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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溪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 总总 则第一条(立立法目的的) 为了规规范机动动车维修修业经营营行为,维维护机动动车维修修市场秩秩序,保保障机动动车维修修质量和和运行安安全,保保护机动动车维修修各方当当事人的的合法权权益,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道路运运输条例例等有有关法律律法规,结结合实际际,制定定本办法法。第二条(适适用范围围) 本市行行政区域域内机动动车维修修、维修质质量检验验的经营营、管理理适用本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称的机动动车维修修经营,是是指以维维持或者者恢复机机动车技技术状况况和正常常功能,延延长机动动车使用用寿命为为作业内内容所进进行的维维护、修修理以及及维修救救援、车
2、车辆装潢潢和车身身清洁维维护等经经营活动动。从事维修连连锁经营营、特约约维修和和4S店(销销售、维维修、配配件和信信息服务务)、快修经营营者,进进行机动动车维修修经营活活动应遵遵守本办办法。第三条(部部门职责责) 市、县县交通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是是本行政政区域机机动车维维修行业业的主管管部门,其其所属的的道路运运输管理理机构具具体负责责机动车车维修的的监督管管理工作作。工商、公安安、规划划建设、税税务、物物价、质质量技术术监督、环环保、水水务、综综合执法法等部门门应当按按照各自自的职责责,做好好机动车车维修管管理的相相关工作作。第四条(经经营原则则) 鼓励和和引导机机动车维维修经营营者实行行规模
3、化化、集约约化、专专业化、连连锁经营营,推进进维修服服务网络络化建设设,促进进机动车车维修业业的合理理分工和和协调发发展。 第五条(发发展规划划) 市、县县(区)交交通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应当当根据城城市(城城镇)总总体规划划要求,会会同有关关部门编编制本辖辖区机动动车维修修行业网网点、布布局发展展规划,报报同级人人民政府府批准后后组织实实施。县县、区政府府制定的的有关机机动车维维修行业业发展规规划应当当报市交交通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备案案。 第二章 经经 营 许 可第六条(维维修许可可分类)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维修修经营业业务根据据维修对对象分为为
4、:(一) 汽车维修经经营业务务;(二) 危险货物运运输车辆辆维修经经营业务务;(三) 摩托车维修修经营业业务;(四) 其他机动车车维修经经营业务务。汽车维修经经营业务务、其他他机动车车维修经经营业务务根据经经营项目目和服务务能力分分为:(一) 一类维修经经营业务务;(二) 二类维修经经营业务务;(三) 三类维修经经营业务务。摩托车维修修经营业业务根据据经营项项目和服服务能力力分为:(一) 一类维修经经营业务务;(二) 二类维修经经营业务务。第七条(汽汽车和其其他机动动车维修修许可内内容) 获得一一类汽车车维修经经营业务务、一类类其他机机动车维维修经营营业务许许可的,可可以从事事相应车车型的整整
5、车修理理、总成成修理、整整车维护护、小修修、维修修救援、专专项修理理和维修修竣工检检验工作作。获得二类汽汽车维修修经营业业务、二二类其他他机动车车维修经经营业务务许可的的,可以以从事机机动车整整车修理理、总成成修理、整整车维护护、小修修、维修修救援和和专项修修理工作作。获得三类汽汽车维修修经营业业务、三三类其他他机动车车维修经经营业务务许可的的,可以以分别从从事机动动车发动动机、车车身、电电气系统统、自动动变速器器维修及及车身清清洁维护护(清洗、美美容)、涂漆漆、轮胎胎动平衡衡和修补补、四轮轮定位检检测调整整、供油油系统维维护和油油品更换换、喷油油泵和喷喷油器维维修、曲曲轴修磨磨、气缸缸镗磨、
6、散散热器(水水箱)、空空调维修修、车辆辆装潢(篷篷布、坐坐垫及内内装饰)、车车辆玻璃璃安装和和零配件件更换等等专项修修理工作作。第八条(摩摩托车维维修许可可范围)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竣工检验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二类摩摩托车维维修经营营业务许许可的,可可从事摩摩托车维维护、小小修和专专项修理理工作。第九条(危危险货物物车辆维维修许可可内容)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第十条(机机动车维维修开业业条件)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要有与其经营业
7、务相适应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设备、设施、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应当符合机动车维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第十一条(申申请许可可条件)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具体条件,并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身份证明明;(三)所在地街街道办事事处或乡乡、镇人人民政府府意见; (四)企业、个个体工商商户名称称预先核核准通知知书; (五)拟聘从业业人员名名册及从从业资格格证书; (六)经营场场地使用用权证明明;(七)各类类设备、设设施清单单(属计计量器件件的,提提供合格格证明或或者检定定合格证证明); (
8、八)质量管管理、安安全生产产管理、车车辆维修修档案管管理、设设备管理理、配件件管理等等维修管管理制度度文本及及服务制制度; (九)环境保保护措施施文本以以及相关关设备、设设施证明明材料。机动车维修修经营者者应当在在取得机机动车维维修经经营许可可证后后,依法法向工商商行政管管理机关关办理有有关登记记手续。机动车维修修经营者者需要终终止经营营的,应应当按照照规定的的程序,在在终止经经营前330日内内向作出出许可决决定的道道路运输输管理机机构办理理许可注注销手续续。 未经许可,禁禁止从事事机动车车维修经经营活动动。第十二条(许许可变更更终止程程序) 机动车车维修经经营者变变更维修修经营范范围或作作业
9、场所所(地址址)许可可事项的的,应当当按照规规定的程程序,向向原作出出许可决决定的道道路运输输管理机机构申请请变更行行政许可可。机动车维修修经营者者变更企企业名称称、法定定代表人人或设立立分支机机构、合合并经营营项目等等事项的的,应当当向原作作出许可可决定的的道路运运输管理理机构申申请办理理备案手手续。第十三条(许许可期限限) 机动车车维修经经营许可可实行有有效期制制。从事事一、二二类机动动车维修修业务和和一类摩摩托车维维修业务务的维修修经营营许可证证有效效期为66年;从从事三类类机动车车维修业业务、二二类摩托托车维修修业务的的维修经经营许可可证有有效期为为3年。禁止机动车车维修经经营者非非法
10、转让让、出租租、出借借机动车车维修经经营许可可证件。第十四条(许许可延期期)机动动车维修修经营许许可有效效期届满满后需要要延续的的,机动动车维修修经营者者应当在在有效期期届满前前30日内内向作出出许可决决定的道道路运输输管理机机构提出出延续申申请。机机动车维维修经营营者逾期期未申请请许可延延期的,道道路运输输管理机机构应当当注销其其机动车车维修经经营许可可。第三章 经 营 管 理第十五条(维维修非法法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维修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为之一的的,视为为非法经经营:(一)未取得机机动车维维修经营营许可,从从事机动动车维修修经营的的;(二)使用无效效、伪造造
11、、变造造机动车车维修经经营许可可证件,从从事机动动车维修修经营的的;(三)超越许可可事项,从从事机动动车维修修经营的的;(四)未取取得机动动车维修修经营许许可的机机动车配配件经销销者,从从事配件件更换维维修作业业的。第十六条(经经营公示示) 经营者者应当在在经营场场所醒目目位置悬悬挂机动动车维修修经营许许可证件件、机动动车维修修标志牌牌,公示示维修项项目、工工时定额额、收费费标准、监监督电话话、服务务制度、服服务承诺诺和质量量保证期期,并将工工时定额额和结算算单价向向发放维维修经营营许可证证的道路路运输管管理机构构备案。第十七条(从从业人员员资格)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
12、定经过统一考试,取得市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件后方可上岗。第十八条(维维修合同同) 机动车车维修经经营者与与托修人人应当依依法订立立机动车车维修合合同。机机动车维维修经营营者在维维修过程程中,需需要变更更维修项项目的,应应当事先先征得托托修人同同意,并并订立补补充合同同。下列维修项项目应当当订立书书面合同同:(一)机动车整整车修理理、总成成修理、小小修和车车辆二级级维护的的;(二)维修费用用预计在在30000元以以上的;(三)工时时定额和和收费标标准未作作规定的的;(四)托修方认认为应当当订立的的。维修合同应应当明确确维修标标的、数数量、质质量、收收费、配配件及材材料的提提供
13、、履履行期限限、验收收标准、质质量保证证期及违违约责任任等。第十九条(维维修环保保要求)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经营(作业)场所内进行机动车维修作业。机动车维修修经营者者选择经经营场所所和进行行维修作作业应当当遵守环环境保护护、安全全生产和和市容环环境卫生生等有关关规定,并并采取必必要措施施保证安安全生产产、防止止污染周周边环境境和影响响居民正正常生活活。禁止非法占占用道路路、人行行道或者者使用学学校、医医院区域域内的场场地等其其他公共共场所进进行维修修作业。第二十条(维维修禁止止行为)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报废和已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车辆,不得利用配件拼装车辆
14、。具有资质的的车辆改改装企业业应当按按照国家家有关规规定从事事机动车车维修作作业。第二十一条条(自主主选择维维修) 机动车车托修方方可自主主选择具具有相应应资质的的机动车车维修经经营者,任任何单位位和个人人不得强强制或变变相强制制为托修修方指定定维修者者。第二十二条条(维修修费用) 结算维修费用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开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机动车维修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附统一的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修经营者者不出具具规定的的结算票票据和结结算清单单的,托托修方有有权拒绝绝支付费费用。第二十三条条(日常常管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道路运
15、输管管理机构构应当为为机动车车维修经经营者保保守商业业秘密。第四章 质质 量 管 理第二十四条条(维修修质量)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维修质量负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维修。尚无标准和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规范执行。第二十五条条(配件件质量管管理) 机动车车维修经经营者不不得使用用假冒伪伪劣配件件维修机机动车。机动车维修修经营者者应当建建立采购购登记制制度,记记录配件件的进货货日期、供供应商名名称及地地址、产产品名称称、规格格型号、适适应车型型等内容容。按规规定保存存能够证证明进货货来源的的原始凭凭证,以以备查验验。将原原厂件、副副
16、厂件和和修复件件分别标标示,明明码标价价。机动车维修修经营者者使用配配件应当当附有产产品质量量检验合合格证明明和配件件经销质质保凭证证。托修方自备备配件的的,应当当提供配配件合格格证明,并并在机动动车维修修合同或或者结算算清单中中记载。机机动车维维修经营营者在安安装、使使用托修修方提供供的维修修配件时时,应当当查验配配件合格格证明,无无合格证证明或者者有明显显瑕疵的的,不得得使用。第二十六条条(维修修质量检检验) 机动车车维修经经营者对对机动车车进行二二级维护护、总成成修理、整整车修理理的,必必须进行行竣工质质量检验验或委托托具有资资质的机机动车检检测机构构进行检检测。机动车维修修竣工质质量检
17、验验合格的的,维修修质量检检验人员员应当签签发机机动车维维修竣工工出厂合合格证;未签发发机动车车维修竣竣工出厂厂合格证证的机动动车,不不得交付付使用,车车主可以以拒绝付付费或接接车。禁止任何单单位和个个人伪造造、买卖卖、转借借机动车车维修竣竣工出厂厂合格证证。第二十七条条(检测测机构管管理) 承担机机动车维维修质量量检测的的检测机机构,应应当按照照核准的的检测范范围,使使用合格格的检测测设备,依依据标准准进行检检测,确确保检测测结果准准确,如如实提供供检测结结果证明明,并对对检测结结果承担担责任。检测机构及及其工作作人员应应当规范范、文明明服务,不不得违规规增减检检测项目目和收费费标准,不不得
18、有不不正当竞竞争行为为。第二十八条条(维修修档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修档案保保存期为为二年。第二十九条条(维修修验收) 托修人对维修竣工的机动车应当验收维修质量。维修的机动车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托修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返修、减少费用、赔偿损失等。第三十条(维维修质量量保证期期) 机动车车维修经经营者应应当执行行国家规规定的质质量保证证期制度度。在质质量保证证期内,因因维修质质量原因因发生故故障的车车辆,机机
19、动车维维修经营营者应当当无偿返返修,造造成车辆辆损坏的的,应当当依法承承担赔偿偿责任。第三十一条条(争议议解决途途径) 托修人人和机动动车维修修经营者者发生争争议的,可以通通过下列列途径解解决:(一)双方协商商解决;(二)请求道路路运输管管理机构构调解;(三)选择仲裁裁机构仲仲裁;(四)向人民法法院提起起诉讼。第五章 监 督 检 查第三十二条条(监督督检查)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或有关视听资料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行政执法人人员可以以通过到到现场检检查或根根据工作作需要采采取其他他合法有有效的方方式调查查取证,执执法时不不得少于于两人,主主动向当当事人出出示执法法
20、证件。相关单位和和个人应应当积极极配合调调查,如如实提供供有关资资料,不不得拒绝绝调查或或包庇违违法行为为。第三十三条条(执法法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妨碍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秩序。第三十四条条(信用用考核)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示考核结果。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第三十五条条 机动车车维修经经营者违违反本办办法规定定,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由道道路运输输管理机机构责令令改正,并并处2000元以上上5000元以下下的罚款款
21、。(一)未在经营营场所醒醒目位置置悬挂机机动车维维修经营营许可证证、机动动车维修修标志牌牌的;(二)未向车主主用户公公示维修修项目、工工时定额额、收费费标准、监监督电话话、服务务制度、服服务承诺诺的,或者维维修工时时定额和和结算单单价未按按规定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规定执行行机动车车维修质质量保证证期制度度的;(四)未按规定定建立车车辆维修修档案或或档案内内容造假假,不及及时报送送统计资资料的,未未执行维维修配件件采购登登记制度度的;(五)未按规定定办理企企业名称称、法定定代表人人或设立立分支机机构、合合并经营营项目等等事项备备案手续续的;(六)机动动车维修修经营者者不出具具规定的的结算票票
22、据和结结算清单单的;(七)未按按本办法法规定订订立机动动车维修修合同的的。第三十六条条 机动车车维修经经营者违违反本办办法规定定,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由道道路运输输管理机机构责令令改正,并并处10000元以以上30000元元以下的的罚款。(一)未按国家家和行业业有关技技术标准准和规范范进行维维修作业业的;(二)只收费不不维修或或者虚列列维修项项目套取取费用的的;(三)伪造、买买卖、转转借机动动车维修修竣工出出厂合格格证的;(四)聘用的机机动车维维修技术术人员未未按要求求取得从从业资格格证书的的;(五)不按按规定办办理经营营范围和和作业场场所变更更手续的的;(六)占用用道路、人人行道或或者使
23、用用学校、医医院区域域内的场场地等其其他公共共场所进进行维修修作业的的;(七)污染染周边环环境和影影响居民民正常生生活的;(八)不在核定定的经营营场所内内进行机机动车维维修作业业的; (九)检测机机构未按按规定建建立检测测档案或或检测档档案的建建立和管管理达不不到标准准要求的的;(十)检测机构构强制进进行非规规定项目目检测和和收费的的;(十一)高于公公示的维维修工时时定额和和结算单单价收费费的。第三十七条条 机动车车维修经经营者违违反本办办法规定定,超越越经营种种类和经经营范围围维修机机动车的的,由道道路运输输管理机机构责令令改正,并并处以110000元以上上30000元以以下的罚罚款。第三十
24、八条条 机动车车维修经经营者违违反本办办法规定定,使用用假冒伪伪劣配件件维修机机动车,擅擅自改装装机动车车,承修修报废机机动车和和已列入入国家强强制报废废范围的的机动车车,利用用配件拼拼装机动动车,由由道路运运输管理理机构责责令改正正,并处处以50000元元以上11万元以以下的罚罚款,并没收假假冒伪劣劣配件及及报废车车辆;情情节严重重的,由由原许可可机关吊吊销其经经营许可可;构成成犯罪的的,依法法追究刑刑事责任任。第三十九条条 机动车车维修经经营者非非法转让让、出租租机动车车维修经经营许可可证件的的,由道道路运输输管理机机构责令令停止违违法行为为,收缴缴转让、出出租的有有关证件件,并处以200
25、00元元以上11万元以以下的罚罚款;有有违法所所得的,没没收违法法所得。第四十条 机动车车维修经经营者违违反本办办法规定定,未取取得机动动车维修修经营许许可,从从事机动动车维修修经营的的;使用用无效、伪伪造、变变造机动动车维修修经营许许可证件件,从事事机动车车维修经经营的;超越许许可事项项,从事事机动车车维修经经营的;未取得得机动车车维修经经营许可可的机动动车配件件经销者者,从事事配件更更换等维维修经营营活动的的,道路运运输管理理机构责责令停止止维修经经营活动动,并分分别按下下列规定定予以处处罚:(一)非法从事事一类机机动车维维修经营营的,处处以2万元以以上5万元以以下的罚罚款;(二)非法从事
26、事二类机机动车维维修经营营的,处处以1万元以以上3万元以以下的罚罚款;(三)非法从事事三类机机动车维维修经营营的,处处以10000元元以上11万元以以下的罚罚款。第四十一条条违反反本办法法规定,承承担机动动车维修修质量检检测的检检测机构构不按照照规定检检测的;检测机机构使用用未经计计量检定定或检定定有效期期超期的的设备、设设施和仪仪器进行行检测的的;检测测机构虚虚列检测测项目、减少检检测项目目或出具虚虚假检测测报告的的,由道道路运输输管理机机构责令令改正,并并处以550000元以上上100000元元以下的的罚款。第四十二条条 违反本本办法规规定,机机动车维维修经营营者的维维修作业业场所、从从业
27、人员员、设备备设施不不符合经经营许可可的,由由道路运运输管理理机构责责令限期期改正;逾期不不改正的的,吊销销机动车车维修经经营许可可证件,并并书面告告知工商商行政管管理机关关。第四十三条条 违反本本办法的的其他行行为,由由道路运运输管理理机构按按照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道路运运输条例例、辽辽宁道路路运输条条例、机机动车维维修管理理规定等等法律法法规、规规章的相相关规定定予以处处罚。第四十四条条 对违反反本办法法规定不不能当场场处理的的行为,道道路运输输管理机机构可暂暂扣相关关的维修修设备、工工具,并并出具统统一制发发的暂扣扣凭证。违法当事人人应当在在设备、工工具被暂暂扣之日日起7日内到到指定地地
28、点接受受处理。逾逾期不接接受处理理的,道道路运输输管理机机构可依依法作出出处罚决决定,并并将处罚罚决定书书送达违违法当事事人。违法当事人人履行处处罚决定定后,道道路运输输管理机机构将暂暂扣设备备和工具具返还违违法当事事人;违违法当事事人不履履行处罚罚决定,道道路运输输管理机机构应通通知违法法当事人人在2个月内内接受处处罚,逾逾期不接接受处罚罚的,道道路运输输管理机机构依法法拍卖暂暂扣设备备和工具具,并将将拍卖所所得抵扣扣处罚款款项。拍拍卖所得得多于处处罚金额额部分退退还违法法当事人人。违法当事人人对处罚罚决定不不服的,可可在法定定期限内内,依法法向作出出处罚决决定机关关的上级级提出行行政复议议
29、或者提提起行政政诉讼。当当事人逾逾期不申申请行政政复议或或者提起起行政诉诉讼,又又不履行行处罚决决定的,由由作出处处罚决定定的机关关向人民民法院申申请强制制执行。第四十五条条 机动车车维修经营营者违反反本办法法,涉及及工商、公公安、规规划建设设、税务务、物价价、质量量技术监监督、环环保、综综合执法法等管理理事项的的,由相相关职能能部门依依法查处处。第四十六条条 拒绝、阻阻碍道路路运输管管理机构构执法人人员依法法执行公公务的,由由公安机机关按照照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治治安管理理处罚法法予以以处罚;构成犯犯罪的,依依法追究究刑事责责任。第四十七条条 行政执执法人员员玩忽职职守、滥滥用职权权、徇私私舞弊、索索取贿赂赂的,由由所在单单位或者者上级主主管部门门给予行行政处分分;构成成犯罪的的,依法法追究刑刑事责任任。第七章 附 则 第第四十八八条 本办办法自自 年 月 日起施施行。119977年5月4日颁布的本本溪市机机动车维维修管理理办法(市市人民政政府令第第44号)同同时废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