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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泥厂大大气污染染物排放放标准(GB449155-20004)前 言为为贯彻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大气污污染防治治法,控控制水泥泥工业的的大气污污染物排排放,促促进水泥泥工业产产业结构构调整,制制订本标标准。 本标准按按以下规规定的日日期,代代替GBB 49915-19996水水泥厂大大气污染染物排放放标准。新建生产线:自2005年1月1日起;现有生产线:自2006年7月1日起。本标准与与GB 49115-119966水泥泥厂大气气污染物物排放标标准相相比,主主要修改改如下:标标准适用用范围扩扩大至水水泥工业业生产全全过程:不仅包包括水泥泥制造(含含粉磨站站),还还包括矿矿山开采采和现场场破碎。
2、矿矿山开采采和现场场破碎按按标准规规定的时时间不再再执行GGB1662977-19996大大气污染染物综合合排放标标准。标标准名称称相应修修改为水水泥工业业大气污污染物排排放标准准;增加加规定了了水泥制制品生产产的颗粒粒物排放放要求;统统一回转转窑、立立窑的排排放限值值;不再按按环境空空气质量量功能区区规定排排放限值值;对现有有生产线线,不再再按不同同建立时时间规定定不同的的排放限限值,统统一现有有生产线线标准,并并设置达达标过渡渡期;进进一步加加严新建建生产线线的排放放标准;增增加对水水泥窑焚焚烧危险险废物的的排放要要求;增加加了环保保相关管管理规定定,修订订了同步步运转率率和排气气筒高度度
3、的有关关规定;增增加了水水泥窑及及其它热热力设备备排气筒筒安装烟烟气排放放连续监监测装置置的规定定;增加了了标准实实施的有有关规定定。按有关法法律规定定,本标标准具有有强制执执行的效效力。本本标准所所替代的的历次版版本为:GB 49115-885、GGB 449155-19996。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标准委托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建材集团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2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05年1月1日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水泥工业业大气污污染物排排放标准准1范围围本标标准规定定
4、了水泥泥工业各各生产设设备排气气筒大气气污染物物排放限限值、作作业场所所颗粒物物无组织织排放限限值,以以及环保保相关管管理规定定等。本本标准也也规定了了水泥制制品生产产的颗粒粒物排放放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对现有水泥工业企业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矿山、水泥制造和水泥制品生产线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T 16157
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7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
6、辨质谱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3.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3单位产品排放量指各设备生产每吨产品所排放的有害物重量,单位kgt产品。产品产量按污染物监测时段的设备实际小时产出量计算,如水泥窑、熟料冷却机以熟料产出量计算,生料磨以生料产出量计算,水泥磨以水泥产出量计算,煤磨以产生的煤粉计算,烘干机、烘干磨以产生的干物料计算
7、。对于窑磨一体机,在窑磨联合运转时,以磨机产生的物料量计算,在水泥窑单独运转时,以水泥窑产出的熟料量计算。3.4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放、开放式输送扬尘和管道、设备的含尘气体泄漏等。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3.5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6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7水泥窑指水泥熟料煅烧设备,通
8、常包括回转窑和立窑两大类。3.8窑磨一体机(In-line kiln/raw mill)指把水泥窑废气引入物料粉磨系统,利用废气余热烘干物料,窑和磨排出的废气同用一台除尘设备进行处理的窑磨联合运行的系统。3.9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和冷却机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3.10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和其它通风生产设备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通风的生
9、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贮库等。3.11水泥制品生产指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现场搅拌的过程。3.12现有生产线、新建生产线现有生产线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05年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已通过审批的水泥矿山、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线。新建生产线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05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矿山、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线。4排放限值4.1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1在2006年7月1日前,现有水泥厂(含粉磨站)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仍执行GB4915-1996;现有水泥
10、矿山和水泥制品厂仍执行GB 16297-1996。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自2010年1月1日起,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限值。4.1.2自2005年1月1日起,新建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限值。表1生产过程程生产设备备颗粒物二氧化硫硫氮氧化物物(以NOO2计)氟化物(以总氟氟计)排放浓度度mgmm3
11、单位产品品排放量量kgtt排放浓度度mgmm3单位产品品排放量量kgtt排放浓度度mgmm3单位产品品排放量量kgtt排放浓度度mgmm3单位产品品排放量量kgtt矿山开采采破碎机及及其它通通风生产产设备50水泥制造造水泥窑及及窑磨一一体机*1000.3004001.2008002.400100.033烘干机、烘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1000.300破碎机、磨磨机、包包装机及及其它通通风生产产设备500.044水泥制品品生产水泥仓及及其它通通风生产产设备50注:*指指烟气中中O2含量量10状态下下的排放放浓度及及单位产产品排放放量。表2生产过程程生产设备备颗粒物二氧化硫硫氮氧化物物(以NOO2计
12、)氟化物(以总氟氟计)排放浓度度mgmm3单位产品品排放量量kgtt排放浓度度mgmm3单位产品品排放量量kgtt排放浓度度mgmm3单位产品品排放量量kgtt排放浓度度mgmm3单位产品品排放量量kgtt矿山开采采破碎机及及其它通通风生产产设备30水泥制造造水泥窑及及窑磨一一体机*500.1552000.6008002.40050.0115烘干机、烘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500.155破碎机、磨磨机、包包装机及及其它通通风生产产设备300.0224水泥制品品生产水泥仓及及其它通通风生产产设备30注:*指指烟气中中O2含量量10状态下下的排放放浓度及及单位产产品排放放量。4.1.3水水泥窑焚焚烧
13、危险险废物时时,排气气中颗粒粒物、二二氧化硫硫、氮氧氧化物、氟氟化物依依照水泥泥窑建设设时间,分分别执行行表1或或表2规规定的排排放限值值;其它它污染物物执行GGB 1184884危危险废物物焚烧污污染控制制标准规规定的排排放限值值,但二二恶英排排放浓度度最高不不得超过过0.11 ngg TEEQmm3。44.2作业场场所颗粒粒物无组组织排放放限值现现有水泥泥厂(含含粉磨站站)颗粒粒物无组组织排放放,在220066年7月月1日前前仍执行行GB 49115-119966;现有有水泥制制品厂仍仍执行GGB 1162997-119966。自220066年7月月1日起起现有生生产线,自自20005年1
14、1 月11日起新新建生产产线,作作业场所所颗粒物物无组织织排放监监控点浓浓度不得得超过表表3规定定的限值值。表33作业场所所颗粒物无无组织排排放监控控点浓度限值值*1,mgm3水泥厂(含含粉磨站站)水泥制品品厂厂界外220m处处1.0(扣扣除参考考值*22)注:*11 指监监控点处处的总悬悬浮颗粒粒物(TTSP)一一小时浓浓度值。*2 参参考值含含义见第第6.22.1条条。5其它它管理规规定5.1颗颗粒物无无组织排排放控制制要求55.1.1水水泥矿山山、水泥泥制造和和水泥制制品生产产过程,应应采取有有效措施施,控制制颗粒物物无组织织排放。5.1.2新建生产线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贮存过程应当
15、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船装、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5.1.3现有生产线对干粉料的处理、输送、装卸、贮存应当封闭;露天储料场应当采取防起尘、防雨水冲刷流失的措施;车船装、卸料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5.2非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控制要求5.2.1除尘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分别计量生产工艺设备和除尘装置的年累计运转时间,以除尘装置年运转时间与生产工艺设备的年运转时间之比,考核同步运转率。5.2.2新建水泥窑应保证在生产工艺波动情况下除尘装置仍能正常运转,禁止非正常排放。现有水泥窑采用的除尘装置,其相对于水泥窑通风机的年同步运转率不得小于99%。5.2.3因
16、除尘装置故障造成事故排放,应采取应急措施使主机设备停止运转,待除尘装置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5.3排气筒高度要求5.3.1除提升输送、储库下小仓的除尘设施外,生产设备排气筒(含车间排气筒)一律不得低于15m。5.3.2以下生产设备排气筒高度还应符合表4中的规定。表4生产设备备名称水泥窑及及窑磨一一体机烘干机、烘烘干磨煤磨及冷冷却机破碎机、磨磨机、包包装机及及其它通通风生产产设备单线(机机)生产产能力,td24002400700070001200012000500050001000010000高于本体体建筑物物3m以上上最低允许许高度,m3045*6080202530注:*现现有立窑窑排气筒筒
17、仍按335m要要求。5.3.3若若现有水水泥生产产线生产产设备排排气筒达达不到表表4规定定的高度度,其大大气污染染物排放放应加严严控制。排排放限值值按下式式计算。式中:C实际允许排放浓度,mgNm3;C0表1或表2规定的允许排放浓度,mgNm3;h实际排气筒高度,m;h0表4规定的排气筒高度,m。5.4其它规定5.4.1不得采用、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5.4.2禁止在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内开采矿山、生产水泥及其制品。5.4.3水泥窑不得用于焚烧重金属类危险废物。水泥窑焚烧医疗废物应遵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利用水泥窑焚烧
18、危险废物,其水泥窑或窑磨一体机的烟气处理应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6监测6.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6.1.1生产设备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孔并符合GBT 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6.1.2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GBT 16157执行。6.1.3对于日常监督性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正常工况相同。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员不得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以任何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和采样时间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和规范执行。6.1
19、.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见表5。表5序号分析项目目手动分析析方法自动分析析方法1颗粒物GBTT 1661577 重重量法HJTT 766 固固定污染染源排放放烟气连连续监测测系统技技术要求求及检测测方法2二氧化硫硫HJTT 566 碘碘量法HJTT 577 定定电位电电解法3氮氧化物物HJTT 422 紫紫外分光光光度法法HJTT 433 盐盐酸萘乙二胺胺分光光光度法4氟化物HJTT 677 离离子选择择电极法法5二恶英HJTT 777 色色谱质质谱联用用法6.1.5新新、改、扩扩建水泥泥生产线线,水泥泥窑及窑窑磨一体体机排气气筒(窑窑尾)应应当安装装烟气颗颗粒物、二二氧化硫硫和氮氧氧化
20、物连连续监测测装置;冷却机机排气筒筒(窑头头)应当当安装烟烟气颗粒粒物连续续监测装装置;对对现有水水泥生产产线,应应按地方方环境保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的规规定安装装连续监监测装置置。连续续监测装装置需满满足HJJT 76固固定污染染源排放放烟气连连续监测测系统技技术要求求及检测测方法的的要求。烟烟气排放放连续监监测装置置经县级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环境保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部门验收收后,在在有效期期内其监监测数据据为有效效数据。以以小时平平均值作作为连续续监测达达标考核核的依据据。6.2厂厂界外颗颗粒物无无组织排排放的监监测6.2.11在厂厂界外220m处处(无明明显厂界界,以车车间外220m处处)上
21、风风方与下下风方同同时布点点采样,将将上风方方的监测测数据作作为参考考值。66.2.2监监测按HHJTT 555大气气污染物物无组织织排放监监测技术术导则的的规定执执行。66.2.3颗颗粒物分分析方法法采用GGBTT 1554322环境境空气 总悬浮浮颗粒物物的测定定 重量量法。7标准实施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7.2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考虑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达标情况,制定现有水泥生产线烟气连续监测装置的安装计划并予以公布。7.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本地环境管理的需求,提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前实施表1或表2规定的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