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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915-22004)前 言为贯贯彻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大气污污染防治法法,控制制水泥工业业的大气污污染物排放放,促进水水泥工业产产业结构调调整,制订订本标准。 本标准按以以下规定的的日期,代代替GB 49155-19996水泥泥厂大气污污染物排放放标准。新建生产线:自2005年1月1日起;现有生产线:自2006年7月1日起。本标准与GGB 49915-11996水水泥厂大气气污染物排排放标准相相比,主要要修改如下下:标标准适用范范围扩大至至水泥工业业生产全过过程:不仅仅包括水泥泥制造(含含粉磨站),还还包括矿山山开采和现现场破碎。矿矿山开采和和现场破碎碎按标准规
2、规定的时间间不再执行行GB166297-19966大气污污染物综合合排放标准准。标准准名称相应应修改为水水泥工业大大气污染物物排放标准准;增加规定定了水泥制制品生产的的颗粒物排排放要求;统一一回转窑、立立窑的排放放限值;不再按按环境空气气质量功能能区规定排排放限值;对现现有生产线线,不再按按不同建立立时间规定定不同的排排放限值,统统一现有生生产线标准准,并设置置达标过渡渡期;进一一步加严新新建生产线线的排放标标准;增加对水水泥窑焚烧烧危险废物物的排放要要求;增加了环环保相关管管理规定,修修订了同步步运转率和和排气筒高高度的有关关规定;增加了了水泥窑及及其它热力力设备排气气筒安装烟烟气排放连连续
3、监测装装置的规定定;增增加了标准准实施的有有关规定。按有关法律律规定,本本标准具有有强制执行行的效力。本标准所替代的历次版本为:GB 4915-85、GB 4915-1996。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标准委托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建材集团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2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05年1月1日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水泥工业大大气污染物物排放标准准1范围本本标准规定定了水泥工工业各生产产设备排气气筒大气污污染物排放放限值、作作业场所颗颗粒物无组组织排放限限值,以及及环保相关关
4、管理规定定等。本标标准也规定定了水泥制制品生产的的颗粒物排排放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对现有水泥工业企业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矿山、水泥制造和水泥制品生产线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T 42 固定
5、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7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6、”。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3.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3单位产品排放量指各设备生产每吨产品所排放的有害物重量,单位kgt产品。产品产量按污染物监测时段的设备实际小时产出量计算,如水泥窑、熟料冷却机以熟料产出量计算,生料磨以生料产出量计算,水泥磨以水泥产出量计算,煤磨以产生的煤粉计算,烘干机、烘干磨以产生的干物料计算。对于窑磨一体机,在窑磨联合运转时,以磨机产生的物料量计算,在水泥窑单独运转时,以水泥窑产出的熟料量计算。3.4无组织排放
7、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放、开放式输送扬尘和管道、设备的含尘气体泄漏等。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3.5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6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7水泥窑指水泥熟料煅烧设备,通常包括回转窑和立窑两大类。3.8窑磨一体机(In-line kiln/raw mill)指把水泥窑废气引入物料粉磨系统,利
8、用废气余热烘干物料,窑和磨排出的废气同用一台除尘设备进行处理的窑磨联合运行的系统。3.9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和冷却机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3.10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和其它通风生产设备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贮库等。3.11水泥制品生产指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现
9、场搅拌的过程。3.12现有生产线、新建生产线现有生产线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05年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已通过审批的水泥矿山、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线。新建生产线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05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矿山、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线。4排放限值4.1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1在2006年7月1日前,现有水泥厂(含粉磨站)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仍执行GB4915-1996;现有水泥矿山和水泥制品厂仍执行GB 16297-1996。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
10、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自2010年1月1日起,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限值。4.1.2自2005年1月1日起,新建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限值。表1生产过程生产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2计)氟化物(以总氟计计)排放浓度mgm33单位产品排排放量kgt排放浓度mgm33单位产品排排放量kgt排放浓度mgm33单位产品排排放量kgt排放浓度mgm33单位产品排排
11、放量kgt矿山开采破碎机及其其它通风生生产设备50水泥制造水泥窑及窑窑磨一体机机*1000.304001.208002.40100.03烘干机、烘烘干磨、煤煤磨及冷却却机1000.30破碎机、磨磨机、包装装机及其它它通风生产产设备500.04水泥制品生生产水泥仓及其其它通风生生产设备50注:*指烟烟气中O22含量10状态下的的排放浓度度及单位产产品排放量量。表2生产过程生产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2计)氟化物(以总氟计计)排放浓度mgm33单位产品排排放量kgt排放浓度mgm33单位产品排排放量kgt排放浓度mgm33单位产品排排放量kgt排放浓度mgm33单位产品排排放量kgt矿
12、山开采破碎机及其其它通风生生产设备30水泥制造水泥窑及窑窑磨一体机机*500.152000.608002.4050.0155烘干机、烘烘干磨、煤煤磨及冷却却机500.15破碎机、磨磨机、包装装机及其它它通风生产产设备300.0244水泥制品生生产水泥仓及其其它通风生生产设备30注:*指烟烟气中O22含量10状态下的的排放浓度度及单位产产品排放量量。4.1.33水泥窑窑焚烧危险险废物时,排排气中颗粒粒物、二氧氧化硫、氮氮氧化物、氟氟化物依照照水泥窑建建设时间,分分别执行表表1或表22规定的排排放限值;其它污染染物执行GGB 188484危危险废物焚焚烧污染控控制标准规规定的排放放限值,但但二恶英
13、排排放浓度最最高不得超超过0.11 ng TEQm3。44.2作作业场所颗颗粒物无组组织排放限限值现有水水泥厂(含含粉磨站)颗颗粒物无组组织排放,在在20066年7月11日前仍执执行GB 49155-19996;现有有水泥制品品厂仍执行行GB 1162977-19996。自22006年年7月1日日起现有生生产线,自自20055年1 月月1日起新新建生产线线,作业场场所颗粒物物无组织排排放监控点点浓度不得得超过表33规定的限限值。表33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组织排放监监控点浓度限值*1,mgm3水泥厂(含含粉磨站)水泥制品厂厂厂界外200m处1.0(扣扣除参考值值*2)注:*1 指监控点点处的总悬悬
14、浮颗粒物物(TSPP)一小时时浓度值。*2 参考考值含义见见第6.22.1条。5其它管管理规定55.1颗颗粒物无组组织排放控控制要求55.1.11水泥矿矿山、水泥泥制造和水水泥制品生生产过程,应应采取有效效措施,控控制颗粒物物无组织排排放。5.1.2新建生产产线的物料料处理、输输送、装卸卸、贮存过过程应当封封闭,对块块石、粘湿湿物料、浆浆料以及车车船装、卸卸料过程也也可采取其其它有效抑抑尘措施。5.1.3现有生产线对干粉料的处理、输送、装卸、贮存应当封闭;露天储料场应当采取防起尘、防雨水冲刷流失的措施;车船装、卸料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5.2非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控制要求5.2.1除尘装置
15、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分别计量生产工艺设备和除尘装置的年累计运转时间,以除尘装置年运转时间与生产工艺设备的年运转时间之比,考核同步运转率。5.2.2新建水泥窑应保证在生产工艺波动情况下除尘装置仍能正常运转,禁止非正常排放。现有水泥窑采用的除尘装置,其相对于水泥窑通风机的年同步运转率不得小于99%。5.2.3因除尘装置故障造成事故排放,应采取应急措施使主机设备停止运转,待除尘装置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5.3排气筒高度要求5.3.1除提升输送、储库下小仓的除尘设施外,生产设备排气筒(含车间排气筒)一律不得低于15m。5.3.2以下生产设备排气筒高度还应符合表4中的规定。表4生产设备
16、名名称水泥窑及窑窑磨一体机机烘干机、烘烘干磨煤磨及冷却却机破碎机、磨磨机、包装装机及其它它通风生产产设备单线(机)生生产能力,td24024070070012000120005005001000010000高于本体建建筑物3mm以上最低允许高高度,m3045*6080202530注:*现有有立窑排气气筒仍按335m要求求。5.3.33若现有有水泥生产产线生产设设备排气筒筒达不到表表4规定的的高度,其其大气污染染物排放应应加严控制制。排放限限值按下式式计算。式式中:C实际允允许排放浓浓度,mggNm33;C0表1或或表2规定定的允许排排放浓度,mmgNmm3;h实际排排气筒高度度,m;hh0表表
17、4规定的的排气筒高高度,m。5.4其它规定5.4.1不得采用、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5.4.2禁止在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内开采矿山、生产水泥及其制品。5.4.3水泥窑不得用于焚烧重金属类危险废物。水泥窑焚烧医疗废物应遵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利用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其水泥窑或窑磨一体机的烟气处理应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6监测6.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6.1.1生产设备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孔并符合GBT 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6.1.2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GBT 16157执行。6.1.3对于日常
18、监督性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正常工况相同。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员不得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以任何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和采样时间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和规范执行。6.1.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见表5。表5序号分析项目手动分析方方法自动分析方方法1颗粒物GBT 161557 重重量法HJT 76 固定污染染源排放烟烟气连续监监测系统技技术要求及及检测方法法2二氧化硫HJT 56 碘量法HJT 57 定电位电电解法3氮氧化物HJT
19、42 紫外分光光光度法HJT 43 盐酸萘乙二胺分分光光度法法4氟化物HJT 67 离子选择择电极法5二恶英HJT 77 色谱质质谱联用法法6.1.55新、改改、扩建水水泥生产线线,水泥窑窑及窑磨一一体机排气气筒(窑尾尾)应当安安装烟气颗颗粒物、二二氧化硫和和氮氧化物物连续监测测装置;冷冷却机排气气筒(窑头头)应当安安装烟气颗颗粒物连续续监测装置置;对现有有水泥生产产线,应按按地方环境境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门门的规定安安装连续监监测装置。连续监测装置需满足HJT 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的要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在有效期内
20、其监测数据为有效数据。以小时平均值作为连续监测达标考核的依据。6.2厂界外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6.2.1在厂界外20m处(无明显厂界,以车间外20m处)上风方与下风方同时布点采样,将上风方的监测数据作为参考值。6.2.2监测按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的规定执行。6.2.3颗粒物分析方法采用GBT 1543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7标准实施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7.2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考虑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达标情况,制定现有水泥生产线烟气连续监测装置的安装计划并予以公布。7.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本地环境管理的需求,提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前实施表1或表2规定的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