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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 19990105 【实施日期期】 11999903001 【章名】 第一章章 总则则 第一条条 为加加强银行行卡业务务的管理理,防范范银行卡卡业务风风险,维维护商业业银行、持持卡人、特特约单位位及其他他当事人人的合法法权益,依依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商业银银行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外汇管管理条例例及有有关行政政法规制制订本办办法。 第二条条 本办办法所称称银行卡卡,是指指由商业业银行(含含邮政金金融机构构,下同同)向社社会发行行的具有有消费信信用、转转账结算算、存取取现金等等全部或或部分功功能
2、的信信用支付付工具。 商业银银行未经经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批准不不得发行行银行卡卡。 第三条条 凡在在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境内内办理银银行卡业业务的商商业银行行、持卡卡人、商商户及其其他当事事人均应应遵守本本办法。 第四条条 商业业银行应应在协商商、互利利的基础础上开展展信息共共享、商商户共享享、机具具共享等等类型的的银行卡卡业务联联合。 【章名名】 第第二章 分类及及定义 第五条条 银行行卡包括括信用卡卡和借记记卡。 银行卡卡按币种种不同分分为人民民币卡、外外币卡;按发行行对象不不同分为为单位卡卡(商务务卡)、个个人卡;按信息息载体不不同分为为磁条卡卡、芯片片()卡。 第六条条 信用用卡按是是否向
3、发发卡银行行交存备备用金分分为贷记记卡、准准贷记卡卡两类。 贷记卡卡是指发发卡银行行给予持持卡人一一定的信信用额度度,持卡卡人可在在信用额额度内先先消费、后后还款的的信用卡卡。 准贷记记卡是指指持卡人人须先按按发卡银银行要求求交存一一定金额额的备用用金,当当备用金金账户余余额不足足支付时时,可在在发卡银银行规定定的信用用额度内内透支的的信用卡卡。 第七条条 借记记卡按功功能不同同分为转转账卡(含含储蓄卡卡,下同同)、专专用卡、储储值卡。借借记卡不不具备透透支功能能。 第八条条 转账账卡是实实时扣账账的借记记卡。具具有转账账结算、存存取现金金和消费费功能。 第九条条 专用用卡是具具有专门门用途、
4、在在特定区区域使用用的借记记卡。具具有转账账结算、存存取现金金功能。 专门用用途是指指在百货货、餐饮饮、饭店店、娱乐乐行业以以外的用用途。 第十条条 储值值卡是发发卡银行行根据持持卡人要要求将其其资金转转至卡内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一条 联联名认认同卡是是商业银银行与盈盈利性机机构非非盈利性性机构合合作发行行的银行行卡附属属产品,其其所依附附的银行行卡品种种必须是是已经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批批准的品品种,并并应当遵遵守相应应品种的的业务章章程或管管理办法法。 发卡银银行和联联名单位位应当为为联名卡卡持卡人人在联名名单位用用卡提供供一定比比例的折折扣优惠惠或特殊殊服
5、务;持卡人人领用认认同卡表表示对认认同单位位事业的的支持。 第十二二条 芯芯片()卡卡既可应应用于单单一的银银行卡品品种,又又可应用用于组合合的银行行卡品种种。 【章名名】 第第三章 银行卡卡业务审审批 第十三三条 商商业银行行开办银银行卡业业务应当当具备下下列条件件: (一)开开业年年以上,具具有办理理零售业业务的良良好业务务基础; (二)符符合中国国人民银银行颁布布的资产产负债比比例管理理监控指指标,经经营状况况良好; (三)已已就该项项业务建建立了科科学完善善的内部部控制制制度,有有明确的的内部授授权审批批程序; (四)合合格的管管理人员员和技术术人员、相相应的管管理机构构; (五)安安
6、全、高高效的计计算机处处理系统统; (六)发发行外币币卡还须须具备经经营外汇汇业务的的资格和和相应的的外汇业业务经营营管理水水平; (七)中中国人民民银行规规定的其其他条件件。 第十四四条 符符合上述述条件的的商业银银行,可可向中国国人民银银行申请请开办银银行卡业业务,并并提交下下列材料料: (一)申申请报告告:论证证必要性性、可行行性,进进行市场场预测; (二)银银行卡章章程或管管理办法法、卡样样设计草草案; (三)内内部控制制制度、风风险防范范措施; (四)由由中国人人民银行行科技主主管部门门出具的的有关系系统安全全性和技技术标准准合格的的测试报报告; (五)中中国人民民银行要要求提供供的
7、其他他材料。 第十五五条 发发卡银行行各类银银行卡章章程应载载明下列列事项: (一)卡卡的名称称、种类类、功能能、用途途; (二)卡卡的发行行对象、申申领条件件、申领领手续; (三)卡卡的使用用范围(包包括使用用方面的的限制)及及使用方方法; (四)卡卡的账户户适用的的利率,面面向持卡卡人的收收费项目目及标准准; (五)发发卡银行行、持卡卡人及其其他有关关当事人人的权利利、义务务; (六)中中国人民民银行要要求的其其他事项项。 第十六六条 银银行卡的的管理权权限和审审批程序序: (一)商商业银行行开办各各类银行行卡业务务,应当当按照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有有关加强强内部控控制和授授权授信信管理的的规
8、定,分分别制订订统一的的章程或或业务管管理办法法,报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总总行审批批。 商业银银行总行行不在北北京的,应应当先向向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当地中中心支行行申报,经经审查同同意后,由由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分行转转报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总行行审批。 (二)已已开办信信用卡或或转账卡卡业务的的商业银银行可向向中国人人民银行行申请发发行联名名认同同卡、专专用卡、储储值卡;已开办办人民币币信用卡卡业务的的商业银银行可向向中国人人民银行行申请发发行外币币信用卡卡。 (三)商商业银行行发行全全国使用用的联名名卡、卡、储储值卡应应当报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总总行审批批。 (四)商商业银行行分支机机构办理理经中国国人民银
9、银行总行行批准的的银行卡卡业务应应当持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批批准文件件和其总总行授权权文件向向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当地行行备案。 商业银银行分支支机构发发行区域域使用的的专用卡卡、联名名卡应当当持商业业银行总总行授权权文件、联联名双方方的协议议书报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当当地中心心支行备备案。 (五)商商业银行行变更银银行卡名名称、修修改银行行卡章程程应当报报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审批。 第十七七条 外外资金融融机构经经营银行行卡收单单业务应应当报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总总行批准准。 银行卡卡收单业业务是指指签约银银行向商商户提供供的本外外币资金金结算服服务。 【章名名】 第第四章 计息和和收费标标准 第十八八条 银银
10、行卡的的计息包包括计收收利息和和计付利利息,均均按照金金融保险险企业财财务制度度的规规定进行行核算。 第十九九条 发发卡银行行对准贷贷记卡及及借记卡卡(不含含储值卡卡)账户户内的存存款,按按照中国国人民银银行规定定的同期期同档次次存款利利率及计计息办法法计付利利息。 发卡银银行对贷贷记卡账账户的存存款、储储值卡(含含卡卡的电子子钱包)内内的币值值不计付付利息。 第二十十条 贷贷记卡持持卡人非非现金交交易享受受如下优优惠条件件: (一)免免息还款款期待遇遇。银行行记账日日至发卡卡银行规规定的到到期还款款日之间间为免息息还款期期。免息息还款期期最长为为天天。持卡卡人在到到期还款款日前偿偿还所使使用
11、全部部银行款款项即可可享受免免息还款款期待遇遇,无须须支付非非现金交交易的利利息。 (二)最最低还款款额待遇遇。持卡卡人在到到期还款款日前偿偿还所使使用全部部银行款款项有困困难的,可可按照发发卡银行行规定的的最低还还款额还还款。 第二十十一条 贷记卡卡持卡人人选择最最低还款款额方式式或超过过发卡银银行批准准的信用用额度用用卡时,不不再享受受免息还还款期待待遇,应应当支付付未偿还还部分自自银行记记账日起起,按规规定利率率计算的的透支利利息。 贷记卡卡持卡人人支取现现金、准准贷记卡卡透支,不不享受免免息还款款期和最最低还款款额待遇遇,应当当支付现现金交易易额或透透支额自自银行记记账日起起,按规规定
12、利率率计算的的透支利利息。 第二十十二条 发卡银银行对贷贷记卡持持卡人未未偿还最最低还款款额和超超信用额额度用卡卡的行为为,应当当分别按按最低还还款额未未还部分分、超过过信用额额度部分分的收取滞滞纳金和和超限费费。 第二十十三条 贷记卡卡透支按按月记收收复利,准准贷记卡卡透支按按月计收收单利,透透支利率率为日利利率万分分之五,并并根据中中国人民民银行的的此项利利率调整整而调整整。 第二十十四条 商业银银行办理理银行卡卡收单业业务应当当按下列列标准向向商户收收取结算算手续费费: (一)宾宾馆、餐餐饮、娱娱乐、旅旅游等行行业不得得低于交交易金额额的; (二)其其他行业业不得低低于交易易金额的的。
13、第二十十五条 跨行交交易执行行下列分分润比例例: (一)未未建信息息交换中中心的城城市,从从商户所所得结算算手续费费,按发发卡行,收收单行的的比例进进行分配配; 商业银银行也可可以通过过协商,实实行机具具分摊、相相互代理理、互不不收费的的方式进进行跨行行交易。 (二)已已建信息息交换中中心的城城市,从从商户所所得结算算手续费费,按发发卡行,收收单行,信信息交换换中心的的比例进进行分配配。 第二十十六条 持卡人人在机跨跨行取款款的费用用由其本本人承担担,并执执行如下下收费标标准: (一)持持卡人在在其领卡卡城市之之内取款款,每笔笔收费不不得超过过元人人民币; (二)持持卡人在在其领卡卡城市以以外
14、取款款,每笔笔收费不不得低于于元人人民币。 从机跨跨行取款款所得的的手续费费,按机机具所有有行,信信息交换换中心的的比例进进行分配配。 第二十十七条 商业银银行代理理境外银银行卡收收单业务务应当向向商户收收取结算算手续费费,其手手续费标标准不得得低于交交易金额额的。 境内银银行与境境外机构构签订信信用卡代代理收单单协议,其其分润比比率按境境内银行行与境外外机构分分别占商商户所交交手续费费的和执行。 【章名名】 第第五章 账户及及交易管管理 第二十十八条 个人申申领银行行卡(储储值卡除除外),应应当向发发卡银行行提供公公安部门门规定的的本人有有效身份份证件,经经发卡银银行审查查合格后后,为其其开
15、立记记名账户户; 凡在中中国境内内金融机机构开立立基本存存款账户户的单位位,应当当凭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核发发的开户户许可证证申领单单位卡; 银行卡卡及其账账户只限限经发卡卡银行批批准的持持卡人本本人使用用,不得得出租和和转借。 第二十十九条 单位人人民币卡卡账户的的资金一一律从其其基本存存款账户户转账存存入,不不得存取取现金,不不得将销销货收入入存入单单位卡账账户。 第三十十条 单单位外币币卡账户户的资金金应从其其单位的的外汇账账户转帐帐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按照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境内内外汇账账户管理理的有关关规定开开立; (二)其其外汇账账户收支支范围
16、内内具有相相应的支支付内容容。 第三十十一条 个人人人民币卡卡账户的的资金以以其持有有的现金金存入或或以其工工资性款款项、属属于个人人的合法法的劳务务报酬、投投资回报报等收入入转账存存入。 第三十十二条 个人外外币卡账账户的资资金以其其个人持持有的外外币现钞钞存入或或从其外外汇账户户(含外外钞账户户)转账账存入。该该账户的的转账及及存款均均按国家家外汇管管理局个个人外汇汇管理办办法办办理。 个人外外币卡在在境内提提取外币币现钞时时应按照照我国个个人外汇汇管理制制度办理理。 第三十十三条 除国家家外汇管管理局指指定的范范围和区区域外,外外币卡原原则上不不得在境境内办理理外币计计价结算算。 第三十
17、十四条 持卡人人在还清清全部交交易款项项、透支支本息和和有关费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三十十五条 单位人人民币卡卡可办理理商品交交易和劳劳务供应应款项的的结算,但不得透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 第三十十六条 发卡银银行对贷贷记卡的的取现应应当每笔笔授权,每每卡每日日累计取取现不得得超过元人民民币。 发卡银银行应当当对持卡卡人在自自动柜员员机()机机取款设设定交易易上限,每每卡每日日累计提提款不得得超过元人民民币。 第三十十七条 储值卡卡
18、的面值值或卡内内币值不不得超过过元人人民币。 第三十十八条 商业银银行发行行认同卡卡时,不不得从其其收入中中向认同同单位支支付捐赠赠等费用用。 第三十十九条 发卡银银行依据据密码等等电子信信息为持持卡人办办理的存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记录或清单作为记账凭证。 第四十十条 银银行卡通通过联网网的各类类终端交交易的原原始单据据至少保保留二年年备查。 【章名名】 第第六章 银行卡卡风险管管理 第四十十一条 发卡银银行应当当认真审审查信用用卡申请请人的资资信状况况,根据据申请人人的资信信状况确确定有效效担保及及担保方方式。 发卡银银
19、行应当当对信用用卡持卡卡人的资资信状况况进行定定期复查查,并应应当根据据资信状状况的变变化调整整其信用用额度。 第四十十二条 发卡银银行应当当建立授授权审批批制度,明明确对不不同级别别内部工工作人员员的授权权权限和和授权限限额。 第四十十三条 发卡银银行应当当加强对对止付名名单的管管理,及及时接收收和发送送止付名名单。 第四十十四条 通过借借记卡办办理的各各项代理理业务,发发卡银行行不得为为持卡人人或委托托单位垫垫付资金金。 第四十十五条 发卡银银行应当当遵守下下列信用用卡业务务风险控控制指标标: (一)同同一持卡卡人单笔笔透支发发生额个个人卡不不得超过过万元元(含等等值外币币)、单单位卡不不
20、得超过过万元元(含等等值外币币)。 (二)同同一账户户月透支支余额个个人卡不不得超过过万元元(含等等值外币币),单单位卡不不得超过过发卡银银行对该该单位综综合授信信额度的的。无无综合授授信额度度可参照照的单位位,其月月透支余余额不得得超过万元元(含等等值外币币)。 (三)外外币卡的的透支额额度不得得超过持持卡人保保证金(含含储蓄存存单质押押金额)的的。 (四)从从本办法法施行之之日起新新发生的的天(含含天,下下同)以以上的月月均透支支余额不不得超过过月均总总透支余余额的。 第四十十六条 准贷记记卡的透透支期限限最长为为天天。贷记记卡的首首月最低低还款额额不得低低于其当当月透支支余额的的。 第四
21、十十七条 发卡银银行通过过下列途途径追偿偿透支款款项和诈诈骗款项项: (一)扣扣减持卡卡人保证证金、依依法处理理抵押物物和质物物; (二)向向保证人人追索透透支款项项; (三)通通过司法法机关的的诉讼程程序进行行追偿。 第四十十八条 发卡银银行采取取了第四四十七条条所列措措施后仍仍不足以以弥补的的,将按按照财政政部呆呆账准备备金管理理办法执执行。 第四十十九条 对已核核销的透透支款项项又收回回的,本本金和利利息作增增加“呆呆账准备备金”处处理。 第五十十条 商商业银行行分支机机构出资资加入所所在城市市的银行行卡信息息交换中中心,应应当报经经其总行行批准。 【章名名】 第第七章 银行卡卡当事人人
22、之间的的职责 第五十十一条 发卡银银行的权权利: (一)发发卡银行行有权审审查申请请人的资资信状况况、索取取申请人人的个人人资料,并并有权决决定是否否向申请请人发卡卡及确定定信用卡卡持卡人人的透支支额度。 (二)发发卡银行行对持卡卡人透支支有追偿偿权。对对持卡人人不在规规定期限限内归还还透支款款项的,发发卡银行行有权申申请法律律保护并并依法追追究持卡卡人或有有关当事事人的法法律责任任。 (三)发发卡银行行对不遵遵守其章章程规定定的持卡卡人,有有权取消消其持卡卡人资格格,并可可授权有有关单位位收回其其银行卡卡。 (四)发发卡银行行对储值值卡和卡内内的电子子钱包可可不予挂挂失。 第五十十二条 发卡
23、银银行的义义务: (一)发发卡银行行应当向向银行卡卡申请人人提供有有关银行行卡的使使用说明明资料,包包括章程程、使用用说明及及收费标标准。现现有持卡卡人亦可可索取上上述资料料。 (二)发发卡银行行应当设设立针对对银行卡卡服务的的公平、有有效的投投诉制度度,并公公开投诉诉程序和和投诉电电话。发发卡银行行对持卡卡人关于于账务情情况的查查询和改改正要求求应当在在天天内给予予答复。 (三)发发卡银行行应当向向持卡人人提供对对账服务务。按月月向持卡卡人提供供账户结结单,在在下列情情况下发发卡银行行可不向向持卡人人提供账账户结单单: 、已已向持卡卡人提供供存折或或其他交交易记录录; 、自自上一份份月结单单
24、后,没没有进行行任何交交易,账账户没有有任何未未偿还余余额; 、已已与持卡卡人另行行商定。 (四)发发卡银行行向持卡卡人提供供的银行行卡对账账单应当当列出以以下内容容: 、交交易金额额、账户户余额(贷贷记卡还还应列出出到期还还款日、最最低还款款额、可可用信用用额度); 、交交易金额额记入有有关账户户或自有有关账户户扣除的的日期; 、交交易日期期与类别别; 、交交易记录录号码; 、作作为支付付对象的的商户名名称或代代号(异异地交易易除外); 、查查询或报报告不符符账务的的地址或或电话号号码。 (五)发发卡银行行应当向向持卡人人提供银银行卡挂挂失服务务,应当当设立小时时挂失服服务电话话,提供供电话
25、和和书面两两种挂失失方式,书书面挂失失为正式式挂失方方式。并并在章程程或有关关协议中中明确发发卡银行行与持卡卡人之间间的挂失失责任。 (六)发发卡银行行应当在在有关卡卡的章程程或使用用说明中中向持卡卡人说明明密码的的重要性性及丢失失的责任任。 (七)发发卡银行行对持卡卡人的资资信资料料负有保保密的责责任。 第五十十三条 持卡人人的权利利: (一)持持卡人享享有发卡卡银行对对其银行行卡所承承诺的各各项服务务的权利利,有权权监督服服务质量量并对不不符服务务质量进进行投诉诉。 (二)申申请人、持持卡人有有权知悉悉其选用用的银行行卡的功功能、使使用方法法、收费费项目、收收费标准准、适用用利率及及有关的
26、的计算公公式。 (三)持持卡人有有权在规规定时间间内向发发卡银行行索取对对账单,并并有权要要求对不不符账务务内容进进行查询询或改正正。 (四)借借记卡的的挂失手手续办妥妥后,持持卡人不不再承担担相应卡卡账户资资金变动动的责任任,司法法机关、仲仲裁机关关另有判判决的除除外。 (五)持持卡人有有权索取取信用卡卡领用合合约,并并应妥善善保管。 第五十十四条 持卡人人的义务务: (一)申申请人应应当向发发卡银行行提供真真实的申申请资料料并按照照发卡银银行规定定向其提提供符合合条件的的担保。 (二)持持卡人应应当遵守守发卡银银行的章章程及领领用合约约的有有关条款款。 (三)持持卡人或或保证人人通讯地地址
27、、职职业等发发生变化化,应当当及时书书面通知知发卡银银行。 (四)持持卡人不不得以和和商户发发生纠纷纷为由拒拒绝支付付所欠银银行款项项。 第五十十五条 商业银银行发展展受理银银行卡的的商户,应应当与商商户签订订受理合合约,受受理合约约不得包包括排他他性条款款。受理理合约中中的手续续费率标标准低于于本办法法规定标标准的不不受法律律保护。 第五十十六条 银行卡卡申请表表、领用用合约是是发卡银银行向银银行卡持持卡人提提供的明明确双方方权责的的契约性性文件,持持卡人签签字,即即表示接接受其中中各项约约定。 发卡银银行应当当本着权权利与义义务对等等的原则则制定银银行卡申申请表及及信用卡卡领用合合约。 【
28、章名名】 第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十七条 商业银银行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者者,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应当当责令改改正,有有违法所所得的,处处以违法法所得一一倍以上上三倍以以下的罚罚款,但但最高不不超过元;没有违违法所得得的,按按有关法法律、规规章处以以罚款;情节严严重的,应应当追究究直接负负责的主主管人员员和有关关直接责责任人员员的行政政责任,情情节严重重的追究究有关领领导人的的责任: (一)擅擅自发行行银行卡卡或在申申请开办办银行卡卡业务过过程中弄弄虚作假假的; (二)违违反本办办法规定定的计息息和收费费标准的的; (三)违违反本办办法规定定的银行行卡账户户及交易易管理规规定的。 第五十十八条 发卡银
29、银行未遵遵守本办办法规定定的风险险管理措措施和控控制指标标的,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应应当责令令改正,并并给以通通报批评评。 第五十十九条 持卡人人出租或或转借其其信用卡卡及其账账户的,发发卡银行行应当责责令其改改正,并并对其处处以元元人民币币以内的的罚款(由由发卡银银行在申申请表、领领用合约约等契约约性文件件中事先先约定)。 第六十十条 持持卡人将将单位的的现金存存入单位位卡账户户或将单单位的款款项存入入个人卡卡账户的的,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应责责令改正正,并对对单位卡卡所属单单位及个个人卡持持卡人处处以元元人民币币以内的的罚款。 第六十十一条 任何单单位和个个人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根据据中华华人
30、民共共和国刑刑法及及相关法法规进行行处理: (一)骗骗领、冒冒用信用用卡的; (二)伪伪造、变变造银行行卡的; (三)恶恶意透支支的; (四)利利用银行行卡及其其机具欺欺诈银行行资金的的。 第六十十二条 外资金金融机构构擅自经经营信用用卡收单单业务的的,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应当当责令改改正,并并按照外外资金融融机构管管理条例例的有有关规定定予以处处罚。 第六十十三条 非金融融机构、金金融机构构的代表表机构经经营银行行卡业务务的,由由中国人人民银行行依法予予以取缔缔。 【章名名】 第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十四条 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境内内的商业业银行(或或金融机机构)发发行的各各类银行行卡,应应当执行行
31、国家规规定的技技术标准准,但发发行带有有国际信信用卡组组织标记记的银行行卡除外外。 单位卡卡应当在在卡面左左下方的的适当位位置凸印印“”字字样。 银行卡卡卡面应应当载有有以下要要素:发发卡银行行一级法法人名称称、统一一品牌名名称、品品牌标识识(专用用卡除外外)、卡卡号(卡除除外)、持持卡人使使用注意意事项、客客户服务务电话、持持卡人签签名条(卡除除外)等等。 第六十十五条 经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批准准办理银银行卡业业务的其其他金融融机构、境外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流通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十六条 本办法法由中国国人民银银行负责责解释。 第六十十七条 本办法法从一九九九九年年三月一一日起施施行,发发卡银行行应当在在半年内内达到本本办法有有关要求求。中国国人民银银行一九九九六年年颁布的的信用用卡业务务管理办办法(银银发号)同同时废止止;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在本本办法颁颁布之前前制订的的银行卡卡管理规规定与本本办法相相抵触的的,以本本办法为为准。