查。 第二章 确确定抽查计计划和抽查查方案 第十二二条 国家
6、家监督抽查查的产品主主要是涉及及人体健康康和人身、财财产安全的的产品,影影响国计民民生的重要要工业产品品以及用户户、消费者者、有关组组织反映有有质量问题题的产品。 国家质质检总局负负责制定国国家监督抽抽查重点产产品目录(以以下简称目目录);并根据产产品发展和和质量变化化情况,进进行修订和和调整。 第十三三条 国家家质检总局局根据目目录,在在征求有关关方面意见见的基础上上,制订国国家监督抽抽查计划,并并向有关单单位下达国国家监督抽抽查任务。 第十四四条 省级级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门、检验机机构接受国国家监督抽抽查任务后后应当制订订抽查方案案。 抽查方方案应当包包括以下内内容: (一)抽抽样。说明明
7、抽样依据据的标准,抽抽样数量和和样本基数数,检验样样品和备用用样品数量量。 (二)检检验依据。检检验依据应应当符合本本办法第七七条规定的的原则。 (三)检检验项目。检检验项目应应当突出重重点,主要要选择涉及及人体健康康和人身、财财产安全的的项目及主主要的性能能、理化指指标等。 (四)判判定规则。有有关国家标标准或者行行业标准中中有判定规规则的,原原则上按标标准的规定定进行判定定。标准中中没有综合合判定的,可可以由承担担国家监督督抽查任务务的检验机机构提出方方案,经标标准化技术术委员会同同意并征求求行业主管管部门意见见,报国家家质检总局局同意后施施行; (五)提提出被抽查查企业名单单。确定抽抽查
8、企业时时,应当突突出重点并并具有一定定的代表性性,大、中中、小型企企业应当各各占一定的的比例,同同时要有一一定的跟踪踪抽查企业业的数量。必必要时,可可以专门指指定被抽查查企业的范范围; (六)抽抽查经费预预算。抽查查经费预算算应当按照照不盈利的的原则制定定,主要包包括检验费费、差旅费费、样品运运输费、公公告费等。 国家监监督抽查方方案中的抽抽样、检验验依据、检检验项目、判判定规则等等内容应当当坚持科学学、公正、公公平、公开开原则。 第十五五条 抽查查方案经国国家质检总总局审查批批准后,向向承检机构构开具国国家监督抽抽查任务书书、产产品质量国国家监督抽抽查通知书书和国国家监督抽抽查情况反反馈单。
9、 第十六六条 检验验机构接受受国家监督督抽查任务务后,应当当组织有关关人员学习习有关法律律、法规和和国家监督督抽查有关关规定,并并对抽样及及检验过程程中可能遇遇到的问题题,提出合合理的解决决办法。 各有关关单位对国国家监督抽抽查中确定定的产品和和被抽查企企业的名单单必须严格格保密,禁禁止以任何何名义和形形式事先泄泄露和通知知被抽查企企业。 第三章 抽抽样 第十七七条 国家家监督抽查查抽样人员员应当由被被抽查企业业所在地的的省级质量量技术监督督部门指派派的人员、承承检单位的的人员组成成。到企业业进行抽样样时,至少少应当有22名以上(含含2名)抽抽样人员参参加。严禁禁抽样人员员事先通知知被抽查企企
10、业,严禁禁被抽查企企业或者与与其有直接接、间接关关系的企业业参与接待待工作。 抽样人人员抽样前前,应当出出示国家质质检总局开开具的产产品质量国国家监督抽抽查通知书书和有效效身份证件件(身份证证和工作证证),向企企业介绍国国家监督抽抽查的性质质和抽样方方法、检验验依据、判判定规则等等,再进行行抽样。 第十八八条 抽查查的样品应应当在市场场上或者企企业成品仓仓库内的待待销产品中中抽取,并并保证样品品具有代表表性。抽取取的样品应应当是经过过企业检验验合格近期期生产的产产品。遇有有下列情况况之一的,不不得抽样: (一)被被抽查企业业无产品品质量国家家监督抽查查通知书所所列产品的的; (二)产产品未经企
11、企业检验合合格的; (三)有有充分证据据证明拟抽抽查的产品品为企业自自产自用且且非用于销销售的; (四)产产品为按有有效合同约约定而加工工、生产的的; (五)抽抽样时有充充分证据证证明该产品品用于出口口,并且出出口合同对对产品质量量另有规定定的; (六)产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七)产产品抽样基基数不符合合抽查方案案要求的。 第十九九条 被抽抽查企业遇遇有下列情情况之一的的,可以拒拒绝接受抽抽查: (一)抽抽样人员少少于2人的的; (二)抽抽样人员姓姓名与产产品质量国国家监督抽抽查通知书书不符的的; (三)抽抽样人员应应当携带的的产品质质量国家监监督抽查通通知书和和有效身份份证
12、件(身身份证和工工作证)等等材料不齐齐全的; (四)被被抽查企业业和产品名名称与产产品质量国国家监督抽抽查通知书书不一致致的; (五)抽抽样人员事事先通知该该企业的。 第二十十条 抽样样人员封样样时,应当当有防拆封封措施,以以保证样品品的真实性性。 第二十十一条 抽抽样工作结结束后,抽抽样人员应应当填写抽抽样单。抽抽样单中有有关企业名名称、商标标、规格型型号、生产产日期、抽抽样日期、抽抽样基数、抽抽样数量、执执行标准、检检验依据、是是否为合格格待销产品品、是否为为出口产品品、该批产产品是否有有合同、生生产许可证证和认证的的情况等内内容必须逐逐项填写清清楚。企业业需要特别别陈述的情情况,在备备注
13、栏中加加以说明。 第二十十二条 抽抽样单必须须有抽样人人员和被抽抽查企业有有关人员签签字,并加加盖被抽查查企业公章章。对特殊殊情况,可可由当地质质量技术监监督部门予予以确认。 抽样单单一式四份份,分别留留存检验机机构和企业业,寄送当当地省级质质量技术监监督部门和和报送国家家质检总局局。 第二十十三条 对对因转产、停停产等原因因导致无样样品可抽的的,企业必必须出具书书面证明材材料;抽样样人员应当当查阅有关关台账予以以确认,并并在证明材材料上签字字。 第二十十四条 被被抽查企业业拒绝依法法进行抽样样的,抽样样人员应当当耐心做工工作,并阐阐明拒检后后果和处理理措施;必必要时可以以由该省级级质量技术术
14、监督部门门通知当地地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门予以协调调。如企业业仍不接受受抽查,抽抽样人员应应当及时向向该省级质质量技术监监督部门和和国家质检检总局报告告情况,并并对该企业业按照拒绝绝产品质量量国家监督督抽查(以以下简称拒拒检)论处处。 第二十十五条 抽抽样工作完完成后,抽抽样人员负负责及时将将产品质质量国家监监督抽查通通知书第第二联、抽抽样单及抽抽查方案报报送被抽查查企业所在在地的省级级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门。 需要企企业协助寄寄、送样品品的,企业业应当在规规定的时间间内将样品品寄、送指指定的检验验机构。无无正当理由由不寄、送送样品的,按按拒检论处处。 第二十十六条 抽抽样之后,在在市场上抽抽取的
15、样品品,检验机机构还应当当以特快专专递书面通通知产品包包装或者铭铭牌上标称称的生产企企业,并由由该生产企企业确认样样品的真伪伪。企业接接到书面通通知15日日内无任何何书面回复复的,视为为确认该产产品为该企企业所生产产。 第二十十七条 抽抽样的样品品应当在国国家监督抽抽查结果发发布后继续续保留三个个月。到期期后,样品品退还被抽抽查企业。因因检验造成成破坏或者者损耗而无无法退还的的样品可以以不退还,但但应当向被被抽查企业业说明情况况。企业要要求样品不不退还的,可可以由双方方协商解决决。 检验机机构应当妥妥善保存备备用样品。 第四章 检检验 第二十十八条 承承担国家监监督抽查检检验工作的的产品质量量
16、检验机构构必须具备备相应的检检测条件和和能力,符符合法定要要求,并且且按照国家家质检总局局的授权开开展产品质质量检验工工作。国家家监督抽查查的检验工工作一般委委托依法设设置和依法法授权的国国家级或者者省级产品品质量检验验机构承担担;经国家家实验室认认可的产品品质量检验验机构优先先选用。 国家监监督抽查工工作禁止分分包。检验验机构在承承担国家监监督抽查任任务过程中中,对抽查查涉及的所所有检验项项目不得以以任何形式式进行分包包。 第二十十九条 检检验机构应应当严格制制定有关样样品的接收收、入库、领领用、检验验、保存及及处理的程程序规定,并并严格按程程序执行。 第三十十条 接收收样品应当当有专人负负
17、责检查、记记录样品的的外观、状状态、封条条有无破损损及其他可可能对检测测结果或者者综合判定定产生影响响的情况,并并确认样品品与抽样单单的记录是是否相符,对对检测和备备用样品分分别加贴相相应标识后后入库。必必要时,在在不影响样样品检验结结果的情况况下,可以以将样品进进行分装或或者重新包包装编号,以以保证不会会发生因其其他原因导导致不公正正的情况。 第三十十一条 样样品的领用用要严格执执行相应的的领用程序序,有专人人负责,检检验过程中中,样品的的传递应当当有详细的的记录。 第三十十二条 检检验仪器设设备应当符符合有关规规定要求,并并在检定周周期内保证证正常运行行。 第三十十三条 检检验机构在在检验
18、前应应当组织所所有参加检检验的人员员学习检验验方法、检检验条件等等,并确保保按规定的的检验方法法和检验条条件进行检检验工作。 第三十十四条 现现场检验要要制定现场场检验规程程,并确保保对同一产产品的所有有现场检验验遵守相同同的操作规规程。 第三十十五条 检检验原始记记录必须如如实填写,保保证真实、准准确、清楚楚,不得随随意涂改,并并妥善保留留备查。 第三十十六条 检检验过程中中遇有样品品失效或者者其他情况况致使检验验无法进行行时,必须须如实记录录即时情况况,并有充充分的证实实材料。 第三十十七条 检检验结束后后,在生产产企业抽样样的,应当当及时将产产品质量国国家监督抽抽查检验结结果通知单单寄送
19、该该生产企业业,抄送该该生产企业业所在地的的省级质量量技术监督督部门。 在市场场上抽样的的,对已确确认生产企企业的,除除按前款规规定寄送产产品质量国国家监督抽抽查检验结结果通知单单之外,还还应当及时时寄送被抽抽查的经销销企业;无无法确认生生产企业的的,应当将将产品质质量国家监监督抽查检检验结果通通知单寄寄送被抽查查的经销企企业,抄送送其所在地地的省级质质量技术监监督部门。 第三十十八条 检检验报告内内容必须齐齐全,检验验依据和检检验项目必必须清楚并并与抽查方方案相一致致,检验数数据必须准准确,结论论明确。 第三十十九条 在在生产企业业抽样的检检验报告应应当打印一一式三份。一一份由承担担国家监督
20、督抽查任务务的检验机机构留存,其其余分别寄寄送该生产产企业和该该生产企业业所在地的的省级质量量技术监督督部门。 在市场场上抽样的的,对已确确认生产企企业的,检检验报告应应当打印一一式四份。除除按前款规规定寄送检检验报告外外,还应当当及时寄送送被抽查的的经销企业业;无法确确认生产企企业的,检检验报告打打印一式三三份,分别别寄送该生生产企业和和该生产企企业所在地地的省级质质量技术监监督部门。 在市场场上抽样的的,对已确确认生产企企业的,检检验报告打打印一式四四份。除按按前款规定定寄送检验验报告外,还还应当及时时寄送被抽抽查的经销销企业;无无法确认生生产企业的的,检验报报告打印一一式三份,分分别寄送
21、经经销和经销销企业所在在地的省级级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门。 检验报报告必须于于上报国家家监督抽查查结果之前前以特快专专递寄出。 第五章 异异议的处理理与汇总 第四十十条 被抽抽查企业或或者经过确确认了样品品的生产企企业对检验验结果有异异议的,应应当在接到到产品质质量国家监监督抽查检检验结果通通知单之之日起155日内,向向组织实施施国家监督督抽查的国国家质检总总局提出书书面报告,并并抄送检验验机构。逾逾期未提出出异议的,视视为承认检检验结果。 第四十十一条 国国家质检总总局可以委委托省级质质量技术监监督部门、检检验机构处处理企业提提出的异议议。 检验机机构收到企企业书面报报告,需要要复验时,经经国
22、家质检检总局同意意,应当按按抽查方案案采用备用用样品检验验,并应当当在10日日之内作出出书面答复复。复验结结果抄报国国家质检总总局,抄送送企业所在在地的省级级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门。 第四十十二条 复复验一般由由原检验机机构进行。所所需检验费费纳入国家家监督抽查查经费。 特殊情情况下,由由国家质检检总局指定定检验机构构进行复验验。复验结结果与抽查查结果不一一致的,复复验费用由由原检验机机构承担。 第四十十三条 检检验机构在在抽查工作作完成后,应应当在规定定时间内按按照国家质质检总局的的要求,将将国家监督督抽查结果果的报告及及有关附件件报送国家家质检总局局。 第六章 监监督抽查结结果的处理理 第四
23、十十四条 国国家质检总总局负责汇汇总抽查结结果,发布布产品质量量国家监督督抽查通报报,并向社社会发布国国家监督抽抽查公告;对危及人人体健康、人人身财产安安全和环保保的不合格格产品,影影响国计民民生并且质质量问题严严重的不合合格产品,以以及拒检企企业,予以以公开曝光光。 第四十十五条 省省级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部门应当及及时转发国国家监督抽抽查通报,并并根据情况况,可以通通报当地政政府及有关关部门,组组织举办不不合格厂长长(经理)学学习(培训训)班。 对于某某一地区被被抽查的企企业产品质质量问题突突出的,必必要时可由由国家质检检总局直接接向地方政政府及地方方党政主要要领导通报报质量问题题。 第四十十
24、六条 对对于抽查中中反映出有有倾向性的的质量问题题,或者产产品质量问问题严重、抽抽样合格率率较低的产产品,国家家质检总局局会同有关关行业主管管部门或者者组织行业业协会、检检验机构召召开产品质质量分析会会。 第四十十七条 凡凡国家监督督抽查不合合格产品的的生产、销销售企业,除除因停产、转转产等原因因不再继续续生产的以以外,必须须进行整改改。省级质质量技术监监督部门负负责督促和和检查企业业整改工作作。 第四十十八条 不不合格产品品生产企业业必须按照照下列要求求进行整改改: (一)质质量问题严严重的,必必须立即停停止该种不不合格产品品的生产和和销售; (二)企企业法定代代表人向全全体职工通通报国家监
25、监督抽查情情况,制订订整改方案案,落实整整改工作责责任制; (三)查查明不合格格产品产生生的原因,查查清质量责责任,对有有关责任者者进行处理理; (四)对对在制产品品、库存产产品进行全全面清理,不不合格产品品不准继续续出厂,对对危及人体体健康、人人身财产安安全的不合合格产品,要要按照产产品质量法法等有关关规定监督督销毁或者者作必要的的技术处理理; (五)根根据不合格格产品产生生的原因和和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门、有关部部门整改要要求,在管管理、技术术、工艺设设备等方面面采取切实实有效的措措施,建立立和完善企企业的质量量保证体系系; (六)积积极参加质质量技术监监督部门组组织的不合合格企业厂厂长(经
26、理理)学习(培培训)班和和产品质量量分析会; (七)按按期提交整整改报告和和复查申请请; (八)接接受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部门组织的的整改复查查和产品质质量的复查查检验。 第四十十九 条不不合格产品品销售企业业必须按照照下列要求求进行整改改: (一)立立即对在销销产品的库库存产品进进行清理,对对直接危及及人身健康康安全或者者存在致命命缺陷或者者失去使用用价值的产产品,必须须立即撤下下柜台,严严禁继续销销售,对仍仍有使用价价值的产品品,退回生生产企业进进行必要的的技术处理理,或者标标明处理品品后方可继继续销售; (二)针针对质量问问题,查清清质量责任任; (三)加加强对供货货方的审查查把关和验验货人
27、员的的业务培训训,建立质质量责任制制。 第五十十条 企业业整改工作作完成后,应应当向当地地省级质量量技术监督督部门提出出复查申请请,由省级级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门委托符合合产品质质量法规规定的有关关产品质量量检验机构构,按原方方案进行抽抽样复查。复复查申请自自国家质检检总局发布布国家监督督抽查通报报之日起,一一般不得超超过六个月月。 第五十十一条 国国家监督抽抽查不合格格产品生产产企业的复复查检验费费用,由不不合格产品品生产企业业支付。 第五十十二条 拒拒检企业的的产品,无无正当理由由不寄、送送样品的企企业,产品品按不合格格论处。拒拒检企业的的复查工作作由企业所所在地的省省级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部门
28、委托承承担国家监监督抽查检检验工作的的质检机构构进行。 第五十十三条 应应当进行复复查而到期期仍不申请请复查的企企业,由该该省级质量量技术监督督部门组织织进行强制制复查。 第五十十四条 对对国家监督督抽查中涉涉及安全卫卫生等强制制性标准规规定的项目目不合格的的产品,责责令企业停停止生产、销销售,并按按照产品品质量法、标标准化法等等有关法律律、法规的的规定予以以处罚。对对直接危及及人体健康康、人身财财产安全的的产品和存存在致命缺缺陷的产品品,由国家家质检总局局通知被抽抽查的生产产企业限期期收回已经经出厂、销销售的该产产品,并责责令经销企企业将该产产品全部撤撤下柜台。 第五十十五条 对对国家监督督
29、抽查中涉涉及一般项项目不合格格的产品,责责令企业限限期改正。 第五十十六条 取取得生产许许可证、安安全认证的的不合格产产品生产企企业,责令令立即限期期整改;整整改到期复复查仍不合合格的,由由发证机构构依法撤销销其生产许许可证、安安全认证证证书。 第五十十七条 企企业的主导导产品在国国家监督抽抽查中连续续两次不合合格的,由由省级以上上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门向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部门提出吊吊销企业法法人营业执执照的建议议,并向社社会公布。 第五十十八条 对对于国家监监督抽查不不合格、复复查后仍达达不到规定定要求的生生产企业,由由省级质量量技术监督督部门会同同当地有关关部门,责责令企业停停产整顿。 第七章
30、 工工作纪律 第五十十九条 参参与国家监监督抽查的的工作人员员,必须严严格遵守国国家法律、法法规的规定定,严格执执法、秉公公执法、不不徇私情,对对被抽查的的产品和企企业名单必必须严守秘秘密。 第六十十条 检验验机构应当当严格按照照国家监督督抽查工作作有关规定定承担抽样样及检验工工作,应当当保证检验验工作科学学、公正、准准确。 第六十十一条 检检验机构应应当如实上上报验检结结果和检验验结论,不不得瞒报,并并对检验工工作负责。 检验机机构在承担担国家监督督抽查任务务期间不得得接受被抽抽查企业同同类产品的的委托检验验。 第六十十二条 检检验机构不不得利用国国家监督抽抽查结果参参与有偿活活动。 第六十
31、十三条 检检验机构未未经国家质质检总局同同意,不得得擅自将抽抽查结果及及有关材料料对外泄露露;不得擅擅自向企业业颁发国家家监督抽查查合格证书书。 第六十十四条 检检验机构和和参与国家家监督抽查查的工作人人员违反本本办法规定定,由国家家质检总局局责令改正正,限期整整改;情节节严重的,依依法撤销有有关证书和和证件,取取消从事产产品质量监监督检验工工作的资格格;对有关关责任人员员依法给予予行政处分分,构成犯犯罪的,依依法追究刑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附则 第六十十五条 省省级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部门组织的的监督抽查查可以参照照本办法执执行。 第六十十六条 本本办法由国国家质检总总局负责解解释。 第六十十七条 本本办法自22002年年3月1日日起施行。11986年年原国家经经济委员会会发布的国国家监督抽抽查产品质质量的若干干规定和和19911年原国家家技术监督督局发布的的产品质质量国家监监督抽查补补充规定同同时废止。-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