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与规定406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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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公布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询问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现解答如下:一、关于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进行审计的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由中央企业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统一组织。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清产核资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可由中央企业委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由中央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二、关于按有关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

2、改制”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问题 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若已开展了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工作,则应由中央企业将清查出的有关资产损失,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若尚未开展清产核资(财产清查)的,应由中央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统一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 为了适应“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需要,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损失,可由中央企业

3、提前单独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三、(略) 四、关于股份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问题 股份制企业应当在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由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相关决议报国资委,其中控股企业需经国资委核准后可以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五、关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处理问题 对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若申请以核减权益方式处理的,原则上应由企业的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共同承担;但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按股权比例核减各自的权益,则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由企业在当期损益中自行消化。 六、关于企业在清

4、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未经批准前在年度财务决算中反映的问题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在国资委没有批准之前不能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中,不能将清查出的流动资产损失和固定资产损失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中反映,而应在各类资产的原科目中反映;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基本情况表(二)”(企财附042表)中,可将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类资产损失作为“本年不良资产及挂账”反映。 七、关于债转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转股前资产损失的处理问题 债转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对清查出的债转股前资产损失,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核减该

5、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八、关于企业申报的“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中未予批准核销的部分,转为“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的问题 对于企业申报的“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中未予批准核销的部分,企业可以继续收集相关证据,在1年内重新申报1次;若企业继续收集相关证据有一定的困难,经批准也可以将这部分资产损失转为“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 九、关于企业被有关权力机构罚没的资产作为清产核资资产损失申报的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因违法、违纪(如偷漏税、走私)等行为而被有关国家权力机构对相关财产进行罚没处理的资产一律不得作为资产损失申报,而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十、关

6、于资不抵债企业清产核资的资产损失在清产核资报表中反映的问题 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有关规定,也应纳入此次中央企业的清产核资范围。对于这部分企业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在清产核资报表中暂作为冲减未分配利润处理。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在中央企业业清产核资工工作中,不少少企业和会计计师事务所又又陆续反映了了一些新的清清产核资政策策、报表等方方面的问题,现现解答如下:一、关关于正在进行行改制的企业业清产核资问问题根据据国务院办办公厅转发国国务院国有资资产监督管理理委员会关于于规范国有企企业改制工作作意见的通知知(国办发发2003396号,

7、以以下简称966号文件)有有关规定,国国有企业在改改制前,首先先应进行清产产核资,在清清产核资的基基础上,再进进行资产评估估。在清产核核资基准日之之前,若企业业经国资委批批复将要或正正在进行改制制,但尚未进进行资产评估估或仅对部分分资产进行评评估的,应按按96号文件件要求开展清清产核资工作作;若企业在在96号文件件下发之前已已进行整体资资产评估,考考虑到企业实实际工作量及及时间问题,经经申报国资委委核准后可不不再另行开展展清产核资工工作。二二、关于企业业所属控股或或相对控股但但无实际控制制权的被投资资企业,及企企业参股但有有实际控制权权的被投资企企业清产核资资问题根根据国有企企业清产核资资工作

8、规程(国国资评价22003773号)有关关规定,除第第十条中列示示的符合相关关条件企业所所属子企业可可以不纳入清清产核资范围围外,企业及及所属子企业业原则上应全全部纳入清产产核资范围,因因此,企业所所属控股或相相对控股但无无实际控制权权的被投资企企业,应由企企业作为其所所属子企业统统一纳入清产产核资范围;企业参股但但有实际控制制权的被投资资企业,也应应由企业作为为其所属子企企业统一纳入入清产核资范范围;对于企企业参股且无无实际控制权权的被投资企企业,企业不不应将该被投投资企业纳入入清产核资范范围,而应由由企业在清产产核资中进行行该笔长期投投资的清理。三、关于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企业清产核

9、资问题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企业,原则上也应全部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但对于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总公司应向国资委提出申请,经国资委批复同意后可以不作为单户纳入清产核资范围,而上述企业的投资企业应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清理,并在限期内将清理后资产及财务状况报国资委备案。四、关于企业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与改为权益法核算后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申报处理的问题在清产核资中,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将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核算而产生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与按持股比例计算

10、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不应作为清产核资清查出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或收益申报处理,而应由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3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调整。五、关于企业内部单方挂账或金额不相等的往来款项作为坏账损失申报的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有关规定,企业内部往来款项原则上不能作为清产核资坏账损失申报处理。但在清产核资实际工作中,通过账务清理和资产清查,企业的内部单方挂账和往来款金额不相等现象较为普遍,为了全面摸清中央企业“家底”,如实反映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

11、,企业内部的单方挂账在同时取得下列证据时可以在清产核资中比照坏账损失申报:(一)企业对于单方挂账产生的内部证据,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形成单方挂账的详细原因;(二)债务方提供的不承认此笔挂账的理由;(三)中介机构对该笔挂账的经济鉴证证明。对于企业的内部金额不相等的往来款项,先由企业进行账务调整,差额部分再比照单方挂账的申报方法进行申报。六、关于企业将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差额部分作为损失申报处理的问题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若企业清查出主要固定资产(企业在1995年清产核资时估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和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存在较大背离的

12、情况,且该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未发生产权转让或进行处置,则企业可以将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差额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原则,作为清产核资预计损失申报处理,但不得作为清产核资按“原制度”清查出的损失申报处理。七、关于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但已于清产核资基准日上一年度进行过资产评估的企业资产损失申报问题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有关规定,企业所属子企业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已组织进行过资产评估的,可以不纳入此次清产核资范围。但若企业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组织进行过资产评估后,仍有资产损失尚需处理的,企业也可以参加此次清产核资。在

13、申报清产核资资产损失时,企业可以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有关规定,将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评估事务所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提供给负责清产核资财务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八、关于期初未分配利润为负值的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处理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在清产核资中,对于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企业应核减期初未分配利润。若期初未分配利润为负值的,企业仍应将预计损失记入期初未分配利润,即加大未分配利润的负值。对

14、于未分配利润的负值,企业应在清产核资基准日后的五年内按照会计制度用当年实现的利润进行弥补,五年后若还未弥补完,企业可用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进行弥补。九、关于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内部审计问题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有关规定,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不适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特殊子企业、依据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规定进行审计的境外子企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尚未规定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有关单位,可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为了确保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可靠,对于自行组织开展清产

15、核资工作的企业,须对其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内部审计:一是企业应有正式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内审方案,制定统一的审计程序、审计标准和审计报告格式;二是企业可探索多种内审方式,如可采取“下审一级”、“同级互审”等方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确保审计工作质量;三是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要在充分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各项损失挂账进行客观评判,并出具鉴证意见;四是应出具清产核资专项内审报告,专项内审报告要加盖企业公章,并有内审机构负责人和内审工作小组组长的签字。十、关于2005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2004年度发生的按企业会计制度预

16、计的损失处理问题对于以200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清产核资,但计划于2005年才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由于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时间相差一年,企业应按照清产核资和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进行2004年度资产损失的预计工作,并将预计损失结果另行报国资委核准。十一、关于“企业预计损失情况表(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工作05表)中的“企业预计损失”和“企业申报数”的填列问题对于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企业预计损失情况表(按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企业预计损失”填列的是该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按企业会计制度对8项资产预计的损失;“企业申报数”与“企业预计损失”数额相同。对于已执行企业会计制

17、度的企业,“企业预计损失”填列的是至清产核资基准日企业按企业会计制度已计提的8项资产减值准备;“企业申报数”填列的是企业需在此次清产核资工作中补提的8项资产减值准备。若企业在此次清产核资工作中不需要补提资产减值准备,则“企业申报数”不填数。十二、关于企业“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和“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中核算的损失挂账在“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中的填列问题对于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清查出的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和“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中的核算的损失挂账,在填列相关“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时,应将在上述科目中核算的各损失挂账还原到原科目中,按照各损失挂

18、账的实际资产类别选择填列相关“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中央企业清产核核资工作方案案为了适应我我国国有经济济管理体制改改革和国有资资产监督管理理的需要,认认真贯彻落实实企业国有有资产监督管管理暂行条例例,摸清中中央企业“家底”,核实中央央企业资产质质量,为中央央企业执行企企业会计制度度和做好企企业业绩考核核、绩效评价价以及国有资资本保值增值值工作创造条条件,国资委委决定从20003年9月月起分期组织织中央企业开开展清产核资资工作。一、清产核核资工作目标标(一)全面面摸清中央企企业“家底”,如实暴露露企业存在的的矛盾和问题题,真实、完完整地反映企企业资产状况况、财务状况况和经营成果果,促进提高高企业

19、会计信信息质量。(二)全面面清查核实中中央企业各项项资产损失情情况,并根据据国家清产核核资政策规定定进行处理,促促进企业解决决历史遗留问问题,为执行行企业会计计制度创造造条件。(三)通过过对中央企业业所属事业单单位清产核资资工作,核实实事业单位资资产、权益等等状况,规范范中央企业会会计核算和财财务报告制度度,促进真实实反映企业经经营实力。(四)全面面清查核实中中央企业所属属境外子企业业各类资产、负负债和所有者者权益,规范范境外企业财财务监督管理理和财务报告告制度,促进进加强境外国国有资产监督督管理工作。二、清产核核资工作安排排为配合中央央企业执行企企业会计制度度工作,国国资委监管的的中央企业清

20、清产核资工作作从20033年9月分批批开始,分别别用5个月时时间完成清产产核资主体工工作任务,全全部工作于22004年110月结束。具具体分以下几几个阶段进行行:(一)前期期准备(20003年68月)。在在对中央企业业进行调查排排队基础上,提提出中央企业业分批开展清清产核资工作作计划,制订订中央企业业清产核资工工作方案、国国有企业清产产核资办法及及相关配套制制度,并下发发工作文件、报报表和工作软软件。(二)工作作部署(20003年9月月初)。对中中央企业清产产核资工作进进行工作部署署,明确领导导组织和办事事机构,落实实清产核资工工作任务。各各中央企业明明确或建立相相应的组织或或办事机构,制制定

21、切实可行行的工作方案案,做好组织织动员工作。(三)业务务培训(20003年9月月)。计划组组织2期中央央企业清产核核资工作培训训班,培训中中央企业清产产核资工作人人员,具体讲讲解清产核资资工作政策、制制度和办法及及清产核资报报表和软件。(四)组织织实施。分批批组织中央企企业开展清产产核资工作,全全面完成账务务清理、资产产清查、数据据汇总上报等等主体工作任任务,全部工工作于20004年10月月结束。三、清产核核资清查时间间点为了保证中中央企业清产产核资各项工工作有序进行行,根据企业业自身实际情情况及国家关关于执行企企业会计制度度工作总体体安排,中央央企业清产核核资工作将采采取分期分批批方式组织进

22、进行。具体安安排如下:(一)20002年前已已申请执行或或已执行企企业会计制度度的有关中中央企业,按按照财政部规规定的有关工工作要求,做做好有关资金金核实工作,直直接向国资委委申报资产损损失处理,可可不再组织清清产核资工作作。(二)申请请2003年年执行企业业会计制度的的中央企业,清清产核资主体体工作时间为为2003年年9-12月月,资产清查查时间点为22002年112月31日日,全部工作作于20044年3月底结结束。(三)申请请在20044年或20005年执行企企业会计制度度的中央企企业,清产核核资主体工作作时间为20004年1-6月,资产产清查时间点点为20033年12月331日,全部部工

23、作于20004年100月底结束。(四)总公公司设在港澳澳地区的中资资企业和其他他特殊情况企企业清产核资资工作另行商商定。四、清产核核资工作内容容(一)账务务清理。指以以清产核资资资产清查点为为基准对企业业母公司及其其所属企业和和事业单位的的各类帐户、会会计凭证、会会计账簿以及及企业内部资资金往来和借借款情况进行行全面核对和和清理,做到到账账相符、账账证相符、账账表相符。(二)资产产清查。指对对企业各项资资产进行全面面清理、核对对和查实。重重点做好各类类应收及预付付账款、各项项对外投资、账账外资产的清清理,以及企企业有关抵押押、担保等事事项的核对。(三)价值值重估。指对对企业账面价价值和实际价价

24、值背离较大大的主要固定定资产和流动动资产按照国国家规定方法法、标准进行行重新估价。(四)损溢溢认定。指依依据国家清产产核资政策和和有关财务会会计制度规定定,对企业申申报的各项资资产损溢和资资金挂账进行行认定,并对对执行企业业会计制度预预计损失进行行确认。(五)资金金核实。指根根据企业上报报的资产盘盈盈和资产损失失、资金挂账账等清产核资资工作结果,依依据国家清产产核资政策和和有关财务会会计制度规定定,组织进行行审核并批复复准予账务处处理,重新核核定企业实际际占用的国有有资本金数额额。(六)完善善制度。指企企业在完成清清产核资工作作后,认真分分析在资产及及财务日常管管理中存在的的问题,提出出相应整

25、改措措施和实施企企业会计制度度计划,逐逐步健全和完完善各项规章章制度,巩固固清产核资成成果,防止前前清后乱。五、清产核核资工作组织织领导中央企业清清产核资工作作,由国资委委统一领导、统统一组织、分分步实施,有有关清产核资资的重大问题题由国资委研研究决定。各各中央企业具具体组织所属属企业、单位位开展清产核核资工作。(一)国资资委负责中央央企业清产核核资工作部署署,制定清产产核资规章制制度和工作方方案,对企业业清产核资工工作及中介机机构审计工作作进行督促、指指导和核查。(二)中央央企业应结合合企业自身实实际情况,成成立清产核资资领导小组,并并指定内部有有关机构或成成立临时办事事机构,具体体负责组织

26、实实施工作。(三)中央央企业所属事事业单位、境境外企业清产产核资工作要要按照中央企企业清产核资资工作统一部部署和要求开开展,具体工工作实施按其其财务隶属关关系组织进行行。六、清产核核资工作要求求为确保清产产核资工作质质量,提高工工作效率,开开展清产核资资工作的中央央企业应遵循循以下工作要要求:(一)中央央企业清产核核资工作应认认真执行国国有企业清产产核资办法等等制度规定(另另行下发),做做到全面彻底底、不重不漏漏、账实相符符,切实摸清清“家底”,保证清产产核资工作结结果真实、可可靠。(二)中央央企业在清产产核资工作中中应坚持实事事求是的原则则,如实暴露露存在问题。对对清查出的各各项资产损失失均

27、应按有关关要求取得合合法证据或具具有法定效力力的经济鉴证证材料,不得得虚报、瞒报报。(三)中央央企业对清出出的各项资产产损失和资金金挂账,应认认真清理、分分类排队、查查明原因,根根据企业实际际情况,依据据国家清产核核资政策和有有关财务会计计制度规定,认认真研究提出出处理意见。(四)中央央企业经批准准财务核销的的各项不良债债权、不良投投资及实物资资产损失,要要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认认真加强有关关管理工作,组组织力量或成成立专门机构构继续进行清清理和追索,避避免国有资产产流失。(五)中央央企业通过开开展清产核资资,如实反映映企业所属单单位在经营管管理中存在的的矛盾和问题题,对资不抵抵债难以持

28、续续经营的,应应在认真调查查研究的基础础上做好分类类排队,依法法予以合并、歇歇业、撤销、出出售和破产,加加快推动企业业组织结构的的调整,促进进提高国有资资本总体运营营效益。(六)除涉涉及国家安全全的特殊企业业以外,中央央企业清产核核资工作结果果须委托符合合资质条件的的社会中介机机构进行审计计,并上报企企业清产核资资审计报告。(七)中央央企业在清产产核资工作中中,要指定专专门机构和专专人负责,及及时将工作的的进展情况、存存在的问题、工工作组织和意意见或建议,通通过简报、情情况反映、专专题报告或阶阶段工作总结结等形式报送送国资委(统统计评价局)。国有企业清产核核资工作规程程国务院国有资产产监督管理

29、委委员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有及国有控股股企业(以下下简称企业)清清产核资工作作,保证工作作质量,提高高工作效率,根根据国有企企业清产核资资办法和国国家有关财务务会计制度,制制定本工作规规程。第二条企业开展清清产核资工作作,应当依据据国有企业业清产核资办办法规定及及本工作规程程明确的工作作程序、工作作方法、工作作要求和工作作步骤等组织织进行。第三条企业开展清清产核资工作作,有关立项项申请、账务务清理、资产产清查、价值值重估、损溢溢认定、报表表编制、中介介审计、结果果申报、资金金核实、账务务处理、完善善制度等工作作任务,应当当遵循本工作作规程相关要要求。第四四条制定企业清清产核资工作作规程

30、的目的的,是为了促促进建立依法法管理、公开开透明、监督督制衡的企业业清产核资工工作基本程序序和工作规范范。第二章立项申请第五五条企业开展清清产核资工作作,除国有资资产监督管理理机构特殊规规定外,均应应当根据实际际情况和国家家清产核资有有关要求提出出申请,经批批准同意后组组织实施。属于由由国有资产监监督管理机构构要求开展清清产核资工作作的,企业依依据国有资产产监督管理机机构的工作通通知或者工作作方案,组织织实施。第六条企业发生国国有企业清产产核资办法第第八条所规定定的有关经济济行为的,依依据国家清产产核资有关政政策和企业经经济行为需要要,由母公司司统一向同级级国有资产监监督管理机构构提出开展清清

31、产核资工作作申请报告。第七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情况简介;(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原因;(三)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清查时点);(四)清产核资工作范围;(五)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方式;(六)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第八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申请报告,应当附报能够说明开展清产核资理由的相关文件或材料。国有控股企业开展或者参加清产核资工作,应当附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相关决议。第九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应当包括:企业总部及所属全部的子企业(含下属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境外子企业等,下同)。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子企业,企业应当附报有关名单并说明原因,经批准

32、后可以账面数作为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第十条企业所属下列子企业可以不列入参加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直接以企业账面数作为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一)子企业新成立不到1年的;(二)子企业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已组织进行过资产评估的;(三)子企业资产、财务状况良好,经财务审计确实不存在较大资产损失或者潜亏挂账的。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申请报告后,应当依据清产核资制度及时予以审核和答复。(一)对于符合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条件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同意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文件;(二)对于不符合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条件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并

33、告之原因。第十二条企业经核准同意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后,应当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或资产管理等机构或者成立多部门组成的临时机构作为具体工作办事机构,负责本企业清产核资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并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工作联系。第十三条企业经核准同意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后,应当于接到同意文件15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中应当抄报本企业监事会1份)。第十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目标;(二)企业清产核资办事机构基本情况;(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

34、方式;(四)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内容;(五)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六)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要求及工作纪律;(七)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第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做好本企业内部户数清理工作,确定基本清查单位或项目,明确工作范围,落实工作责任制。基本清查单位和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原则上按照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划分和确定。第三章账务清理第十六条为保证企业的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必须认真做好账务清理工作,即:对企业总公司及子企业所有账户进行清理,以及总公司同各子企业之间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存借款余额、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各项账务的全面和准

35、确。第十七条企业账务清理应当以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账的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做好内部账户结算和资金核对工作。通过账务清理要做到总公司内部各部门、总公司同各子企业之间、子企业相互之间往来关系清楚、资金关系明晰。第十八条企业对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支付结算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等要进行全面清理。第十九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各种违规账户或者账外账,按照国家现行有关金融、财会管理制度规定,检查本企业在各种金融机构中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合规,对违规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坚决清理;对于

36、账外账的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坚决纠正。第二十条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认真清查公司总部及所有子企业的各项账外现金,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侵占、截留的收入,或者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即“小金库”)进行全面清理,应当认真予以纠正,及时纳入企业账内。第二十一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对企业总部及所属子企业对内或者对外的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排队,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第二十二条企业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关于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第四章资产清查第二十三条企企业应当在清清产核

37、资过程程中认真组织织力量做好资资产清查工作作,对企业的的各项资产进进行全面的清清理、核对和和查实。社会会中介机构应应按照独立审审计准则的相相关规定对资资产盘点进行行监盘。第二十四四条企业在组织织资产清查时时,应当把实实物盘点同核核实账务结合合起来,在盘盘点过程中要要以账对物、以以物核账,做做好细致的核核对工作,保保证企业做到到账实相符。(一)企业资产清查工作应当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对企业的负债、权益认真清理,对于因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不实债权、债务进行甄别并及时改正;对清查出来的账外权益、负债要及时入账,以确保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权益的真实、准确。(二)企业资产清查工作应当重

38、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查实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否存在,核实对外投资初始成本的现有实际价值。第二十五条企业对流动资产清查核实的范围和内容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短期投资和存货等。第二十六条现金清查主要是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它货币资金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第二十七条对库存现金的清查,应当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对库存外币依币种清查,并以清查时点当日之银行外币买入牌价换算。备用金余额加上各项支出凭证

39、的金额应等于当初设置备用金数额。截止清查时点时,应当核对企业现金日记账的余额与库存现金的盘点金额是否相符;如有差异,应说明原因。第二十八条对其它货币资金,主要是清查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存款等,按其它货币资金账户及其明细分类账逐一核对。第二十九条对银行存款,主要清查企业在开户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中该企业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对银行存款的清查,应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检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所采用的折算汇率是否正确,折算差额是否已按规定进

40、行账务处理。(一)存款明细要依不同银行账户分列明细,应当区分人民币及各种外币;(二)定期存款应当出具银行定期存款单;(三)各项存款应当由银行出具证明文件;(四)外币存款应当按外币币种及银行分列;(五)银行存款账列有利息收入时应当详加注明。第三十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查内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预付账款和待摊费用。(一)清查应收票据时,企业应当按其种类逐笔与购货单位或者银行核对查实;(二)清查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时,企业应当逐一与对方单位核对,以双方一致金额记账。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要查明原因,积极催收;对经确认难以收回的款项

41、,应当明确责任,做好有关取证工作;(三)应当认真清理企业职工个人借款并限期收回。第三十一条短期投资的清查主要对国库券、各种特种债券、股票及其它短期投资进行清理,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盘点库存有价证券,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第三十二条存货的清查内容主要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借、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等。(一)各企业都应当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对清查出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应当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二)对长期外

42、借未收回的存货,应当查明原因,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三)代保管物资由代保管单位协助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告知产权单位。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和土地等。(一)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清理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二)租出的固定资产由租出方负责清查,没有登记入账的要将清查结果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账;(三)对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应当认真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四)对清查出的各项账面盘盈(含账外)、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工作责

43、任,提出处理意见;(五)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依据用途(指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账卡;(六)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调拨(其价值转入受拨单位)、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七)土地清查的范围包括企业依法占用和出租、出借给其它企业使用的土地,企业举办国内联营、合资企业以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的土地,企业与外方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第三十四条长期投资的清查主要包括总公司和子企业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资产的各种形式投

44、资。(一)在清查对外长期投资时,凡按股份或者资本份额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般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清查;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按企业目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式进行清查。核查内容包括:有关长期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有权力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股权比例、分红等项内容;(二)企业在境外的长期投资清查主要包括以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在境外投资举办的各类独资、合资、联营、参股公司等企业中的各项资产,由中方投资企业认真查明管理情况和投资效益。第三十五条在建工程(包括基建项目)清查的范围和内容主要是在建或停缓建的国家基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完工未交付使用(含试车)、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等工程项目、长期挂账但实际已经停工报废的项目。在建工程要由建设单位负责按项目逐一进行清查,主要登记在建工程的项目性质、投资来源、投资总额、实际支出、实际完工进度和管理状况。对在建工程的毁损报废要详细说明原因,提供合规证明材料。对清理出来的在建工程中已完工未交付使用和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的工程,企业应当及时入账。第三十六条无形资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版权、商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等。对无形资产的清查进行全面盘点,确定其真实价值及完整内容,核实权属证明材料,检查实际摊销情况。第三十七条递延资产及其它资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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