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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说明:本章程草案为过程文件,文中所述的数字及部分条款为方便讨论所设,不为本草案的最终意见。特此说明。北大纵横管理咨咨询公司2003年122月 目录黄石市商业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公司章程2第一章 总 则则2第二章 经营宗宗旨和范围3第三章 股 份份4第一节 股本4第二节 股份增增减和回购5第三节 股份转转让5第四章 股东和和股东大会6第一节 股东6第二节 股东大大会8第三节 股东大大会提案11第四节 股东大大会决议12第五章 董事会会14第一节 董 事事14第二节 董事会会17第三节 董事长长20第四节 独立董董事21第五节 董事会会秘书24第六章 高级管管理层
2、24第七章 监事会会27第一节 监 事事27第二节 监事会会27第三节 监事会会决议28第八章 财务会会计制度、利利润分配和审审计29第一节 财务会会计制度29第二节 内部审审计30第三节 会计师师事务所的聘聘任30第九章 通知和和公告31第一节 通 知知31第二节 公 告告32第十章 合并、分分立、解散和和清算32第十一章 修改改章程34第十二章 附则则35黄石市商业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则第一条 黄石石市商业银行行系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公司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商业银行行法(以下下简称公司司法、商商业银行法)和和其它有关法法规成立的股股份制商业银银行。黄石市市商业银行以以
3、发起方式设设立;在黄石石市工商行政政管理局注册册登记,取得得营业执照。第二条 为维维护黄石市商商业银行、股股东和债权人人的合法权益益,规范黄石石市商业银行行银行的组织织和行为,根根据公司法法、商业业银行法和和其它有关法法规,制定本本章程。第三条 黄石石市商业银行行(原称黄石石城市合作银银行)于19997年经中中国人民银行行银发199972113号关于于筹建黄石城城市合作银行行的批复文文件批准,由由黄石市122家信用社的的原股东和其其他股东共同同发起设立。第四条 黄石石市商业银行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黄石石市商业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公司,简称:黄石市商业业银行(以下下简称“本行”)英文全称:HUUA
4、NGSHHI CITTY COMMMERCIIAL BAANK COO,LTD。第五条 本行行注册地址:湖北省黄石石市颐阳路662号,邮编编:530000。第六条 本行行注册资本为为人民币壹亿亿零陆拾捌万万元。第七条 本行行为永久存续续的股份有限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事长为本行的的法定代表人人。第九条 本行行股份总额为为壹亿零陆拾拾捌万股,每每股金额为人人民币一元。本本行全部资本本分为等额股股份,股东以以其所持股份份为限对本行行承担责任,本本行以其全部部资产对本行行的债务承担担责任。第十条 本行行章程自生效效之日起,即即成为规范本本行的组织与与行为、本行行与股东、股股东与股东之之间权利义务务关系
5、的具有有法律约束力力的文件。股股东可依据本本行章程起诉诉本行;本行行可依据本行行章程起诉股股东、董事、监监事、行长和和其他高级管管理人员;股股东可依据本本行章程起诉诉股东;股东东可依据本行行章程起诉本本行的董事、监监事、行长和和其他高级管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本章程所称其其他高级管理理人员是指本本行的副行长长、财务负责责人、董事会会秘书、财务务总监。第十二条 本本行为企业法法人,根据业业务发展需要要,经中国人人民银行审查查批准可在黄黄石市境内设设立分支机构构。第十三条 本本行依法接受受中国人民银银行的监督管管理。第十四条 本本行实行一级级法人、总分分支行银行管管理体制。总总行对分支机机构实行全
6、行行统一核算,统统一调度资金金,统一管理理的财务制度度。第十五条 本本行的下属境境内分支机构构不具有法人人资格,其机机构的设置和和业务经营要要符合中国人人民银行有关关金融机构管管理规定的要要求及总行授授权范围。第二章 经营宗宗旨和范围第十六条 本本行的经营宗宗旨:依据国国家有关法律律、法规,自自主开展各项项商业银行业业务,支持国国民经济发展展,服务于民民众,重点服服务于中小企企业和城市市市民的企业。在在审慎经营、稳稳健发展的原原则下,为股股东谋取最大大的利益。第十七条 本本行以效益性性、安全性、流流动性为经营营原则,实行行自主经营、自自担风险、自自负盈亏、自自我约束。第十八条 经经公司登记机机
7、关核准,并并经中国人民民银行和工商商登记机关批批准,本行经经营范围是:1 、吸收公众众存款;2 、发放短期期、中期和长长期贷款;3 、办理国内内外结算;4 、办理票据据贴现;5 、发行金融融债券;6 、代理发行行、代理兑付付,承销政府府债券;7 、买卖政府府债券;8 、从事同业业拆借;9 、提供担保保;10 、代理收收付款项及代代理保险业务务;11 、提供保保管箱服务12 、参与银银团贷款业务务;13、财政周转转金委托贷款款业务;14 、提供资资信调查、咨咨询见证服务务;15 、经中国国人民银行批批准的其它业业务。第三章 股 份份第一节 股本第十九条 本本行的的注册册资本为本行行在工商行政政管
8、理机构登登记的实收股股本总额。本本行发行的所所有股份为等等额股份,以以人民币标明明面值,每股股为一元。第二十条 本本行股份均为为普通股,实实行公开、公公平、公正的的原则,同股股同权,同股股同利。第二十一条 本行股份共共计壹亿零陆陆拾捌万股,本本行的股本结结构为:国有有股占,法人人股占,自然然人股占。本行成立时,各各城市信用社社的原股东以以其在各城市市信用社的净净资产折股认认购,其他股股东以货币资资金认购。第二十二条 本行或本行行的分支机构构不以赠与、垫垫资、担保、补补偿或贷款等等形式,对购购买或拟购买买本行股份的的人提供任何何资助。第二十三条 本行的股份份发行采取记记名式股权证证,股权证为为本
9、行签发的的证明股东所所持有本行股股份并按其股股份享有权利利和承担义务务的具有法律律效力的书面面凭证。第二十四条 股权证采取取一户一证制制,即本行每每一个股东持持有一张记载载股东本人姓姓名或单位名名称及所持有有股份总额的的股权证。第二十五条 本行股权证证须经本行董董事长签章,并并加盖本行法法人印章后方方可生效。第二十六条 股权证被盗盗、遗失或者者灭失,股东东可依据民事事诉讼法规定定的催告程序序,请求人民民法院宣告股股权证失效,人人民法院宣告告股权证失效效后,股东方方可向本行申申请补发股权权证。第二十七条 本行股东中中,如发生法法定代表人、公公司名称、注注册地址、业业务范围等重重大事项变更更时,应
10、及时时报告本行的的工商登记部部门,同时由由本行报中国国人民银行备备案。第二节 股份增增减和回购第二十八条 本行根据经经营和发展的的需要,依照照法律、法规规的规定,经经股东大会分分别作出决议议,并报经有有关主管部门门批准后,可可以采用下列列方式增加资资本:(一)向现有股股东配售股份份;(二)向现有股股东派送红股股;(三)以公积金金转增股本;(四)增发新股股;(五)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定定的其它方式式。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行章章程的规定,本本行可以减少少注册资本。本本行减少注册册资本,按照照公司法以以及其它有关关规定和本行行章程规定的的程序办理。第三十条 本本行在下列情情况下,经本本行章程规定定的程序
11、通过过,并报国家家有关主管部部门批准后,可可购回本行的的股票:(一)为减少本本行资本而注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本行股票的其其它银行合并并。除上述情形外,本本行不进行买买卖本行股票票的活动。第三十一条 本行购回股股份,可以采采取向全体股股东按照相同同比例发出购购回要约及法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和国国家主管部门门批准的其它它情形。第三十二条 本行购回本本行股票后,自自完成回购之之日起十日内内注销该部分分股份,并向向工商行政管管理部门申请请办理注册资资本的变更登登记并公告。第三节 股份转转让第三十三条 本行的股份份可以依法转转让。第三十四条 本行不接受受本行的股权权证作为质押押权的标的。第三十五条
12、发起人持有有的本行股份份,自本行成成立之日起三三年内不得转转让。本行的的董事、监事事、行长以及及其他高级管管理人员在其其任职期间以以及离职后六六个月内不得得转让其所持持有的本行的的股份,但法法院强制执行行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每一法人直直接或间接持持有本行股份份达到10(包括100%)时,需需向本行及中中国人民银行行报告,经中中国人民银行行批准后方可可超过10%。第四章 股东和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七条 本行股东为为依法持有本本行股份的法法人或自然人人。本行发行行的全部股份份均为人民币币普通股。每每一股份享有有同等权利,承承担同等义务务。第三十八条 股权证和股股东名册是证证明股东持有有本行
13、股份的的充分证据。本本行依据股权权证建立股东东名册,并定定期查询主要要股东资料及及主要股东的的持股变动(包包括股权的出出质)情况,及及时掌握本行行的股权结构构。第三十九条 本行召开股股东大会、分分配股利、清清算及从事其其它需要确认认股权的行为为时,由董事事会决定某一一日为股权登登记日,股权权登记日结束束时的在册股股东为本行股股东。第四十条 本本行股东享有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所持有的股份份份额获得股股利和其它形形式的利益分分配;(二)参加或委委派股东代理理人参加股东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所持有的股份份份额行使表表决权;(四)对本行的的经营行为进进行监督,提提出建议或质质询;(五)依照法律律
14、、行政法规规及本行章程程的规定转让让、赠与或质质押其所持有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律、本行章程程的规定获得得有关信息,包包括: 、缴付成本本费用后得到到本行章程; 、缴付成本本费用后有权权查阅和复印印:()本人持股股资料;()股东大会会会议记录;()中期报告告和年度报告告;()本行股本本总额、股本本结构。(七)本行终止止或清算时,按按其所持有的的股份份额参参加本行剩余余财产的分配配;(八)法律、行行政法规及本本行章程所赋赋予的其它权权利。第四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查阅前条所述述有关信息或或索取资料的的,应向本行行提供其身份份证明及其持持有本行股份份的股权证,本本行经核实股股东身份后按按照股东的要要
15、求予以提供供。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董董事会、监事事会的决议违违反法律、行行政法规,侵侵犯股东合法法权益的,股股东有权向人人民法院提起起要求停止该该违法行为和和侵害行为的的诉讼。第四十三条 股东应维护护本行的利益益。若股东利利用其股东地地位恶意妨碍碍本行正当经经营活动或损损害本行利益益的,本行有有权向人民法法院提起要求求停止该违法法行为的诉讼讼。第四十四条 本行股东承承担下列义务务:(一) 遵守本行章程;(二)依其所认认购的股份和和入股方式缴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法规规定的情情形外,不得得退股;(四)法律、行行政法规及本本行章程规定定应承担的其其它义务。第四十五条 持有本行百百分之一以上上
16、有表决权股股份的股东,将将其持有的股股份进行质押押的,应自该该事实发生之之日起三个工工作日内,向向本行作出书书面报告。第四十六条 本行的控股股股东在行使使表决权时,应应当按照法律律、法规及本本章程的规定定行使股东权权利和承担相相应的义务,不不得作出有损损于本行和其其他股东合法法权益的决定定。(一)控股股东东对本行的董董事、监事候候选人的提名名,应当严格格遵循法律、法法规和本章程程的规定和程程序;不得对对股东大会人人事选举决议议和董事会人人事聘任决议议履行如何批批准手续;不不得超过股东东大会、董事事会任免本行行的高级管理理人员;(二)控股股东东不得直接或或间接干预本本行的决策及及依法开展的的经营
17、活动;(三)控股股东东应尊重本行行财务的独立立性,不得干干预本行的财财务、会计活活动;(四)控股股东东及其下属机机构不得向本本行下达任何何经营计划和和指标,也不不得以其他任任何形式影响响本行经营管管理的独立性性。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下列条件之一一的股东:(一)此人单独独或与他人一一致行动时,可可选出半数以以上的董事;(二)此人单独独或与他人一一致行动时,可可行使本行330%以上的的表决权或可可以控制本行行百分之三十十以上表决权权的行使;(三)此人单独独或与他人一一致行动时,持持有本行300%以上的股股份;(四)此人单独独或与他人一一致行动时,可可以其它方式式在事实上控
18、控制本行。本条所称“一致致行动”是指两个或或两个以上的的人以协议的的方式(不论论口头或书面面)达成一致致,通过其中中任何一人取取得对本行的的投票权,以以达到或巩固固控制本行的的目的的行为为。第四十八条 本行出现下下列流通性困困难时,在本本行借款的股股东要立即归归还到期的贷贷款,未到期期的贷款应提提前偿还;(一)流动性资资产期末余额额小于流动负负债期末余额额的15%;(二)存款准备备金、备付金金小于各项存存款期末余额额(不含委托托存款)133%;(三)不良贷款款期末余额大大于各项贷款款余额30%;(四)(同业拆拆入同业存存款)(拆拆放同业存存放同业)大大于各项存款款期末余额(不不含委托贷款款)5
19、%。第二节 股东大大会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是本行的权力力机构,依法法行使下列职职权:(一)决定本行行经营方针和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更换董事,决决定有关董事事的报酬事项项;(三)选举和更更换由股东代代表出任的监监事,决定有有关监事的报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准董事会的报报告;(五)审议批准准监事会的报报告;(六)审议批准准本行的年度度财务预算方方案、决算方方案;(七)审议批准准本行的利润润分配方案和和弥补亏损方方案;(八)审议批准准单笔超过本本行最近经审审计净资产值值20%的收收购或出售资资产的事项;(九)对本行增增加或减少注注册资本作出出决议;(十)对发行本本行债券作出出决议;(十一)
20、对本行行合并、分立立、解散和清清算等事项作作出决议;(十二)修改本本行章程;(十三)对本行行聘用、解聘聘会计师事务务所作出决议议;(十四)审议代代表本行已发发行有表决权权股份总数的的百分之五以以上的股东的的提案;(十五)审议法法律、法规和和本行章程规规定应由股东东大会决定的的其它事项。第五十条 股股东大会分为为股东年会和和临时股东大大会。股东年年会每年召开开一次,并应应于上一个会会计年度完结结之后的六个个月之内举行行。因特殊情情况需要延期期召开的,应应及时报告监监管部门,说说明延期召开开的原因。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形之一的,本本行在事实发发生之日起两两个月以内召召开临时股东东大会:(一)董事
21、人数数不足公司司法规定的的法定最低人人数,或少于于章程所定人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本行未弥弥补的亏损达达股本总额的的三分之一时时;(三)单独或合合并持有本行行有表决权股股份总数百分分之十(不含含投票代理权权)以上的股股东书面请求求时;(四)董事会认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提议召开时;(六)独立董事事提议召开时时(七)本行章程程规定的其它它情形。前述第(三)项项持股股数按按股东提出书书面要求日计计算,前述第第(六)项需需符合本章程程规定条件。第五十二条 临时股东大大会只对通知知中列明的事事项作出决议议。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会议由董事会会依法召集,由由董事长主持持。董事长因因故不能履行行职务
22、时,由由董事长指定定的副董事长长或其他董事事主持;董事事长和副董事事长均不能出出席会议,董董事长也未指指定人选的,由由董事会指定定一名董事主主持会议;董董事会未指定定会议主持人人的,由出席席会议的股东东共同推举一一名股东主持持会议;如因因任何理由,股股东无法主持持会议,应由由出席会议的的持有最多表表决权股份的的股东(或股股东代理人)主主持。第五十四条 本行召开股股东大会,董董事会应在会会议召开三十十日以前以公公告的形式通通知登记在册册的本行股东东。拟出席股东大会会的股东,应应当于会议召召开24小时时前,将出席席会议的书面面回复送达本本行。本行根根据股东大会会召开前收到到的书面回复复,计算拟出出
23、席会议的股股东所代表的的有表决权的的股份数。拟拟出席会议的的股东所代表表的股份数达达到有表决权权的股份数的的二分之一以以上时,本行行可以召开股股东大会;达达不到时,本本行在三日内内将会议拟审审事项、开会会日期和地点点以公告的形形式再次通知知股东,公告告通知后,本本行可以召开开股东大会。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议的的通知包括以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日期、地点和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议审议的事项项;(三)以明显的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均有权出席股股东大会,并并可委托代理理人出席会议议和参加表决决,该股东代代理人不必是是本行的股东东;(四)有权出席席股东大会股股东的股权登登记日;(五)投票代理理委托
24、书的送送达时间和地地点;(六)会务常设设联系人姓名名、电话号码码。第五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亲自出席股东东大会,也可可以委托代理理人代为出席席和表决。股股东应以书面面形式委托代代理人,由委委托人签署或或由其以书面面形式委托的的代理人签署署;委托人为为法人的,应应加盖法人印印章或由其正正式委任的代代理人签署。第五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亲自出席会议议的,应出示示本人身份证证和股权证;委托代理他他人出席会议议的,应出示示本人身份证证,代理委托托书和持股凭凭证。法人股股东应由法定定代表人或法法定代表人委委托的代理人人出席会议。法法定代表人出出席会议的,应应出示本人身身份证、能证证明其具有法法定代表人资资格的有
25、效证证明和持股凭凭证;委托代代理人出席会会议的,代理理人应出示本本人身份证、法法人股东单位位的法定代表表人依法出具具的书面委托托书和持股凭凭证。第五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的委托他人出出席股东大会会的授权委托托书应载明下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的姓名;(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权;(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东大会议程的的每一审议事事项投赞成、反反对或弃权票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纳入股东大会会议程的临时时提案是否有有表决权,如如有表决权应应行使何种表表决权的具体体指示;(五)委托书签签发日期和有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签名(或盖章章)。委托人人为法人股东东的,应加盖盖法人单位印印章。委托书书应注明:如如果股
26、东不作作具体指示,股股东代理人是是否可按自己己的意思表决决。第五十九条 投票代理委委托书至少应应在有关会议议召开前二十十四小时备置置于本行住所所,或召集会会议的通知中中指定的其它它地方。委托托书由委托人人授权他人签签署的,授权权签署的授权权书或其它授授权文件应经经过公证。经经公证的授权权书或其它授授权文件,和和投票代理委委托书均需备备置于本行住住所或召集会会议的通知中中指定的其它它地方。委托托人为法人的的,由其法定定代表人或董董事会、其它它决策机构决决议授权的人人作为代表出出席本行的股股东会议。第六十条 出出席会议人员员的签名册由由本行负责制制作。签名册册载明参加会会议人员姓名名(或单位名名称
27、)、身份份证号码、住住所地址、持持有或代表有有表决权的股股份数额、被被代理人姓名名(或单位名名称)等事项项。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股东要求召集集临时股东大大会的,应按按照下列程序序办理:(一)签署一份份或数份同样样格式内容的的书面要求,提提请董事会召召集临时股东东大会,并阐阐明会议议题题。董事会在在收到前述书书面要求后,应应尽快发出召召集临时股东东大会的通知知。(二)如果董事事会在收到前前述书面要求求后三十日内内没有发出召召集会议的通通告,提出召召集会议的监监事会或者股股东在报经本本行所在地的的金融主管机机关同意后,可可以在董事会会收到该要求求后三个月内内自行召集临临时股东大会会。召集的程程序
28、应当尽可可能与董事会会召集股东会会议的程序相相同。监事会或股东因因董事会未应应前述要求举举行会议而自自行召集并举举行会议的,由由本行给予监监事会或股东东必要协助,并并承担会议费费用。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召开的会议通通知发出后,除除有不可抗力力或其它意外外事件等原因因,董事会不不得变更股东东大会召开的的时间及会议议议题;因不不可抗力确需需变更股东大大会召开时间间的,不应因因此而变更股股权登记日。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人数数不足公司司法规定的的法定最低人人数,或少于于章程规定人人数的三分之之二,或本行行未弥补亏损损额达到股本本总额的三分分之一,董事事会未在规定定期限内召集集临时股东大大会的,监事事会
29、或股东可可以按照本章章第六十一条条 规定的的程序自行召召集临时股东东大会。第三节 股东大大会提案第六十四条 本行召开股股东大会,持持有或合并持持有本行已发发行在外有表表决权股份总总数的百分之之五以上的股股东,有权向向本行提出新新的提案。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提案应符合下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法律、法规和和章程的规定定不相抵触,并并且属于本行行经营范围和和股东大会职职责范围;(二)有明确议议题和具体决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形式提交或送送达董事会。第六十六条 本行董事会会应以本行和和股东的最大大利益为行为为准则,按照照本节第六十十五条的规定定对股东大会会提案进行审审查。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定
30、不将股东大大会提案列入入会议议程的的,应在该次次股东大会上上进行解释和和说明,并将将提案内容和和董事会的说说明在股东大大会结束后与与股东大会决决议一并公告告。第六十八条 提出提案的的股东对董事事会不将其提提案列入股东东大会会议议议程的决定持持有异议的,可可按照本章程程第六十一条条的规定程序序要求召集临临时股东大会会。第四节 股东大大会决议第六十九条 股东(包括括股东代理人人)以其所代代表的有表决决权的股份数数额行使表决决权,每一股股份享有一票票表决权。第七十条 股股东大会决议议分为普通决决议和特别决决议。股东大大会作出普通通决议,应由由出席股东大大会的股东(包包括股东代理理人)所持表表决权的二
31、分分之一以上通通过。股东大大会作出特别别决议,应由由出席股东大大会的股东(包包括股东代理理人)所持表表决权的三分分之二以上通通过。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由股东大会以以普通决议通通过:(一)董事会和和监事会的工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拟定的利润分分配方案和弥弥补亏损方案案;(三)董事会和和监事会成员员的任免及其其报酬和支付付方法;(四)本行年度度预算方案、决决算方案;(五)本行年度度报告;(六)聘用或解解聘会计师事事务所;(七)除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定定或本行章程程规定应以特特别决议通过过以外的其它它事项。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由股东大会以以特别决议通通过:(一)本行增加加或减少注册册资本;(二)
32、发行本行行债券;(三)本行的分分立、合并、解解散和清算;(四)本行章程程的修改;(五)回购本行行股票;(六)本行章程程规定和股东东大会以普通通决议认定会会对本行产生生重大影响的的、需要以特特别决议通过过的其它事项项。第七十三条 非经股东大大会以特别决决议批准,本本行不得与董董事、行长和和其它高级管管理人员以外外的人订立将将本行全部或或重要业务的的管理交予该该人负责的合合同。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事候选人名单单以提案的方方式提请股东东大会决议。董董事会应向股股东提供候选选董事、监事事的简历和基基本情况。董董事、监事提提名的方式和和程序是:(一)董事、监监事候选人的的提名,由上上届董事会在在广泛征
33、求股股东意见的基基础上,以书书面提案的方方式向股东大大会提出,并并在提案中介介绍有关候选选人简历和基基本情况。(二)持有或合合并持有银行行发行在外的的表决权股份份总数的100%以上的股股东可以向董董事会提出董董事候选人或或由股东代表表出任的监事事候选人,但但提名的人数数必须符合本本章程的规定定,不得多于于拟选人数。遇有需临时增补补董事、监事事的,由董事事会或监事会会提出,建议议股东大会或或职工代表大大会予以选举举或更换。第七十五条 董事和监事事的选举方式式采取记名方方式进行投票票表决。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采取记名方式式投票表决。每每一审议事项项的表决投票票,应至少有有两名股东代代表和一名监监
34、事参加清点点,并由清点点人代表当场场公布表决结结果。第七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人根据表决结结果决定股东东大会的决议议是否通过,并并应在会上宣宣布表决结果果。决议的表表决结果载入入会议记录。第七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人如对提交表表决的决议结结果有任何怀怀疑,可对所所投票数进行行点算;如会会议主持人未未进行点票,出出席会议的股股东或股东代代理人对会议议主持人宣布布结果有异议议的,有权在在宣布表决结结果后立即要要求点票,会会议主持人应应即时点票。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审议有关关联联交易事项时时,关联股东东不应参与投投票表决,其其所代表的有有表决权的股股份数不计入入有效表决总总数;股东大大会的决议的的公告应充
35、分分披露非关联联股东的表决决情况。如有有特珠情况关关联股东无法法回避时,本本行在征得有有关部门的同同意后,可以以按照正常程程序进行表决决,并在股东东大会决议公公告中作出详详细说明。关联股东的回避避和表决程序序为:关联股股东可以自行行回避,也可可由任何其他他参加股东大大会的股东或或股东代表提提出回避请求求,如有其他他股东或股东东代表提出回回避请求,但但有关股东认认为自己不属属于应回避范范围的,应说说明理由。如如说明理由后后仍不能说服服提出请求的的股东的,股股东会可将有有关议案的表表决结果就关关联关系身份份存在争议股股东参加或不不参加投票的的结果分别记记录。股东大大会后应由董董事会提请有有关部门裁
36、定定关联关系股股东身份后确确定最后表决决结果,并通通知全体股东东。第八十条 除除涉及本行商商业秘密不能能在股东大会会上公开外,董董事会和监事事会应对股东东的质询和建建议作出答复复或说明。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应有会议记录录。会议记录录记载以下内内容:(一)出席股东东大会的有表表决权的股份份数,占本行行总股份的比比例;(二)召开会议议的日期、地地点;(三)会议主持持人姓名、会会议议程;(四)各发言人人对每个审议议事项的发言言要点;(五)每一表决决事项的表决决结果;(六)股东的质质询意见、建建议及董事会会、监事会的的答复或说明明等内容;(七)股东大会会认为和本行行章程规定应应载入会议记记录的其它内
37、内容。第八十二条 对股东大会会到会人数、参参会股东持有有的股份数额额、授权委托托书、每一表表决事项的表表决结果、会会议记录、会会议程序的合合法性等事项项,可以进行行公证。股东大会记录由由出席会议的的董事和记录录员签名,并并作为本行档档案由董事会会秘书永久保保存。第八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会可以聘请有有相关资格的的律师出席股股东大会,对对以下问题出出据意见并公公告。(一)股东大会会的召集、召召开程序是否否符合法律、法法规的规定,是是否符合黄黄石市商业银银行章程;(二)验证出席席会议人员资资格的合法有有效性;(三)验证年度度股东大会提提出新提案的的股东资格;(四) 股东大会的表决决程序是否合合法有效;
38、(五) 应本行要求对其其他问题出具具法律意见。本行董事会可以以邀请媒体出出席股东大会会。第五章 董事会会第一节 董 事事第八十四条 本行董事为为自然人,本本行董事分为为持股董事和和非持股董事事。非持股董董事人数不超超过五人。其其中至少要有有两名独立董董事。第八十五条 董事应当具具备履行职责责所必需的专专业知识和工工作经验,并并能符合中国国人民银行规规定的任职条条件。董事的的任职资格需需报人民银行行审核。除公司法,商商业银行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外,下列人员员不得担任董董事。(一) 因未履行诚信义义务而被其他他商业银行或或组织罢免职职务的人员;(二) 在本行借款(本本行银行存单单或国债质押押担保的借款
39、款)超过其持持有的经审计计的一年度股股权净值的股股东和股东单单位任职人员员;(三) 在本行借款逾期期未还的个人人或企业任职职的人员。第八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东大会选举或或更换,任期期三年。董事事任期届满,可可连选连任。董董事在任期届届满以前,股股东大会不得得无故解除其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东大会决议通通过之日起计计算,至本届届董事会任期期届满时为止止。董事会任任期届满后,最最迟应在一个个月之内召开开股东大会或或临时股东大大会进行换届届。第八十七条 董事应遵守守法律、法规规和本行章程程的规定,忠忠实履行职责责,维护本行行利益。当其其自身的利益益与本行和股股东的利益相相冲突时,应应以本行和股股东的最
40、大利利益为行为准准则,并保证证:(一)在其职责责范围内行使使权利,不得得越权;(二)除经本行行章程规定或或股东大会在在知情的情况况下批准,不不得同本行订订立合同或进进行交易;(三)不得利用用内幕信息为为自己或他人人谋取利益;(四)不得自营营或为他人经经营与本行同同类的营业或或从事损害本本行利益的活活动;(五)不得利用用职权收受贿贿赂或其他非非法收入,不不得侵占本行行的财产;(六)不得挪用用本行资金;(七)不得利用用职务便利为为自己或他人人侵占或接受受本应属于本本行的商业机机会;(八)未经股东东大会在知情情的情况下批批准,不得接接受与本行交交易有关的佣佣金;(九)不得将本本行资产以其其个人名义或
41、或以其他个人人名义开立帐帐户储存;(十)不得以本本行资产为本本行的股东或或其他个人债债务提供担保保;(十一)未经股股东大会在知知情的情况下下同意,不得得泄漏在任职职期间所获得得的涉及本行行的机密信息息。但在下列列情形下,可可以向法院或或其它政府主主管机关披露露该信息: 、法律有规规定; 、公众利益益有要求; 、该董事本本身的合法利利益有要求。(十二)、不得得以任何其它它方式恶意损损害本行利益益。第八十八条 董事应谨慎慎、认真、勤勤勉地行使本本行所赋予的的权利,以保保证:(一)本行的商商业行为符合合国家的法律律、行政法规规以及国家各各项经济政策策的要求,商商业活动不超超越营业执照照规定的业务务范
42、围;(二)公平对待待所有股东;(三)认真阅读读本行的各项项业务、财务务报告,及时时了解本行业业务经营管理理状况;(四)亲自行使使被合法赋予予的本行管理理处置权,不不得受他人操操纵;非经法法律、行政法法规允许或得得到股东大会会在知情的情情况下批准,不不得将其处置置权转授他人人行使;(五)接受监事事会对其履行行职责的合法法监督和合理理建议。第八十九条 未经本行章章程规定或董董事会的合法法授权,任何何董事不得以以个人名义代代表本行或董董事会行事。董董事以其个人人名义行事时时,在第三方方会合理地认认为该董事在在代表本行或或董事会行事事的情况下,该该董事应事先先声明其立场场和身份。第九十条 董董事个人或
43、其其所任职的其其它企业直接接或间接与本本行已有的或或计划中的合合同、交易、安安排有关联关关系时(聘任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关事项在一般般情况下是否否需要董事会会批准同意,均均应尽快向董董事会披露其其关联关系的的性质和程度度。除非有关关联关系的董董事按照本条条前款的要求求向董事会作作了披露,并并且董事会在在不将其计入入法定人数,该该董事亦未参参加表决的会会议上批准了了该事项,本本行有权撤销销该合同、交交易或安排,但但在对方是善善意第三人的的情况下除外外。关联董事的回避避和表决程序序为:关联董董事可以自行行回避,也可可由任何其他他参加董事会会的董事或董董事代表提出出回避请求。如如由其他董事事或董事
44、代表表提出回避请请求,但有关关董事认为自自己不属于应应回避范围的的,应说明理理由。如说明明理由后仍不不能说服提出出请求的董事事的,董事会会可将有关议议案的表决结结果就关联关关系身份存在在争议董事参参加或不参加加投票的结果果分别记录。董董事会会议后后应由董事长长提请有关部部门裁定关联联关系董事身身份后确定最最后表决结果果,并通知全全体董事。第九十一条 如果本行董董事在本行首首次考虑订立立有关合同、交交易、安排前前以书面形式式通知董事会会,声明由于于通知所列的的内容,本行行日后达成的的合同、交易易、安排与其其有利益关系系,则在通知知阐明的范围围内,有关董董事视为做了了本章前条所所规定的披露露。第九
45、十二条 董事连续二二次未能亲自自出席,也不不委托其他董董事出席董事事会会议,视视为不能履行行职责,董事事会应建议股股东大会予以以撤换。第九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在任期届满以以前提出辞职职。董事辞职职应向董事会会提交书面辞辞职报告。第九十四条 如因董事的的辞职导致本本行董事会低低于法定最低低人数时,该该董事的辞职职报告应在下下任董事填补补因其辞职产产生的缺额后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尽尽快召集临时时股东大会,选选举董事填补补因董事辞职职产生的空缺缺。在股东大大会未就董事事选举作出决决议以前,该该提出辞职的的董事以及余余任董事会的的职权应受到到合理的限制制。第九十五条 董事提出辞辞职或任期届届满,其对
46、本本行和股东负负有的义务在在其辞职报告告尚未生效或或生效后的合合理期间内,以以及任期结束束后的合理期期间内并不当当然解除,其其对本行商业业秘密保密的的义务在其任任职结束后仍仍然有效,直直至该秘密成成为公开信息息。其它义务务的持续期间间应根据公平平的原则决定定,视事件发发生与离任之之间时间的长长短,以及与与本行的关系系在何种情况况和条件下结结束而定。第九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结束的董事,对对因其擅自离离职使本行造造成的损失,应应承担赔偿责责任。第九十七条 本行不以任任何形式为董董事纳税。第九十八条 董事违反法法律、法规或或本章程的规规定,侵犯本本行股东、其其他董事、监监事、高级管管理人员的利利益,构成犯犯罪的,在该该等事实已被被拥有管辖权权的人民法院院终审判决判判定,该等判判决生效之日日起,该董事事自动免职,并并由董事长在在下一次董事事会上宣布。其其剩余任职期期间的董事权权利、义务,由由董事长代为为行使,董事事长在本届董董事会剩余任任职期内,拥拥有两票投票票权。董事长长被免职或自自动辞职的,由由全体董事重重新在现任董董事范围内推推选董事长。该该新当选的董董事长在本届届董事会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